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夏金元至明朝法制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重点、难点:1、元朝立法指导思想;2、辽金元法制的特点;3、元朝司法制度的特征。
辽、金、元是中国北方少数民族与宋代对峙的几个团体,他们的法律深受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同时又有自己民族的特色。
一、辽金法制概况辽金两代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既保留本民族传统习惯,又受到汉族法律文化的影响。
在仿效唐宋法制的基础上,它们分别建立了各具特色的政治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1、辽代(916—1125)立法概况契丹人源自辽河流域,“渔猎以食,车马为家”,没有成文法律,沿用民族习惯法。
辽太祖执政之初,仍然适用习惯法,对一般犯罪“量轻重决之”,对重大案件则“权宜立法”随着辽政权的不断扩张,渐受宋朝法制影响,开始采用“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的分治原则。
在加速汉化的进程中,辽代不断扩大汉法的适用范围。
圣宗即位后,着手改革辽法,组织大臣翻译南京(今北京)所进唐宋律文,作为法律改革的基础。
这次改革的重点,是解决契丹人与汉人发生冲突而适用法律轻重不均的问题。
辽代大规模地编纂法典,开始于兴宗时期。
重熙五年(1036年),参照唐律修订太祖以来法令,正式编定《新定条例》547条,又称《重熙条制》,颁行全国,成为辽代基本法典。
道宗咸雍六年(1070年),又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对《重熙条制》进行删修增补,编成《咸雍重定条例》789条,简称《咸雍条制》。
这部法典对契丹、汉人同样适用,是辽代法律进一步汉化的标志。
大康以后,又对新律续补过两次,分别增加36条和67条。
至大安五年(1089年),道宗以新律繁杂,“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下令恢复行用《重熙条制》。
2、金代(1115—1234)立法概况金代建立之初,主要沿用本民族习惯法。
“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
即使皇帝违法或违誓,也要承担罪责,甚至被杖打。
直至太宗即位,仍继续“依本朝旧制”。
自灭掉辽政权,进入黄河流域后,开始依照辽、宋法律进行治理,出现了多元法制并存的局面。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
法制史第八章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宋辽金元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封建王朝,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本文将对宋辽金元的法律制度进行讨论,并揭示其在法制发展中的贡献和特点。
在宋辽金元时期,法制的发展有一定的连续性和渊源性。
宋代沿袭了唐代的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补充。
这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宋朝建立了律令法典《大宋律例》,该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最重要的法典之一、《大宋律例》详细规定了刑法、刑律、司法程序、刑罚等各个方面的内容,且在宋代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宋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崇尚文化法治。
相较于唐代的武力法治,宋代法律制度更加注重社会的文化和教育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大宋律例》中明确规定了“实行教化以来服罪之法”,强调了以教育方式改造犯罪分子、推动他们改过自新的思想和方法。
此外,宋代对法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事实认定等方面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与宋代注重文化法治相对应的是辽金时期的军事法制倾向。
辽金时期以少数民族政权为主导,对军事力量和武力手段的依赖更加明显。
辽代的《辽书》和金代的《金史》都规定了军事方面的法律制度,且对于士兵的纪律处罚等也有详细的规定。
辽金时期法律制度的这一特点反映了当时社会状况的实际需要。
元代的法律制度在宋辽金时期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
元代介入中国历史带来了许多新的制度和法律,例如行省制度、户籍制度等。
元代还颁布了《大元律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继《大宋律例》之后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对明清时期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元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统一性。
由于元代是中国历史上少数民族统治的时期,元朝颁布的法律一方面尊重汉族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也借鉴了蒙古、回鹘等民族的法律制度,使得元代的法律具有了一定的综合和统一性。
总的来说,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发展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
宋代在法治思想上迈进了一大步,为后世法制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辽金时期军事法制的特点反映了当时民族政权的特征;元代统一性的法律制度为中国历史的继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河海大学《中国法制史》(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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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元代刑事法制
一、元刑法的主要特征
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主要沿用唐宋律,唐律 定罪量刑的通例也基本为元代法律所沿用。
但元代刑法原则也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1)保留蒙古民族的传统习惯,表现出刑罚野蛮和 残酷性。 (2)刑法上的差别待遇体现出民族压迫与民族歧视 的性质。 (3)崇信佛教,赋予执行宗教职务的僧侣种种法定 特权。 (4)对于违反礼教之类的犯罪处罚大大减轻。
(二)地方司法机构 1.审判机构 元朝的地方机构大体上分行省、路、府、州、 县。吐蕃地区设有行宣政院和宣慰司使。 2.审判权限 路、府、州、县可以自行断决杖罪以下案件, 徒、流、死罪则要由司法监察机构复审。无冤,移 文本路,然后申奏刑部。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在法典上首次独立成篇 元朝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诉讼”的专篇。 现在据《元典章》、《事林广记·刑法类·大元通 制》、《元史·刑法志》的记载看,《诉讼》已在 元代的法律中独立成篇。 它与唐律的《斗讼》、《断狱》相比,至少有 两点新变化。第一,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法 与实体法已经出现了初步分离的趋势;第二,规定 了一套颇为严格的诉讼制度。
二、元刑法的主要内容 (1)极力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秩序,将危害政权、 皇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 (2)重刑惩治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 (3)对强奸、贪污等犯罪处罚作出了较细密具体的 规定。 (4)对各种杂犯规定了繁苛的处罚,并广泛适用耻 辱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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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元代民商法制
一、民事法律 (一)身份法 元朝按种族及归属元朝统治的先后将全国所有 居民划分为四个社会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 人、南人。反映到民事法律中,表现为汉人、南人 的财产权利没有保障,而蒙古人合色目人则是特权 阶层,在民事法律上享有免税、免役等各种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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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1. 法源于天说
2. 法源于苗民说
3. 皋陶造律说
4. 法源于定分止争说
5. 刑源于性恶说
6. 法源于习惯说,礼源于祭祀
7. 刑起(始)于兵说
(一)刑起于兵说
1.含义: 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
四.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
礼法结合
2.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3.
