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婚姻观念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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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制度范文

唐朝婚姻制度范文

唐朝婚姻制度范文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婚姻制度也是深受研究者关注的话题。

唐朝的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特点和特色,对于了解当时社会风俗和文化都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下面将就唐朝的婚姻制度进行一段详细的阐述。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是男尊女卑的封建家族制度,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则负责传宗接代、侍奉丈夫以及家务劳动等。

婚姻制度在整个唐朝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旨在通过婚姻来维护家族和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唐朝,婚姻是经过家族和媒妁之言来达成的。

在父母代理的婚姻介绍下,男女双方进行亲自相见。

在相亲之前,双方家庭要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对方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性格特点等。

如果双方家庭认为合适,就会继续安排牵亲礼,然后进行彩礼的收送。

彩礼的数量和内容取决于男方家庭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

彩礼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献上的财物,既是对女方家庭的尊重,也是对女方的奖赏。

婚姻在这个阶段是具有强烈经济色彩的,婚后女方的地位与财富往往取决于彩礼的多少。

然后进行言媒礼,即以家长和媒妁为代表进行正式的婚约。

婚约后的一段时间内,男方家庭会发送一系列礼品给女方,以表示自己的认可与诚意。

婚礼的时间安排和具体程序则依照双方家庭的习俗和宗教信仰来决定。

婚礼时,在家长的见证下进行拜堂、交杯酒、焚香、互赠首饰等仪式,以正式确定婚姻的成立。

婚礼上,双方亲友欢聚一堂,共同分享喜悦。

婚后的生活,男方有权对女方进行管束和监督。

双方的婚约中一般都有对婚姻责任和义务的约定,例如男方对女方的赡养责任和女方对男方的服从义务等。

男方享有绝对的婚内统治权,女方则依附于男方。

这种婚姻制度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家族权力的延续。

唐朝的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一是官员和贵族的婚姻多是政治联姻,通过婚姻来维护家族的利益和地位。

二是妻妾制度在唐朝时期比较普遍,贵族和达官显贵常常有多个妻子和妾室。

三是文人雅士的婚姻较为自由,文人们追求爱情和婚姻自由,婚姻中的感情和和谐更被看重。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婚姻制度在唐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唐代的婚姻制度由一系列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然而,这些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限制,对个体自由和平等权利构成一定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首先,唐代的婚姻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婚姻往往是由家族和社会共同决定的。

按照唐代的法律规定,婚姻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和介绍,这意味着婚姻的自由度相对较低。

尤其是女性,在婚姻问题上更是没有话语权,她们往往被视为家族利益的筹码,被迫嫁人以维系家族的利益。

然而,唐代的婚姻制度并非完全没有保障个体的权益。

唐代的法律对于婚姻中的诸多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丈夫有责任供养妻子和子女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婚姻制度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在实施中并不总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因为社会的观念和传统往往起着更大的决定性作用。

在法律层面上,唐代的婚姻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的限制。

例如,唐代的法律规定,禁止通婚远亲,即禁止近亲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家族内部的权力过于集中,保持家族的平衡。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个体自由权利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它剥夺了个体选择配偶的自由。

此外,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年龄限制。

女性必须在14岁以上,男性必须在16岁以上才能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过早婚姻对个体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这个规定也限制了个体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过早结婚可能会限制她们接受教育和发展自己的机会。

在婚姻制度中,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禁止一夫多妻制度,要求男方只能娶一位妻子。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女性的权益,防止男性滥用权力对妻子进行虐待和歧视。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男性带来了限制,如果男方需要更多的生育子嗣或满足其他需求,他们必须依法离婚再娶,这对男性来说也是一种限制。

唐代较为开明的婚恋观

唐代较为开明的婚恋观
之 ,违者 ,徙 一年 。若 夫妻 不 相安 谐 而和谐 者 , 不
律 以承袭前代为主 。 法 律 历来 是 维 护 统 治阶 级 意 志和 利 益 的 工 具 , 唐代婚律 自然也是 以维持阶级间的等级为依据。唐
代 婚 律 明确 规 定 了 同一 阶 级 的 内婚 制 , 即所 谓“ 贵
F e b . 2 0 1 7
唐代 较为开 明的婚恋观
夏 贝贝
( 郑州 大 学历史 学 院 , 河南 郑 州 4 5 0 0 0 1 )
摘要 :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上升、 繁荣时期, 也是封建法制承前启 后划时代 的时期 , 是一个既保守而又开放 的社会时期。 在 婚姻 方面不仅存 留着封建 时代 一般 的特 性, 同时也显示 了相对 开放 气氛 下的特殊心理 。当时封建 的婚姻制度虽 已趋于健全 , 但 禁锢人性 的封建礼教 尚未发展到后来那 么严酷 的地 步, 在唐代 礼法束缚是 比较松 的, 本 文将从唐律 中的规定 , 女性地位 的提高,
所谓的 “ 三 不去 ”的规 定 , 即曾为 夫家父 母 守丧 3
律 附见于户律 中, 曰: “ 婚户 ” 。北周律分“ 婚户 ” 为 “ 婚姻 ” 和“ 户禁 ” 两篇 , 隋朝 时期改称 为“ 户婚 ” 律, 唐代详加裁正, 仍称“ 户婚 ” 。唐代 炉 婚》 律共 3 卷 4 6 条, 内容包括户籍 、 土地 、 赋税和家庭等方面的法 律规定, 其 中关于 婚 姻 的法 律 共 2 1条 , 大 多 来源 于
第2 7卷第 1 期
v o 1 .2 7 No .1
四川职业技术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i c h u a n Vo c a t i o n a l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C o H e g e

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摘要:唐朝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繁荣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与国家的各项制度有紧密的联系,本文从唐朝的婚姻制度着手,分几个部分论述了唐朝的婚姻法律文化,展现了唐朝的婚姻状况。

文章论述了唐朝婚姻的缔结与解除,以及婚姻的几个禁止性条件,最后简要论述了婚姻中财产的分配或继承。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婚姻缔结婚姻解除财产分配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单位,只有小家和谐安定,国家才能稳定繁荣。

而婚姻关系则是一个家庭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随着时代的变迁,到唐代形成了多姿多彩的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的缔结、解除都有具体的制度要求,既有继承前代的,也有根据王朝自身的需要进行创新的。

另外,唐朝关于婚姻的禁止性条件、婚姻中的财产也有相关的制度要求。

一、婚姻的缔结《礼记·婚义》中说到:“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1这就说明了在古代社会婚姻的重要作用,两姓姻缘的缔结,一为祭祀,二位生育。

这也就是封建社会重视婚姻的原因:祭祀能保持后辈对祖先的崇拜,生育后代则确定了对后代的责任,从而再次建立起子孙对自己的崇拜,这些“崇拜”构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

