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刑讯逼供现象及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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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念 的普 及 , 公众的权利 意识 、 主体意 识不 断增 强, 刑讯逼 供受 到社 尽 管在法 律上 刑讯逼 供被加 以严禁 , 但是刑 讯逼供 的思想 依旧存 生活 。特 别是 “ 些人 自恃具 有执 法者 一 会一致 谴责 , 特别是 因刑讯逼 供而 引发一 系列冤 假错 案被曝光 之 在 并影 响着 人们 的思 维 、
形象 。

司法人 员认 为犯 罪嫌 疑人对 于 自己的罪 行最 清楚 , 因此 , 通
般而 言 , 刑讯逼 供 , 是指司法 工作 人员对犯 罪嫌 疑人 、 告 过 犯罪 嫌疑 人之 口交 待的 罪行最 真实 、 被 可信 。 办案 人 员认为要 想
就须 想方 设法取 得 口供 。 以 目前尽管 有 所 人使 用 肉刑或者 变相 肉刑 , 逼取 口供 的行 为 。 刑讯逼 供 行为严 重 促 使犯 罪嫌 疑人 认罪 , 的侵犯 了犯罪 嫌疑 人、 告人 的人 身权利 和 民主 权利 , 被 为此 , 我国 部 分 司法机 关进 行零 口供起 诉和 裁判 , 只要证 据确 实充分 , 即使 符合 条件 的, 就可 以按照其行 为定罪 量刑 。 刑法 中规定 了专 门的罪名 , 刑法第 2 7 4 条规 定 :司法 工作人 员对 没有 犯罪 嫌疑 人 口供 , “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 人实 行刑 讯逼供 或 者使 用暴 力逼 取 证人证 言 但 是 部分 司法机 关 在 司法 活 动 中仍然 依靠 口供 。 出于 对于 口供 的 , 三年 以下 有期徒 刑或 拘役 。 人伤 残 、 亡 的 , 照本法 第 的依赖 , 一旦 司法人 员 在办 案 当中遇 到犯罪 嫌疑 人拒 绝提 供 口 处 致 死 依 则就 会对 犯罪 嫌疑 人进行 刑讯 逼供 , 即使他们 认识 到刑 讯逼 2 4条 、 22条 的规 定 从重 处罚 ” 即依 照故 意伤 害罪 、 意杀 供 , 3 第 3 ( 故 但 人罪 的规 定从 重处 罚) 刑 事诉 讼法 中对 于刑 讯逼 供也 有 明确 规 供 会对犯 罪嫌 疑人造 成一 定伤害 , 只要 能够迫使 犯罪分 子交待 。 定 , 刑事诉 讼法 第 4 明文规定 :严禁 刑讯逼 供和 以威胁 、 如 3条 “ 引 罪 行就 可 以。

刑讯逼供犯罪查处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刑讯逼供犯罪查处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 二) 调 查取 证难
刑 讯逼 供 的证据 , 本身 就难 以取得 。而 变相 的逼 供行 为 , 诸
就更加 难 在 派 出所时 头 部被 民警 殴打 。经 该检 察机 关侦 查监 督处承 办人 如对 犯罪 嫌疑人 采取 长时 间不让 睡眠 的连 续审 讯方式 , 审查, 罗 某某 头顶 部确有 外伤 痕迹 。该 院侦 查监 督处认 为 , 犯 罪
国家机 关工 作人 员利 用职 权 实施 的侵犯 公 民人 身权 利的 犯
罪, 特别 是公 安 民警 实施 的刑 讯逼 供犯 罪 , 严重 地败 坏 了国家机 关 的形 象 , 干扰 了司法机 关 的公正 活动 , 妨 碍 了社会秩 序 的和谐
稳定, 具 有极 大 的危害 性 , 因此 , 必须 依法严 厉惩 治 。
2 0 1 2年 6月,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处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箫 也有控 告 办案 民警 实施 不法 侵 害的权 力 。这些 都 是刑 讯逼 供案
某某、 罗某某 、 应某某 等多 人涉嫌抢 劫罪 一案 时, 犯罪嫌 疑人 应某 件 线索 少 的原 因。 某 控告 称 , 其 在 当地 公 安分局 刑侦 支 队时被 民警 殴打 , 导 致耳 部 受伤, 听 力下 降 , 经诊 断为外 伤性鼓 膜 穿孔 ; 犯罪 嫌疑人 罗某某 称
进 行殴 打 。 经两 家医 院分 别诊 断 , 自某某 右胸第 7 、 8根肋 骨骨折 工 作中通 过合法 的途径 不 能顺利地获 取犯 罪嫌疑 人 口供 的时候 , ( 陈 旧) ; 头 面部 软组织 损伤 , 皮 下淤 伤 。腰部 外伤 、 挫伤 , 第 三腰 就很 容 易采取 刑讯 逼供 的方 式 。 在审讯 的过 程 中, 只要 犯罪 嫌疑
椎横 突 骨折 。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增强社会监督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社会团体活动等方式,增强公众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意识,使 其能够积极参与到打击刑讯逼供的行动中来。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刑讯逼供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并对查实的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和表彰。
05
结论
研究的主要发现
刑讯逼供对个体、 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不容忽视。
现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 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 司法机关也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
刑讯逼供的常见手段和方式
殴打、电刑、水刑
这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常见的刑 讯逼供手段,如菲律宾警方就 曾使用电刑、水刑等手段来获
取口供。
威胁、恐吓
这是另一种常见的刑讯逼供手 段,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来 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感到害 怕,从而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

