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人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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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基: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总结

公基: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总结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简单理解,只要是活人就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例1】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

依据民法,小周( )。

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
C.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D.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D
【解析】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周今年17岁,在乡办粮食加工厂做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章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


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有以下情况: A、在通常情况下,从该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 地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 B、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 起计算。 C、由于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 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 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合伙 人等)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 24条。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根据 《继承法》第28条和《继承法意见》第45条: ①继承时,应当为胎儿(被继承人的遗腹子) 保留应继份。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 人的地位相当。 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 的,由其(胎儿)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 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于生理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时终止。 (1)生理死亡: 又称自然死亡,指自然人生命的自然终结。 学理上判断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心脏停止跳动, 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

(2)生理死亡的推定: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 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 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 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 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 承人分别继承
第四章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 人。 自然人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生物学意 义上的概念。 只要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一经出生,都 自动享有权利能力,成为民事主体。

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自然人权力能力终止
民通9条: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终止时间


标准:心跳停止说;
呼吸停止说;
脑死亡说;
脉搏停止说;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
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范围 年龄: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 智力状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 B、能力表现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及
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意义:
①确定准据法的根据;
②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根据;
③确定失踪的根据;
④确定债务履行地;
⑤继承的地点; ⑥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设例:甲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2000年甲从杨村开出迁出
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甲患病,在县城医 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前往上海打工,并在某区 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 道某号。问:甲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对) C.县城医院 B.李村 D. 上海某区
第七节:自然人的住所

◆出生的条件:

(1)“出”:胎儿脱离母体存在,成为 不依赖母体而独立的生命体; (2)“生”:胎儿脱离母体时是有生命 的活体。 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 准。 ——出生是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而独立 存在,并且能够独立呼吸。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和合伙的民事主体。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A 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即人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 权利能力的特征:⑴公法性─法律赋予的⑵不可转让性C 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⑴权利能力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和前提条件;而权利是利用这种资格和前提条件获得的结果。

⑵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两方面的资格;而绝大多数权利并不包括义务方面。

⑶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始终具有权利能力;而权利只有在一定的阶段内存在。

⑷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自然人生存的必要条件,不可转让;而除人身权之外的权利皆可转让。

D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开始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开始时间有“阵痛说”,“断带说”,“独立呼吸说”,“受孕说”,“父亲承认说”。

⑵我国采用“活着出生”的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标准,实际上采用的是“独立呼吸说”。

E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止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

关于死亡有“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等标准。

⑵我国采用呼吸,心跳,脉搏停止,瞳孔放大的死亡标准三自然人的行为能力A 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 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⑴从表面上看,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为年龄;⑵从实质上看,确定自然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的标准为智力发育程度。

⑶我国自然人取得行为能力的标准为18周岁《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C 一般的取得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只例外由于法律规定的具有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仅为形式,其自然标准是自然人的理智成熟状态,法律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按照准治产和禁治产两种制度作例外处理:⑴准治产人─即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但具备了这一年龄所代表的智力,法律因而使其提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浅析自然人身份权利能力

浅析自然人身份权利能力

由和获取财产的资格平等, 表现在民法上就是权利 能力平等。不论是法国民法中的私权享有之平等 , 人身 自由和获取财产的资格平等 , 其法律价值重在 宣示, 而非司法。我国《 民法通则》 9 、 第 条 1 0条关 于自 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 效仿于大陆法系民
法典 , 理所应当作相同的解读 , 完全平等的权利能 力, 是一般权利能力。通过公 民结婚的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 即所谓特殊 的民 事权利能力。法律之所 以规定公 民的特殊民事权
《 收养法》 中关 于年龄 的规定 , 主要是对收养
利能力 , 主要原因是在结婚等方面限制不满一定年 人和被收养人 的年龄进行 限定 , 尤其是收养人 , 对 龄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 有利于这部分公民的身 其年龄限定更为苛刻。第 4条规定 : 下列不满 十 “ 心健康 ‘ [‘ 。有的学者认 为其为对 自然人 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 以被 收养: 一 ) 】 M) ’ 】 ( 丧失父母 的
10 0
还是德国民法中的权利能力平等 , 的内涵都是 结婚年龄 , 体现 也不是必须结婚年龄 。( ) 2 法定婚龄具
有强制性 , 当事人 必须遵守。违 背法定婚龄 的规 定, 不到适婚年龄结婚的行 为是违法行为 , 其婚姻 为无效婚姻 。 关于法定婚龄 , 争议最大的是婚龄的法律性质 权利能力还是行为能力?为表述方便 , 笔者在
格法和财产法领域, 亲属法领域既存在一般权利能力 , 也存在特殊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存在 于用法律
行为缔结的身份关系当中, 限定身份权利能力的原 因是身份 关系不仅 涉及双方 当事人利益, 还涉及第三人
和社会 公 共利益 。
【 关键词】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特殊权利能力; 身份权利能力 [ 作者简介]张宏武,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讲师 , 硕士 , 湖北 武汉 4 00 32 5