出于对婚姻的重视,唐王朝严把婚姻的缔结这一关。

唐朝婚姻的缔结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

(一)“一夫一妻制”《唐律·户婚》中的“有妻更娶”条就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各离之。

”1也就是规定每一名男子只能娶一名女子为妻,已经娶妻的男子如果再娶一位妻子,则流放一年,女方也有罪;如果这名男子隐瞒了已经娶妻的事实,则流放一年半,不知情的女方不犯罪,并强制离婚。

但唐律中却没有明确的禁止纳妾的规定,而是对社会上层根据社会等级的不同而确定了不同的纳妾数量,对社会下层有“承祀继世”需要的纳妾表示支持和默许。

唐律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往往与“多妾制”并行。

从唐传奇浅析唐代婚姻门第观念

从唐传奇浅析唐代婚姻门第观念

摘要在唐代文学史上,唐传奇和诗歌并称一代之奇,属于文言短篇小说,是唐代文学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反映了当时唐人的社会情况。

唐传奇作品内容众多,有神仙鬼怪类、侠义类、爱情婚姻类等,其中爱情婚姻类作品大多反映了唐代的婚姻门第观念:讲究出身,注重门第。

所以,本文探讨对象主要以唐传奇爱情婚姻类作品为主。

婚姻门第观念在唐代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从历史,政治和社会文化来看。

重视门第观念是当时唐代社会的一个特征,婚姻门第观念对唐代社会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当时的文人士子,女子,唐代社会,文学创作都有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 唐传奇婚姻门第观念原因影响AbstractIn the literary history of Tang Dynasty, the legend and poetry of Tang Dynasty are called the wonder of a generation. They are short stories in classical Chinese. They are one of the important parts of Tang literature. They are realistic and reflect the social situation of Tang people at that time. There are many legendary works in Tang Dynasty, such as immortals, ghosts, chivalry, love and marriage. Most of the love and marriage works reflect the concept of marriage in Tang Dynasty: pay attention to birth, pay attention to family. Therefore,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romance and marriage works of the Tang Dynasty. There are many reasons for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cept of matrimony in Tang Dynas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y, politics and social culture. It was a characteristic of Tang Dynasty society to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concept of clan. The concept of marriage clan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ang Dynasty society and had a great influence on the literati, women, Tang society and literary creation at that time.Keywords:the legend of the Tang Dynasty;marriage;concept of family status;reason;influence;目录引言 (6)一、唐传奇反映的婚姻门第观念 (6)(一)人物姓氏体现婚姻门第观念 (6)(二)人物身份体现婚姻门第观念 (7)(三)作品结局体现婚姻门第观念 (8)二、唐代婚姻门第观念形成的原因 (9)(一)历史原因 (9)(二)政治原因 (10)(三)文化原因 (10)三、唐代婚姻门第观念的影响 (11)(一)对文人士子的影响 (12)(二)对唐代女子的影响 (12)(三)对唐代社会的影响 (13)(四)对文学创作的影响 (14)四、结语 (14)参考文献 (16)致谢 (17)从唐传奇浅析唐代婚姻门第观念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之期,政治稳定,经济繁荣,文化得到高度发展,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唐代婚恋观

唐代婚恋观

唐代婚恋观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高峰之一。

在唐代,婚恋观念和风俗习惯有着独特的特点,体现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唐代的婚姻多是由父母和媒人撮合的。

父母在子女婚姻问题上拥有决定权,他们会根据家族的利益、门第地位以及双方的家庭背景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对象。

媒人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中介作用,他们会为双方家庭提供详细的背景信息,以便双方家庭做出决策。

由于父母和媒人的介入,婚姻更多地是一个家庭之间的联姻,而不是个人之间的感情选择。

唐代的婚姻更加注重门第地位和财富。

当时的社会地位和财富对于婚姻的选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家族的门第地位和家族的财富成为了评判一个人是否适合结婚的重要标准。

男方往往要求女方的家庭背景要好,女方则要求男方的家族地位要高。

这种婚姻观念的影响,使得社会上存在着许多门第不相当的婚姻,婚姻的平等性较低。

唐代的婚姻重视男权和家族的延续。

男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相对较高,他们在家庭中拥有决策权和支配权。

男方的家族血统的延续对于婚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男方要求女方身体健康、能够生育后代。

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她们的主要责任是照顾丈夫和家庭,承担生育后代的任务。

女方的家庭会为女方提供嫁妆,以显示对女方的尊重和重视。

唐代的婚姻观念也有一些变化和进步。

在唐代,离婚制度比较宽松,离婚的原因包括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

这一点在当时是比较开放和进步的。

此外,唐代的文人雅士对于婚姻有着不同的看法,他们更加注重婚姻中的感情和思想交流,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和相互理解。

这种观念在当时可以说是比较新颖的。

总结起来,唐代的婚恋观念和风俗习惯符合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虽然在婚姻选择上存在着门第和财富的考量,男权和家族延续的要求,但也有一些变化和进步的因素存在。

唐代的婚恋观念和风俗习惯既体现了当时社会的特点,也对后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唐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唐代,婚姻制度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演变,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家族结构变化、宗法制度和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唐代,婚姻制度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宗族意识强烈。

宗族制度在唐代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以家族为单位的婚姻结构得到了维护和保护。

婚姻是家族之间的联姻,是维护宗族利益、扩大宗族势力的手段之一、婚姻是由家族长辈来决定,并由媒人和礼仪来进行配对,注重的是门第和姻亲的关系。

这种家族意识的观念也限制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其次,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存在。

唐代是一个儒家思想盛行的时代,儒家思想中强调男尊女卑,男性主导社会、家庭和婚姻的观念深入人心。

在婚姻中,男性具有主导地位,妇女要从属于男性,服从丈夫和婆家的安排。

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益相对较低,婚后妇女仍然需要依附于丈夫和其家族。

第三,地位较高的女性寻求婚姻自主权。

在唐代,有一部分地位较高的女性寻求婚姻自主,如公主和贵族女性。

她们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和自主权,能够选择自己的配偶,并在婚姻中争取自己的权益。

这一现象体现了妇女在特定社会地位和资源条件下寻求婚姻自主的意愿和行动。

第四,提倡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迁,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开始逐渐普及。

尽管宗族意识和儒家思想对婚姻仍然有一定的制约,但是在唐代,一些人开始注重夫妻之间的感情和爱情。

夫妻之间的感情成为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夫妻关系也开始强调互敬互爱、共同成长和共同建立家庭。

总体来说,唐代婚姻制度在社会变革和思想观念的重要影响下,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虽然家族观念和儒家思想对婚姻的制约依然存在,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妇女在婚姻中也有一定的主动权和选择权。