欧洲
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 对刑讯逼供采取了严格的法律禁 止措施,但东欧部分国家仍存在 着较为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亚洲
日本、韩国等国家对刑讯逼供进行 了立法禁止,但菲律宾、泰国等国 家仍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我国刑讯逼供的历史和现状
历史
我国古代就存在着刑讯逼供的陋习,如电刑、水刑等,但随 着时代的变迁,这种陋习逐渐被禁止。
职业风险
刑讯逼供可能使警察面临法律指 控,对其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造 成负面影响。
破坏合作与信任
刑讯逼供可能破坏警察与犯罪嫌疑 人之间的合作,降低犯罪嫌疑人的 信任度,从而增加破案难度。
04
应对策略和建议
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
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处罚措施,使执法部门有 法可依。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和制裁措施,以确保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

一、刑讯逼供的禁止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利用身体虐待、胁迫、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伪证供或强迫其认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违背了被告人的人权,在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的要求下,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为了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和制裁。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查逮捕、检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对于经过拷打、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47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以排除非法证据对被告人的侵害。

同时,在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保护下,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审判时,享有来源不明、证据不足的获释权。

这项规定使得刑事诉讼活动不能依赖于刑讯逼供,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发展。

二、刑讯逼供的制裁为了实现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在办案中发现或接到刑讯逼供的举报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若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一旦被查实将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等联合处罚。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中国司法机关还加强了全面的培训和监督机制,并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法治文化的普及等方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确保刑讯逼供行为被有效遏制。

三、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性刑讯逼供的发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权益和自由,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浅析刑讯逼供形成的原因及对策_以赵作海案件为例

浅析刑讯逼供形成的原因及对策_以赵作海案件为例

法 学 视 野12INTELLIGENCE························为此俩邻里之间因牲畜死亡发生纠纷,为维护邻里和谐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使原本无责任的被告方自愿承担了牲畜损失的40%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原告损失,使原告感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和谐。

三、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民事裁判民事审判活动最终是通过正确履行审判职能,通过对每个具体案件的正确审理,通过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来实现的。

民事法律文书是经过法官对案件审理、思想过滤后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解决案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做出的具有权威性、结论性的处理决定。

法官的素质、水平,在判案中极为重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增强司法能力的决定,通过增强司法能力和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最终通过问题的解决推动积极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先对事实进行认定然后适用法律,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裁判结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下,裁判民事案件时法官如何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呢?笔者认为法官审理案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应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做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这就要求法官明确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下的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一是关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二是正确解决社会改革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三是关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困难阶层,切实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四是推进社会公平,调和穷富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的问题。

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进行利益衡量而审理民事案件,特别关注裁判的社会效果,是切实可行的。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这一行为却屡禁不止。

本文简述刑讯逼供的危害,探析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最后提出遏制刑讯逼供这颗毒瘤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一、刑讯逼供的危害(一)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亦不例外。

我国不仅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采用刑讯逼供这种野蛮的取证方式,而且刑法第247条更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二)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是公安司法人员的起码职业道德。