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4.
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法律的刑事色彩浓厚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20. 秦、汉、唐三朝自首原则之比较
21. 唐律特点
22. 唐律为中华法系典范的原因
23. 宋代鞫谳分司制、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与法官的责任制度
一, 传说中的法律 禹刑:《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有禹刑”。《禹刑》可能是传说中夏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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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刑》,是为了表示对先人的尊重。《禹刑》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汤刑:《左传》记载:“殷有乱政,而有汤刑”。《汤刑》可能是传说中商代法律,法令的总称。取名 《汤刑》,是为表达对先人的尊重。《汤刑》具体内容亦不可考。 九刑:《左传》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九刑是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刑法,由九篇组成,故 得名,早已失传。也有人认为是指墨,劓,刖,宫,大辟,赎,鞭,扑,流等九种刑罚。 吕刑:周穆王时,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统治地位,接受大臣吕候建议,废止严酷旧法,并命 吕候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西周一部重要法典《吕刑》。《吕刑》的制定是西周的一次重 大立法活动。 二:成文化时期的法律 铸刑书:公元前 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向全社会 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这一行动曾遭到晋国大臣叔向等 反对。 铸刑鼎:公元前 513 年,晋国的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象征国家权力的金鼎之上, 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郑国的邓析所编的刑书。竹刑原是邓析私人所著,后来被郑国采用而具有法律效力。 战国时期的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法经篇目:分为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 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于与篇首,以示重点打击对象。总体上看,《法经》 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囚禁,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规定《盗》、《贼》以外其他犯罪与刑罚的法律,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 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到“具其加减”的作用。 六篇中,《具法》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他五篇相当于分则;《囚法》,《捕法》主要是程序方面 的规定。 二, 儒家化时期的法典 1,《九章律》:是汉法典的主要组成部分。相国萧何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吸收秦律有用部分, 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九章律》构成汉律核心和骨干,一般所称汉律 即《九章律》。 2,《曹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典,共 18 篇。在体例上,它把《法经》中的《具律》改 为《刑名》,放于全律之首,以统率诸篇,使体例趋于合理。在内容上,进一步调整各篇内容,使之 更为简练严密。同时,首次将“八议”规定在律文中,并相应调整和增加许多新法规,使之较秦法更 丰富全面。 3,《晋律》:是西晋武帝时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完成与晋武帝泰始年间,故又名《泰始律》。 又因张斐、杜预曾对律作注,经武帝批准颁布天下,律、注有同等效力,故又称张杜律。它是南北 朝时期唯一颁行全国的法律。它在汉、魏法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体例上,把《魏律》的“刑名”分 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律首,并调整《魏律》的篇章结构,使之更合理。内容上,进一步纳 礼入律,尤其是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 4,《北魏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魏的法典。它集汉、魏、晋律之大成,共 20 篇。主要特点有:纳礼 入律,规定存留养亲制度,使礼法进一步结合;规定封建制五刑雏形。
第九章 辽金元法律制度
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 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 (二)主要立法活动 1、建国前(蒙古部落时期的立法) 、建国前(蒙古部落时期的立法) 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 )蒙古部落的习惯法: 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札撒》(习惯法的汇 )蒙古部落的成文法: 大札撒》 编) 2、建国后(蒙古国建立后的立法) 、建国后(蒙古国建立后的立法) 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 条画五章》 3、元朝建立后 、 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 ) 至元新格》 5)《风宪宏纲》:元朝关于纲纪、吏治性质的监 ) 风宪宏纲》 元朝关于纲纪、 察法规
5、死刑。法定的死刑分为绞、斩二等,但实际上, 、死刑。法定的死刑分为绞、斩二等,但实际上, 凌迟刑在金朝也是普遍适用的。 凌迟刑在金朝也是普遍适用的。 (二)刑法内容的变化 1、加重了对“盗”罪的处罚。 、加重了对“ 罪的处罚。 2、缩小了“八议”的适用范围。 、缩小了“八议”的适用范围。 3、严肃官纪,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 、严肃官纪,严刑制裁各种官吏犯罪。 三、元朝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名 元朝建立后,在形式上,仍然采用五刑体系,即笞刑、 元朝建立后,在形式上,仍然采用五刑体系,即笞刑、 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但其内容却发生了一定的变 化。