同时,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开始成为一种新的趋势。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对唐代婚姻制度的分析只是对其部分方面的描述,并不能完全概括当时的婚姻实践。

浅析唐朝的婚姻制度

浅析唐朝的婚姻制度

百 。 再 次 , 女 双 方 缔 结婚 姻 关 系 时需 要 订 立 婚 书 。 宗 法 ” 男 在
社 会 中 , 书 一 般 是 由 双方 当事 人 的尊 长 合 意 而 订立 的 , 立 婚 订
后 的 婚 书 是 受 法 律保 护 的 。《 律 ・ 婚 》 定 :诸许 嫁 女 , 唐 户 规 “ 已
的 。 以 唐朝 的婚 姻 制 度 为例 . 从婚 姻 关 系 的建 立 、 妻 间 的地 夫
位 、 姻 关 系 的解 除 等方 面都 确立 了 比较完 备 的婚姻 制 度 。 婚 就 结 婚 而 言 , 先 . 律 中 结婚 年龄 的 规 定 , 不 同 的 时 首 唐 在
期 有所 不 同 。 贞 观 元 年 , 为 “ 年二 十 . 年 十五 ” 在 开元 如 定 男 女 ;
二 十 二 年将 婚 龄 定 为 : 男年 十 五 , 年 十 三 ” 其 次 , 朝 法律 “ 女 。 唐 中 规定 了禁 止 结 婚 的 情 形 。唐 代 是 我 国对 禁 婚 亲 全 面地 以 律 规 制 的 时代 。 些 情 形 即 有血 缘 方 面 的 因素 , 有 社 会 政 治方 这 又 面 的 因 素 。 婚 的血 缘 方 面 的 因素 包括 : 1 同姓 不 婚 。 唐律 ・ 禁 () 《 户 婚 》 定 : 诸 同 姓 为婚 者 , 徒 二 年 。” ( ) 规 “ 各 ① 2 宗妻 不 婚 。 禁 即 止 男性 与 同 宗成 员的 妻 妾 通婚 。 3 尊 卑 不婚 。即平 辈 外 亲 问 () 禁 止 结 婚 。 有关 社 会 政 治 方 面 的原 因 包括 : 1 不 得 与 逃 亡 的 () 女 子 为 婚 。 2 监 临官 不 得 与 所监 临 内的妇 女 为 婚 。 3 良贱 之 () ()

唐代婚恋观

唐代婚恋观

唐代婚恋观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经济繁荣的时期,婚姻观念也有着独特的特点。

在唐代,婚姻制度相对开放,男女双方的选择权得到了尊重。

然而,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社会规范和道德约束。

首先,唐代的婚姻观念和制度都比较开放。

与后来的封建社会相比,唐代社会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选择。

相亲是一种常见的婚恋方式,男女双方可以通过媒人相互了解,并自主决定是否结婚。

同时,婚前的相互了解和爱情的发展也被重视,彼此之间的感情是促成婚姻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唐代的婚姻观念还受到了社会规范和道德约束的影响。

尽管存在相对的自由选择,但仍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家族的声誉和地位是唐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标志,因此,双方家庭的背景和社会地位也是结婚的重要考虑因素。

此外,婚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人们期望夫妻双方能够互相扶持、共同成长。

另外,唐代的婚姻观也受到了文化和艺术的影响。

唐代文人墨客对婚姻有着浪漫的理想和诗意的描绘。

他们认为婚姻是人生的一种幸福和完美,赋予了婚姻以美好的意义。

许多文人墨客以婚姻为创作主题,表达了对爱情和家庭的渴望,使得婚姻在唐代文化中具有了更加深远的意义。

然而,在唐代的婚姻观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局限。

首先,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仍然存在,女性在婚姻中往往受到男性的支配和控制。

其次,虽然有相对的自由选择,但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对于婚姻的影响仍然很大,导致一些人难以选择自己理想的伴侣。

此外,一些世家大族为了家族的政治利益而进行婚姻联姻,限制了个人自由选择的空间。

综上所述,唐代的婚姻观念相对开放,重视个人自由选择和爱情的培养。

然而,受到社会规范、家族地位以及传统思想的影响,婚姻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和问题。

唐代的婚姻观念与现代的观念有所不同,但却为后世的婚姻观念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对于后世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论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以婚恋自由为中心

论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以婚恋自由为中心

论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以婚恋自由为中心发表时间:2019-05-13T16:16:32.41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6期作者:魏琪[导读] 唐朝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封建法制承前启后划时代的时期,婚姻制度至此已基本健全。

同时,唐朝又属于“开放型”的封建社会,其开放的特点,不仅表现在民族政策、政治制度和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社会风尚和婚姻制度上。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省扬州市 225000)摘要:唐朝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封建法制承前启后划时代的时期,婚姻制度至此已基本健全。

同时,唐朝又属于“开放型”的封建社会,其开放的特点,不仅表现在民族政策、政治制度和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社会风尚和婚姻制度上。

本文通过分析唐朝婚恋自由的特点对唐朝开放性的婚姻制度进行剖析,找到在唐朝封建制度下婚恋自由能够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婚恋自由;开放性一、唐朝婚姻制度的立法思想唐朝婚姻制度的立法思想主要包括三点。

(1)礼与法相结合。

唐律是礼法结合过程中完成阶段的最终产物,如“六礼”。

它把礼与法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礼是立法的依据,而法是维护礼的武器,二者相辅相成。

(2)以宗法制为指导。

古时的婚姻,不仅是男女两个人的关系,而且是含有一个家庭与另一个家庭全部关系的意义。

所以,婚姻的主持,婚姻的标准,婚姻的手续等,都必须受宗法制度的制约。

如婚姻的缔结必须有主婚人(一般由父母或祖父母充任);婚姻的成立必须通过一定的仪节等等。

若违反了这些规矩,则被认为是非法的婚姻。

[1](3)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唐代的社会组织、人的身份,大致分为贵人、良人、贱人三种,而两个不同社会阶层的 之间是不能通婚的,一旦违反了有关的规定,不但要离婚, 且要受严厉的刑事处罚。

