中国平安产班课程-附加险产品介绍:意外及医疗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修改版]
第一篇: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133号,2002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意外伤害医疗和疾病医疗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意外伤害医疗和疾病医疗保险(平安e生保款)条款注册号:C00001732512019052103631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和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意外伤害医疗和疾病医疗保险(平安e生保款)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投保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1.3 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符合本保险合同投保年龄(见1.5)约定的自然人。
1.4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
1.5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本产品接受的首次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5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被保险人年满99周岁前(含99周岁),如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60日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且经我们审核符合承保条件的,我们仍然同意承保。
您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60日后提出的投保申请,视为首次投保。
1.6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或收到本主险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7.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7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
3-平安意外险及医疗产品介绍
可附加在非传统险主险上
• 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 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险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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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意外伤害保险( 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 )
按 保 险 责 任 分
意外伤害类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 ) 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基本部分: 基本部分: 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医疗费(含药费、治疗费、护理费、 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医疗费(含药费、治疗费、护理费、 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 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相关门诊费 可选部分: 可选部分: 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非器官移植手术费用、器官移植手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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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意外险投保规则
附加意外伤害 保险期间 风险保额 投保年龄 最低保费 •每份保单不得低 每份保单不得低 于1万元 万元 •累计意外险保额 累计意外险保额 >100万时,累计 万时, 万时 意外险保额不得 超过累计寿险保 额的10倍 额的 倍 附加意外医疗 1年 年 1倍 倍 0-64周岁 周岁 0-17周岁 周岁≥150元;18-64周岁 周岁≥200元 周岁 元 周岁 元 •每个被保险人不低 每个被保险人不低 于1万元 万元 •保额不得超过该保 保额不得超过该保 单中对应被保险人 的意外伤害基本保 额 意外伤害基本保额小于30万 意外伤害基本保额小于 万, 只能投保保额30元 只能投保保额 元;意外伤 害基本保额≥30万,每件意 害基本保额 万 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不得超 过对应意外伤害基本保额的 万分之一; 万分之一;所有意外伤害津 贴日额保险的累计日额最高 为500元 元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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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意外医疗类保险产品责任介绍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介绍(doc 9页)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介绍(doc 9页)更多资料请访问.(.....)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12❖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4❖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2.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 4.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7.4 无合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条款(平保寿发[2008]34号,2008年7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8)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3.2、6.1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1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应当进行险种转换,请您注意…………………………… 6.2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5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 2.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6.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潜水 7.12 攀岩 7.13 探险7.14 武术比赛 7.15 特技表演7.16 有效身份证件 7.17 医院7.18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7.19 净保险费费率表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4.3 保险费率调整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险种转换 6.3 效力终止6.4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7.释义7.1 社会医疗保险 7.2 周岁7.3 意外伤害 7.4 毒品7.5 酒后驾驶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保险对象 1.4 投保年龄1.5 保险期间和续保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4.如何支付保险费险种简称:安行医疗B 险种代码:537平安附加安行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条款(平保寿发[2010]187号,2010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医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二、附加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保险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 (一)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至保险期间终止的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医 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虽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 任,患者或其近亲属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在约定的非医疗事故过失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等),保险人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和条件不变。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赔偿金额以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三)死亡及伤残以外的人身损害,按公安部门出具的验伤单、报案证明,在医务人员人身伤害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1%内赔偿。
第一条 本保险是平安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 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B款)条款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十二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或其他公费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平安人寿附加险介绍文档
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种附加险介绍目录01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04 【附加意外08,518】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05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0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交费率表07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08 【意外医疗A,527】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08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09 【意外医疗B,528】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年交费率表10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11 【附加残疾,180】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12 【意外住院,520】附: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年交费率表12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A,2004)13 【豁免(A),754】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2004)14 【豁免(B),755】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15 【豁免重疾07,916】附:重大疾病释义16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22【住院费用A,507】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24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24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25 【健享人生A,521】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27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年交费率表27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28 【健享人生B,522】附:每次住院相应项目给付限额表30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年交费率表30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31 【高中教育,769】附: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费率表32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33 【大学教育,770】附: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2004)费率表3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险种简称:附加意外08险种代码:518一.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至64周岁二.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我们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1.5、2.3、3.2、6.2、7.5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7.4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1.4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意外健康保险附加意外类保险条款
伤残等级
比例
一级
100%
二级
80%
三级
70%
四级
60%
五级
40%
六级
30%
七级
20%
八级
15%
九级
7%
十级
5%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7.附加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定残标准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主保险合同中的伤残等级按照国家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确定,各 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以下表为准:
项目
烧烫伤等级(三度烧烫伤面积占全身皮肤面积百分 比)
给付比例
一
不少于8%
100%
头颈、手部
二
不少于5%但少于8%
75%
三
不少于2%但少于5%
50%
四 身体(不含
头颈、手
五
部) 六
不少于20% 不少于15%但少于20% 不少于10%但少于15%
100% 75% 50%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3.附加工伤事故限制特约条款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在主保险合同下,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遭受“工伤事故”所致保险事故时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本条款所指“工伤事故”仅限以下五种情形,并且不包括职业病。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 为准。
2.2-平安附加住院费用型医疗保险产品介绍(含健享人生)(2012年3月版)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对于每 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险单分支机构所 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床位 费和医疗费以及住院期间前后各30日内因与该 次住院相同原因而产生的门诊费,在被保险人已 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 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 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 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 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 险金
住院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在约定范围(同签发保 险单分支机构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赔付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 险金(A款) 。在被保险人已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我们按照 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项费用的余额分项给付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 险人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上述各 项费用的65%分项给付保险金(B款)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详见条款。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最多给 付180天。
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实际天数-3)×日额
意外住院日额保险金=实际天数×日额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每一保单年度内最多给付 90天) 重大疾病住院天数×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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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小明,10岁,父母为其投保了2份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合 同生效半年后,小明不幸遭遇车祸,送至医院后需住院治疗, 共住院100天,问共能够得到多少赔付?如果是因为胃炎住院 100天呢? 保险利益: • 车祸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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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让我们一起学习几种平安
主推的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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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住院费用型医疗保险的分类
平安附加长期(2019)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遭受意 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二项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 故特别保险金。
个人非营业车辆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 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5)上述机动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机动车 8;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
平安附加长期(2019)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2)条款
单证代码:1262中國平安人寿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NG AN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LTD.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2)条款(平保发[2002]133号,2002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2)或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2)。
第二条保险对象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对于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受益人指定或变更“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说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本公司与投保人在签订本附加合同时约定的定点医院或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