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97版)范文
新简易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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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分十年、二十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摘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条款
![摘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069e77e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06.png)
摘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身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建立与生效1.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时,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相关情况。
2.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合同。
如果接受,则发出保险单和保险合同条款。
3.保险合同自保险单签收之日起生效。
二、保险责任1.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故或残疾,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需要住院治疗,并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需要住院治疗或手术,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三、保险费的支付1.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
2.保险费应以人民币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支付。
3.如果投保人未能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将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或者中止。
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变更原保险合同的内容。
2.如果投保人需要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并按照约定退还保险单原件。
五、风险提示1.保险合同中存在一定的责任免除条款和责任限制条款,请仔细阅读后签署合同。
2.投保人应当在签署保险合同之前仔细了解保险条款和附加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和保险事故的处理程序等内容。
3.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相关情况,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以上内容仅为本保险合同的部分条款,请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随时向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咨询。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页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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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页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之一关节或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9 一下肢永久缩短五公分以上五20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丧失21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2 一足五趾丧失六23 一手拇指及食指丧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丧失15%24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手指以上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5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6 鼻丧损,且机能永久遗留显著障碍(注11)七27 一手拇指或食指丧失,或中指、无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丧失10%28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1.失明的认定(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指构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6.(1)手指丧失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丧失。
(2)若经接指手术后机能仍永久完全丧失的,视为丧失。
足趾亦同。
(3)截取拇趾接合于拇指时,若拇指原本的丧失已符合残疾标准,接合后机能虽完全正常,拇指仍视为丧失,而拇趾被截取部分不予计入。
7.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丧失,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丧失指自趾关节切断而足趾全部丧失。
9.听力丧失的认定(1)听力的测定,依国家规定的标准听力测定器测定。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https://img.taocdn.com/s3/m/d3d96e59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aa.png)
人寿保险合同范本条款5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所购买的人寿保险,具体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以本合同载明为准。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对乙方承担保险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 如乙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或残疾,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3. 如乙方在保险期限内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四、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___(如:年缴、季缴、月缴等)。
3.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取欠缴的保险费用及违约金。
五、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
2. 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乙方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骗取保险金;(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用;(3)保险期限届满。
3.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结算保险金并退还剩余的保险费用。
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交保险金申请。
2. 甲方收到保险金申请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3. 如乙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关材料。
七、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泄露给第三方。
八、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中保人寿鸿寿养老保险97版赔付方案个人解析分享
![中保人寿鸿寿养老保险97版赔付方案个人解析分享](https://img.taocdn.com/s3/m/400e2c5a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39.png)
第2年
每年领取:保 险单承载金额 方案3:逐年递增领取 *10%* (每年按首年递增5%) (1+5%*(被保 险人当年年龄-
55))
第3年 第4年
… 第10年 第20年
逐年定额领取 到终年
14800
10000 10500 11000 11500
… 15000 20000
…
领取不 到10年 死亡, 继承人 继续领 取,直 到领取
中保人寿鸿寿养老保险97版赔付方案个
本人实际年龄比身份证大3岁,本表按58岁领取计算。承保金额:100000元
赔付方案
Hale Waihona Puke 赔付率领取方式 金额 备注
方案1:一次领取
保险单承载金 额*2倍
一次性领取
200000
一次性 领取
每年领取:保 方案2:逐年定额领取 险单承载金额
*14.8%
逐年定额领取 到终年
第1年
10年
97版赔付方案个人解析(女:80岁版)
保金额:100000元
利弊权衡
80岁回本息合计=200000+156915=356915元。 优点:本金20万元个人支配,每年可固定收取 银行利息,利率3.41%。缺点:不能保证银行 利率不变,比方案2逐年领取总额少收入89305 元。
13.5年回本金20万,80岁累计回本息=446220 元。优点1、寿命到80岁前提下,收益总额比 方案1一次领取多89305元。2、每年可支取 14800元,不用操心利率降低。3、二十二年内 年化收益率为5.35%。缺点:1、本金在保险公 2024年领取到80岁 司,不能灵活用钱。 按23年核算
利息+本金=500917元,优点1、寿命到85岁前 提下,收益总额比方案1一次性领取多出 144002元,比方案,2逐年领取多出54697元。 2、每年可支取部分金额,不用操心利率降低 。3、23年内年化收益率为6.54%。缺点:1、 本金在保险公司,不能灵活用钱。3、能否活 到80岁。
中国人寿1997一生平安险条款
![中国人寿1997一生平安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b90ff78b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61.png)
中国人寿1997一生平安险条款【原创实用版】目录1.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简介2.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保险条款的详细解读4.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正文【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简介】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是我国知名的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推出的一款综合性保险产品。
该保险产品旨在为广大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意外伤害、疾病身故、重大疾病等多种风险的保障,让投保人可以安心面对生活中的各种风险。
【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一般为长期保险,如 20 年、30 年等。
2.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疾病身故、重大疾病等多种风险的保障。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支付能力,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
4.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和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
【保险条款的详细解读】1.意外伤害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患有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1.适用范围: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适用于有需求的个人和家庭,可以为自己和家人提供全面的保障。
2.注意事项: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的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内容,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中国人寿潇洒明天97版合同
![中国人寿潇洒明天97版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69d635e1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f2.png)
