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意思自治原则(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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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论述题

民法总论论述题

论述题:1、论私法自治原则的内涵和现实意义(p33,太多了,自己到书上筛选着答吧)内涵:司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以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制度赋予并且保障每个民事主体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民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私法自治原则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该条规定即是对司法自治原则的确认。

现实意义: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律文明的私法精神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演进已具有特定的内涵,私法精神主要体现和贯穿在私法领域,倡导私法精神,在当代社会尤其是当代中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私法精神的彰显表明公法、私法的划分至今仍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私法精神的彰显隐含着一个前提,即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尽管有学者否认划分的意义,但它仍然可以作为理解或解释现代法的分类的借鉴,公法、私法的划分引导人们在法律学习、研究中对复杂的法律现象有较为清晰的全面把握;同时,它还揭示出法律不同功能指向,公法指向“公”即国家,私法指向“私”即个体,这种二分法的利益功能指向有助于人们认识法律;再者,私法精神的彰显对于将私法作为一整体学问,对于构建私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甚至优越性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2、倡导私法精神,有利于激发主体的私权(利)意识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重仁义,轻权利,轻利益是造成私权(利)观念淡薄的重要原因。

在现代全球性的国家干预政策取代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国家广泛运用立立法、司法、行政手段规制和调节社会生活,私权在强大的国家面前弱不禁风,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求主体增强私权意识。

倡导私法精神,就是要传播和激发社会主体的独立意识,私权意识,权利本位意识,为主体摆脱各种形式的依赖关系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正是基于此,耶林高呼“为权利而斗争”。

3、倡导私法精神,有利于增强主体的制约权力意识。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之自由意思。

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

①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

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则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

②可见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

在我国民法中,并未采用法律行为这一传统概念,而是在《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了民事法律行为,按此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③,可以理解为指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非法、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在此列。

需要注意,在法律行为的成立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而国家立法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则体现出限制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方面的内容。

本文从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角度出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问题分别作如下探讨:二、立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在民事活动中积极维护主体利益的根本要求。

然而,社会毕竟是由若干个体组成的,而个体间利益经常是对立的,个体对利益的无限追求决定了绝对强调个体意志自由必然会造成一部分个体利益的缺失,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然需要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

故在法律行为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成立之后,国家通过立法对其效力予以规制,从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予以限制和约束,以更好地平衡个体之间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从时间上看,判断一项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在该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方可进行;从性质上讲,判断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对该法律行为的合法之判断、好坏之判断,是一种价值上的判断。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尤其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法律的目的角度、法律的效力角度及法律的适用角度探讨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并分析了该原则的优势和局限性。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民法体系;作用一、引言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强调的是自愿和自主原则,即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更应基于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

在民法体系中,意思自治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并分析其优势和局限性。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1.法律的目的角度意思自治原则能够体现和保护法律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权利,而个人权利的实现需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契约的自由和契约自主,使当事人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2.法律的效力角度意思自治原则能够保障法律的效力。

在民法体系中,法律的效力需要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实现。

只有当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才能够产生法律效果。

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自愿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作出意思表示,从而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3.法律的适用角度意思自治原则对法律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是一种国家行为,而国家行为的适用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意愿。

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律适用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使法律的适用更具个性化和灵活性,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势和局限性1.优势2.局限性四、结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体现和保护法律的目的,保障法律的效力和适用。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和特殊情况,确保其正确实施,以达到效果最优化的目的。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约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和利益分配,自主决策并自负其风险的原则。

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主法治的重要体现。

该原则内涵丰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有自由意愿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约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和利益分配。

这体现了自由选择、自主决策的原则,增强了个体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来选择合作伙伴、约定条款和实施方式,实现个体的自由与独立,发挥主体的能动性。

其次,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体现民主法治的原则,而不是单方面的政府行为。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将权力下放给当事人,使其在自由的基础上参与决策,使法律关系更加公平合理。

它使法律体系更加符合人们的真实需求,更好地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第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高效运行。

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则使自由合约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基本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的便利和保障。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求和市场状况自由地约定合同条款,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此外,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还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在约定民事关系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可以理性合理地约定合同条款、财产权益和争议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退换货、维修和赔偿的条件,当事人可以更有自信地参与市场交易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需要警惕的问题。

首先,自由意愿的约定并不意味着自由面对权力。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也促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

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冲突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选择适用准据法;另一方面是实体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有权自主实施法律行为,他人不得干预。