二、唐朝婚姻制度中婚恋自由的体现(一)相对自由的择偶权在封建社会里,在宗法制的限制下,婚姻往往不能由男女本人决定, 成为宗族延续的方式。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4.婚姻的限制
从伦常礼教出发,唐律对婚姻作了诸多的限制,禁 止一定范围的男女为婚。其婚姻障碍具体如下: ( 1) 同姓及亲属不得为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 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 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 杖一百。并离之。
(三)改嫁
在唐朝,礼教鼓励妇女孝敬舅姑和善事丈夫, 在丈夫死后守节,政府一方面是鼓励的,在政策上 宣扬妇女恪守妇道,如在赋税等方面给予照顾: “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 州县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 ——《 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
另一方面,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限制妇女改嫁 。 《唐律疏议》卷十四“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诸 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外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 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 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其对强迫守寡寡妇改嫁 的行为作出惩罚,但如果妇女之祖父母、父母强迫 其改嫁,则不在处罚之列。而婚姻原本就是“父母” 之命,因此改嫁往往是经常发生的。
(2)婚书
所谓“报婚书”,即书面的婚嫁协议,是男 女双方家庭制定的婚姻合同。《唐律疏议》卷13 对报婚书:“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
通婚书
某顿首顿首。触叙既久,倾瞩良深(如 未相识即云:久藉徽猷,未由展觌,倾慕 之至,难以名言)。时候伏惟某位动止万 福,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稚免,展拜未 由,但墠翘称重。谨奉状。不宣。某郡姓 名 顿首顿首。 (别纸)某自第几男年已成立,未有婚 媾。承敢以礼请 月正。若不遗,伫听嘉命。某自。
答婚书
某顿首顿首,久仰德风,意阙批展(如 先相识机云:求展既久,倾慕良深)忽如 辱荣问,慰沃逾增。时候伏惟某动止万福。 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秩免。言叙未由, 但增企除,谨奉状不宣。某郡姓名顿首顿 首。 (别纸)某自第儿女年尚初笄,未闲礼, 则承贤第某男未有伉俪,顾存姻好,愿抚 高援。请回媒人某氏,不敬,从某自。

唐朝的婚姻制度与家族观念

唐朝的婚姻制度与家族观念

唐朝的婚姻制度与家族观念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的时期,其社会发展和文化成就在世界范围内有着重要影响。

唐代婚姻制度与家族观念是这个时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唐朝社会的结构和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唐代婚姻制度在唐代,婚姻制度以"礼法儒制"为基础,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乐而不淫的正派儒者将婚姻看作社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稳定。

1. 结婚年龄和匹配原则唐代的婚姻年龄相对较低,男子一般在20岁到30岁之间结婚,女子则在15岁到20岁之间。

婚姻关系往往由父母或者长辈安排,重视门当户对的原则。

社会地位高的人通常会选择和同等社会地位的结合,这样有助于巩固家族的社会地位。

2. 婚礼仪式与嫁妆唐代的婚礼仪式非常庄重,有具体的步骤和仪式。

婚前婚后都要进行一系列的祭祀仪式,以祈求祖先的祝福和丰衣足食的幸福生活。

此外,女方的家族要准备丰厚的嫁妆作为礼物给男方的家庭,以显示女方家族的财富和地位。

3. 离婚和再婚唐代的离婚相对较为容易,离婚可以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诉讼来解决。

男方对女方家族的财产进行恶意浪费或者虐待妻子都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

离婚后的男方可以再娶,但女方的再婚机会相对较低。

4. 家庭责任和角色分工在唐代婚姻制度中,男女双方有着明确的家庭责任和角色分工。

男方负责独立生活和家族继承的重任,而女方则主要负责生育和家庭管理的事务。

这种分工方式在唐代被广泛接受,被视为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

二、唐代家族观念家族观念在唐代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被视为社会关系和个体身份的重要依据。

家族观念强调血缘关系和家族的延续,具有强烈的尊卑和长幼有序的意识。

1. 家族地位与社会身份在唐代社会,家族地位决定了一个人的社会身份和地位。

家族的历史渊源和世代传承的资本对个人的社会地位起着重要的作用。

高贵的家族可以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机会,享受更高的社会地位和声望。

2. 孝道与亲情唐代的家族观念强调孝道与亲情,尊重长幼有序和对长辈的敬重。

唐代婚姻制度与观念

唐代婚姻制度与观念

微之以绝代之才华,抒写男女生死离别 悲欢之情感。其哀艳缠绵,不仅在唐人 诗中不可多见,而影响及于后来之文学 者尤巨。如《莺莺传》者,初本微之文 集中附庸小说,其后竟演变流传成为戏 曲中之大国巨制,即是其例。 ——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 第四章《艳诗及悼亡诗》
1、自叙之作。元稹“叙婚仕之际所以 至感者”(白居易《和梦游春诗一百韵 序》)。 2、小说细节与元稹诗作《杂忆五首》、 《梦游春七十韵》、《春晓》等呼应。
寒轻夜浅绕回廊,不辨花丛暗辨香。 忆得双文胧月下,小楼前后捉迷藏。
山榴似火叶相兼,亚拂砖阶半拂檐。 忆得双文独披掩,满头花草倚新帘。 春冰消尽碧波湖,漾影残霞似有无。 忆得双文衫子薄,钿头云映褪红酥。
Hale Waihona Puke (3)分别之态张生将之长安,崔氏宛无难词,然而愁怨之容动人 矣。将行之再夕,不复可见。(数月后张复游蒲州, 两人相会又累月) 张生文调及期,又当西去。崔已阴知将诀矣,恭貌 怡声,徐谓张曰……(鼓琴)哀音怨乱……投琴,泣 下流连,趋归郑所,遂不复至。 张生寄书信及花胜、口脂。莺莺答书信及玉环、乱 丝、文竹茶碾子,“因物达情,永以为好”。 岁馀,各自婚嫁。张求见,而崔终不出,潜赋诗一 首,竟不之见;后数日,又赋一章以谢绝。自是, 绝不复知矣。
明崇祯刻本 西厢记插图 陈洪绶
(2)诗为良媒

“二月旬有四日”,张生赋春词二首。 是夕,莺莺答《明月三五夜》。 既望之夕,崔端服严容,大数张曰……言毕,翻然而 逝。张自失者久之,复逾而出,于是绝望。 “旬有八日”之夕……红娘捧崔氏而至。至,则娇羞 融冶,力不能运支体,曩时端庄,不复同矣。



我到看花时,但作怀仙句。 浮生转经历,道性尤坚固。 近作梦仙诗,亦知劳肺腑。 一梦何足云,良时事婚娶。 (《梦游春》节录)

