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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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黔府[1985]3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5.05.09

【实施日期】1985.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2日)废止

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1985年5月9日黔府〔1985〕39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有计划地新建、

扩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原称火葬场)。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出推行火葬、新建、扩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规划,逐步扩大推行火葬的区域。新建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条根据我省现有十一个殡仪馆的分布及火葬设施的情况,将实行火葬的区域划定为:贵阳、遵义、安顺、都匀、凯里五个市的全部,安顺、铜仁、思南、赤水、毕节、兴义、水城七个县(特区)的全部,遵义、绥阳、息峰、修文、清镇、平坝、普定、镇宁、惠水、龙里、雷山、麻江、台江、江口、印江、六枝、大方、万山十八个县(特区)的县城,以及距离殡仪馆五十公里内的乡(镇)。

以上实行火葬区域,如有交通不便不宜火葬的乡、村,可不实行火葬,具体区域由有关县(市、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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