3、刑罚残酷,具有奴隶制残余。 、刑罚残酷,具有奴隶制残余。 4、法律发展过程中不断被汉化。 、法律发展过程中不断被汉化。
第二节 辽金元行政法律制度
一、辽朝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中央行政机构 1、北面官机构:由契丹贵族当任,职权较重。 、北面官机构:由契丹贵族当任,职权较重。 具体包括北、南宰相、 具体包括北、南宰相、北、南枢密院、北、南大王院 、 南枢密院、 大惕隐司等。 宣徽北院 、大于越府 、大惕隐司等。 大惕隐司等 2、南面官机构:基本沿袭了唐朝的行政体制,但已 、南面官机构:基本沿袭了唐朝的行政体制, 将唐朝台、 监一整套职官系统大大简化。 将唐朝台、省、寺、监一整套职官系统大大简化。 (二)地方行政机构——头下州县制 地方行政机构 头下州县制 它是契丹人以被俘掠的汉人或渤海人, 它是契丹人以被俘掠的汉人或渤海人,仿照唐朝州县建 立起来的隶属于自己的一个行政单位。 立起来的隶属于自己的一个行政单位。这种单位属于皇
中国法制史整理:辽夏金元
中国法制史整理:辽夏金元辽夏金元法制2020-11-06演讲人目录1辽2金3西夏4元01辽辽立法概况1、契丹人建立的政权2、契丹人立国前,无文字亦无成文法3、辽国最早的法典——《决狱法》,汉人仍适用唐律,契丹由此进入成文法时代4、辽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法典——《重熙条制》法律制度1、刑法适用原则:八议、赎刑2、罪名:罪名以“十恶”为首,建国之初仅适用于汉人,后来普遍适用3、刑名:死(绞、斩、凌迟)、流、徒、杖辽司法制度1、袭唐宋制度,立国初对契丹和汉人分而治之2、立国前,契丹设“决狱官”处理纠纷,为一世袭官职3、立国后,中央设专职司法官——夷离毕,太宗时扩大为夷离毕院,负责审理契丹案件;汉人案件由南面官大理寺负责4、仿效汉制,置钟院以达民冤5、地方上,立国初汉人犯罪由州县行政长官审理,契丹人犯罪由各地契丹警巡使审理6、辽圣宗时由分治走向合一辽主要特点1、由同罪异罚到一等科之2、法律实施状况因人而异02金金立法概况1、由女真族建立2、立国前尚无成文法,臣服于辽后一度被迫使用辽法,以习惯法为主3、以汉制逐渐统一国家法律制度,法制混乱4、金国第一部成文法——《皇统制》5、形成了律、令、格、式、敕条并行的法律体系6、《泰和律义》是金国基本法典,至此,金国法律的汉化过程基本完成金法律制度1、由汉族成文法及女真、契丹人部落习惯法融合而成,以汉族成文法为主2、特色:(1)强化皇权和家长的权威(2)严惩赌博盗贼犯罪(3)用汉制五刑代替传统酷刑(4)保留女真族婚姻习俗金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基本模仿汉制,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法司,三大法司的官员、令史分别由女真、汉人和契丹人担任,并设有翻译2、地区行政区划设路、府(州、军)、县三级,各路设提刑司,后改为按察使司,为中央派出的司法监察机关,州县两级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3、女真生活地区保持“猛安谋克制”,即军垦合一制4、制定《州县官听讼条约》用以规范地方司法行为主要特点1、分而治之:多民族法制文化并存2、立法与执行脱节03西夏西夏立法概况1、党项族建立2、初无成文法律,立国前开始仿效唐宋法律3、《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西夏法律制度1、刑事法律:(1)量刑原则:重视身份,沿袭“八议”、“官当”(2)罪名:十恶(3)刑名:刑法体系由杖刑、徒刑(分为短期、长期、无期)、死刑构成2、财产法律制度:强调买卖双方以自愿为原则3、开科举取士制度西夏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立国前无固定的司法机关;立国后仿效宋制,在中央设有陈告司、审刑司(相当于宋朝的大理寺)、用刑务等专门司法机关,设中兴府、御史台负责受理京师的诉讼,地方诉讼由州县长官负责2、诉讼制度:程序简单,注重效率西夏主要特点1、法制汉化程度高,但仍不失特色2、法制中有佛教因素3、军事法律发达4、推动了中原儒家文化在西部的传播,有利于多民族法律文化的相互借鉴和融合,为元朝大一统局面创造了条件04元元立法概况元法律制度元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中央:大宗正府、刑部(中央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特殊司法机关(御史台、枢密院、宣政院享有一定的司法权)2、诉讼审判制度:(1)审判权限的划分更加清晰(2)僧侣干涉司法审判活动(3)允许代诉元主要特点感谢聆听。
9、辽、金、西夏和元朝
地方:分为行省、路、府(州)、县四 级,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2、诉讼审判的特点: 书状的要求; 务限法;
严禁诉讼活动中的“干名犯义”。
小结
与宋对峙的辽、金和后来重新统一 中国的元朝,都是少数民族占据统治地 位的多民族王朝,为了称霸中原,他们 积极加速发展其法律制度的封建化,由 于他们的法制具有本民族统治的特色, 所以这个时期的封建法制呈现出多元化 发展的特征。
四、元朝法律制度
(一)元朝立法概况
1、部落时期的立法--- 《大札撒》
“札撒”——蒙古部落首领发布的命令, 初时无文字记录。成吉思汗(铁木真)时将 训令、札撒和原有习惯用文字记载下来,于 1225年颁布,史称《大札撒》。元朝建立后, 集会时诵读《大札撒》成为王朝仪式。 《大札撒》的特点: 1)刑罚残酷,大量使用死刑 2)原始性、迷信成分浓厚
第九章 辽、金、西夏 和元朝
三、辽和金的主要 法律典籍
辽和金的主要法律典籍
(一)辽国法制: 初期实行民族分治,辽圣宗时开始法律 汉化进程,辽道宗时最终修成辽汉一体 适用的《咸雍重修条制》789条。 (二)金国法制: 初期采用女真习惯法,无成文法。熙宗 皇统年间编成一体适用的《皇统制》,为第 一部成文法。金章宗泰和元年修成《泰和律 义》,法制实现全面汉化。
4)《元典章》(英宗) 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为元朝 地方官自行编制的法律汇编。分为前集 和新集,前集共60卷十大类;新集不分 卷列八大类。全书以六部划分门类,为 明、清律体例之滥觞。 5)《经世大典》(文宗) 全称《皇朝经世大典》,至顺二年成 书,共880卷,分为十门。
(二)元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1、刑事方面 刑罚:以七为尾数的笞杖刑;折杖法 与徒刑;流刑死刑和刺字。 刑罚适用的特点:蒙汉异法异罚 1)禁止汉人与蒙古人斗殴; 2)犯窃盗罪的汉人要附加刺字; 3)蒙古人和汉人犯罪的管辖机构不 同。
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第七讲辽、金、西夏和元朝的法律制度学习重点: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的特点。