浅议唐代婚姻

浅议唐代婚姻
浅议唐代婚 姻
二、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什么是婚姻 (二)传统婚姻形式 (三)婚姻的缔结 (四)婚姻的解除 (五)改嫁 (六)特点
柏拉图与苏格拉底经典对话
• 什么是爱情?
• 有一天,柏拉图问他的老师苏格拉底什么 是爱情, 他的老师就叫他先到麦田里,摘一棵全麦 田里最大最金黄的的麦穗。期间只能摘一 次,并且只可以向前走,不能回头。
• 柏拉图于是照着老师的说话做。结果,他 两手空空的走出麦田。 老师问他为什么摘不到。
柏拉图与苏格拉底经典对话
• 他说:”因为只能摘一次,又不能走回头 路, 其间即使见到一棵又大又金黄的,因 为不知前面是否有更好,所以没有摘;走 到前面时,又发觉总不及之前见到的好, 原来麦田里最大最金黄的麦穗,早就错过 了;于是,我便什么也摘不到。”
• 老师说:“这就是爱情。”
柏拉图与苏格拉底经典对话
• 什么是婚姻
• 之后又有一天,柏拉图问他的老师什么是婚姻,他的老师 就叫他先到树林里,砍下一棵全树林最大最茂盛、最适合 放在家作圣诞树的树。其间同样只能摘一次,以及同样只 可以向前走,不能回头。柏拉图于是照着老师的说话做。
• 今次,他带了一棵普普通通,不是很茂盛,亦不算太差的 树回来。老师问他,怎么带这棵普普通通的树回来?他说 :“有了上一次经验,当我走到大半路程还两手空空时, 看到这棵树也不太差,便砍下来,免得错过了后,最后又 什么也带不出来。”
• 老师:“这就是婚姻。”
• “婚姻就如一座围城,城外 的人想走进去,城里的人想 冲出来。” ——钱钟书
但也有人说:“婚姻是爱 情的坟墓。”
“很多人说婚姻是爱情的坟 墓,但是能够入土为安的 爱情总比暴尸街头要好。 ”
• 如果婚姻是爱情的坟墓
• 渴望爱情 → 不知死活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摘要】唐律在中国封建法制历史的长河中堪居最高地位,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楷模。

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家庭法亦是古代法律的典范,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对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也有指导、借鉴作用。

本文结合唐代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以唐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成立和解除的条件为例,总结了其特点及对现行婚姻法律制的借鉴意义,以完善我国现行婚姻法律制度。

【关键词】六礼;七出;义绝;三纲五常一唐代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条件有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具体阐述如下:1,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婚姻成立的首要前提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按照古人的解释,“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

”“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

”[1]其作用在于撮合男女嫁娶。

嫁娶须媒,向为礼法所重,[2]与“父母之命”并重。

至唐时,法律已正式将其列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有无媒人便成为婚姻是否合法的标志之一。

[3]中国自古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所谓礼义是指礼节与仪式,礼仪是法定和传统习惯的行为规范。

《唐律》明文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

”同时,在《唐律》中《户婚》篇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可见婚姻大事应由父母作主,父母对卑幼的主婚权自西周以来就成为法定原则,《唐律》的规定更为完备。

明确规定,父母可包办卑幼的婚姻,子女若不服从,父母可告官,杖一百。

如不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父母告官,就将追究刑事责任。

[4]其次,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法定的“六礼”。

这里说的“六礼”即古代婚礼中的六道程式。

在唐人心目中,只有正式履行了“六礼的”的婚姻,才算是严肃、合法的婚姻。

因此,唐代社会只要是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人家,无论是庶民百姓,还是达官贵人,举行婚礼时莫不遵行此礼。

“六礼”中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道程序。

2,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第一,血缘限制。

同宗同姓不得为婚,五服以内的同姓结婚以奸论:“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唐婚姻观念之浅析

唐婚姻观念之浅析

唐朝女性婚姻观念之探析王俊杰20105161228历史文化学院历史学摘要:唐朝前期与少数民族的融合和发展,使唐朝更加开放、开明。

开放的政策在女性的婚姻观念中也有体现。

贞节观念显得比较宽泛,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比较自由。

在唐中后期佛教世俗化的兴起,也影响着女性的婚姻观念,着重体现在唐代女性敢于突破世俗门第观念。

这从一侧面反映了唐代女性反抗礼教的精神。

关键词:唐朝婚姻观念女性前言学界也曾对婚姻史进行过长期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但对婚姻关系确立过程中根植于时人思想深处、体现社会观念的婚姻观念的研究则尚显薄弱。

唐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是古代中国国家、社会发展的一个高峰。

在唐朝前期,空前辽阔的疆域给了唐王朝更多与周边少数民族交往的机会。

唐朝的对外政策也更加的开放、开明。

唐朝与少数民族的融合与发展对唐朝女性的婚姻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两个大的方面写唐朝女性的婚姻观念。

一、唐朝前期的女性婚姻观念南北朝至隋唐是民族融合、民族同化刚刚完成的时期。

作为唐王朝的建立者的李氏家族本身就是胡汉通婚的融合体,深受南北朝少数民族生活习俗等方面影响;经济文化的发达、国力的强盛使其对外对内采取开放、兼收并蓄的政策,广泛地吸收外来文化,这促使唐朝更加开放、开明。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大多统治者“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观念大为淡薄,婚姻自然开放自由些。

1.贞节观念比较宽泛。

贞节观在我国起源很早,它是封建社会强加给女子的精神枷锁,其主要表现是“从一而终”。

但是截至宋初,贞节观念还不很强,而且含义也不同于宋以后,尤其是唐代贞节观念比较宽泛、淡薄,离婚、再嫁不以为非,这在整个封建社会都较为罕见。

《唐律·户婚》对离婚曾有规定。

如:第一,“若夫妻不相安谐而离者,不坐。

”第二,夫虽可因妻犯“七出”而出妻,另一方面妻也可“三不去”[1]672,183。

这些规定虽然在本质上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度下的父权,但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无明文限制,尤其是“不相安谐即可离异”是比较文明的,反映了唐代婚姻的相对自由。

唐律婚姻制度

唐律婚姻制度

唐律婚姻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其婚姻制度也是非常有特色的。

唐律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了婚姻制度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唐律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婚姻的形式、离婚、家庭财产等方面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唐律婚姻制度的基本特点唐朝的婚姻制度以家族利益为重,以男尊女卑为基础,男女双方的婚姻自由度不高。

唐律规定,男方的家长应该为儿子选择合适的婚姻对象,而女方的父母则应该为女儿选择合适的婚姻对象。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许多婚姻的限制条件,如亲戚关系、年龄、身份等。

由于唐朝是一个封建社会,家族的利益非常重要。

因此,唐律规定,男方应该尽可能地选择有地位、有财富、有才能的女子为妻,以增加家族的声望和地位。

而女方则应该尽可能地嫁给有地位、有财富、有才能的男子,以保障自己的生活和地位。

二、婚姻的形式唐朝的婚姻形式有很多种,如嫁妆婚、买卖婚、合婚、兄弟婚等。

其中,嫁妆婚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婚姻形式。

唐朝的嫁妆婚是指女方在婚姻中提供的财产,包括金银、土地、牛马等。

男方在接受嫁妆的同时,也会给女方一定的财物,以表示对女方的尊重和爱护。

买卖婚是另一种比较常见的婚姻形式。

买卖婚是指男方支付一定的财物给女方,以获得女方的婚姻权。

在唐朝,买卖婚是非常普遍的一种婚姻形式,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合婚是指两个家庭中的男女进行联姻,以达到共同利益的目的。

