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江苏苏北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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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农林厅•【公布日期】2006.05.15•【字号】苏财社[2006]50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农林厅、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苏卫基妇〔2006〕10号苏财社〔2006〕50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农业(林)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2003年试点以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也为加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积累了经验。

根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要求,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农民健康问题,已将农民健康工程纳入重点推进的农村新五件实事范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006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以县为单位苏南地区达到90%以上,苏中、苏北地区达到88%以上。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扬府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发〔2017〕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扬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有序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整合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管理体制和制度,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2017年6月底前,市本级、各县(市、区)完成管理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从2018年起,全市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市县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两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有序整合,平稳衔接。

遵循城乡统筹、平稳过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路径,先整合职能、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后整合制度政策。

妥善处理整合过程中涉及的体制、制度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结算不受影响。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省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个人自愿交纳、集体扶持、各级政府补助及社会捐助等多方筹集,用于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第五条基金纳入财政部门开设的“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二章基金预算第六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第八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合作医疗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按编制预算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主管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执行。

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主管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扬州苏北新农合住院报销流程

扬州苏北新农合住院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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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立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医联体)并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意见(试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立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医联体)并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意见(试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建立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医联体)并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0•【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市政府关于支持建立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医联体)并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关于“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陈竺副委员长视察我市卫生工作时提出的“大力推进分级诊疗,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等工作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关于“发挥大医院龙头作用,以技术、人才、管理、利益为纽带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建立有利于分级诊疗的政策体系”的部署,市政府决定以苏北人民医院为龙头建立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医联体)(以下简称“集团”),推进分级诊疗,并明确以下政策意见:一、组建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医联体)。

集团以紧密协作为主题、技术为纽带、人才为核心、网络为支撑、服务为宗旨,通过人才资源共享、信息资源共享和医疗设备资源共享,实现集团内部医院管理水平提升、人才技术能力提升和患者满意度提升。

集团以苏北人民医院为龙头,首批成员单位包括高邮市人民医院、仪征市人民医院等2家县级医院,高邮市临泽、三垛、送桥、车逻,仪征市大仪、新集、月塘,广陵区头桥、汤汪,邗江区方巷等10家区域医疗卫生中心,今后经评估认证可增加新的成员单位。

集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牵头医院(苏北人民医院)负责制,理事长由苏北人民医院院长兼任;增加苏北人民医院1个副院长职位用于配备1名专职副理事长。

集团办公室设在苏北人民医院,由该院在已有编制内调剂人员负责做好集团的质量控制、运营管理等日常工作。

集团组建工作在2015年4月完成。

江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苏北人民医院

江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苏北人民医院

江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苏北人民医院随着中国农村医疗体制改革的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为了解决农民医疗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作为江都地区农村医疗管理的重点医院之一,苏北人民医院积极响应并全力支持这一政策,努力为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为了更好地履行医院的职责,江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被引入并实施。

江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医疗资源的整合和统筹,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

首先,该办法强调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以农民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为农民提供合理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其次,该办法规定了合作医疗的范围和保障条件,确保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医疗保障的有效实施。

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合作医疗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医院提供了有效的管理依据和操作指南。

苏北人民医院积极参与了制定江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过程,并将其落实到医院的日常运行中。

首先,医院加大了对农民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传达合作医疗的政策内容和保障范围,让农民了解并参与其中。

其次,医院优化了医疗服务流程,缩短了农民就医时间,提高了就医效率。

同时,医院还健全了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建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定期对合作医疗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医疗保障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江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大大增加,医疗保障范围得到扩大,农民享受到更多的医疗福利。

其次,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得到提高,医生和护士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得到加强,医疗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此外,合作医疗的实施还极大地推动了医院的发展和改进,促进了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利用。

然而,江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解决。

首先,农民对合作医疗的认知度和参与意识仍然较低,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了解和信任度。

其次,医院在实施合作医疗过程中遇到了一些运行困难,如医保支付和结算等问题,需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解决。

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医疗服务的不断进步,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以下称为“新农合”)已成为中国农村地区实现医疗保障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做好新农合的规范管理工作,保障群众的医疗权益,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提高,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是指由农民集资、政府资助的一种乡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用于解决农民医疗的基本需求。

第三条本规章的执行机构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规章所称“农民”是指参加新农合的本村户籍的农村居民和流动外来农民工。

第二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第五条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是新农合的主管机构,负责制订新农合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统筹协调新农合工作的开展,加强新农合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农合的管理机构,由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挂牌管理,承担购买医疗服务的职责,负责新农合的日常管理和农民户籍认定、费用核算、医疗服务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新农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职责,加强监督和保障,确保新农合的资金安全和医疗便利性。