刑讯逼供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了国家的法治形象。

”[1]司法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刑讯逼供则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所代表的公正执法的形象。

(三)容易酿成刑事错案刑讯逼供,是导致错案、冤案的重要原因。

实践中,有的嫌疑人因刑讯不堪忍受,被迫承认了自己没犯的罪行,结果造成错案、冤案。

(四)真正的罪犯不能得到法律的惩治刑讯逼供无罪者受到了刑讯的折磨,要么违心的承认自己犯罪,而接受其不应该承担的惩罚,要么在饱受刑讯的折磨后,被宣布无罪,却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得不到惩罚。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刑讯逼供的主观原因1、部分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在这些办案人员看来,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犯罪,能够最终将案件侦破就行,至于刑讯逼供这种手段合不合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不应该保护,则无足轻重;2、片面重视口供的旧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形成的重口供的旧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有了问题不深入调查,不到案发现场寻找证据,而是沉溺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口供。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刑讯逼供,作为一种不人道的取证方式,一直以来备受争议。

无论在国际社会还是国内法律界,都对刑讯逼供表示强烈谴责。

本文将从刑讯逼供的定义、历史背景以及法律制约等多个角度来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讯逼供问题。

一、刑讯逼供的定义及历史背景刑讯逼供是指在审讯中,刑警或办案人员对嫌犯使用非正当手段、采取虐待、折磨的方式强迫嫌犯供认自己犯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审讯方式,那时的审讯往往没有法律保障,审讯者可以随意使用酷刑等手段来逼取嫌犯的口供。

然而,随着法治观念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升,刑讯逼供行为逐渐受到法律和道德的限制。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及现状1. 侵犯人权:刑讯逼供是对疑犯或罪犯基本人权的侵犯,违反了被告人的隐私权、尊严权和自由权。

2. 误导司法:刑讯逼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由于嫌犯受到拷打、虐待等非正当手段,被迫供认冤罪,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定罪。

3. 破坏公信力:刑讯逼供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使人民的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大打折扣。

然而,尽管刑讯逼供问题广受诟病,但在某些地区和一些极端情况下,刑讯逼供仍然存在。

因为一些意识落后、法治观念不健全或者其他人为原因,一些国家或地区仍然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来获取证据,这就需要强化刑讯逼供问题的法律制约。

三、法律对刑讯逼供问题的制约1. 国内法律制约:在现代法治社会,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例如,中国刑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暴力、威胁、欺骗等不正当方法取得口供或者证人证言。

”这一法律规定为打击刑讯逼供提供了依据。

2. 国际法制约:国际人权法也对刑讯逼供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受酷刑,不受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

”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法院也将刑讯逼供作为认定证据的不可靠因素,加强了对刑讯逼供的打击力度。

四、预防刑讯逼供问题的对策1. 法律教育: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确保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刑讯逼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内容提要】刑讯逼供是一种野蛮的取证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却时有发生。

刑讯逼供违反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法律规定,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后果严重。

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法律体制等原因。

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刑讯逼供,必须针对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方能奏效。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对策非法证据无罪推定【正文】一、刑讯逼供的现状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

如: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民警在审讯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时,竟将其裸体反铐,用电棒电击其阴茎,致其疼痛昏死。

肖阴茎被击伤后做了手术,但排尿困难,构成轻伤。

办案民警为防暴行败露,还恐吓他不准举报。

据调查,肖被施暴后关在株洲市第二看守所一个多月都无他人知晓此事,直到2003年4月11日,肖受伤的阴茎部位因发炎溃烂不堪,疼痛难忍,被迫向看守所民警要消炎药时,此事才露出端倪。

看守所民警见事态严重,马上将情况反映至株洲市荷塘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

荷塘区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着手调查此事,并于4月26日出具了一份《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肖被施暴一事才真相大白。

①1996年2月,河南叶县发生一起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迅即“破案”。

6 名无辜者被抓,2 人因不堪忍受审讯人员采用三角带、木棍、皮带、电警棍以及手摇电话的电击,只好按审讯人员的意图招供。

“人证”、“物证”俱在,冤案遂成铁案。

辩护律师据理力争,真凶突然现出原形,才把这些无辜平民从死亡线上拉回来。

②1998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某县公安派出所将涉嫌盗窃的一对夫妇抓获,稍后将女人放出,继续审讯其夫。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及法律对策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我们在查找其产生的原因的同时也要从根本上铲除这一毒瘤。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刑讯逼供这一陋习终将消失。

