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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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管理制度

1目的

1.1明确离职种类,办理离职程序及有关事项审批权限。

1.2加强离职管理,确保人力资源不必要的流失。

1.3加强工作交接管理,减少工作交接不到位造成的损失。

1.4了解离职人员对公司管理的建议,改进管理工作。

2范围

本制度适合于公司全体员工。

3离职种类

3.1劳动合同终止:即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符合法定终止条件的自然终止。3.2劳动合同解除:

3.2.1辞职:合同期内,员工因故向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3.2.2辞退:合同期内,由公司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

3.2.3自动离职:合同期内,员工未经申请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公司或工作岗位(旷工)连续三天以上、或月累计达五天以上、或年累计达十天以上的,或本人申请自动放弃岗位工作及薪资所得而离开公司的。

4权责

4.1部门权责

4.1.1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总监、部门经理、副经理、助理、主管及中高级技术人员离职申请的审批。

4.1.2人力资源部:提出离职处理意见,离职面谈,离职手续办理,薪资核算及其资料的整理。

4.1.3业务部门:人员离职的申请、审核,离职面谈,离职人员工作移交、手续办理及其监督核实。

4.2审批权限

4.2.1生产部车间各小组成员离职的,由小组组长初审,车间主任复核,部门经理批准。

4.2.2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包括生产部各车间组长)离职的,由部门主管初审,部门经理复审,分管总监(副总)批准。

4.2.3部门主管级及中高级技术人员申请离职,由部门经理初审,分管总监(副总)复审,常务副总(总经理)批准。

4.2.4部门(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申请离职,由常务副总初审,总经理核准。

4.2.5辞退员工或员工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离职,由各部门经理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常务副总(总经理)批准。

4.2.6员工离职审批中,如岗位暂缺的,则延伸至上一级岗位予以批准。

5离职管理工作流程(详见附录1:培训管理工作流程表)

6管理规定

6.1合同终止

6.1.1终止条件

a)劳动合同期满,员工本人与公司经协商一致,不再续聘的;

b)员工本人或公司存在违法等规定或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而终止的;

c)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d)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e)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f)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2合同属自然终止的,人力资源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发放《劳动合同续签征询表》做意见调查,凡员工意愿终止合同的,要求员工本人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填写《离职申请单》;属其他条件终止的,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6.1.3合同终止手续办理同其他离职的手续办理。

6.2辞职

6.2.1员工在试用期间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三天提交《离职申请单》,经相关审批权限人员审核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离岗。

6.2.2已转正员工辞职的需提前三十天提交《离职申请单》提出申请,经直接上级和间接上级签署意见后生效,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申请日期的从其约定。

6.3辞退

6.3.1公司单方面可随时辞退的条件:

a)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或无法达到岗位工作要求的;

b)在合同期内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或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

成重大损失等违规违纪的(《员工奖惩条例》中第十六条规定或其他制度规定);

c)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本单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

合同的;

e)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f)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3.2公司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辞退的条件:

a)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外安排的工作;

b)经过绩效考评,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公司所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变

更无果的;

d)因业务发展或发生变化,公司需裁员的;

e)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3.3辞退程序

a)用人部门如因上述原因需辞退员工的,必须先口头通知人力资源部,并告之辞退员工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b)人力资源部对部门提交的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国家法律与公司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规定的,则建议不辞退员工;如符合规定的,则由部门经理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单》,经人力资源部、工会、总监(分管副总)签署意见,最终由常务副总(总经理)审批。

c)人力资源部将最终审批结果反馈给员工所在部门,并告之工会。如批准辞退的,由人力资源部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至员工所在部门,部门负责人通知并安排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

6.3.4辞退员工关系的处理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与员工所在部门协同做好。

6.3.5若员工行为有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公司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6.4自动离职

6.4.1员工旷工天数达到自动离职期限的,员工所在部门(科室)直接上级应以《内部联系单》的方式,立即、主动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对自动离职者统一通知行政总务科、IT科、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终止其公司范围内的职务(工作)行为。

a)行政总务科取消其食宿安排,其遗留物品视为弃置,IT取消其相关账号,财务清算其相关数据和账款。

b)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由人力资源部及员工所在部门协商处理。

c)内部联系单正文参考如下:***员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未上班,特申请为自动离职处理。

6.4.2员工自动离职日期从其离岗(旷工)连续三天、或月累计达五天、或年累计达十天,或本人申请自动放弃岗位工作及薪资所得而离开公司之日为准,若办理离厂手续的,以办理手续之日为准。

6.4.3员工自动离职或未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同时,公司保留诉诸法律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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