第三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第八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农村户籍或者符合流动人员参加条件的流动外来工;(二)已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三)身体健康;(四)缴纳合法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或者其他税费(适用于适龄儿童)。

第九条新农合参保人员包括以下几类:(一)常住的农民、离退休老干部、老年人、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和低保家庭等);(二)非农业户口的流动外来工;(三)在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医疗保险的农民及其家属。

第四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第十条新农合的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投资、农民集资、医疗机构服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对新农合的财政投入,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制度目的:为提高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水平,规范医保新农合管理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制定本制度。

制度范围:适用于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

制定程序:制定本制度应遵循以下程序:1.成立制度编写小组,确定制度编写任务、起草计划和工作分工。

2.对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现状进行调研与分析,明确制度内容。

3.起草制度,由小组成员逐条审核,形成草案。

4.对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形成定稿。

5.定稿后审批、签署并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制度内容:一、制度名称: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二、制度范围:适用于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

三、制度目的:为提高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水平,规范医保新农合管理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四、责任主体:1. 医院负责人:对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负总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并对未执行的情况进行问责。

2. 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对新农合和医保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报告。

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医院人员的合同管理、工资福利等方面,确保医生、护士及其他医护人员的工作满意度。

五、执行程序:1. 接待和登记医保新农合患者。

2. 签订医疗服务合同。

3. 给予按规定享受医保新农合待遇的患者实施正确的医疗行为。

4. 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医疗权益。

5. 根据医保新农合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报销和结算医药费用。

六、责任追究:对医院故意违反本制度的人,应根据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违反制度行为的严重性,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包括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同时,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江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苏北人民医院

江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苏北人民医院

江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苏北人民医院江都市农村合作医疗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推进这一制度的发展,在江都市苏北人民医院正式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暂行办法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江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旨在全面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机制,并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

该暂行办法适用于苏北人民医院所在地农村地区的居民。

二、参保范围1. 农村户籍人口:具有江都市农村户口的人员,包括农民工。

2. 外来人口:在江都市农村地区有固定居住地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人员,可以在苏北人民医院参保。

三、参保方式1. 自愿参加: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缴纳相应费用。

2. 行政村集体参加:行政村居民由行政村集体统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集体缴费。

四、保障内容1. 基本医疗保障:符合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苏北人民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

2. 大病医疗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规定享受苏北人民医院提供的大病医疗保障。

具体保障范围和报销比例将根据政府规定进行调整。

五、费用与支付1. 参保费用:参保人员根据政府规定支付相应的参保费用。

2. 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后,个人需支付规定的自负比例。

六、医疗服务管理1. 医保结算:苏北人民医院将通过与政府共享电子医保数据来实现医保结算的全流程电子化。

2. 医保监控:苏北人民医院将与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服务中的问题。

七、权益保障与监督1. 投诉处理:参保人员对苏北人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有任何问题可以进行投诉,医院将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2. 监督机制:政府将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附则本暂行办法还包括有关保密、奖励和惩罚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规定将由江都市政府根据需要制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村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村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村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苏卫农卫[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村卫生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苏卫农卫﹝2011﹞19号)各市卫生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以来,村卫生室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随着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有些地区在新农合管理方面也暴露出许多薄弱环节,需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有效防范措施。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确保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和安全,现就加强村卫生室新农合服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就医补偿重点环节的管理。

参合人员须凭合作医疗证卡等有效证件就医,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要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以及合作医疗证卡的有效性。

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应使用统一格式的门诊日志、处方笺和收费票据,做到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发票,实名登记所有就医人员的诊疗信息。

建立参合人员就医补偿签名确认制度,参合人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及补偿明细单据须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名认可后方可申报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二、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

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应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范围,强化乡镇卫生院对其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要重点加强对定点村卫生室药品、财务的管理,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药品进销存登记制度,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备,严禁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应按时上缴乡镇卫生院,防止“坐收坐支”情况的发生。

三、建立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村卫生室统一的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要全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范本尊敬的上级领导:根据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我们做了一份范文如下: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条:为了合理管理医院医保新农合工作,规范操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组织协调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负责人应确保医保新农合个人缴费及医保退休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等事项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参照相关要求,负责医保新农合的日常工作,包括新农合定点医院的申报、考核等。

第五条: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建立健全新农合缴费人员的档案,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第六条: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及时与地方农合、医保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医保新农合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八条: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加强对医保新农合政策学习,掌握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员工操作规范,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