中国人寿潇洒明天97版合同(原创实用版)目录1.中国人寿潇洒明天 97 版合同概述2.合同的主要内容3.合同的特点和亮点4.合同的适用人群5.合同的注意事项正文【中国人寿潇洒明天 97 版合同概述】中国人寿潇洒明天 97 版合同是一款由我国知名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推出的保险产品。
该合同自 1997 年推出以来,凭借其优秀的保障性能和实惠的价格,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至今仍在市场上占据一定的份额。
【合同的主要内容】潇洒明天 97 版合同主要涵盖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保险期限:该合同的保险期限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进行选择,有10 年、20 年、30 年等不同期限供消费者挑选。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也较为灵活,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保障需求进行选择。
3.保障范围:潇洒明天 97 版合同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疾病医疗等多个方面,全方位保障消费者的生活。
4.保险责任:该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包括对被保险人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疾病医疗等的赔偿责任。
【合同的特点和亮点】潇洒明天 97 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和亮点:1.保障全面:该合同覆盖了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疾病医疗等多个方面的保障,能够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障需求。
2.价格实惠:相较于其他同类保险产品,潇洒明天 97 版合同的价格更为实惠,适合广大普通消费者购买。
3.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灵活:该合同提供了多种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供消费者选择,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
【合同的适用人群】潇洒明天 97 版合同适用于以下几类人群:1.需要全方位保障的人:该合同覆盖了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疾病医疗等多个方面的保障,能够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保障需求。
2.预算有限的人:相较于其他同类保险产品,潇洒明天 97 版合同的价格更为实惠,适合预算有限的消费者购买。
3.对保险有长期需求的人:该合同提供了多种保险期限供消费者选择,适合对保险有长期需求的人购买。
(保险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95431a12ccbff121dc368319.png)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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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第一部分保险对象1.保险公司向保险人承保,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身故、残疾、疾病的保险。
2.被保险人必须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且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保险人必须经过了体检,并且填写完整、真实的健康告知表。
第二部分保险费与保额1.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一次性缴纳,金额为保额的5%。
2.本合同的保险保额为1万元。
3.保险期限为一年。
第三部分保险责任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2.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国家有关残疾程度的规定,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3.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金额为1万元。
第四部分免除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酗酒、吸毒、自杀或故意伤害自己。
2.被保险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或不如实回答健康告知中的问题,以致保险公司无法正确评估任务的健康风险,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
第五部分保险事故和赔偿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身故、残疾、疾病的,或投保人依照本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的,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保险理赔申请书,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保险理赔申请书应当加盖被保险人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公章并经被保险人签字,随有关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递交。
3.保险公司应自收到保险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保险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同意赔偿的,应当按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人身保险金。
第六部分退保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满一年且未发生身故、残疾、疾病,可申请保险合同退保,退保金额为已缴纳保险费金额的80%。
第七部分合同变更当本合同中涉及有关条款,需要变更时,应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书面确认。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97版)](https://img.taocdn.com/s3/m/1fe5c831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89.png)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福寿安康保险条款(97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批单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身体健康、年龄在____至____周岁之间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全残,本公司按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
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明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约定给付疾病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____年,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保险费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应于保险单生效日前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或按约定分期支付。
第八条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____天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天内通知本公司,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责任免除本公司对下列情形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____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投保人可于任何时间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并提供保险单。
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____天内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人寿潇洒明天97版合同
![中国人寿潇洒明天97版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d83f7f9d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d171f55.png)
中国人寿潇洒明天97版合同
摘要:
1.引言
2.中国人寿潇洒明天97版合同简介
3.合同主要内容
4.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
6.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
7.保险理赔流程
8.结语
正文:
中国人寿潇洒明天97版合同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长期人寿保险产品。
该合同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客户群体,提供全面的人寿保险保障,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面对不可预知的未来时,能够拥有充足的保障。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障以及保险理赔流程等。
其中,保险责任主要涵盖了意外伤害、疾病身故、重大疾病等多种风险,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够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方面,合同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和不予赔偿的情况。
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则是根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保险需求等量身定制,满足不同客户的保障需求。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后,将享受到中国人寿提供的全面保障。
在保险理赔流程方面,中国人寿将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理赔,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总之,中国人寿潇洒明天97版合同是一款针对性强、保障全面的长期人寿保险产品。
2021年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参考文本)
![2021年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参考文本)](https://img.taocdn.com/s3/m/bc110809856a561253d36f12.png)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参考文本)××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参考文本)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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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简易人身保险条款简易人身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中国人寿1997一生平安险条款
![中国人寿1997一生平安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d45dd83b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d3.png)
中国人寿1997一生平安险条款【原创版】目录1.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条款概述2.条款的主要内容3.条款的详细解读4.条款的适用人群和注意事项正文【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条款概述】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条款,是一款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综合意外保险条款,涵盖了意外伤害、疾病身故、重大疾病等多种风险,为用户提供全面的保障。
该条款自 1997 年推出以来,凭借其全面的保障内容和稳定的保险收益,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
【条款的主要内容】中国人寿 1997 一生平安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意外伤害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止。
