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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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社区矫正业务知识测试题

A县社区矫正业务知识测试题

A县社区矫正业务知识测试题姓名单位成绩一、判断题(每题2分,共40分,正确的划“√”,错误的划“×”。

答案写在括号里)1、刑法规定,对于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司法所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司法所调查评估工作时限为七个工作日。

()3、法律文书尚未收到或虽已收到但需补全或更正,不影响对社区矫正人员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4、社区矫正人员发生突发性重大变故等紧急情形的,经司法所负责人同意,可以口头请假外出,紧急情形消失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5、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故意隐瞒居住地真实情况的,可以作为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时判定其是否悔罪的重要依据。

()6、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7、组织实施社区服务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以小型、分散为主。

()8、社区矫正宣告应在社区矫正人员到司法所报到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应在矫正期满当日进行。

()9、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10、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在社区矫正人员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的当日,将其基本信息和法律文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司法所应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刑罚执行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11、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12、对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管理类别调整应当依次进行,一次只能调整一个级别。

()13、被告人、罪犯有多处居所的,在判决、裁定、决定前,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责令其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社区矫正居住地。

()14、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5、社区矫正期满30日前,司法所要作出书面鉴定,保外就医人员需附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文件,通报原监狱、看守所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98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98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9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98号建议的答复周爱晶、蔡晃、钟仕美、钟智儿等代表:《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应急救助保障机制的建议》(第1398号)由我厅会同省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和省检察院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首先,感谢你们对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注,以及对我省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所倾注的心血。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已经提高到了“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高度。

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1988年4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根据1991年9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省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11月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这些都为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遵循,有助于我省建立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保障机制。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我省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未成年人应急临时救助保障。

发生未成年人走失、遭受意外伤害或犯罪侵害等突发、紧急状况,且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当地乡镇(街道)或民政部门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其中,困难程度较轻的,及时给予2000元及以下救助;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民政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可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给予二次救助。

二、持续加大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力度。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建立我省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明晰主体职责,顺畅衔接,全方位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庭摆脱困难。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2)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2)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2)第二节报告第五十二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第五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报告三种形式。

书面报告应当由本人签名并送至司法所;口头报告应当在司法所或者指定地点进行。

社区矫正人员以口头、电话形式报告的,司法所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十四条适用严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每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两周书面报告一次;适用普管的每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月书面报告一次;适用宽管的每两周口头或者电话报告一次,每季度书面报告一次。

第五十五条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经司法所负责人同意,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在指定期间或者特定时段增加报告次数。

第五十七条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因病情、治疗措施等特殊原因,本人确实无法到司法所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采取电话报告等方式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和病情复查情况,病情复查情况相关材料可以由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保证人送交司法所。

第三节外出请假第五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域。

第五十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离开所居住地的市区、县域,可以申请外出:(一)当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为确需到居住地以外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转院治疗建议书的;(二)直系亲属死亡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三)父母、子女或者本人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故的;(四)办理本人就业、就学手续需要外出的;(五)其他原因确需外出的。

第六十条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按以下程序处理:(一)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经司法所负责人审批,同意请假的,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证明》,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不同意请假的,应当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并说明理由。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一百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政策可以提前适用于社区矫正人员。

第七章考核奖惩第一节日常考核第一百零二条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表现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零三条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应当采取计分的方式进行。

对社区矫正人员月份、季度及年度评定分数,由矫正小组集体研究,报司法所负责人审批。

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一百零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第一百零五条调查取证应当由二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协助。

第一百零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日常行为记录以及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询问笔录等,可以作为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第三节行政奖惩第一百零七条接受社区矫正期满三个月,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可以给予表扬:(一)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管理和教育;(三)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四)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等活动,完成或者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六)其他应当表扬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记功:(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五)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贡献的。

第一百零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记功:(一)检举揭发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三)见义勇为的;(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五)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