标签:刑讯逼供;口供;沉默权;刑事诉讼1 刑讯逼供的概念及其危害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所谓“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

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不准睡眠等。

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让公安司法人员所期待的口供。

由于目前有些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导致刑讯逼供长期存在,其危害性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确写进了《宪法》同时还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罪行法定基本原则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

然而,在执法中,有的公安司法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或将其双手长时间吊铐,或采用绳索捆绑,或拳打脚踢……刑讯逼供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因为刑讯逼供行为常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身体造成某种损害,严重的还可以致人伤残甚至死亡,如果发生这种结果,不仅要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又严重地损害了公安司法人员的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刑讯逼供是指严重侵犯人权的一种手段,是指警方通过施加各种酷刑、虐待和威胁等手段对嫌疑人进行讯问,使其强制认罪。

它不仅是对人身自由和尊严的极大侵犯,也会导致司法错误和不公正的结果。

在世界范围内,刑讯逼供已经成为公认的违反人权的现象。

本文将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以及应对策略进行阐述。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1. 侵害人权:刑讯逼供是对被讯问者人身自由和尊严的双重侵犯。

被讯问者面临肉体、精神甚至性侵犯等多种形式的虐待,这不仅会造成创伤和伤害,更会对其身心健康和精神世界产生严重影响。

2. 误导司法:刑讯逼供易导致的司法错误和不公正,不仅伤害被讯问者,更会随之影响到整个司法体系。

如果误判发生,还将造成无辜者被迫承认罪名、审判强迫有罪、法律裁判不公等问题。

3. 损害社会形象:刑讯逼供不仅有损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更会损害整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声誉,在国际人权组织和国际社会中也容易引起强烈反响。

二、应对策略1. 加强警务培训:警务部门应引入更多以人权为基础的培训教育,提高信仰人权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具体执行人权的技能,从而为警察和法律工作者提供更好的法律、道德、伦理支持。

2. 建立执法规范:各级法律部门必须明确和遵守行为规范、伦理标准和修身自律的制度和标准,以保护嫌疑人的人权。

在司法过程中,应相应采取各种手段,如推行录音录像和尽量减少询问时间,以及确定仅对涉及极端犯罪等极其特殊情况适当使用。

3. 加强监督机制:有监督机构需要建立及时、有效的监控、监督和反馈机构,以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并为被讯问者提供保护机制。

各级监督机关应制定相应制度和标准,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及时揭示、纠正和惩治违法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是对人权的一种侵害,也是整个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阻碍。

因此,应加强相关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减少刑讯逼供的现象,保护嫌疑人和被讯问者的人权和司法公正。

同时,也可以通过德育、道德教育等方面来提高公民自我保护能力,共同呼吁建立法治社会,建立文明社会。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进行折磨和摧残,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深刻历史原因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基本实行的是“口供决狱”的诉讼制度,认为犯供至关紧要。

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权力,对待革命者大肆采取刑讯手段。

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思想依旧存在。

2、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后果,但却有利于快速破案;三是“口供论”,认为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

3、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一些案件的认识存在不合逻辑的观念,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当不能如愿破案时,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

4、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证据规则,但是审判时仍然会以口供为中心,将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

(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这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期间,不仅与亲属、律师无法见面,就是检察机关也无法对此进行现场监督。

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

(3)对刑讯逼供的处罚不力。

对有刑讯逼供现象的人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有的领导甚至认为刑讯逼供是因工作需要,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5、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国家给予司法机关可支配资源相对有限。

由于刑事案件任务重,公安机关侦察人员数量又较少,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在人少、案多、任务重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因急于完成任务,在办案时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逼取口供。

论刑讯逼供及其原因及对策的开题报告

论刑讯逼供及其原因及对策的开题报告

论刑讯逼供及其原因及对策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刑讯逼供是指刑讯手段(如酷刑、暴力等)来迫使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

因为刑讯逼供剥夺了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导致错误认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刑讯逼供是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中国也不例外。

虽然我国刑法已经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在一些地区和案件中,刑讯逼供问题仍然较为突出和普遍。

因此,对刑讯逼供的研究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解决刑讯逼供问题。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刑讯逼供的原因、影响以及应对措施,以期为减少刑讯逼供问题提供指导和参考。