意思自治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自治空间,在这种自治空间内,公民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自由地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实现自己的私法利益。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2、自治内容:第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第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确立了先下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3、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无论是在理论上或是在实践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都是很有价值的。

从理论上来说,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权利本位,是契约自由原则的本质体现,自由意志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从而是司法主体能够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并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

从实践中看,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来选择法律,有助于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更快地解决纠纷。

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是对传统硬性冲突规则进行软化处理的主要方式,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做出意思表示时,有权自主决定其意思的内容、范围、方式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内容。

2.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范围。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范围。

3.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方式。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方式。

4.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的实现。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的实现。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意义十分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市场的参与者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提高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得到了提高。

同时,也能够帮助民法系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缓解法律的适用难题。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法律在适用时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4.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缓解法律适用难题以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50328论述意思自治原则(民法总论)

20150328论述意思自治原则(民法总论)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

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意义意思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从更深远一层说,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的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它蕴涵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的目的只不过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的,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的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对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及实施现状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便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此外《合同法》分别从第三、第四、第八条,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自由做了阐述,对意思自治作了展示。

其中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合同自由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为意思自治是平等的必然延伸;只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才谈得上意思自治,否则建立在特权和歧视之上的意思自治也只是徒具形式的自由。

《合同法》第四条虽没有明确使用合同自由的字样,但却不折不扣的载负着合同自由的精神,是关于合同自由最为明确的规定。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不受他人干涉。

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自治:合同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体现,合同当事人有
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可以选择合同成立地或履行地的法律。

2. 法律选择自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后选择适用
的法律,这对于涉外合同和涉及国际组织的合同尤为重要。

当事人的选择不受国籍、地域和国际组织的限制。

3. 意思表示自治: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的表达必须真实、自愿和一致,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且必须履行承诺。

4. 瑕疵自治:如果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瑕疵,例如意
思表达不完整、不准确或存在误解等,则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自治调整。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应用也非常广泛。

首先,在合同领域,我
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

其次,在法律选择领域,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受国籍、地域和国际组织的限制。

最后,在瑕疵自治领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瑕疵,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自治调整。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

民法总论部分-名词解释1)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近代民法:19-20世纪初期,资本主义上升阶段的民法。

这一阶段的民法表现为高度体系化,出现了总则、债法、物权法的分类,并形成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3)现代民法:20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的民法。

这一阶段的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各项原则均进行了调整,并通过判例对原有的制度体系进行了补充。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法的立法、司法、守法的根本思想,是贯穿民法各个部门和制度的总的指导原则。

5)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6)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7)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一致强加给对方。

8)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有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时,才能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效力。

9)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本着诚实和善意进行,在形式权利是不侵害他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履行义务时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

10)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正当界限,造成他人和社会利益损失的,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11)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1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13)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的出现,标志着中华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其中,“意志自治原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
部分。

凡是涉及个人权利、财产权利等各类权利事宜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以“意志自治原则”为核心,为意志自治提供法律支持。

意志自治原则是指国家和社会公认“任何人有权行使所有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规定”。

这一原则既反映了个人的自由、主权,也体
现了社会和国家的尊重和保护权利的原则。

换句话说,意志自治原则要求任何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自由意志,不可以干预、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

意志自治原则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涉及个人权利、财产权利等部分,民法典必须以意志自治原则作为核心,明确要求个人具有行使权利的自由意志;
二是在涉及个人间或团体间合同关系的部分,明确规定双方彼此尊重、互惠互利的原则;
三是在司法案件的审理中,规定当事人具有选择法院、选择律师、提出诉讼请求等自由,并明确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四是根据民法典,要求任何人都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规范,如此,才能充分体现意志自治原则。

意志自治原则的实施,使个人的自由得到了更大的保护,社会的秩序也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如果我们不尊重和遵守这一原则,必然会
造成自由的混乱,从而给社会、经济、文化及环境带来更多隐患。

因此,我们要继续加强对民法典意志自治原则的执行,加强法律教育,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尊重他人意志自治的重要性,从而使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更加和谐,更加繁荣。