在唐朝,许多家族都喜欢通过合婚的方式来增加家族的声望和地位。

兄弟婚是指一位男子同时娶了两个或更多个妻子。

在唐朝,兄弟婚是非常罕见的,而且往往会引起家族内部的争端和纷争。

三、离婚在唐朝,离婚是允许的,但是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唐律规定,离婚必须经过男方的家长同意,并且必须有足够的理由。

离婚的理由包括:婚姻中双方有重大的过错、婚姻中双方感情不合、婚姻中双方不能生育等。

如果离婚是因为女方的过错,如通奸、不孝等,那么女方必须退还嫁妆。

如果离婚是因为男方的过错,如家暴、赌博等,那么男方必须支付一定的赡养费给女方。

唐诗中的爱情与婚姻观念分析

唐诗中的爱情与婚姻观念分析

唐诗中的爱情与婚姻观念分析介绍唐代是中国古代文学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被誉为“诗的黄金时代”。

在这个时期,许多杰出的诗人创作了许多脍炙人口的诗歌作品。

其中,爱情与婚姻观念是唐诗中一个重要的主题。

本文将分析唐诗中的爱情与婚姻观念,并深入探讨其中的特点与变化。

爱情观念的变化宠爱与宫廷爱情唐代是一个封建社会,皇帝和贵族们生活在宫廷中,与平民百姓隔离。

这种社会背景下,皇帝与贵族的爱情观念与普通人有着显著的区别。

在唐诗中,经常可以看到皇帝或贵族对女性的宠爱之情。

例如,李白的《长干行》中有一句诗:“妾发初覆额,折花门前剧。

”这句诗描绘了一位受宠的女性,她的头发刚刚沾到额头,而在门前的花朵上折下了许多。

这种描绘表现了贵族女性在宫廷生活中受到的宠爱和关注。

自由与浪漫的爱情除了宫廷爱情,唐诗中也有许多描写自由与浪漫的爱情的诗作。

这种爱情观念在唐代尤为突出,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一种思潮。

其中一个经典的例子是李商隐的《锦瑟》。

诗中写道:“锦瑟无端五十弦,一弦一柱思华年。

——蓬莱文章建安骨,中间小谢又清发。

”这首诗通过描绘一把五十根琴弦的锦瑟,抒发了诗人对逝去岁月和年轻时光的思念之情。

诗中的爱情观念更多地强调了自由和浪漫,而非封建社会中的束缚和规范。

婚姻观念的变化家族的联姻在古代中国,婚姻大多是家族之间的联姻,而不是个人之间的选择。

尤其是贵族和富家子弟,他们的婚姻往往是为了家族利益的考虑而达成的。

这种婚姻观念在唐代仍然存在,与爱情观念相互交织。

唐代的一位著名女诗人杜牧在《秋夜将晓出篱门迎凉有感二首·其二》中就写道:“黑云压城城欲摧,甲光向日金鳞开。

角声满天秋色里,塞上燕脂凝夜紫。

”这首诗描绘了一幅战乱时期的景象,其中提到了婚姻,强调了爱情与婚姻之间的关系。

战乱时期的婚姻常常是由于家族的需要而进行的,而不是出于个人的爱情选择。

自由与平等的婚姻然而,在唐代也开始出现了一些强调自由与平等的婚姻观念。

这种观念的典型代表是王之涣的《登鹳雀楼》。

唐代婚姻制度

唐代婚姻制度

从《唐律疏议·户婚律》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

在中华法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其《户婚律》中有一些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能让我们一窥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

唐朝经济文化发达,对外交往频繁,在这样一个繁荣盛世,其婚姻制度较之前朝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

但是唐朝毕竟是一个封建王朝,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仍然十分浓厚,这就使其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也表现出很强的封建性。

从而形成了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特征。

下面我们就以《唐律疏议·户婚律》为视角,来看一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一、封建性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种封建婚姻,不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是实行包办、买卖、强迫、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

“这种婚姻制度,是封建政权、族权和神权对男女婚姻关系的联合支配。

”[1]在这种“联合支配”下,结婚从来都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而是其身后的两个家族为了实现各自目的的大事。

《礼记·昏义》中曾提到过,“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由此可见,男家为子娶妻的目的是侍奉宗庙、繁衍后代;而女家为女嫁夫无非也就是为其提供终生的依靠和保障。

我主要从包办性、买卖性、强迫性和等级性来论述唐朝婚姻的封建性。

(一)包办性中国古代的家庭形式是封建大家长制,男性家长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拥有包办一切的绝对权威,这种包办性主要体现在主婚权上,《白虎通·嫁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告父母。

”历朝历代对家长的主婚权都大力保护,《唐律疏议》也不例外。

《户婚律》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可见,“尊长”在子孙婚姻缔结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在外者尚且如此,在家者更不必言说。

另外,《户婚律》第195条还记载:“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浅析唐代婚姻特点

浅析唐代婚姻特点

浅析唐代婚姻特点作者:闫淑敏来源:《新生代·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近期一档电视节目中,王耀庆阅读已知最早的“离婚协议书”,让人们更多的关注到唐代的婚姻状况。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为繁荣昌盛的朝代之一,唐朝以其独有的包容性,不仅延续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礼俗,也吸收了各少数民族文化。

同样,婚姻礼俗作为传统礼俗,在唐代得到延续并发展。

本文将简单的介绍唐代的结婚礼仪,并重点探究为什么唐代会出现“离婚协议书”。

【关键词】:唐代婚姻离婚妇女地位婚姻是通过嫁娶,男女结为夫妇之礼。

“婚者,昏时行礼,故曰婚;姻者,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

”《礼记·乐记》:“婚姻冠笋,所以别男女也。

”《经解》:“婚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故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僻之罪多矣。

”又《淮南子·泰族》:“民有好色之性,故有大婚之礼。

”婚礼有明喻夫妇之义,确立夫妇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作用。

在宗法社会里,婚姻仪式非常严格而隆重,受到社会各阶层的重视,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六礼”。

“六礼”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彩:即男方派人向女方送去礼品,提出想要结亲的意图。

问名:即经女方同意后,男方遣人询问女方姓名及生辰八字。

纳吉:即男方拿到女方姓名及生辰八字后拿到祖庙占卜,由祖先神灵决定双方是否合适。

纳征:俗称“下彩礼”。

即卜得吉兆后,男方带着财币礼物去与女方订立婚约。

请期:即男方择定结婚的良辰吉日,派人通知女方,征得同意。

亲迎:即在吉日里,新郎亲自前往女家迎娶新娘。

“六礼”是中华民族礼仪之邦的见证,是我国古代文明的象征。

唐代的婚礼仪式,承袭古代传统的“六礼”,又根据社会现实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其基本内涵和所展现的民族精神的主旨是一致的。

