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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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及其相互
关系
本文通过对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与次要方面及其相互关系等哲理的辨析,对现行教材有关上述哲理表述中的某些提法提出商榷,对明晰有关哲理及其方法论,促进思想政治课教研的深化可以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生活与哲学》第73页课文中有这样一句话:“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对教材的这一观点,笔者不敢苟同。
理由如下:
第一、按照教材的观点,首先就遇到两个无法自圆其说的悖论:
其一、一提到“主要矛盾”,其所处的环境一定是含有两个以上矛盾的事物(以下简称复杂事物)。
既然教材认为“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那么请问:世界上除了存在着复杂事物之外,是否还存在着只有一个矛盾所构成的事物(以下简称简单事物)呢?如果是,其矛盾并无主、次之分,它的性质又怎么可能主要是由其中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呢?如果否,那么“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这一哲学命题又该做何解释呢?
其二、教材认为“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这是否意味复杂事物的性质主要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简单事物的性质主要由该事物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呢?如果是,那么请问:世界虽大,无非是一阴一阳(也可以分为主观与客观);基本粒子虽小,却也是无限可分的,又怎能绝对地认定某个事物究竟是简单事物还是复杂事物呢?如果否,那么教材这种表述的真正意义究竟何在?
不难看出,教材的观点,要么就是否认了“世界上除了存在着复杂事物之外,还存在着简单事物”这一客观事实;要么就是否认了“任何事物都是复杂事物与简单事物的辩证统一,复杂事物与简单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这一客观规律,因而是错误的。
第二、教材的观点,不但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在实践中也必然遭遇到无法解决的两个现实问题。
问题一、复杂事物的矛盾不能彻底解决。
所谓主要矛盾,一般说来至少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它是复杂事物整体中的关键部分,对整个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对事物的性质)起决定作用;其二,它是在现实中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的东西;其三,它在复杂事物整体中所占的比重往往较小。
例如辽沈战役中的锦州战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经济建设等等,这些都是指复杂事物中具体的、可操作的主要矛盾。
它们虽然在各自事物的整体中处于关键部位,抓住了它们就可以带动各自事物中其它矛盾的顺利解决。
但由于其在各自事物中的数量比重较小,
因而它们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各自所在事物的性质,不可能决定该事物的整体性质。
诚然,人们通过对主要矛盾的分析,也可以发现其所属事物的整体性质(例如,通过分析锦州战役的性质,就可以了解整个辽沈战役的性质),但我们同时也发现,对次要矛盾的分析也同样能了解其所属事物的整体性质(例如,对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性质的分析也同样能了解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
这恰恰说明主要矛盾(也包括次要矛盾)的性质只是“体现”而不是“决定”事物整体的性质。
“体现”与“决定”完全是两回事。
事物整体的性质决定部分的性质,绝不可能是相反。
作为辽沈战役主要矛盾的锦州战役,歼敌十余万,充其量不过辽沈战役歼敌总量的四分之一,若不继续歼灭其余三十几万敌军,就不能取得辽沈战役的彻底胜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主要矛盾的经济建设,再重要也不过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若不同时搞好政治、文化、民主法治等更多其它方面的建设,经济建设即使搞得再好,也只怕连自己的社会主义性质都难保!更何谈决定整个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呢?