第十条: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加强与患者的沟通,解答患者的疑问,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定期对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中途如需要修改,应征得领导同意,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特此制定。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负责人:_________时间:_________以上是一份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此致敬礼。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0.21•【字号】苏卫农卫[2008]7号•【施行日期】200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农卫〔2008〕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6〕453号)和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为提高全省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水平,保障和推进全省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

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由省、市、县三级信息系统组成,是建设中的国家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规范(2008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国家规范”),结合江苏实际,为提高全省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化建设水平、加快实施步伐,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方便农民受益、更好地服务基层,以信息化不断促进全省新农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全省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在省内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建立计算机网络联接,实现互联互通,建设与我省新农合制度发展相适应、较为完备高效规范的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新农合信息的全省集中统一管理,努力促进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与区域卫生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11.14•【字号】苏卫基妇[2003]25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的通知(苏卫基妇〔2003〕25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的有关规定,本着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避免浪费的原则,我厅在征求各地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药物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制定《基本药物目录》是贯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适度”原则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科学合理确定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规范农村合作医疗运作、维护广大参保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基本药物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基本药物目录》适用于乡镇及乡镇以上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分县、乡两个类别管理。

各地在执行《基本药物目录》时可以县为单位,根据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和农民医药消费特点,在15%的比例范围内对《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数量作适当增减,作为地方报销用的药物目录。

各地调整后的药物目录须报省卫生厅备案。

村卫生室的药物目录,我厅将另行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治疗并使用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报销;除急救、抢救等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未纳入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不予报销。

办理转诊手续后的参保对象接受非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报销药物目录执行,也可由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另作规定。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外就医审核管理的指导意见-苏卫农卫[2010]5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外就医审核管理的指导意见-苏卫农卫[2010]5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外就医审核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外就医审核管理的指导意见(苏卫农卫〔2010〕5号)各市卫生局: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转外就医,是建立分级诊疗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新农合基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新农合转外就医审核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新农合转外就医是指参合人员在统筹地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由于当地医疗技术水平限制或病情发展需要,按照规范程序办理转诊手续,转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救治的过程。

二、对于需转外就医的参合人员,须经统筹地区合管委确定的、代表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经治医生出具《新农合转外就医意见书》,医疗单位医务(教)科审核盖章后,到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转诊登记备案。

转外就医意见书上要有经治医生的签名并注明患者基本病情、诊疗情况和转诊意见。

三、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向批准转外就医的参合人员履行告知义务,提供《新农合转外就医告知书》,介绍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选择范围、报销材料目录清单、结报流程、补偿范围和比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事项,接受参合人员的咨询。

四、有权出具《新农合转外就医意见书》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医生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规则,以及《新农合转外就医意见书》、《新农合转外就医告知书》的格式,由统筹地区合管委统一规定。

建立严格的转诊管理考核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办理转诊手续的机构和人员建立退出机制,严肃工作纪律。

五、对于不建议转外就医、但参合方有明显异议的,参合方可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申诉,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协调处理。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扬府办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七日扬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6-2020年)根据《扬州市区域卫生规划(2001-2010年)》、《扬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卫生资源分布状况,从满足城乡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出发,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划是扬州市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医疗资源配置和市区医疗机构设置的重要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规划区域内设置医疗机构应遵守本规划的规定。

第二条规划目的、范围和期限目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维护公平有序的医疗秩序,为全市城乡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范围:本规划涉及的医疗卫生资源为全市范围内各种所有制的医疗卫生资源,包括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兴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医疗卫生资源,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医疗卫生资源。

期限:2005年为规划基准年;近期:至2010年;中期:至2015年;远期:至2020年。

第三条规划原则1、协调发展的原则。

以城市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正确处理控制与发展的关系,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重点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2、资源整合的原则。

以需求为依据,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医疗需求,对现有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整合,实现合理配置,不再以扩大医院规模的方式扩大服务,积极引导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城市和农村社区。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草案)》于2010年11月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将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

为了更好地修改完善条例草案,现将条例草案文本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筹资方式,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惠民、保障有效的原则,坚持民主管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机制。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筹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表等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筹资和宣传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乡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乡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乡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5•【字号】扬府办发[2011]155号•【施行日期】2011.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城乡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城乡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扬州市城乡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方案城乡医疗急救网络体系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深入调研、论证,并参照有关规定,现制定扬州市城乡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方案,内容如下。

一、建设目标“十二五”期间,建成市急救中心、县级医疗急救分站、乡镇医疗急救点,以及相关医院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急救网络,形成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统一管理、快速可及的“15公里半径医疗急救圈”,力争城市8分钟以内,农村15分钟内实现急危重病人院前急救、转运、院内急救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的“无缝救治”。