5.保险责任免除: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意外伤害、疾病身故或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条款的详细解读】1.意外伤害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存在的事件导致身体受到伤害或者因伤害导致身故、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对疾病的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3.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患有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的范围和具体病种以合同约定为准。
4.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止。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https://img.taocdn.com/s3/m/fbc3f1247375a417866f8ffb.png)
│ │第三—五年│ 5% │ 1.5% │ 10% │
│ ├─────┼───────┼───────┼──────┤
│ │以后各年 │ 0% │ 0% │ 10% │
│ │ │ 以后各年 │ 0% │ 0% │ 10% │
├────┼────┼────────┼────┼──────┼─────┤
│ 趸缴│0—17 │ │ 4% │ 1% │ 7% │
└────┴────┴────────┴────┴──────┴─────┘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附表二的规定给付生存退保金。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七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八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条款附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年交保险费60元),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变更地址] 第十九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二十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险种附加费用提取标准 一、88鸿利终身保险、99鸿福终身保险、鸿寿养老金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重大疾病定期保险<pre class=precontent>┌────┬─────┬───────┬───────┬──────┐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https://img.taocdn.com/s3/m/dab830f3f90f76c661371a68.png)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条款(97版)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
趸交即领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
延领取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https://img.taocdn.com/s3/m/564ef8c0192e45361166f549.png)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养老金还本保险条款(97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
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人身保险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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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范文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人身保险合同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人身保险合同范本【1】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保险费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保险责任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终止人身保险合同范本【2】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投保范围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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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简易人身保险条款(97版)[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简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第二条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或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三条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人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第四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五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但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全部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但因同一意外伤害保险人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扣除。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体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保险单附表所列残疾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但每年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达到75%及以上的,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体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期限,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八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并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第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第十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及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意外伤害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六、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合同的解除]第十四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
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七条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第二十条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第二十一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的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表: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比例表等级项别残疾程度给付比例一1双目失明(注1)100% 2言语(注2)或咀嚼(注3)机能完全永久丧失3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注4)4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5 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6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7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8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75 %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5)9十手指丧失(注6)10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丧失或一上肢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1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丧失或一下肢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2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7)13 十足趾丧失(注8)50 %四14 两耳听力永久完全丧失(注9)15 一目视力永久完全丧失一16 脊柱永久遗留显著运动障碍(注10)17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之一关节或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8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之一关节或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19 一下肢永久缩短五公分以上30%五20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之丧失21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2 一足五趾丧失23 —手拇指及食指丧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二手指以上丧失 24 —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二手指以上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25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26鼻丧损,且机能永久遗留显著障碍(注11)七27手拇指或食扌曰丧失,或屮指、无名指、小指中有—手指以丧失10%28手拇扌曰及食扌曰机冃匕永久完全丧失注:1 •失明的认定(1) 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⑵ 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 0• 02以下。
2 •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1) 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音中,有三种以上不能发出。
(2) 声带全部剔除。
(3) 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 食物外不能15%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摄取食物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6 • (1)手指丧失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丧失。
(2) 若经接指手术后机能仍永久完全丧失的,视为丧失。
足趾亦同。
(3) 截取拇趾接合于拇指时,若拇指原本的丧失已符合残疾标准,接合后机能虽完全正常,指仍视为丧失,而拇趾被截取部分不予计入。
7•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丧失,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足趾丧失指自趾关节切断而足趾全部丧失。
9 .听力丧失的认定(1) 听力的测定,依国家规定的标准听力测定器测定。
(2) 听力永久完全丧失指频率在500、1000、2000、4000赫兹时的听力丧失程度分别为a、c、d分贝(强音单位)时,其(a + 2b + 2c + d)六分之一的值在80分贝以上(相当接近于耳壳而不能听清大声语言)且无复原希望的情况。
10 •脊柱显著运动障碍指颈柱完全强直,或于胸椎以下前后屈、左右屈及左右回旋三种运动之中,二种的运动被限制在生理范围二分之一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