后代继续加以继承创新,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重要的一笔。

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婚姻礼之后,女方正式入住男方家。

我们可以看到,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处于被动的一方,无论婚后生活是否如意,都无法选择结束这段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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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女性婚姻观念之探析王俊杰20105161228历史文化学院历史学摘要:唐朝前期与少数民族的融合和发展,使唐朝更加开放、开明。

开放的政策在女性的婚姻观念中也有体现。

贞节观念显得比较宽泛,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比较自由。

在唐中后期佛教世俗化的兴起,也影响着女性的婚姻观念,着重体现在唐代女性敢于突破世俗门第观念。

这从一侧面反映了唐代女性反抗礼教的精神。

关键词:唐朝婚姻观念女性前言学界也曾对婚姻史进行过长期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但对婚姻关系确立过程中根植于时人思想深处、体现社会观念的婚姻观念的研究则尚显薄弱。

唐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是古代中国国家、社会发展的一个高峰。

在唐朝前期,空前辽阔的疆域给了唐王朝更多与周边少数民族交往的机会。

唐朝的对外政策也更加的开放、开明。

唐朝与少数民族的融合与发展对唐朝女性的婚姻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两个大的方面写唐朝女性的婚姻观念。

一、唐朝前期的女性婚姻观念南北朝至隋唐是民族融合、民族同化刚刚完成的时期。

作为唐王朝的建立者的李氏家族本身就是胡汉通婚的融合体,深受南北朝少数民族生活习俗等方面影响;经济文化的发达、国力的强盛使其对外对内采取开放、兼收并蓄的政策,广泛地吸收外来文化,这促使唐朝更加开放、开明。

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大多统治者“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观念大为淡薄,婚姻自然开放自由些。

1.贞节观念比较宽泛。

贞节观在我国起源很早,它是封建社会强加给女子的精神枷锁,其主要表现是“从一而终”。

但是截至宋初,贞节观念还不很强,而且含义也不同于宋以后,尤其是唐代贞节观念比较宽泛、淡薄,离婚、再嫁不以为非,这在整个封建社会都较为罕见。

《唐律·户婚》对离婚曾有规定。

如:第一,“若夫妻不相安谐而离者,不坐。

”第二,夫虽可因妻犯“七出”而出妻,另一方面妻也可“三不去”[1]672,183。

这些规定虽然在本质上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度下的父权,但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无明文限制,尤其是“不相安谐即可离异”是比较文明的,反映了唐代婚姻的相对自由。

在法律上无大的约束限制,在现实生活中,离异再嫁就比较容易些。

如唐玄宗时,文人崔颢“娶妻择有貌者,稍不惬意即去之,前后数四”。

再如令狐建在未显时就与李宝臣女成亲,后升任右神武大将军,就想休妻,“乃诬(其妻)与傭教生邢士伦奸通……因逐其妻。

”[3]271,478 这些事实反映了父权社会男子弃妻的随意性和女子“百年苦乐由他人”的可悲命运。

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由妻子提出离婚的。

《旧唐书·列传》曰:“李德武妻为户部尚书裴矩之女,结婚一年,德武坐罪徙岭表,裴矩即奏请德武离婚。

”[3]271,650 江西临川一读书人杨志坚的妻子要求离异,时任临川内史颜真卿准予离婚。

这些事实都反映了离婚是比较随便的,不仅丈夫可以提出,甚至妻子也可提出。

离婚改嫁,夫死再嫁,在当时也不以为非。

如唐代皇室中,公主不以屡嫁为耻,唐高祖至肃宗公主98 人,其中再嫁者24人,三嫁者3 人。

就连一向讲究礼法的山东名族,也视再嫁不耻。

如山东著姓卢氏嫁崔绘为妻,“绘早终,卢年少,诸兄欲嫁之……卢亡妹之夫李思冲,神龙初为工部侍郎,又求续亲,诸兄不拒”[3]271,654。

所有这些都表明唐代的贞节观念比较淡薄、宽泛。

这是唐代开明的折射,很不同于宋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2.夫妻关系相对自由。

封建时代的一夫一妻制只是对妻子的限制,实际上对丈夫是公开的。

唐代帝王的妃嫔,按《后妃传》规定,不下数十人,事实上远不止此。

白居易的“后宫佳丽三千人”尚不到十分之一。

除妃嫔成群的帝王外,上自达官贵人,下至文人学士,也广置媵妾,多则“姬妾成群”,少则“三妻四妾”,纳妾狎妓成风。

但唐代夫妻之间约束往往不很严,妻子也可在外私通。

如《开元天宝遗事》载:“杨国忠出使于江浙,其妻思念至深,忧伤成疾。

忽昼梦与国忠交,因而有孕,后生男名朏,洎至国忠使归,其妻具述梦中之事。

国忠曰:‘此盖夫妻想念情感所致。

’时人无不讥诮也。

”[2]1035,850 再如“许敬宗以侍婢为继室,而其子昂与之私通不绝”[3]269,801。

宫廷后妃中更多,这都说明一夫一妻制不仅对丈夫,而且对妻子的限制也并不严格。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唐代中期以前,上自公主,下至富家女,普遍不守道,她们依仗娘家的权势和财力,贱视欺凌丈夫。

如《御史台记》载:“唐管国公任瑰酷怕妻,太宗以功赐二侍子,瑰拜谢,不敢以归。

太宗召其妻,赐酒,谓之曰:‘妇人妒忌,合当七出。

若能改行无妒,则无饮此酒,不尔,可饮之。

’曰:‘妾不能改妒,请饮酒。

’遂饮之。

比醉归,与其家死诀,其实非鸠也。

后人谓太宗所赐为醋,而非青酒,吃醋之说即源于此。

”[4]虽然妇女放荡不守妇道并非美德,但却反映了唐代封建礼教的薄弱和妇女地位的相对提高,客观上是对丈夫的一种限制。

二、佛教世俗化影响下的女性婚姻观念中晚唐时期,随着唐代社会佛教世俗化与世俗佛教化局面的形成,佛教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唐代女性自然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社会,婚姻是女性一生中的头等大事,而家庭则是展示其人生价值的舞台。

因此,要考察佛教世俗化对唐代女性观念的影响,婚姻家庭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其次,唐代佛教世俗化,不仅表现在佛教信仰深入人心、佛事活动进入村落和民众家庭生活中,成为人们一种日常生活实践。

