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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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尊严,防止乱施处罚和其他问题的发生,加大重大行政处罚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处罚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依据行政执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机构设在办公室,主要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资料的整理、归档备案工作和承办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有关事宜。
第三条凡我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负责承办的机关业务单位和经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必须在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7日内报送一式3份交备案机构备案。
第四条需提供的书面材料
l、涉案案件的基本情况;
2、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
3、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
4、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处理意见;
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行政处罚决定;
7、对重大行政处罚有关的会议记录。
第五条备案手续的办理: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登记制。凡交办公室备案前,必须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做到谁办理备案谁负责。
第六条做好与备案有关事项。
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法律学习,将法律学习摆上重要日程,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注重提高自身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专家讲座辅导、集中研讨、交流学习体会等方式进行。
四、局办公室负责拟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学习法律计划实施方案,报局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三条创新管理方式,解决行政执行中的执法扰民以及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等问题,提高履行职能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
第四条完善各种行政监督制度,形成监督合力,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和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承诺措施,言而有信,不断提高信用服务水平。
第六条根据任务分工,成立工作班子,明确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具体落实政府信用建设的各项措施;对信用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信用信息记录整理归档,作为公务员考核依据之一,保存期为2年。
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行政许可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有效实施行政执法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各项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年龄在18至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属于行政管理机关在编人员并从事发展和改革管理工作一年以上,年度的公务员考核合格。
4.熟悉发展和改革部门行政执法所依据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和必需的知识。
5.通过市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资格考试。
第三条: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的管理
1.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统一负责。
2.市发展和改革局定期对行政许可执法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执法行为规范等;行政许可执法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能少于40学时。
3.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参加进行全市的发展和改革执法检查。
第四条: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的职责
1.监督本市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举报,提供监督信息。
2.协助调查,收集证据,参与违法案件查处。
3.定期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行为。
4.积极参加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和法律、法规培训。
5.认真完成局里交办的任务,定期汇报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的奖励
1.市发展和改革局每年对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评比,对在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
2.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制止重大的冒充专利行为或者协助查处冒充行为有功的单位或执法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行政许可执法人员的处罚
行政许可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行政许可执法资格:
1.不履行职责,没有完成交办的任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执法中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不遵守执法人员工作纪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执法工作的。
第七条: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由市政府统一发放的“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行政许可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素质,维护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违法责任,是指发展和改革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因其职务行为故意或过失侵犯了国家利益或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行政、民事或赔偿等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和批评、教育改正的原则。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应当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过错的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可同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涉及赔偿的,视具体情况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对本局职务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裁决为错案、行政诉讼最终判决为败诉、执法相对人投诉的事件,由局领导指定2人以上,对事件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在调查终结后7日内向局领导提交调查报告。对调查的事件,其行政执法人员确有违法责任的,应该在调查报告中提出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同时报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局领导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该及时召集监察、法制和人事机构,以及相关科室的负责人,认真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局领导经过充分合议后作出处分或免予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