三、研究方法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从多角度对刑讯逼供进行研究。

四、研究内容1. 刑讯逼供的概念、种类和法律规定2. 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1)司法体制不健全、审判失据(2)刑讯逼供的经济和政治背景(3)审判人员的意识和素质问题3. 刑讯逼供的影响分析(1)人权和合法权利受损(2)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3)错误定罪率上升4. 刑讯逼供的对策措施(1)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2)严格落实刑讯逼供禁止规定(3)建立完善的证据保障体系(4)加强检察机关和辩护律师的监督和参与5. 案例分析:刑讯逼供问题的调查、揭露和处理五、研究预期成果本文将从刑讯逼供的定义、原因和影响入手,深入分析和探讨刑讯逼供问题,给出刑讯逼供问题的应对措施,并通过案例分析方式全面解析可行的实践方法。

本文研究成果有望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为预防和打击刑讯逼供问题发挥积极作用。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钟奕摘要:回溯历史,刑讯逼供的现象都一直存在,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刑讯逼供都是合法存在的,虽然立法者深知历代治狱之冤滥,概出于酷吏刑讯之肆虐,并对之表示深恶痛绝,但是他们又感到舍此而别无他途,认为“拷囚乃不得己之事”,对之恋恋不舍。

因而采取禁一面而开一面的含混态度,如此并不是真正禁止,只不过是期望有所限制而已。

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有制度的原因,以及许多其他原因。

而公安、司法机关应从刑讯逼供的本质原因入手,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提出预防其的相应对策。

近年来,中国的经济、文化、人权、法制等多方面实现了飞速发展,使刑讯逼供这一现象,得以有效的改变,正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尤其是去年,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推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越来越被立法者所重视,新增了不少条款以预防和惩罚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和实施者。

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刑讯逼供将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彻底消逝。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产生原因预防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①或者变相肉刑②,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刑讯逼供罪、暴①肉刑是指直接作用于认得身体上,摧残人的肉体的拷问或制裁方法。

具体方法有两种类型:一是行为人用自己身体的某一部位摧残被害人,如手打、拳击、脚踢、肘撞、膝顶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②变相肉刑是指除肉刑之外的其他肉刑摧残或者精神折磨的方法。

与肉刑不同的是变相肉刑是间接作用于人的身体,如日晒、雨淋、冻饿、罚站、不让休息的“车轮战”等。

详见《刑法学》第二十二章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十条力取证罪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当前,刑讯逼供已经成为我国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

从近年来新闻媒体不断曝光出来的骇人听闻的刑讯逼供案件来看,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确实还存在不少的刑讯逼供现象,严重妨碍了现代司法文明的进程,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也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实现蒙上了一层阴影,影响了法律权威的树立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等部门三令五申地发文严禁刑讯逼供,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但是在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

那么在我国刑讯逼供如此难以根绝其根源何在?它又有什么危害呢?为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我们又要采取哪些措施呢?[关键词]刑讯逼供,概念特征,产生根源,社会危害,防范措施[正文]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和特征1、刑讯逼供的概念2、刑讯逼供的特征(1)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2)刑讯逼供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刑讯逼供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迫供认犯罪的行为(4)刑讯逼供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迫供认犯罪的行为(5)刑讯逼供的对象是司法者认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二、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1、刑讯逼供产生的历史根源任何一种社会现象的产生都不是偶然的,不是静止的仅存在于现代社会当中,而是存在于整个历史发展的长河之中,刑讯逼供也不例外。

2、刑讯逼供产生的现实根源(1)证据制度的不完善(2)警力严重不足,侦查设备、技术跟不上办案的发展需要(3)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4)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5)“无罪推定”原则的不确立3、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1)司法实践中的错误认识(2)“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3)部分办案人员个人政治业务素质低,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三、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1、刑讯逼供损害司法公正2、刑讯逼供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国家的法制基础3、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人权,容易造成冤假错案4、刑讯逼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5、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现实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四、刑讯逼供的防范对策1、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2、加强执法监督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关键3、加强执法售货员的法制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是减少刑讯逼供行为发生的根本。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防范对策摘要:目前在我国,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及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刑讯逼供还在刑事诉讼中大量存在着,有必要通过提高司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及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来预防和减少它。