主要内容:一、辽、金、西夏的法律制度二、元朝的法律制度一、辽、西夏、金的法律制度历史背景介绍:朝代时间历时民族建立者都城辽朝916-1125 210年契丹人耶律阿宝机上京西夏1038-1227 190年党项人李元昊兴庆金朝1115-1234 120年女真人完颜阿骨打中都请思考,少数民族政权在制度构建上会有怎样的特点?(一)辽国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咸雍重修条制》2、法制特色:由民族分治逐步走向统一适用(二)金国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泰和律义》2、法制特色:汉化速度明显比辽快捷(三)西夏法律制度1、立法概况:《天盛改定新旧律令》,这是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2、法制特色:既吸收、借鉴了唐宋法典编纂的经验,又大量保留了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的内容。
二、元朝的法律制度(1271-1368)(一)元朝立法指导思想1、循旧制,重纲常之教2、行汉法,借鉴汉族的法律制度3、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政策1、建国前:1)蒙古部落的习惯法:约孙2)蒙古部落的成文法:《大扎撒》(《扎撒大全》)。
保留了蒙古民族的习惯法,刑罚严酷,带有浓厚的迷信禁忌色彩。
2、蒙古建国以后:3)《条画五章》:蒙古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立法。
3、元朝建立后:4)《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的第一部成文法律5)《大元通制》:包括条格和断例。
前者是行政方面事例,断例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判例的汇编,所以它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见教材P277)6)《经世大典》:汇集元朝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的综合政书。
7)《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见教材P278)(三)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变化1、刑事法制的主要变化(1)刑罚上之变化:笞、杖减数而加等,以七为尾数十一等笞杖刑。
(2)定罪量刑原则上之变化:实行民族分治、蒙汉异法。
10 辽夏金元法制
第十章 辽夏金元法制
第一节 辽夏金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朝立法活动
第三节 元朝法律基本内容与特点
第四节 元朝司法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辽夏金元法制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辽夏金元法制和司法 制度的主要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元朝的刑事法律和司法 制度的基本内容。 • 本章教学难点:元朝民事和刑事法律的 基本特点。
6.《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元英宗时期江西地方官府编印的法规汇编,共 60卷,373目 --收录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 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类,按六部分类 编辑皇帝断罪决事批旨或中书省、枢密院、御 史台(含行省、院、台)等就各路府州县请示 所作的批复决定
--按六部分篇编纂,为明清律体例奠定了基础
本章思考题:
1. 试析少数民族政权法制迅速汉化或儒化的根
本原因和动力。
2. 试将辽夏金元与清朝合并考察总结少数民族
政权法制的主要共性。
3. 试述元朝法制中体现的游牧民族文化特征。
本章参考文献:
1.《大元通制条格》,郭成伟点校,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2.吴海航:《中国传统法制的嬗递:元代条画与 断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3.《元典章》《辽史》《金史》《元史》。
5.《至正条格》 元顺帝至正六年(1346年)颁布的一部综合行 政法典,共23卷,2909条,包括诏制150条, 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 --对《大元通制》的修订补充 --“条格”部分共有祭祀、户令、学令、选举、 宫卫、军防、仪制、衣服、公式、禄令、仓库、 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 假宁、狱官、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 站赤、榷货等27篇目,内容相当于唐宋的令、 格、式
10 辽夏金元法制
--因族制宜,多制并存:
对原女真部族“一依本朝制度”,对新征服契丹地区及燕 云十六州仍行杂糅契丹习惯的辽朝旧制,对原北宋地区则 沿用宋法制
第二节 元朝立法活动
1. 习惯法
--1203年太祖成吉思汗初制“札撒” --1206年制颁“条画五章” --1219年重定“训言、札撒和古来的体例” --1225年颁布《大札撒》
本章思考题:
1. 试析少数民族政权法制迅速汉化或儒化的根
本原因和动力。
2. 试将辽夏金元与清朝合并考察总结少数民族
政权法制的主要共性。
3. 试述元朝法制中体现的游牧民族文化特征。
本章参考文献:
1.《大元通制条格》,郭成伟点校,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2.吴海航:《中国传统法制的嬗递:元代条画与 断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3.《元典章》《辽史》《金史》《元史》。
札撒: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公众发布的命令
--刑罚残酷,大量使用死刑
第九章 辽西夏金宋朝
第九章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1.辽的法律制度?答:即处于从奴隶制政权向封建政权过渡的过程中,又处于不断吸收汉族先进文化、不断汉化的过程中,建立了颇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1)主要立法:辽实行的是因俗而治的政策,对其统治区域中的汉族人采用唐律,对本民族人采用本民族原有的习惯法。
A决狱法——辽最早的基本法律,主要根据契丹族的习惯法汇编而成。
B重熙条制——辽重要的成文法典,于1036年编成,参照汉族相关规定下,重点解决原先决狱法背景下契丹人与汉人适用法律不均等矛盾。
C咸雍重修条制——于1070年依重熙条制修定,统一适用于统治区域内的汉族人和契丹人,标志着辽汉化进程完成。
(2)法制的主要内容:刑罚四种:杖、徒、流、死刑。
辽在刑罚上法外用酷刑的情形成为辽法制的一个显著特色。
它的最重要的特点是一方面从形式到内容都大量吸收了唐宋法律的原则和制度,另一方面又保留了大量契丹习惯。
(3)司法制度:夷离毕一职专门负责司法,性质相当于刑部,分掌部族法令、刑狱等。
辽圣宗时设大理寺。