浅谈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 自治原则的产 生基础
1 . 概 述
意思 自治原则最早始 于 1 6 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 ・ 杜摩林 正式提出的 “ 当事人意志决定论”,而后又在 1 8 、1 9 世纪的资
产 阶级 革 命 和法 典 化运 动 中 被赋 予 了更 深 刻 的 内涵 和 更庄 严 的 使命 ,典型例证即是 1 8 0 4年之 《 拿破仑法典 》,其推演出的四 项原 则之 首 即为意思 自治 。学者对 其发 展历 程有着 精辟 的论 述 : “ 意思 自治 原则 导 源于 古罗 马法 ,发 端 于 1 6 世纪 的法 国工 商业 发展 时期 ,兴 起并确 立于 1 9 世 纪 的 自由资本 主义 时期 。”【 1 ] 2 . 理 念 来 源 自由 主义 思想 和市 民社 会 的 概念 共 同构成 了意 思 自治 的理
私法 自治 的理 念 来 源 于理 性 主 义 的 自由天赋 思 想 。所 谓 自 由即 “ 由 自” ,是 “ 一个 人 不 受制 于另 一 人 或另 一 些 人 因专 断 意 志而 产 生 的强 制 的状 态 。”简 言 之 ,相 对 于公 权 力 的行 使 而 言有 免 受 干 预 的消 极 自由 ,相对 于 个 人事 务 的处 理 而 言有 自主 决定 的积 极 自由 。 民 法是 市 民社 会 的法 。黑 格 尔 在 《 法 哲 学原 理 》一 书 中提 出了近 代 意 义 上 的市 民社 会 概 念 。他 指 出 , 自治 是 市 民社 会 的 基本特征 ,具体来说就是在处理私法领域 的事务时,人可以自 由表达 意愿而 不受 外在 因素 的干 预 闭 。这一理 念 的核心 正是 尊重 当事人的选择,由其根据 自己的判断而行动 ,因此集 中体现在 意思 自 治 原则 当中 。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1)意思自治原则始于16世纪法国法学家查尔斯·杜莫林(Charles dumolin)正式提出的“党的意志决定论”,并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典化运动中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和更庄严的使命。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

四项原则中的第一项是意志自治。

学者们对其发展进行了精辟的探讨:“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起源于16世纪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并在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兴起和确立。

”(2)概念来源自由主义和公民社会的概念共同构成了意志自治思想的来源。

私法自治的概念来自理性主义的自由天赋。

所谓的自由是“自己”的自由,即“一个人不因其任意意志而受到另一个人或其他人的强迫的国家”。

简言之,与行使公共权力相比,有被动的不受干涉的自由,与处理个人事务相比,有主动的自决自由。

民法是公民社会的法律。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他指出,自治是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特别是在处理私法领域的事务时,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2]。

这一概念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这体现在意思自治原则中。

(3)理论假设作为现代民法的产物,意思自治原则以当时社会生活的基本判断为基础。

学者们指出,平等性和互换性是现代民法体系理论的基石。

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或以家庭为单位的小业主。

这些主体在经济实力上一般不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因为法学家和立法者做出“所有民事主体平等”的判断;所谓“互换性”是指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互换其地位,在一项交易中充当卖方,在另一项交易上充当买方。

尽管一方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使合同对自己更有利,但这一微不足道的优势将被主体之间持续的立场交换所抵消。

正是基于这两个判决,民事主体被认为能够根据其自由意志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浅论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浅论

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浅论作者:王玉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在合同领域表现最为明显,主要体现为契约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对于意思自治的涵义,并没有原则性的分歧,只是在具体表述上会有所不同。

合同中意思自治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缔结合同,选择缔结合同的相对人,缔结合同的形式以及缔结合同的内容的自由。

我国《合同法》从以任意性规范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由,对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对民法通则的超越,对无效合同的范围对民法通则的超越以及当事人追究责任的选择权等方面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当然,合同法也对意思自治有所限制。

但尽管如此,意思自治仍是民法的重要的基本原则,仍将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意思自治;合同法;契约自由;民法通则济法、金融法等课程,研究方向:经济法、证券法、金融法。

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在传统私法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而且在现代私法中也是一项重要的原则。

在民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表现地最为明显。

在合同领域中,意思自治体现为契约自由原则,它也是合同中的主要的基本原则。

有鉴于此,我们在这里只讨论我国《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而且不包括涉外合同。

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运用。

合同法的基本条款不仅阐释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内容,而且意思自治的具体运用在合同法中体现的淋漓尽致。

当然,合同法也对意思自治作了一定程度上的限制,这符合当今通行的做法。

一、关于意思自治的涵义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规定。

从本条法律规定来看,意思自治最重要的乃是“自愿”二字。

何谓“自愿”?在笔者看来,自愿就是当事人按照其自己的意思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用何种形式订立合同以及与何人订立合同。

自愿不仅在形式上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实质上也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论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关键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对民事法律在立法和执行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下面就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历史发展、适用范围及限制等方面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意思自治的内涵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中所包含的自治应该理解为法律上的自治,即具有法律意义的自治,而并不是那种毫无限制的完全的自治。