民法自然人上

民法自然人上
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身体的整体 身体权的基本内容在于维护自然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
主要 内容
完整性身体保持权 对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问题:对假肢、假牙的侵害是否属于侵害身体权?
(一)生命健康权
第二节 人格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维护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和功能正常发 挥,从而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人格权。
客体是健康 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动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 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
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
婚姻自由权
第二节 人格权
二、具体人格权
(一)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 基本内容是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 是自然人最高的而且是最后的一项人格权
(一)生命健康权
第二节 人格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保持完整和 支配的人格权。
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 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 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 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 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 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 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 上行为无效。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一、涵义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包括内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包括内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 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二)自然人的生命具有规范属性 自然人生命起始和终止,是规范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 自然人生命起始和终止,是规范事实而不是自然事实, 生与死,不是事实标准问题, 生与死,不是事实标准问题,而是由法律采取一定认 识加以决断拟制的问题
第四章 自然人
2、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死亡后是否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荷花女》案件 荷花女》 吴思《毛泽东的农民――陈永贵》 陈永贵》 吴思《毛泽东的农民 陈永贵
肯定说--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 肯定说--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存 --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只是原则性规定 在例外,这种例外以法律规定为限, 在例外,这种例外以法律规定为限,如已故自然人 人格权、 人格权、著作身份权等 否定说--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否定说--认为自然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对死者 某些权利的保护,又有死者人格利益延伸说、 某些权利的保护,又有死者人格利益延伸说、遗族 利益及有关人员利益维护说, 利益及有关人员利益维护说,某些权利能力仍然存 续说等 --对死者某些利益的保护是基于遗族利益和社会 --对死者某些利益的保护是基于遗族利益和社会 利益的综合考虑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条规定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之人辈份不同,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之人辈份不同,推定 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 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目录
•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征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护
01
自然人的定义与特征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的定义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 资格的人,具有平等、独立的法律地 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是指由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以保护其合 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是指由法定监护人协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行为,并对其行为进行监 督和保护。
04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件
主资格
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才能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主观过错
自然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必须 存在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
违法行为
自然人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 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且 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
损害结果
自然人的行为必须造成实际的 损害结果,才能要求其承担民
事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后果
赔偿责任
自然人对其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如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会终 止。
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自然人是指出生于世界上的人类,具有生命和思维能力。

在法律领域中,自然人也有着自己的法律人格和权利能力。

本文就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进行探讨。

一、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法律人格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具有法律主体身份,具有法律能力和法律义务。

对于自然人来说,法律人格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义自然人是指个人在法律上的身份认定,即认定一名人类个体具有法律上的地位和权利保护。

法律人格的产生,一般随着个人法律主体能力(通常是出生)的形成而自动形成,不受他人意愿的干预。

2. 特点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有以下特点:(1)直接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即在法律上的认可下拥有合法的地位,被法律界所认可,并应享有相应的保护和权利。

(2)受法律保护:由于法律人格的存在,自然人有权利在法律保护下享有自己的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等各种权利。

(3)具有独立的法律能力:自然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能力,即能依法独立采取法律行动,享有或负担法律权利和义务。

3. 意义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对于社会生活具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有时需要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通过法律人格的认证,他们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法律主体身份和能力,并在法律保障下享有自己的权利。

其次,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法律人格的认可使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明确,从而有助于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指个人依据其法律人格所拥有的权利和能力,是一个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基本方式。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特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以下特点:(1)生命权:自然人有权依法要求保护其生命,健康和尊严。

(2)财产权:自然人有权合法占有、使用、处置自己的财产,自由选择任何职业和经营活动。

(3)人格权:自然人拥有自己的名誉、肖像、声音等人格属性的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侵害其人格权。

2. 意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在法律上被充分保护,有利于使每一位自然人都能享受到平等的法律权利。

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能力。

自然人是指一个具有生命的人,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个体单位,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主体之一。

本文将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构成、影响因素、限制和保护等角度进行分析。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构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涵盖一个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能力。

在法律规定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构成如下几个方面:1、个人权利。

个人权利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权利不仅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重要法律能力。

2、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自然人在财产方面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自然人的财产权利能力使得其能够享有与其财产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能力。

自然人拥有签订合同的能力,也就是说可以通过与他人签订协议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自然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4、诉讼能力。

自然人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利用诉讼权,通过正当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诉讼过程中,自然人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并对自己的起诉和辩护进行自主选择和自主决策。

二、影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因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可能受到个人因素的影响,还可能受到外部环境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以下是影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因素:1、年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会随着其年龄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例如,未成年人因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权利能力会受到限制。