尚书刑部等统一管理全国事务,地方上实行行政长官兼司法的做法,下设属官,专管司法审判事务。
2.西夏的法律制度?答:(1)主要立法: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新法、光定年新法。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它是西夏篇幅最长、内容最详,保存最好的一部综合性法典,内容包括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等,还有许多规定涉及到西夏典章制度和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等社会历史方面的广泛内容,它是西夏的国家政典,也是迄今为止发现的中国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刊行的法典。
(2)法制的主要内容;量刑原则:重刑主义原则和按身份量刑的原则。
刑罚上首次出现长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刑罚制度也有五刑:杖刑、短期徒刑、长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罪名十恶有:谋逆、失孝德礼、背叛、恶毒、为不道、大不恭、不孝顺、不睦、失义、内乱。
财产制度不承认不动产地邻的先买权,并禁止倚仗强权强行买卖。
借贷制度要求依据自愿原则订立契据为依据,负债不还处罚金和杖刑。
第九章 辽、金、西夏和元朝法律制度分解
•A、断狱——定罪量刑的律条
•B、条格——唐以来适合元统治需要的令、格、 式的汇编
•C、诏制——皇帝敕令的汇编(亦称诏敕)
•D、令类——内容不详(亦称“别类”)
三、元朝民事法律 制度的特点
元朝民事法律制度的特点
1、婚姻制度
特殊的婚姻形式
2、土地买卖制度
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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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辽西夏金法律制度:(一)辽朝法律制度: 1.契丹族建立辽。
2.法制特点:“因俗而治”,汉人和渤海人“断以律令”,契丹及其他游牧民族则“治契丹及诸夷之法”。
3.法典:《重熙条例》(《新定条例》)——辽朝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二)西夏法律制度: 1.党项族建立西夏。
2.法制特点:借鉴唐宋制度,保留党项习惯,兼有佛教特色,律令行用。
学习汉族先进的内容,西夏的统治者信佛教。
3.法典:(1)《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详细程度为古今法令之最。
(2)《贞观玉镜统》:军法典。
注意这个贞观不是唐朝。
(三)金朝法律制度: 1.女真族建立金。
2.法制特点:“以本朝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法制汉化程度远超辽和西夏。
既有本朝的,还要隋朝的。
金(女贞族)朝打败了辽和北宋,还有参辽宋之法。
3.法典:(1)《皇统制》:金朝第一部成文法典。
(2)《泰和律义》:“实唐律也”。
从内容到形式全面汉化的标志。
春秋:1.成文法公布的历史意义:(1)公布成文法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的新型方式,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结束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公开化。
——选择题备考,注意多选题。
战国: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商鞅变法使秦国一跃成为国力强劲的大国,为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基础,正如史学家所言:“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前面讲过。
三国两晋南北朝具法改为具律。
但是提到了法经中的具法3.秦简:湖南出土的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
都是秦朝的法律。
4.法律形式(1)令:①皇帝随时发布的诏令或由臣下提出经皇帝批准的立法建议,涉及面广,法律效力高于律。
②“前主所是著为律,后者所是疏为令”,律令都是君主意志的体现。
(2)比:①又称决事比,在律无正条时比照援引典型判例作为裁断案件的依据。
②由于比的方便灵活,数量极多又缺乏严格的整理统一,以致于“罪同论异”,奸猾之吏上下其手,“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③有可能从分析题的角度进行评价。
10 辽夏金元法制 《中国法制学》 马工程
二、法律制度
(二)刑事法律 元朝刑事法律内容较多,但尚未形成逻辑严谨的刑事 规范体系。 1.量刑原则 2.罪名 3.刑名
二、法律制度
(三)民事法律 1.不动产买卖 2.损害赔偿 3.婚姻家庭制度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元朝司法权分得较散,中央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包括: 1.大宗正府 2.刑部 3.特殊司法机关 (二)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审判制度中以下几点较有特色: 第一,审判权限的划分更加清晰。 第二,僧侣干涉司法审判活动。 第三,允许代诉。
一、立法概况
(一)立法原则 纵观元朝的立法实践,其所强调的原则主要有二: 1.祖述变通 2.分而治之 (二)立法活动 1.《大札撒》 2.《至元新格》 3.《大元通制》 4.《元典章》
二、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律 蒙古汗国实行军政合一体制,世祖建元后仿行汉制设 官分职。 1.中央机关 (1)中书省(2)枢密院(3)御史台(4)宣政院 2.地方 元朝地方分行省、路、府 (州)、县四级。
一、立法概况
契丹人立国前,无文字亦无成文法。立国后,开始了 立法活动。神册六年(921年),制定了辽国最早的法 典——《决狱法》,汉人则仍然适用唐律。契丹由此 进入成文法时代。
辽王朝因袭唐政治制度,又保持民族特色。
《重熙条制》系辽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法典,着重解 决辽立国以来法律 “轻重不伦”之问题。
(二)诉讼制度
四、主要特点
第一,党项人笃信佛教,因而西夏法制中兼有佛教元 素,如明确规定僧人犯罪可以减轻处罚等。
第二,军事法律发达。
第三,党项族对汉人法制的广泛吸收,推动了中原儒 家文化在西部地区的传播,有利于多民族法律文化的 相互借鉴和融合,为元朝时中国大一统局面的形成创 造了条件。
【精品】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PPT课件
宋朝于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确立 了“糊名考校法”,于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 (公元1015年)确立了“誊录试卷法”。