(中房司法所)浅析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的条件和限制

(中房司法所)浅析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的条件和限制

浅析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的条件和限制罗源县司法局中房司法所陈肇昱【内容摘要】:社区矫正是矫正机构将罪犯放在社区里进行矫正教育,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矫正教育罪犯的新型矫正方式。

在几年实践工作中,由于经济发展、人员流动频繁等原因,社区矫正居住地变更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在此背景下,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的理论研究及其适用探讨就显得更加迫切而且必要。

【关键词】:社区矫正居住地变更条件对策自我国引进国外社区矫正制度以来,通过几年不断本土化的实践与探索,社区矫正监管体制机制也得到了逐步的完善。

2011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明确了依法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等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这既是当代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也是对现有社区矫正成果的充分认可。

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矫正方式,在行刑社会化的趋势下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而社区矫正人员的管辖原则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立了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管辖原则,明确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1]由于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经济欠发达地区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外来人员犯罪居多的情况普遍存在于东部沿海地区,而目前实施社区矫正以被告人户籍地为准,对于外来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数量普遍较低。

这就造成了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务工,容易出现脱管的现象。

[2]另外,由于现实情况的变动,造成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符的情形,给监管带来了诸多不便。

当前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已逐步进入正轨,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经验和成果,另外也发现了一些实际问题。

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的时候,还应该积极研究发现的问题,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些具体制度的深入研究就更有必要。

矫正法实施细则

矫正法实施细则

矫正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矫正法的实施,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包括社区矫正、监禁矫正等。

第三条矫正工作应当遵循人道、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注重矫正对象的思想转化、行为矫正和社会适应性提升。

第二章矫正对象管理第四条矫正对象应当建立个人档案,详细记录其基本情况、犯罪情况、矫正过程等信息。

第五条矫正对象应当定期报告个人思想动态、行为表现等,接受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矫正方案制定第六条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个人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第七条矫正方案应当包括思想教育、行为矫正、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内容,确保矫正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第四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矫正机构的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

第九条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矫正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教育帮扶工作第十条加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一条开展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帮助矫正对象提升就业能力和心理素质。

第六章外出与迁居管理第十二条矫正对象如需外出或迁居,应当提前向矫正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外出或迁居期间,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定期向矫正机构报告个人情况。

第七章奖惩与考核管理第十四条对于表现优秀的矫正对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其积极向上的精神。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规定的矫正对象,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可以依法撤销矫正。

第八章信息通报与协调第十六条矫正机构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沟通矫正对象的情况,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七条加强与社会组织、家庭等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矫正工作。

第九章失去联系对象处理第十八条对于失去联系的矫正对象,矫正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寻找,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对于长期失去联系的矫正对象,矫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6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6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6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6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省司法厅:陈如金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增设社区矫正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的建议》(第1165号)已收悉。

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近年来,省民政厅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社工岗位开发,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社会工作领域政策创制,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提供政策支撑。

去年我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等16个单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的若干措施》,推动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用社会服务相关职位工作人员时,优先录(聘)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支持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确定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明确配备比例和职责任务。

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并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其他类人才享受同等待遇。

二是持续推进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提供人才支持。

各级民政部门出台激励措施,鼓励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去年全省报考人数达3.7万人,较上一年度增长37.7%,创历史新高。

目前全省社工人才总量超过6万人,持证社工2.6万人。

三是推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提供服务平台。

2020年12月,我厅印发了《福建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按照“一年覆盖、两年规范、三年提升”的工作思路,推动镇街社工站建设。

目前已建成县级社会工作指导中心和社工总站53个,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1101个,整合投入资金2.1亿元。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探析——以福州市为例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探析——以福州市为例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探析——以福州市为例赵咏梅【摘要】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还是个新生事物,司法实践中观念陈旧、立法滞后等各方面的原因严重制约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推动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深入开展,亟需构建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司法所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