二、网络构成全市城乡医疗急救网络体系分三级。

一级:市医疗急救中心1个;二级:城市医疗急救分站7个(其中市区3个、县市4个);三级:医疗急救点16个(其中城市5个、新增农村医疗急救点11个),见附件1。

扬州城区:市医疗急救中心,下设苏北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省武警总队医院3个医疗急救分站和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区分院、市中医院、友好医院、东方医院及邗江区李典医院等5个医疗急救点。

各医疗急救分站和医疗急救点主要负责市区范围医疗急救与转运任务以及承担市区以外较大医疗急救与转运任务。

县(市)城区:依托县(市)人民医院,设宝应、高邮、江都、仪征等4个医疗急救分站,负责县(市)城区范围医疗急救与转运任务,同时承担县(市)范围内城区以外的较大医疗急救与转运任务。

宿迁市202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范文

宿迁市202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范文

泗洪县202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方法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基本原则: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社会资助、政府扶持;基金管理实行市区统筹和县统筹;基金运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运作过程坚持公开、公允、公正。

(二)工作目标:新农合人口覆盖率接着保持98%以上,其中救助对象人口覆盖率达100%;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20%,住院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70%;基金年度结余率限制在10%(含风险基金)以内,累计结余率限制在20%(含风险基金)以内。

县乡两级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

二、参合对象(一)辖区内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与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二)长期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可以参与当地新农合;已参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与新农合。

(三)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诞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与当年度的新农合。

婴儿诞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与新农合的,自诞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内;婴儿自诞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父母为其申请参与新农合的,自补办之日起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给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民政救助对象全部纳入新农合。

三、筹资标准2024年全县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均400元。

其中个人缴费8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320元。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供给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等民政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县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补助。

四、就医及转诊(一)全县全部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与县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的,均可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实施乡村卫朝气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开展新农合门诊补偿。

参合人员可在县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主择医,需向县外转诊的,由县级医院提出转诊申请看法,经县合管办审核同意后转诊,优先转向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上海东方医院宿迁分院(特指心血管和骨科疾病)、市儿童医院(特指儿童先心病)、市传染病医院。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联网医院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联网医院名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联
网医院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3.07
•【字号】苏卫办农卫[2011]3号
•【施行日期】2011.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联网医院
名单的通知
(苏卫办农卫﹝2011﹞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医院:
为加强对省内三级医院提供新农合住院服务的监管,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方便异地就医参合人员即时结报医药费用,在有关医院自主申报的基础上,经省卫生厅组织评估,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南京明基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等8家医院已具备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信息平台联网管理的条件,能够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地区提供联网即时结报服务,现确认为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联网医院。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联网医院要按照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报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卫农卫﹝2011﹞4号)要求,认真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定点服务协议和服务承诺,改
进和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水平,为广大参合人员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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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缓解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药费用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省、扬州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二条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充分考虑基金总量、医疗需求增长和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补偿方案,坚持民主管理、依法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江都区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政府办、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委员会、民政局、广播电视台、监察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针和政策,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等。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设在区卫生局内,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贯彻落实,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镇、村新农合管理组织,负责镇、村新农合政策的宣传、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参加人及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不包含仙女镇)和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第五条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农合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参保人中断参保一年以上(含一年)重新参加或新参加保险的人员,需按当年度的筹资标准(含政府资助部分)缴纳,并在补交六个月以后方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参保对象超过当年度6月30日未及时缴纳个人筹资费用的,必须全额按筹资标准(含政府资助部分)缴纳。

第六条凡参加区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农合。

第七条各镇参保率应达到农业人口(以区农业委员会提供的数据为准)总数的99%以上。

第八条正常参加新农合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经办机构将其登记注册为参加人。

参加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就医,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第九条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三)了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四)参与新农合监督管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二)遵守新农合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第十一条新农合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基金。

第十二条缴纳标准及来源。

每人全年400元,其中参保人个人缴纳80元,区级以上政府给予人均补助280元,镇级财政给予人均补助40元。

第十三条个人缴费由各镇负责组织和宣传发动,采取“三定”(定时间、定地点、定标准)筹资方式,以户为单位直接存入邮政储蓄银行的家庭账户,区合管办根据筹资情况实时开展扣缴,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年度新农合个人参合筹资缴费时间;镇级财政补助资金在每年第一季度末由区财政局代扣并上划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直接划拨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新农合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1、其中20%作为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2、其中70%作为住院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3、其中10%作为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困难周转。

第五章报销范围及标准第十五条参加人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区外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报销。