徒三年折脊杖二十;徒二年半折脊杖十八;徒 二年折脊杖十七;徒一年半折脊杖十五;徒一 年折脊杖十三;杖后释放。杖一百折臀杖二十; 杖九十折臀杖十八;杖八十折臀杖十七;杖七 十折臀杖十五;杖六十折臀杖十三;杖后释放。 笞五十折臀杖十;笞四十、三十折臀杖八;笞 二十、十折臀杖七;杖后释放。
刺配刑: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刺 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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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刑罚制度的变化
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设立“折杖法”,并将 其写入《宋刑统》中。所谓“折杖法”,是在 北宋初年实行的一种轻刑办法,具体是将笞、 杖、徒、流四种刑罚分别折成臀杖、脊杖执行 以减轻刑罚的法律规定。折杖法规定:加役流 折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折脊杖二十, 配役一年;流二千五百里折脊杖十八,配役一 年;流二千里折脊杖十七,配役一年。
第三个时期是南渡后至宋亡于元。这一时 期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 派的影响。
二、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1、《宋刑统》的制定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工部尚 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完成《宋刑统》的编撰, 太祖诏“付大理寺刻版摹印,颁行天下”,成 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宋刑 统》共三十卷,十二篇,二百一十三门,五百 零二条。其篇目名称和主要条款,都是来自唐 律。与唐律的差别体现在:(1)在体例上, 《唐律疏议》每篇之下即是律文,
第10课《辽夏金元的统治》复习提纲
第10课辽夏金元的统治
一、辽与西夏
1.辽(916-1125年)——契丹族
①政权建立:耶律阿保机,定都上京(黑龙江阿城)。
②制度:南北面官制(特点:因俗而治);四时捺钵制。
③灭亡:1125年,被金所灭。
2.西夏(1038-1227年)——党项族
元昊,定都兴庆府(宁夏银川)。
1227年,被蒙古所灭。
二、金(1115-1234)——女真族
①政权建立:完颜阿骨打,定都会宁府(黑龙江阿城)。
②迁都:1153年,迁都燕京,将燕京改名为中都(北京)。
③制度:实行猛安谋克制(兵农合一)。
④灭亡:1234年,被蒙古所灭。
三、从蒙古崛起到元朝统一
①1206年,铁木真统一草原各部,建立蒙古汗国,被尊为“成吉思汗”。
②1271年,忽必烈定国号为大元,1272年,定都大都(北京)。
1276年,攻占临安,南宋灭亡。
1279年,击败南宋余部,统一全国。
③措施
a修筑驿道,设立驿站,分设急递铺;b实行行省制度;c河北、山西、山东地区由中书省直辖,称为“腹里”d加强对边疆的治理:宣政院(管理吐蕃);北庭都元帅府、宣慰司(西域);澎湖巡检司(台湾)。
★行省制
目的:便于对辽阔疆域的管理
影响:①行省制度极大地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提高了行政效率;②巩固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③它的创立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④促进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四、元朝的民族关系
不同民族的交融形成了我国回族的前身——回回。
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四等人制(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宋太祖赵匡岚建宋,都开封(史称汁京,即今河南开封)。
钦宗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金兵占开封,史称此前为北宋。
北宋历九帝,167年。
次年宋高宗赵构在南京(今河南商丘)称帝。
此后称南宋,都临安(今浙江杭州)。
末帝祥兴二年(公元1279年),为元所灭。
南宋历九帝,153年。
第一节宋代法律制度一、两宋的法律思想(一)宋学及其理学(二)法律思想的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
►第二个时期,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由以法律强化中央集权,变为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第三个时期,南渡后至宋亡于元,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
二、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一)《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1、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代新的法典。
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2、《宋刑统》特点:一是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宋刑统》也是30卷,十二篇,502条。
二是《宋刑统》在十二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救、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救、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字等。
(二)编救及其他法律形式的特点1.编敕2.条法事类3.例三、宋代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变化(一)行政法律规范1.中央“二府”与“三司”机构及其相互关系(1)中书(2)枢密院(3)三司2.中央监察与司法机关►中央设御史台►谏院►大理寺与刑部,审刑院3.地方政权机构及其与中央的关系►州、县两级►后又于州上设路。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
第九章辽金元法律制度辽金时期(907年-1234年)的法律制度主要影响自建立以来的辽朝和金朝两个朝代。
辽金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其特点和影响深远。
辽金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尊儒弃法”。
辽朝继承了唐朝的法律制度,但在法律实施上更倚重儒家思想。
因此,辽朝法律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一些儒家观念,例如重视家族秩序和孝道,而对个人自由和权利采取相对冷漠的态度。