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其他若干的人组成一个群体而进行生活,而社会又不是毫无秩序的,其必须受一定的秩序约束,而作为个体的人若想要在社会中生活,其必须服从社会中秩序的约束,对自己的相关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对于和自己利益不相一致的人或事进行一定程度的容忍。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意思自治的概念理解为:所谓意思自治,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以内,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以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依照自己本人的意志为一定的行为,处理和安排自己的相关事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非法的干涉与侵犯,而自己权利的行使范围则包含了权利义务的确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发展就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发展而言,其源头来自于罗马法;而兴起于19世纪成文法运动时期,发达于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时期,变革于国家干预主义时代。

所谓的意思自治,从更严谨的角度来讲,实际上应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说”,该学说最早由法国名叫查理。

杜摩林的法学家提出,由于该学说主张意思自治,迎合了当时“天赋人权”和“个人本位主义”的思潮,并且符合当时资本主义工商业迅速发展的历史需要,故通过罗马法焕发活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到资本主义垄断的时期,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学说逐渐取代了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经济学说”,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与诘难,并且逐渐势微,意思自治原则从这一时期开始发生了重大的转变。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引言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在漫长的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先前由于受森严的封建身份等级制度和宗教势力之影响,意思自治只是一种商品流通过程中理想化的观念。

此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世民法才得以确立。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其经济理论的根据,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是其哲学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其经济基础。

1 意思自治原则在立……一、意思自治原则之概述对意思自治之理解,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之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其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3德国学者将意思自治称为“私法自治”他们认为意思自治乃法律制度赋予并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4第一种认识主要是从行为主体之意思出发,强调表意人表意的充分,完整无瑕疵;第二种理解与第三种理解有共通之处,既已一定范围内自由之限制,但其又有区别。

区别在于,第二种认识强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之完全自由。

第三种认识只是将这种自由视为一种合意之可能性。

意思自治原则在现行法律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再次,在民通与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含义

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含义

民法的意思⾃治原则含义
意思⾃治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有了意思⾃治原则,当事⼈就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形下,按照⾃⼰的想法来选择法律原则。

那么民法的意思⾃治原则含义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的意思⾃治原则含义
第⼀,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泛的⾃由。

当事⼈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当事⼈有权选择其⾏为的内容和相对⼈。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为的⽅式、有权选择补救⽅式。

第⼆,允许当事⼈通过法律⾏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的意志产⽣、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确⽴了先下机关⼲预与民事主体的⾏为⾃由的合理界限。

根据意思⾃治原则,法⽆明⽂禁⽌即为⾃由。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预。

⾏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由和⼈⾝⾃由。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意思⾃治原则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泛范围内的⾏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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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基础(一)概述意思自治原则最早始于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正式提出的“当事人意志决定论”,而后又在18、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典化运动中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和更庄严的使命,典型例证即是1804年之《拿破仑法典》,其推演出的四项原则之首即为意思自治。

学者对其发展历程有着精辟的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导源于古罗马法,发端于16世纪的法国工商业发展时期,兴起并确立于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1](二)理念来源自由主义思想和市民社会的概念共同构成了意思自治的理念来源。

私法自治的理念来源于理性主义的自由天赋思想。

所谓自由即“由自”,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

”简言之,相对于公权力的行使而言有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相对于个人事务的处理而言有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他指出,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具体来说就是在处理私法领域的事务时,人可以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受外在因素的干预[2]。

这一理念的核心正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其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行动,因此集中体现在意思自治原则当中。

(三)理论假定意思自治原则作为近代民法的产物,是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的基本判断之上的。

学者指出,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

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手工业者或者小业主,这些主体在经济实力上一般不具有显著的优越地位,因为法学者和立法者做出“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之判断;所谓“互换性”,是指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在某个交易中作为出卖人而另一个交易中充当买受人。

虽然某一方可能一时使得契约对自己更有利,但是这种并不显著的优势随着主体不断互换其地位而被抵销。

[3]正是基于这两个判断,民事主体被认为可以根据自由意思,通过平等协商来决定其权利义务关系。

浅谈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精神。作为民法基本原则 中 的一项重要原则 ,意思 自治原则在推动现代 民法制度的建立和 促 进社 会经 济 的发展 中发 挥 了非常 重要 的作 用 。 意思 自治 原则 的含 义和 内容 意思 自治 ,是 指 民事 主体 可 以依 自己的 自由意 志 与 他人 自