%The system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is still new-born in China.In judicial practice,various blockades such as obsolete concepti on and the delay of legislation have seriously restrict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It is in great need to bu【期刊名称】《晋中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8)004【总页数】5页(P73-77)【关键词】社区矫正;福州市;试行;现状;完善;对策【作者】赵咏梅【作者单位】中共福州市委党校法学部,福建福州3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4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相当成熟,而在我国却是个新生事物。

2002年上海率先开展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福州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于2009年3月正式启动,2010年1月在全市12个县(市)区司法局全面铺开。

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势必需要我们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思考社区矫正未来的路径选择。

目前,福州市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已正常开展,并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社区矫正办〔2011〕3号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现将《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附件:1.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试行)2.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申请表3.个人保证书4.监督人担保书5.社区服刑人员异地管理委托书(回执)6.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报到通知书(回执)福建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确保刑罚顺利执行,防止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是指对欲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临时居住超过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委托临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流动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异地委托管理。

第二章适用对象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就业、就学、就医、投亲等,拟在异地临时居住三个月以上的,适用异地委托管理。

异地就业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从事贸易、投资或劳务活动等。

异地就学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接受学习、培训等。

异地就医是指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医院接受治疗等。

福建社区矫正方案

福建社区矫正方案

社区矫正中的“矫正”问题考究一、深度剖析“矫正”和“社区矫正”的概念“矫正”一词在字典中就是纠正的意思,使弯曲的东西变直。

后被引申为纠正错误。

进一步剖析“矫正”一词,还会发现,矫正是一种力,矫正的过程就是对物体施力的过程。

弯曲的东西不会自行变直,需要外力的作用,这个外力就是矫正力。

弯曲的东西有一个本质属性,即抵抗力,它会抵抗外部矫正力的作用。

矫正力小于抵抗力时,无法将物体矫直。

有个成语叫做:矫枉过正,意指:矫正弯曲的东西过了头,结果又弯到另一边去。

从某个角度来分析这句话的含义,我们不难发现,矫正弯曲的东西是要有技术的,搞不好,不是矫正不足,就是矫枉过正。

不同的材料、不同的弯曲度,或相同的材料,不同的尺寸,所用的力度或技术是完全不同的。

社区矫正是“舶来品”,在我国是现行刑罚执行工作的一项改革和探索。

根据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由此可见,社区矫正是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来矫正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结果。

“社区矫正”矫正的是人的思想,这里所用的矫正力是一种抽象力。

要用抽象的力去矫正一种抽象的思想,又要能够正确判定抽象的矫正结果,其矫正的技术难度不言而喻,往往要比对物的矫正难得多,体现在它的复杂性、抽象性,不易确定、及不稳定等诸多方面,因此,深刻研究“矫正”的技术或方法非常有必要,也非常有意义,这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

二、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一)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和法律不够配套,衔接不上,矫正工作较难落到实处。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3083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3083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3083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6.04•【字号】闽司函〔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0163083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闽司函〔2016〕50号郑伟委员:《关于解决符合缓刑条件的台籍被告人社区矫正难问题的建议》(第20163083号)已收悉。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宝贵建议。

现将我厅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基本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未对台籍被告人的社区矫正作出专门规定,中央相关部委目前尚无明确意见,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台籍被告人适用缓刑难的问题。

一是审前社会调查难。

台籍被告人没有大陆户籍,且有的没有固定住所,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启动难;二是社区矫正实施难。

台籍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矫正小组成员以及相应配合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无法对台籍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教育;三是边控手续办理难。

限制适用缓刑的台籍被告人出境,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我们将向有关部门反映。

为维护司法公平公正,减少“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进一步促进两岸深入交流,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将进一步探索,在台胞较集中的厦门、漳州试点创新涉台社区矫正管理新模式,待时机成熟后再向全省推广。