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家庭和村落佛教生活实践中,女性往往扮演着较男性更为重要的角色。

此外,女性独特的生理与心理特征,以及她们在传统社会中相对低下的地位,使得生活在唐代社会浓厚佛教信仰氛围中的女性信众,其婚姻观不可避免地打上佛教思想的烙印。

1. 择偶打破世俗婚姻门第观念,相信婚姻的缔结系于缘分婚姻门第观念,是指封建社会等级观念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

所谓“门第”观念,是指缔结婚姻的两个家庭必须社会身份与地位相当,也即“门当户对”时,子女才能婚配。

唐前期因受魏晋南北朝以来门阀士族社会的影响,婚姻重门第,当朝显贵往往以娶高门女性为荣。

如唐初贞观名臣魏征、房玄龄、李绩等人,都曾与山东高门望族联姻,反映出门第观念在世俗社会中还具有相当影响力。

佛教的传入与发展,要求打破传统门第观念,尤其是唐代禅宗兴起之后,主张“人人有佛性,人人皆能成佛”,鼓励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自主性,认为只要努力进取,就能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愿望,这对于封建时代身处逆境的广大女性群体而言,思想上无疑是一个很大的鼓舞。

受禅宗思想的影响,以及唐初以来相对开放的社会风气,有唐一代女性在婚姻生活中自主意识明显增强,反映在未婚女子自主择偶、已婚妇女离婚改嫁、寡妇再嫁现象遍及社会各阶层,成为当时社会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5] 。

考察唐代女性择偶打破世俗门第观念,可从《太平广记》(以下简称《广记》)这部集唐人说部之总汇的作品集中,了解到许多唐代女性恋爱婚姻生活的真实情况。

在这部书中,记载了大量人与神、人与鬼以及人与动物禽兽婚恋故事,所反映的思想内容大都是鬼神或动物通灵后幻化为女子与人间男性邂逅相遇时,往往不去过问对方门第的高低与家庭贫富贵贱,只要对方对自己有意,即认为是一种缘分,便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自我做主、“私订终身”。

如《广记》卷315《吴延瑫》条引《稽神录》故事说:唐广陵人吴延瑫有个弟弟已成年,吴遂托一媒婆为其弟求亲。

没想到一个叫张司空的显贵人家也派家婢召这个媒婆去提亲。

媒人走进这个大户人家,但见“宅甚雄壮⋯⋯见一老姥,云是县君。

⋯⋯顷之,其女亦出。

姥谓妪(即媒婆)曰:‘闻君为吴家求婚,吾欲以此女事之。

’妪曰:‘吴氏小吏贫家,岂当与贵人为婚邪?’”媒婆话音刚落,老姥之女答话道:“儿以母老,无兄弟,家业既大,事托善人。

闻吴氏子孝谨可事,岂求高门邪?”其后张氏女遂与家婢一起来到吴家“自议婚事”。

没料到吴家人以张氏女年龄与其弟相差悬殊而欲拒绝。

张氏女得知毫不迟疑地回答说:“夫妻皆系前定,义如有合,岂老少邪?”言谈之间毫不畏惧世俗门第之见和双方年龄差距,对其婚事据理力争。

同书卷194《聂隐娘》条也载:唐魏博大将聂锋有女名隐娘,一日,“忽值磨镜少年及门,女曰:‘此人可与我为夫’。

白父, 父不敢不从,遂嫁之。

”这里聂隐娘不以自己是“将门之后”而自居,反倒自我做主嫁给了这位“但能淬镜,余无他能”的普通少年男子,并坚信自己的婚姻选择无人能改变。

此外,唐代诗人白居易诗中也写道:“红楼富家女, ⋯⋯娇痴二八初, ,母兄未开口,已嫁不须臾。

”[6]卷2《议婚》以上这些事例,展现出唐代女性在婚恋生活中大胆追求、不畏世俗的精神面貌。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唐代传奇小说故事中所记载的人与鬼神、或人与动物相恋成婚的佛教精变故事中,人们不难看到这些“异类”与人的婚恋生活完全是按照人间夫妻生活的方式“复制”出来的。

故事中的主人公往往像人间夫妻一样相亲相爱、生儿育女,家庭生活幸福而美满。

然而,故事的结局却往往透露出这种人与异类看似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往往会遭到某种难以抗拒的“外部势力的钳制”而好景不长,导致夫妻婚姻生活“悲欢离合”的原因乃根源于“因果业报”等宿命论。

由此可见,随着唐代佛教世俗化和佛教信仰深入民间,特别是禅宗思想流行的影响,唐代女性婚姻观既具有大胆突破世俗婚姻门第观念、追求自主婚姻、自论婚嫁的积极方面;又有相信姻缘前定、悲欢苦乐皆由业报等宿命论的消极方面。

2. 违背封建家庭伦理,死后不与丈夫合葬夫妻生同衾,死同穴是中国封建社会传统伦理规范。

唐代诗人白居易诗中曾有“生为同室亲,死为同穴尘”[6]卷1《赠内》以及“义重莫如妻,誓将死同穴”[6] ]卷21《和微之听妻弹别鹤操》的诗句,反映出这一时期人们对夫妻“同穴而葬”观念的普遍认同。

笔者先前曾就唐代丧葬礼俗文化中夫妻合葬问题专门撰文进行过研讨,指出唐代丧葬习俗中,以“夫妻合葬”最为流行[7] 。

然而,检索唐代历史文献,却不难发现唐代不少信仰佛教的妇女却往往置这种儒家伦理道德于不顾,遗令子孙将其遗体单独埋葬。

从现存唐代大量女性墓志资料来看,奉佛女性除了那些出家尼姑多实行火葬、林葬(饲鸟葬)和塔葬外,居家修行的妇女也多持“无累后人,勿遣妨生”的心态,遵从佛教“从薄葬”或“不祔葬”(即不合葬) 。

如《唐代墓志汇编》长安054《润州刺史王美畅夫人长孙氏墓志铭并序》云:“夫人宿植得本,深悟法门,舍离盖缠,超出爱网,以为合葬非古,何必同坟,乃遗令于洛州合宫县界龙门山寺侧为空,以安神埏。

”是说墓主长孙氏生前信奉佛教,因此,临终前遗命家人按照佛教仪规于龙门山寺侧单独安葬。

同书长寿011《邢州任县主簿王君夫人宋氏之墓志铭》也载:夫人宋尼子“临终之际,谓诸子曰:‘吾心依释教,情远俗尘,虽非出家,恒希入道。

汝为孝子,思吾理言。

昔帝女贤妃,尚不从于苍野,王孙达士,犹靡隔于黄墟。

归骸反真,合葬非古,与道而化,同穴何为?’”可见墓主也是因奉佛而不愿与丈夫合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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