可见,主要矛盾尚且不能决定事物的性质,更何况其中的一个方面(即使是主要方面)呢?如果按照教材的表述,硬是以整体事物的一小部分中的部分因素——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作为复杂事物的性质决定因素,显然是本末倒置,带着这种思想去解决复杂事物的矛盾,其结果只能是虎头蛇尾,有始无终。
问题二、简单事物的矛盾根本无法解决。
所谓矛盾的主要方面,一般说来也至少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它是同一矛盾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方面;其二,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的东西,只能通过人们的理性思维才能把握;其三,只有在在简单事物中,它才是主要地规定事物性质(不是决定事物发展)的东西。
例如,我们评价一个人的“好”与“坏”,首先需要把这个人看成一个“优点”与“缺点”的矛盾统一体(简单事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看其哪一方面占主导地位(属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哪一方面居于从属地位(属于矛盾的次要方面),这样才能最后将其定性为“好人”或“坏人”。
又如,我们分析当前社会的形势,同样需要首先把当前社会看成是由好现象与坏现象共同构成的矛盾统一体(简单事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这两种现象哪一种是主流(矛盾的主要方面),哪一种是支流(矛盾的次要方面),这样才能从总体上最后断定当前社会形势是好的还是不好的。
必须指出,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包括矛盾的次要方面)是用来分析事物性质(想)的。
由于它看不见摸不着,因而不能直接用来解决问题(做)。
矛盾的主、次方面的道理虽然能够告诉人们应该在实践中朝着什么方向去做(想),但却不能代替人们的具体实践(做)。
我们评价一个人的“好”与“坏”,应该让那个人变好而不变坏是一回事,而如何促使这个人发生具体的变化则是另一回事;我们分析社会形势的好与坏,应该促使社会形势变好而不变坏是一回事,而如何促使社会形势发生具体变化则是另一回事。
“想” 是不能代替“做”的。
如果按照教材的表述,就算是承认简单事物的客观存在,也会由于不懂得简单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复杂事物,从而不可能在解决矛盾时抓住关键(主要矛盾)。
带着这种思维去解决简单事物的矛盾,真好比和尚的脑壳——没法(发)。
上述可见,虽然教材中仅仅是那么一句错误的表述,但却引起了一系列理论
上的误区,造成了一系列实践上的盲点,不能不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纠正教材中的错误表述,并消灭其理论与实践上的误区和盲点呢?笔者认为,在毛泽东的经典之作《矛盾论》中早就有了科学的答案。
为了便于论证,特将《矛盾论》一文中的有关论述摘录如下:
摘录一:“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和影响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其他则处于次要和服从的地位。
因此,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千万的学问家和实行家,不懂得这种方法,结果是如坠烟海,找不到中心,也就找不到解决矛盾的方法”。
摘录二:“矛盾着的两个方面中,必有一方是主要的,其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
……任何事物内部都有其新旧两个方面的矛盾,形成为一系列的曲折的斗争,斗争的结果,新的方面由小到大,上升为支配的东西;旧的方面则由大到小变成逐步归于灭亡的东西,而一当新的方面对于旧的方面取得支配地位的时候,旧事物的性质就转化为新事物的性质。
由此可见,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起了变化,事物的性质也就随着起变化。
”
从摘录一中,我们不仅直接地看到了主次矛盾的哲理为我们解决矛盾(做)所提供的明确的方法论,还窥见到了“世界上除了存在着含有两个矛盾以上的复杂事物之外,还存在着只是由一个矛盾所构成的简单事物”的观点。
从摘录二中,我们不仅清楚地看到了矛盾主次方面的哲理为我们分析事物的性质(想)所提供的深刻的方法论,更透彻地看到了教材中“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的表述,与毛泽东“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的表述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毛泽东所说的“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指的绝不是复杂事物中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而是指简单事物中同一矛盾的主要方面。
把这两段摘录联系起来,我们更是明显地看到,“任何事物都是复杂事物与简单事物的辩证统一,复杂事物与简单事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这正是毛泽东同志所坚持的正确立场。
归纳起来,有关正确的观点是:
第一,从一定意义上讲,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包含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事物;从一定意义上讲,世界上任何事物又都是只含一个矛盾的简单事物。
任何事物都是复杂事物与简单事物的辩证统一。
复杂事物与简单事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这是我们正确理解和运用关于主次矛盾,矛盾的主次方面及其相互关系哲理的首要前提。
第二,矛盾的主、次方面及其相互关系的哲理要求我们,在分析判断某一事物的性质时,首先要从一分为二的角度把它看成是一个矛盾的两个方面(即简单事物),然后再分清主流与支流,又不忽视矛盾的次要方面,从而既能正确判定事物的性质,又能对事物矛盾转化的可能性提出科学的预见。
第三,主、次矛盾及其相互关系的哲理要求我们,在解决某一事物的矛盾时,首先必须系统地地把它看成是含有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事物,然后再首先抓住主要矛盾,带动全局,又不忽视次要矛盾的解决,从而促使整个事物更加顺利地按照我们的期望去变化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必须把教材中“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 的错误表述纠正为毛泽东同志“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 的科学表述。
这样才能正本清源,把人们从有关理论的误区与实践的和盲点中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