(一)厦门做法一是参照市、区两级法院涉台案件集中审理的做法,在海沧区司法局试点台籍社区服刑人员集中监管工作,由海沧区司法局确定的嵩屿司法所负责集中监管在厦台籍社区服刑人员。

凡属集中监管的台籍社区服刑人员,有关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及归档整理等工作均由海沧区司法局确定的司法所负责,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规范开展监管矫正工作。

二是规定对居住在海沧区以外的台籍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调查取证、社区服务、集中教育等工作时,可由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313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313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313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闽司函〔2015〕69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机关工作正文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313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闽司函〔2015〕69号省九三学社:《关于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第2015313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加大司法所建设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我厅一直注重司法所建设,切实提升保障水平。

一是大力推进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

2013年全面完成1062个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任务,新建的司法所平均面积为300平方米,个别达1000平方米以上,基本上都按标准设置独立的社区矫正工作室、宣告室、教育室、谈话室、档案室等,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开展提供独立场所。

二是协调省编办为基层增加946名政法专项编制,全省司法助理员专项编制达到2603名,确保每个司法所至少有一名司法助理员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配备2263名司法协理员,2491名村居协管员,吸收村(居)两委及“五老”人员组成“一对一”、“多帮一”的矫正小组,组建了16038名社会志愿者队伍,有效整合了社会力量。

投入3050万购置执法用车360部、人像识别考勤机1149台、多功能一体机117台,全部投入到基层一线。

三是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按照分级培训原则,对新进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对在职人员通过委托院校专门培训、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岗位培训、年度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为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队伍教育培训机制,我厅明确将司法警察训练总队作为相对固定的培训基地。

由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处与司法警察训练总队联合办班,共同研究探讨培训的内容、形式和方向,总结评估培训的效果,结合基层反映的难点问题开展联合调研。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号】闽司规〔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
厅福建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
闽司规〔2020〕2号
省监狱管理局,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办公室,各监狱、看守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结合本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制定了《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9月28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306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306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306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闽司函〔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机关工作正文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0153061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闽司函〔2015〕63号周林强委员:《关于完善社区矫正意见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第20153061号)收悉。

对此,我厅高度重视,分管副厅长王敏夫专门召集厅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处等相关处室进行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措施。

现答复如下: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从2006年底开始试点,2009年起在全省全面试行,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9.5万多名,在矫2.9万多名,6.6万名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相当于少建10多座大中型监狱,重新犯罪率只有0.1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社区矫正呈现矫正成本低、脱管漏管少、重新犯罪率低、社会反映好的良好效果。

同时,我省社区矫正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你所提到的“居住地管辖原则”跨省执行难和请销假制度执行难,也是我们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之一。

一是对居住地管辖问题,在社区矫正居住地认定过程中,确实存在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无法在居住地进行矫正,特别是外省的法院宣判的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外省法院没有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规定认真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容易造成矫正地与实际居住地不相符的问题出现,给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工作、生活造成不便,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我们在下一步工作中还会加强协调,尽可能地给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便利条件。

福建省贯彻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考试题

福建省贯彻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考试题

福建省贯彻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考试题[单选] 1. 社区服刑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正确答案:C∙A 三日∙B 五日∙C 十日∙D 一个月内[单选] 2. ()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正确答案:A∙A 司法行政机关∙B 人民法院∙C 人民检察院∙D 公安机关[单选] 3. 罪犯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

正确答案:B∙A 可以∙B 应当∙C 必须∙D 视情况而定[单选] 4.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正确答案:B∙A 司法行政机关∙B 人民法院∙C 人民检察院∙D 公安机关[单选] 5. 社区服刑人员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相关情形的,可以给与表扬,表扬以()为周期评定一次。

正确答案:C∙A 一个月∙B 两个月∙C 三个月∙D 半年[单选] 6. 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

正确答案:C∙A 两年∙B 三年∙C 五年∙D 十年[单选] 7.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正确答案:B∙A 两日∙B 三日∙C 五日∙D 十日[单选] 8. 适用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禁止令执行完毕,司法所应当组织公开宣告,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