关键词:刑讯逼供产生原因防范对策刑讯逼供是以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一种非法行为,刑讯逼供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所禁止的行为。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也禁止刑讯逼供,但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而且出现高发态势。

刑讯逼供逼极易造成冤假错案,而且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刑事诉讼价值,因此如何遏制刑讯逼供现象一直是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试图从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入手,分析我国现阶段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从而探讨防范对策。

一、我国现阶段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分析(一)受封建社会被追诉者的客体地位思想的影响在封建社会纠问式诉讼模式下,被追诉者处于客体的地位,基本无什么权利可言,这种思想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理念。

新中国成立之初,受”左”的思想地影响,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将被追诉人当作阶级敌人对待,无视法律,被追诉人实质是处于诉讼客体地位,无什么权利可言,因此刑讯逼供盛行。

直至目前,这种遗毒仍影响着我国司法人员的观念。

加之部分司法人员法律素质低下,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及法治思想的训练,没有领会法治的实质精神,也没有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权力意识至上,认为自己是代表着国家司法权,在刑事侦查无视法律规定,漠视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为了取得口供刑讯逼供。

还有随着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及犯罪行为的智能化,侦查破案的难度也在逐渐加大,侦查人不去从侦查谋略、取证技巧上寻求突破,而习惯于运用各种各样的刑讯逼供手段获取口供。

(二)沉默权的缺位给刑讯逼供留下了可钻的空子沉默权可以说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我国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但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被追诉者的沉默权,这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为司法人员刑讯逼供留下了可钻的空子。

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存在原因防范对策论文

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存在原因防范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原因及防范对策【摘要】最近开庭审理的谢亚龙案,因谢亚龙数次翻供引起社会关注。

谢亚龙称受到刑讯逼供而做了有罪供述。

我国的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现状又一次引起广泛讨论。

本文试对我国刑讯逼供现象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刑诉法的修改简要阐述防范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有罪推定沉默权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近十年来,赵作海案、杜培武案、聂树斌案等不断被媒体曝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来一些司法解释及规定,用于防范刑讯逼供。

虽然如此,刑讯逼供现象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一、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刑讯逼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

概括起来主要有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及制度原因。

(一)历史原因我国的封建社会制度延续了两千多年,封建文化与封建思想对整个民族文化以及社会制度的构建有巨大的影响。

封建社会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模式,证据制度为法定证据制度。

国家机关主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证据之王,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尽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也是不能定罪的。

因此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侦查与审判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所以刑讯逼供有着悠久的历史,对现代社会侦查人员办案有负面影响。

(二)社会原因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一直到现在,我国处于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

在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出现、冲突加剧,犯罪率不断升高。

为了打击与控制犯罪,政府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手段。

人民痛恨犯罪,且没有得到及时的思想引导,有罪推定的思想泛滥。

社会转型时期的政策与法律制度都不能尽快适应社会的变化,难免出现一些与社会进步背道而驰的现象,刑讯逼供便是如此。

(三)制度原因刑诉法修订之前并未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司法实践当中当然也并未遵从这一原则。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我国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刑讯逼供是指当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为使嫌疑人供认实情,采用肉体上的强制手段,使其在不经过司法程序审查,未经过法官开庭审判而直接作出判决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产生主要是源于以下几点原因:1. 手段上的简单暴力在一些被加害者身上,仅仅一些简单的肢体折磨,便足以逼使被害人供出真相。

然而这种物理上的虐待是非常不人性化的。

尽管它可能让人对案情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但这完全是以被害者的权益为代价的。

2. 牵扯到高额奖金有一些公安这样的单位,会给予追捕“全职做底”的民警或刑警,为摆脱工作无效的“压力”,提供了一个挣高额奖金、升职加薪的方式。

在确保自己的“成功”时,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许多种方法,包括刑讯逼供,来获得所期望的人均破案数,以达到达到额外奖金的目的。

3. 导致不公正的司法在一些未经法官审查的情况下,判刑是不合法的。

刑讯逼供产生的后果是,被害人会在被逼供的同时接受不公正的审判。

这样的审判是不合规的,不遵守法定程序。

在不公正的司法下,案件结果可能不是基于事实的真相,而是建立在被逼供的供词之上。

为避免这种事情的出现,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对策:1. 强调司法程序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通过教育公众,以及提供更为严格的法治教育,来增强公众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这可以有效地使公众在面临权益被侵犯时不会轻易地接受任何形式的暴力。