关键 词 :意 思 自治 ;产 生基 础 ;体
与此同时,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参与主体为追求各自 利益,期望快速达成协议,为此抛弃了世俗社会的等级差别 以平等主 体 的身份 自由 表达意志,自 愿达成契约, 在此基础上, 作为意思 自治原则重要 内容的契约 自由 思想应运而生。契约 自 主形 成 法 律关 系 ,并 排 除 他人 的非 法 干 涉。 意 思 自治 的 核心 是 由思想满足了市场参与主体期望保护参与主体间的平等地位, 确认 并 保 障 民事 主 体 的 意思 自由和行 为 自由 ,具 体地 说 ,民事 保护当事人的 自由意思表达 , 维护主体之间基于各 自 利益 自 愿
实现 审 判 资 源效 益 的最 大 化 。其 次 ,加 强案 流 程 管 理 ,构 建 网 络监控平 台。明确立案 、庭前准备、开庭排期、审理、判决、 上诉 、结 案 、归 档 等 重点 环 节 的工 作 内容 和 时 间要 求 ,立 案庭 每天 不 定 期 地进 行 网络监 控 ,院长 、庭 长也 可 以 随 时通 过 网 络 监控 ,了解 案 件 审 理 进展 情 况 ,指 导 案 件 审理 工 作 顺 利开 展 。 再 次 ,强 化程 序 转 化 监 管 ,把 好 “ 简 转 普 ”程 序 关 。最 后 ,司 法公 正 要 彰显 司法 权 威 。这 需 要具 备 两 个条 件 ,其 一 是 要 全社 会 皆崇 尚法律 , 树 立起 法律 信仰 , 使 法具 有神 圣不 可侵 犯 的地位 , 形成 对 社 会 法 的现 象 的 信任 感 和 依 归感 。其 二 要 靠 党 的机 关 权 力 、行 政 、司法 机关 共 同推 进 , 目前 最 重要 的是 要 确认 司法 裁 判 的终 局 性 ,只有 这 样才 能 信 服 司法 权 威 ,也 才 能从 根 本 上解 决 “ 信访 ” 不 “ 信 法 ”的 问题 。 3 . 加 强管控监督是公正 司法的必要保障 要 加 强管 控 监 督 ,首 先 ,应 结 合 全 国地 方 开 展 “ 提 速 ” 活 动 经 验 ,要 对审 理 期 限作 出改 进 。在 法 定审 限的 基 础上 制 定 内 部 审 限 ,缩 短 三分 之 一 的 时间 ,建 立 内部 审 限和 法 定 审 限双 层 监控 体 系 ,由立 案 庭 从 开始 即进行 审 限跟 踪监 控 ,规范 审 限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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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意思自治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

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意义
意思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从更深远一层说,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的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它蕴涵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的目的只不过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的,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的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对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及实施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便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此外《合同法》分别从第三、第四、第八条,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自由做了阐述,对意思自治作了展示。

其中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合同自由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为意思自治是平等的必然延伸;只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才谈得上意思自治,否则建立在特权和歧视之上的
意思自治也只是徒具形式的自由。

《合同法》第四条虽没有明确使用合同自由的字样,但却不折不扣的载负着合同自由的精神,是关于合同自由最为明确的规定。

而第八条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受法律保护,更是提高了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说明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用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接受了合同自体法的观点。

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仅体现我国立法承认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的重要地位,还需要在实务中不断发展。

三、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原因分析
1、从历史来看,无论在学说上还是在实践上,对意思自治的弘扬和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总是相伴而生的、同时并存的。

早在提出“意思自治”学说之时,杜摩林就指出,那些具有强制性的习惯,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排除其适用的。

在社会学上,人们研究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平等制约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其他主体享有平等自由的限制。

可以说,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

从法律的角度讲,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

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

2、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另一个原因是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受制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但是为了实现保障个人的自由的目的,国家权力有时候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适当限制。

因此,对政府来说,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所有的政府都只不过是“有限的政府”。

国家权力干涉个人自由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必须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动,而决不能任意扩大到道德等领域。

3、就民事关系而言,自由民事同时也就意味着应当是正当的民事、合法的民事和有序的民事。

在合同关系中,无论是为了维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还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真正实现其合理期待,都要求各方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法。

实行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可以保障双方机会均等,互利互惠。

作为社会关系,合同所引起的各项交易,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得失,也会进而影响社会的荣衰和他人的利害。

综上所述,《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民事的权利义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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