正确答案:A∙A 同级人民检察院∙B 上级人民检察院∙C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D 公安机关[单选] 9. 社区矫正中的矫正小组成员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

正确答案:B∙A 社会爱心人士∙B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C 慈善组织成员∙D 社会团体[单选] 10. 社区矫正宣告由()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正确答案:A∙A 司法所工作人员∙B 法院工作人员∙C 社会工作者∙D 检察院工作人员[多选] 11. 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正确答案:ABC∙A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B 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C 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D 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多选] 12. 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正确答案:ABCD ∙A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B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C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D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多选] 13.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正确答案:ABD ∙A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B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C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D 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多选] 14.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思考

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思考

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从2010年起全面试行,截止2014年10月份前,全省累计接收矫正人员8.57万人,在矫人员2.97万人,重新犯罪率0.17%,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在2013年全国综治考评中,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位居全国第二位。

福建省全面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时间与全国第一批、第二批试点省份相比,虽然时间较短,但在试点与全面实施过程中,由于充分调研,结合省情,积极探索与实践,随着福建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出台与实施,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丰硕的成果,逐步走向成熟。

现结合福建省社区矫正的概况以及社区矫正专业发展前沿理论,该研究者就福建省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提以下几点拙见。

1 有必要进一步厘清两个称谓,防止认知紊乱1.1 司法协理员与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司法协理员为我省司法厅首创称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替换掉原有使用的社区矫正专职社会者这个称谓。

司法协理员从称谓上来看比社工更加明确,清晰,更容易理解,更易为民众接受,司法协理员作为一种新的职业称谓,建议司法厅进一步下文明确协理员从业领域、工作岗位,防止认知混淆,同时结合司法协理员职业特性,制定规定进行职业水平评价,提出科学、合理的薪酬标准。

1.2 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2014年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重要讲话及2014年10月两院两部联合出台《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文件内容中已采用社区服刑人员称谓,且从福建省各地司法局、所的具体实践来看,用社区服刑人员称谓,可加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更能体现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建议对社区服刑的罪犯统一采用社区服刑人员称谓,暂停使用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与福建省《社区矫正办法实施细则》社区矫正人员的称谓,等社区矫正法出台后再进一步明确。

2 创新监督管理方法手段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方式在惩罚处遇方面威慑力不够,尤其是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社区服刑人员,如有些社区服刑人员消极对抗入矫教育,司法局、所工作人员没有惩罚权。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根据《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规定、《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试行)》《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分阶段管理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须遵守和注意以下事项:一、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汇报一次上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由司法所做好记录。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三、矫正对象迁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应当到司法所领取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提出申请经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同意后,报县(市、区)司法局签署书面意见并转递相关材料,报县公安局批准,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

四、矫正对象活动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

因医疗、探亲等原因确需暂时离开上述活动范围的,应当到司法所领取社区矫正对象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经司法所同意,送公安派出所批准后报县司法局和公安局备案。

经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由司法所签发社区矫正对象准假通知单。

社区矫正对象返回时,应当立即报告司法所,并将准假通知单交回。

五、社区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一般不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的,须提前报批;无法提前报批的须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福建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各设区市、县(市、区)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了规范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更好地利用手机定位等通信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位监控和监督管理,我办制定了《福建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福建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福建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使用,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系统由省、市、县、乡四级司法行政系统进行分级管理。

各级应当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各单位的管理系统用户名由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设定。

登陆密码必须严格保密,密码被盗或外泄应立即上报,并及时更换。

第四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管理系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操作管理系统。

第五条运行管理系统的电脑应专网专用,只限用于社区矫正工作或经批准的其他司法行政工作。

第六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在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入矫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其基础信息录入到管理系统中。

基础信息包括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个人简历、主要犯罪事实、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同案犯以及矫正小组等内容。