这导致了辽朝法律制度对个人自由的相对束缚和对家族和社会利益的优先考虑。
辽金法律制度的第二个特点是“法律稳定,罪行分类明确”。
辽金时期的法律修订较少,而法律文本也相对稳定。
同时,辽金法律制度对于罪行的分类明确,分为“重罪”、“中罪”和“轻罪”。
根据罪行的不同严重程度,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也不同。
大部分犯罪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的约束力。
辽金法律制度的第三个特点是“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并重”。
除了刑事法律之外,辽金法律制度还对民事纠纷和合同关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土地所有权、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条文,为社会生活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同时,辽金时期的法院也处理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扮演了保障社会秩序的重要角色。
然而,辽金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一方面,辽金法律制度虽然在实践中相对稳定,但由于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对个人自由的保护相对不足,个人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另一方面,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官培训和规范,导致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一定的质疑。
总体而言,辽金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影响力。
它对后来的元朝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了解和研究辽金法律制度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法治的发展轨迹和特点。
第8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
(3)实行重典惩治盗贼的特别立法。 “外扰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为 状若为内患,深为可畏也。” “奸邪”即指所谓“盗贼”,重典惩治盗贼 的法律就是不断加剧的“重法地”法。
《宋刑统》作为普通法典,对盗贼犯罪的量刑比唐律 明显加重。
• 3.刑事法律原则 • (1)敕优先于律 自神宗以敕代律后,“凡诸敕令无例者 从律,律无例及例不同者从敕令”。 • (2)“贼盗”加重 • (3)严惩贪墨之罪 宋代于政权初建之时,对职官从赃多弃市或 杖毙于朝。
947年
960年 1038年 1115年 1127年 1206年 1271年
1137年
1126年 1227年 1234年 1279年 1271年 1368年
金
金 蒙古国 元 元 改为元 明
北宋形势图
南宋形势图
元朝疆域图
史料
• 《宋刑统》 • 《宋会要辑稿》:清代徐松根据《永乐大 典》中收录的宋代官修《宋会要》加以辑 录而成,全书366卷 。 • 《宋大诏令集》:中国北宋九朝诏令文书 汇编。原名《本朝大诏令》或《皇朝大诏 令》。原书不著编者。 • 《庆元条法事类》 • 《名公书判清明集》:判牍汇编。辑录南 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等28人担任 官吏期间所作的一些判词而成。 • 《元典章》
②典权属于家长 “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 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 ③严禁一物两典 ④规定典卖顺序 --《宋刑统》卷13 “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
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
⑤规定赎典期限 “经三十年后,并无文契,及虽执文契, 难辨 真虚者,不再论理收赎之限”。
• 3.条法事类 • 所谓“条法事类”,就是以“事”为类, 统编敕、令,格、式等形式的法典编纂方 式
第十讲 五代宋辽金法律制度
2. 敕、编敕 自唐代以来,凡属律所未载者,例以 敕判决,敕、律并行,为宋代所沿袭。敕 是以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编敕是将 过去历年散敕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效 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 编敕成为自太宗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和立法形式。
建隆四年编成《建隆编敕》四卷、一 百零六条,与《宋刑统》并行天下。 综合性编敕如太宗朝《太平兴国编 敕》、《淳化编敕》,真宗朝《咸平编敕》 等。专门的编敕如《农田敕》、《转运司 编敕》、《礼部考试进士敕》等。 制定与编集法令,成为北宋朝廷的重 要职责。
淳熙六年,宋孝宗认为《淳熙敕令格 式》“其书散漫,用法之际,官不暇遍阅, 吏因得以容奸”,尚书省提出“海行新法 凡五千余条,检阅之际难以备见”。
孝宗即下诏,将现行敕、令、格、式、 申明,依照《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 门修纂”,每项事类收入相关敕令格式, 淳熙九年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则是法 律、法规编纂中的新体例,便于法官的检 阅,有利于依法审讯,这是宋代法书编制 的重大改革,史称“前此法令之所未有 也”。
海陵王完颜亮正隆年间(1156-1161), 又作《续降制书》,与《皇统制》并行。 世宗完颜雍颁行《军前权宜条理》,大定 五年(1165)又加删定。
大定中叶,将前几项法律一并校正, 凡“制有缺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缺及 疑而不能决者,则取旨画定”,颁行时名 为《大定重修制条》,共1190条,分12卷。 它是对熙宗、海陵以及世宗初年所定法典 的综合整理而成,对统一法制起重要作用。
道宗耶律洪基咸雍六年(1070),以 契丹与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为由, 命大臣更定重熙《条制》。意在使治契丹 和汉人的法律合而为一,但契丹、汉人间 的文化差异尚存,统一律令的条件尚不成 熟,终因“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 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 而于大安五年( 1089 )悉除新法,复用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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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族制宜,多制并存:
对原女真部族“一依本朝制度”,对新征服契丹地区及燕 云十六州仍行杂糅契丹习惯的辽朝旧制,对原北宋地区则 沿用宋法制
第二节 元朝立法活动
1. 习惯法
--1203年太祖成吉思汗初制“札撒” --1206年制颁“条画五章” --1219年重定“训言、札撒和古来的体例” --1225年颁布《大札撒》
西夏法律制度
西夏是党项族在西北地区建立的政权
西夏政制借鉴唐宋,又保留党项习惯,兼有佛教特色 --在中央,设立中书省、枢密院、尚书省、御史台、 大都督府、礼卫司、文思院、僧人功德司、出家功德 司等中央机构 --在地方,设州(府、军、郡)、县(城、堡、砦) 两级,各州级地方之上还设12个监军司,实行军政合 一的统治 --仁宗天盛年间(1149-1169),制定了《天盛改旧新 定律令》20卷,150门,1461条
6.《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元英宗时期江西地方官府编印的法规汇编,共 60卷,373目 --收录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 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十类,按六部分类 编辑皇帝断罪决事批旨或中书省、枢密院、御 史台(含行省、院、台)等就各路府州县请示 所作的批复决定
--按六部分篇编纂,为明清律体例奠定了基础
3. 刑罚细密残酷
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
--笞、杖刑以七为等始,从七至一百零七
--徒刑五等,一年至三年,每半年为差,均附杖刑 --流刑三等,流辽阳、湖广、迤北 --死刑,绞、斩、凌迟、剥皮、醢、烹、坑, 元末废绞
--“充警迹人,红泥粉壁”等
第四节 元朝司法制度
1.普通司法
在中央,有大宗正府、刑部等司法机关 --大宗正府,以亲王主之,起初负责所有蒙古、色目 上层人案件及汉人奸盗诈伪诱掠案件审理,后来只负 责两京(大都、上都)蒙古人、怯薛军、色目人与汉 人相犯案件。设“断事官”(札鲁花赤)负责审判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及审判机构,“掌天下刑名 法律之政令”,包括死刑复核、重罪系囚复审、籍没 收孥、冤讼讯辨、狱具制度等
第一节
辽夏金法律制度
辽朝法律制度
916年,契丹族酋领耶律阿保机称天皇帝 (辽太祖),建元神册,国号契丹,都于上 京(今内蒙巴林左旗)。在征灭回鹘、渤海、 后晋等政权后,改国号为大辽。
辽朝法律制度
辽王朝因袭唐政治制度,又保持民族特色 --在中央,“辽国官制,分北南院。北面(北面官体系保留契丹旧制 --南面官体系仿唐制,设三省六部、台、院、寺、监 等机构 --兴宗重熙五年(1036年)编成《新定条制》凡 547 条,是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称《重熙条例》 --“因俗而治”:“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 制待汉人”
札撒: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公众发布的命令
--刑罚残酷,大量使用死刑
--原始性、迷信成分浓厚
2.《至元新格》
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以行政法为 主、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
3.《风宪宏纲》
元仁宗时,“又以格例条画有关风纪者类集成书, 号曰《风宪宏纲》”。 --有关朝廷纲纪和吏治的法规
4.《大元通制》
元英宗时期编纂的一部法规集成或准法典 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颁布
《大元通制》共2539条,包含诏制94条,条格 1151条,断例717条,别类577条,但今仅存其 中的《通制条格》646条以及散见于《元史》 和其他政书、文集等的零星记载(郭成伟点校: 《大元通制条格》,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大元通制》 --“诏制”,即皇帝断罪敕条 --“条格”,相当于唐宋令、格、式 --“断例”,相当于唐宋之“律”,分为名例、 卫禁、职制、祭令、学规、军律、户婚、食货、 大恶、奸非、盗贼、诈伪、诉讼、斗殴、杀伤、 禁令、杂犯、捕亡、恤刑、平反等20篇,大体 沿袭唐宋律 --刑种为笞、杖、徒、流、死五种,但具体刑罚 与唐宋时不尽相同
第十章 辽夏金元至明朝法制
第一节 辽夏金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朝立法活动
第三节 元朝法律基本内容与特点
第四节 元朝司法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辽夏金元法制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辽夏金元法制和司法 制度的主要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元朝的刑事法律和司法 制度的基本内容。 • 本章教学难点:元朝民事和刑事法律的 基本特点。
第三节 元朝法律基本内容与特点
1.民族融合与法制汉化 --“用夏变夷”,接受汉族先进文化 --“因族而异”,“各依本俗”
人等划分: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重要官职由蒙古人、色目人担任 --案件审理和定罪量刑偏袒蒙古人
审理: --蒙古人案件必须由蒙古人审理 --蒙古人与汉人、南人之间的诉讼 量刑: --蒙古人侵犯汉人、南人减刑处罚 --蒙古人犯盗窃罪不受刺字刑罚
2.僧侣特权 --严格保护僧侣地主人身、财产安全 严禁侵犯僧侣(殴打西番和尚断手,谩骂和尚 割舌) --严格保护僧侣、宗庙财产 --由专门的司法机构审理僧侣案件
宣政院:中央宗教事务管理机构 行宣政院:地方宗教事务管理机构
3. 刑罚细密残酷 --奸罪独立成篇 唐、宋置于《杂律》 《大元通制》单设《奸非》篇,内容丰富详尽: 如:宿卫士与宫女奸、僧道与尼姑女冠奸、翁媳 奸、兄奸弟妻、弟奸寡嫂等 --明、清律中有《犯奸》门
5.《至正条格》 元顺帝至正六年(1346年)颁布的一部综合行 政法典,共23卷,2909条,包括诏制150条, 条格1700条,断例1059条 --对《大元通制》的修订补充 --“条格”部分共有祭祀、户令、学令、选举、 宫卫、军防、仪制、衣服、公式、禄令、仓库、 厩牧、田令、赋役、关市、捕亡、赏令、医药、 假宁、狱官、杂令、僧道、营缮、河防、服制、 站赤、榷货等27篇目,内容相当于唐宋的令、 格、式
金朝法律制度
1115年,女真首领完颜阿骨战胜契丹(辽),称帝 建国,国号大金 金朝政制保持女真旧制,兼采宋辽制度 --皇统三年(1145年),熙宗“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兼
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 颁行中外” --章宗泰和二年(1202年),制成颁行《泰和律令敕条 格式》,包括《泰和律义》12篇,《律令》20卷,《新定 敕条》3卷及《六部格式》30卷 《泰和律义》12篇名目同唐宋,“实唐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