2. 采取科技手段政府可以采取更多的高科技手段来收集证据,以支持调查。

这些证据来自公共网络和公众记录,以及现代刑侦设备的利用,可以提供有力证据,更好地维护了公众的权益。

3. 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惩罚对于使用刑讯逼供的公安人员,在得到证实之后,应该严惩不贷,使用更高级别的惩罚,例如开除、判刑等来制止此类违规行为。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很好地享有法律权利和司法公正。

4.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必须确保执法人员拥有积极的职业道德,并理解他们应经常保持适当的平衡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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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讯逼供严重损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

在我国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刑讯逼供的案例仍然时有发生,给法制建设带来了消极影响,极大降低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执法机关的威信。

刑讯逼供是因为传统证据制度下口供至上所致;侦查人员技术低下,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对刑讯逼供的打击力度不够;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权。

针对这些原因,提出遏制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素质教育,提高国家日常监控水平。

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现象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关键词:刑讯逼供证据素质沉默权刑讯逼供现象是个古老又新颖的问题。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管是中国或者国外,刑讯逼供都曾是重要的刑侦审讯手段和工具。

在进入到近现代后,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权意识的觉醒,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加强,刑讯逼供被要求退出司法舞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刑法》第247条都明确禁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刑讯逼供现象禁而不绝,像一个幽灵飘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近年来,随着政务公开的深入,和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加强,这类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批露。

刑讯逼供既对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对社会公众和司法公正、司法权威进行践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一、刑讯逼供的现状在我国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刑讯逼供的案例仍然时有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刘斌教授一直在注意收集和研究中国的冤假错案,他主编的《二十世纪末中国的冤假错案》一书中的众多案例,以及近年来爆光的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河南胥敬祥“抢劫、盗窃”案、河南郝金安“抢劫杀人”案、河北徐计彬“强奸”案、浙江张辉、张高平“强奸致死案”、甘肃李天荣“诈骗”案、山东陈世江“故意杀人”1等等,都可见刑讯逼供的影子,致使众多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给法制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消极影响,极大降低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执法机关的威信,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刑讯逼供的现象不仅广泛存在,而且手段越来越高科技化及隐蔽化,使受害人在遭受刑讯逼供后,很难取证,难以通过法律渠道有效维权。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的危害巨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刑讯逼供可能造成冤案、错案、积案、疑案。

刑讯逼供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遭受种种痛苦,最后不得不承认一些虚假的罪行,以换取片刻的自我保全。

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犯罪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是导致错案冤案的主要原1吴丽榕:《近年来全国已发现冤假错案42件》,人民论坛网河南频道,2013-06-25。

因。

钱钟书先生在谴责刑讯逼供时曾引用古罗马人巧妙的说法:“严刑之下,能忍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

2刑讯逼供容易造成积案、疑案。

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时,往往把精力用于对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围绕口供花费过多的时间,耽误了收集其他证据的有利时机。

使有些证据因为时间久而灭失,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

即使勉强得到一些口供,也会因为案件其他证据不足而口供时而不一,使得案件扑朔迷离,造成解不了的积案,或者难以认定和处理的疑案。

(二)刑讯逼供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刑讯逼供严重损害程序公正。

现代意义的司法公正不仅要通过结果实现,更要通过诉讼程序本身实现,刑讯逼供是以违法治违法,即使结果符合客观真实,但由于破坏了刑事程序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社会民众也对司法的合法性产生怀疑,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

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滥用司法权,直接有损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其危害性是潜在的,也是很严重的。

(三)刑讯逼供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利都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受到刑讯的嫌疑人有的根本是无辜的,刑讯逼供使其身心遭受到重创,甚至断送了一个人的生命或一生幸福;另一类受到刑讯的犯罪嫌疑人虽最后被证实有罪,但他应当承担的也仅仅是审判机关决定的与其罪行相识应的刑罚。

超越法律规定的法外施刑,无疑是侵害了嫌疑人的人权。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刑事诉讼法也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刑法也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

所以,刑讯逼供是对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

三、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刑讯逼供就像一种“顽疾”,自封建社会产生、蔓延以来,给司法制度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后果。

综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贺卫方,《超越比例牛斯山》,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一)刑讯逼供是我国传统证据制度的产物中国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则在周代已有规定,刑讯成为合理的审案手段。