第七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录入社区服刑人员信息时,应上传下列材料:(一)管制和缓刑人员:照片、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二)假释人员:照片、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三)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照片、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四)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照片、刑事判决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或通知书)、病残鉴定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宣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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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公文来源:福建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2-12-13 访问次数:471 字体显示: 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裁定假释的;(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协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其工作人员执行监管、调查、查找、追查、押送、取证等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人民法院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作出判决、裁定和决定;(二)及时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做好衔接;(三)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裁定;(四)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决定;(五)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及时依法作出裁定;(六)及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回访考察,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七)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判决、裁定、决定进行检察;(二)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进行检察;(三)依法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活动进行检察;(四)依法对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活动进行检察;(五)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执行环节进行检察;(六)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且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二)及时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做好衔接;(三)及时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作出处理;(四)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助;(五)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追查或者查找脱、漏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六)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二)接收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三)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申请;(五)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帮扶措施;(六)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七)组织追查或者查找脱、漏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八)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以及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九)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二)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三)组织社区矫正宣告和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四)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五)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六)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七)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八)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走访;(九)组织日常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辅导活动;(十)按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十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建议;(十二)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的审批或者审核;(十三)组织动员基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十四)按时作出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书面鉴定;(十五)办理解除矫正手续,提出安置帮教建议,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十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主体、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公务员担任,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证等执法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具有社工资质或者相当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承担联系沟通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等专业化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由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一起,协助开展工作。

第三章调查评估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人民检察院在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的量刑建议前,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公安机关、监狱对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押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拟向人民法院提请假释前,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司法所进行调查;(二)司法所指派二名以上人员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形成调查笔录;(三)司法所围绕被告人、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是否可以适用社区矫正这一核心,全面分析掌握的调查资料;(四)对人民法院拟适用禁止令的,司法所根据被告人、罪犯相关情况,针对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禁止内容开展调查;(五)司法所对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进行鉴别归类,通过集体讨论,作出能否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及禁止令的建议,并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六)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调查评估意见进行审核把关,按时将调查评估意见提交委托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委托机关应当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并附上《刑事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等与调查评估有关的材料。

委托机关在委托调查评估前,应当事先核实被告人、罪犯的居住地。

委托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调查手续,不得将委托调查评估函及相关材料交由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

第十六条调查评估工作时限为十个工作日,自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机关的委托调查评估函之日起连续计算。

案情复杂、情况特殊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调查时限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司法所调查评估工作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协助。

司法所调查评估工作时限为七个工作日,自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通知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八条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时限为七个工作日。

司法所调查评估工作时限相应减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调查评估意见可以作为起诉、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委托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将调查评估意见以任何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一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对委托调查评估的被告人、罪犯不在本辖区居住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托机关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监狱、看守所对拟保外就医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的,保证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章交付执行第一节核实居住地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由居住地司法所管辖;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当地有生活来源的,可以认定为居住地:(一)在当地购有(自有)房产,并能出具产权证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房产所有权、使用权证明的;(二)在当地租用房子,已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并能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继续租赁一年以上合同的;(三)在当地借用房子,已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并能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继续借用一年以上合同的;(四)在当地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居住场所已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并且企、事业单位愿意为其提供可以继续居住一年以上担保的;(五)能够出具医院、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为其提供的需要在当地就医、就学六个月以上证明的;(六)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具有以上第一、二、三项情形,愿意予以收留、接纳,履行协助监管义务,并为其提供可以居住一年以上担保的。

以上连续居住时间以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暂住证》时间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如果裁定的社区矫正期限不满一年,上述继续租赁、借用、居住的时间以及提供就医、就学证明需要的时间可以为社区矫正期限。

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符合上述规定的外省籍罪犯、被告人明确要求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的可予准许。

第二十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由人民法院核实。

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由公安机关、监狱核实。

对有多处居所的,在判决、裁定、决定前,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责令其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社区矫正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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