在区外非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下浮。

在区外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本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区内二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本区外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下:扬州: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扬州市中医院、省武警医院、扬州五台山医院、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扬州友好医院;南京: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省中医院、江苏省肿瘤医院、南京军区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南京爱尔眼科医院;苏州: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上海:瑞金医院、华山医院、肿瘤医院、中山医院、长海医院、长征医院、眼耳鼻喉医院、上海儿童医院;泰州: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泰州市中医院、泰州市妇保院、中国医药城医院。

第十六条长年在外务工的参加人发生住院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村组(居委会)及工作单位证明;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参加人发生住院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居住地和参合地村组(居委会)证明,探亲、访友、出差、旅游等临时外出的参加人仅限发生急诊住院才可以报销,但必须提供居住地(单位或旅游公司)和参合地村组(居委会)证明及急诊病历。

第十七条可报销范围规定如下:1、可报销药品范围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修订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省增补药物目录执行(区合管办根据药品使用情况随时调整药品可报销目录及自付比例),超出范围的药物不予报销。

2、可报销临床检验项目按照《江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临床检验报销范围》执行;单病种按《江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病种定额标准》执行。

住院病人一次单项检查标准限300元(不足按实)计算。

伽玛刀手术治疗费、射频消融等特殊治疗费及相关费用按50%纳入报销,癌症放疗费用按60%纳入报销。

3、可报销卫生材料项目费用:国产材料费(含手术费、治疗费、材料费无法区分的费用)按60%参与报销;进口(合资)材料费(含手术费、治疗费、材料费无法区分的费用)按30%参与报销。

4、住院床位费一级医疗机构日限15元,二级医疗机构日限30元,三级医疗机构日限40元。

5、对参合产妇予以300元的定额补偿。

6、医疗机构以康复治疗为目的开展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按年度定额补偿的方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不予报销范围规定如下:1、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服毒、自杀、自伤、自残造成的抢救费用和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2、医疗事故发生的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3、工伤事故、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刑事及民事案件、食物中毒等各项医药费用及后续治疗所发生的医药费用;4、陪床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护工费用,享受性服务项目、特殊护理费、自控制镇痛(泵、药、治疗等)费、病房空调费、输血费、健康体检费、会诊费;5、各种整容、矫形、减肥及纠正生理缺陷的费用,如:多指切除、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白癜风、隆鼻、隆胸、近视、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镶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等费用;6、配眼镜以及装配义眼、假发、义肢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畸形鞋垫、药垫、药枕、冷热敷袋等器械类费用;7、各种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和各种健康预测(含人体信息诊断)费用、气功费、体疗费、男女不孕不育的检查治疗等费用;8、戒烟、戒毒、食疗门诊及住院的费用,单纯为教学科研(包括临床验证)而增加的医药费用,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的费用;9、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供体者的一切费用;10、计划生育手术及后遗症和性病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11、在各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基本医疗(特需门诊、专家门诊、高级病房、家庭病床等)费用;12、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和疗养所发生的费用;13、血及血液制品等费用14、自购药品、滋补品、进口(合资)药品、药店购药品;15、处方、医药费用票据上的姓名、性别、年龄等项目空缺或与参保人信息不符的发票;16、非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17、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8、在港、澳、台地区和中国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19、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报销票据;20、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本办法未涉及项目由江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江都区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参加人因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新农合基金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一、门诊补偿办法:1、门诊费用是指在本区内新农合定点一级医疗机构和经合管办确认的本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发生的费用。

本区二级医疗机构和本区外发生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2、年累计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报线为零,在经合管办确认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45%和40%,每人每日补偿限20元,每人全年门诊费用可报150元。

3、门诊特殊病种:须做透析的肾功能衰竭和须使用国产抗排斥药的肾移植以及须在门诊做放化疗的癌症患者,可参照住院报销。

二、住院费用补偿办法: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比例为85%,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比例为70%,区外医疗机构可报费用补偿采取分段补偿办法,具体为1万元以内补偿45%,1-3万元部分补偿55%,3万元以上部分补偿60%。

按规定时间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就诊人员,经审核属于合理治疗的医药费用,保底补偿比例为35%。

一、二、三级及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个人起报线分别为300元、600元、800元。

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逐级转诊制度(扬州、泰州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自行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经江都人民医院、江都中医院、江都区妇幼保健院、扬州洪泉医院、扬州友好医院(邵伯)、江都区第三人民医院、江都区脑科医院按其专业分工出具转诊证明,并在15个工作日内到区合管办登记确认。

对未转诊或不按规定时间办理转诊确认手续的,其报销比例在原补偿比例的基础上下浮10%。

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和开展的中医非药物疗法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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