到了秦朝刑讯已相当盛行,并已从法律上确立了刑讯逼供,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封诊式·治狱》中规定:“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

”3。

汉承秦制,对刑讯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如关于刑具规格、适用情况等。

唐代将刑讯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对受刑人等级、受刑时机、受刑部位、拷囚次数和拷囚工具等都形成制度化规定。

宋明清时期,刑讯逼供进一步发展。

即使在建国后,虽然我国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但由于长期以来革命斗争生活中“左”的思想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被认为是阶级敌人,刑事诉讼更被认为是阶级斗争,对敌人应该“无情打击”,而刑讯逼供当然就成为用来表明阶级立场、表达对“敌人的恨”、“对党和人民的忠诚”的最好方式。

因此,中国历史上三次“左倾”思想严重泛滥的时候,也是刑讯泛滥的三次高峰4。

其遗毒一直流传至今。

(二)刑讯逼供法律制度建设的不健全我国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有权拒绝陈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做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

而在我国,不仅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还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一规定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给了侦查人员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其预断交代的权力。

因为判断回答是否如实的权力是由侦查人员掌握的,一旦他们认为回答不合其预断,就难免进行刑讯逼供以获得他们预期的口供。

无罪推定原则不明确。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原则,其含义是:个人在没有被依法证实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

既然是无罪的,侦察机关当然无权对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对此,贝卡利亚进行过精辟的论3卞建林《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陈永梅,赵涛.刑讯逼供理性批判与制度改革[J].政法学刊.2004(3):59-61。

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称之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公民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如果犯罪不是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实。

”5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度在许多方面已经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可是却没有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致使被烂用刑讯逼供。

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里涉及了非法证据的取得问题,但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应该排除却没有明确规定。

“由此导致了立法上严禁刑讯逼供,而司法上却屡禁不止的局面。

”6(三)法律监督制度缺失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还不健全,侦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处于不公开与无法监督的状态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到刑讯很难得到证据证明,这在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存在提供了有利条件。

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其监督仍存在着监督不充分,消极监督,被动监督的现象,从而无法有效的限制侦查权利,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更是无能为力。

其他掌握监督权的机关或部门也存在着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督权的现象,对刑讯逼供责任人放任姑息,纵容,客观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的风气。

(四)责任追究制度和制裁机制缺失我国尚没有建立其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制裁机制。

尽管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而且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按伤害罪、杀人罪定罪处罚,但在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被以该条追究刑事责任的个案少之又少。

在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降低侦查成本,从重从快打击犯罪,5 [意]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6陈光中主编《沉默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320页。

在办案程序上往往对刑讯逼供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变相开绿灯。

即使个别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却仍然能保留公职身份等等。

正是这种机制上的缺陷,助长了刑讯逼供发生的可能性。

(五)侦查设备、技术水平低下,缺乏职业道德责任在实践中,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秘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技术装备、人员素质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无法获得破案所必需的证据。

迫于上级督办、社会舆论、内部办案业绩考评等压力,“刑讯逼供”破案就成为一条捷径。

同时也不能排除有极少数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私利,如个人报复、取得非法所得,往往需要制造假案、冤案,刑讯逼供是其重要的手段。

另根据吴丹红教授的研究,警察角色的正义性、警察在审讯过程中要把握主动性和有力地位的情境,以及社会对黑恶势力的仇视和对警察的信任与容忍等,也是刑讯逼供现象长期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

7四、刑讯逼供的应对措施刑讯逼供的存在固然有其不容忽视的因素,刑讯逼供所侵犯的已经不只是少数人的权利,而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根基。

在人类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进而影响依法治国的严重障碍,到了非消除不可的时候了。

然而,刑事诉讼如何才能既不放过一个犯罪分子,使其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使受害者及时得到合理的司法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呢?以下几项对策,以期使刑讯逼供现象得到有遏制(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首先完善证据规则,排除刑讯逼供得来的非法证据。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54-58条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规定,而且这些规定直接吸收了《排除非7吴丹红,《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互联网文章。

法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

在针对刑讯逼供问题推出的组合拳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因为取证手段侵犯了被追诉人的宪法性权利,所以,侦查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程序性制裁后果,即刑讯所得供述必须被排除于法庭之外,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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