2、法律认知程度。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其对法律的认知程度的影响。

一个对法律认知较为深入的自然人,可以更加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

3、精神状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到其精神状态的影响。

例如,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可能会导致其民事行为无效。

4、身体状况。

自然人的一些身体状况可能会影响其民事权利能力。

例如,失去知觉或智能的人,可能无法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自然人及其权利能力概述

自然人及其权利能力概述
权利能力的起始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自出生时起,自然人即具有权利能力,成为法 律上的主体。
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即自然人死亡时,其权利能力即终止。此外,法 律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形也可能导致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例如被宣告死亡等 。
权利能力的分类
完全权利能力
指自然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 完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通常情况 下,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 权利能力。
刑事法律保护
刑事法律通过制裁犯罪行为,保护自 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侵犯 。
行政法律保护
行政法律通过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 政机关对自然人权利的侵害,保障自 然人的合法权益。
权利救济的方式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 民事责任。
当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受到犯罪 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 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在法律上所具有 的主体资格,是自然人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依据。
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不同,权利能力 是法律赋予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是 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 具体利益。
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基 础,是自然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前提条件。
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
自然人的特征
01
02
03
04
自然人具有生物属性,是具有 生命的物质实体。
自然人具有社会属性,在社会 生活中形成各种社会关系和社
会权利义务。
自然人具有法律属性,是法律 关系的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
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自然人具有主观能动性,能够 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具有思

6、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6、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破产宣告的效力 我国无明确规定
4、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般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即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弊端) 也有混合采用或采用法院地法的国家。 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忽视了权利能力 的相对性,采用的国家比较少。
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学者认为应按照住所地法 律或则经常居住地法律。 不过,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外国人、无国 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我国尚无 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定的情况下, 外国自然人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能力适用中国 法。 5、宣告失踪或死亡的管辖权 各国规定不一
4、我国做法 最高院民通意见 184.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 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 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 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5、法人破产问题 管辖权问题 破产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破产债务人管理中心所在地国家的法院 财产所在地
破产的法律适用 破产程序——法院地法 破产中债权——一般按照破产宣告国法,但是权 利如果是依合同取得,则适用合同的准据法解 决 破产财产——法院地为主,其他为辅 破产管理——法院地法
2、法律适用 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即本 国法或住所地法),但是有两个例外: 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 指创设和变更不动产物权的能力,而不是指缔结 处分不动产的合同的能力,后者一般受合同准据法支配. 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 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其有行 为能力,就应认定其有行为能力。和效力 各国对于禁治产规定不一主要表现在宣告禁 治产的原因和法律效力两个方面,会涉及以下 几个方面: 禁治产宣告的管辖权问题 禁治产宣告原因的法律适用 禁治产宣告效力的法律适用

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定义
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 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
的必备条件。
内容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 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起始与终止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除非法律另 有规定。
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01
02
03
定义
特殊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 然人在特定领域或条件下 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如 著作权、专利权等。
章程限制
02
在法人组织中,章程通常会规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间接
地限制了某些民事权利能力。
授权委托限制
03
被授权人根据授权委托行使权利时,其权利能力可能受到委托
范围的限制。
其他限制
法律政策限制
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考量,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可能会受到法律政策的限制, 例如赌博、卖淫等。
行业规范限制
在某些特定行业,例如金融、医疗等,行业规范可能会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 力进行限制。
指年龄在8周岁以上但不满18周 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 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民事行 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 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民
事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能力的实现过程
出生时起
自然人自出生时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民事行为能力需在成长 过程中逐步获得。
自然人应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防范不法侵害,及时寻求法律 援助和维权途径。
THANKS
感谢观看

法定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的, 不是个人自由选择的,个人不 能放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权利 能力。
无期限性
民事权利能力没有时间限制, 除非个人死亡,否则不会因为 时间的推移而消失。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 自然人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出生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因为出生是一 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其决定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的产生,故正确地确定出生的时间有重要的法律意 义。





1.出生的要件 究竟应当将出生过程中的哪一时刻定为出生时间,我国法 律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按照法学界的通说,具备下列条件 才能谓之出生: (1)必须与母体相分离。 (2)必须是活体。即使只有片刻生存,仍然取得民事权利 能力。 (3)必须为人所生。只须父母为人,是否具备人形,亦非 所问。 2.出生的证明 出生的证明是事实问题,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生的时间 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二)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 的区别




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只有具有 这种资格的人,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才能平 等地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已经实际享 有的现实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 事义务的能力。而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 享有的权利不包括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内容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 的,不是由个人自己决定的,也不是他人决定的。而具体的 民事权利都是由个人决定的。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在民法上,“人”即为民事主体,其原则上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法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和合伙而言的一类民事主 体,其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 只要是生物学上的人这种生命体,都是自然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二章规定了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因该章 的标题是“公民(自然人)”,其将自然人等同于公民,具 有一定的缺陷。

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摘要:本文通过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理论的研究和论述,充分比较了各国立法的不同,从宏观的角度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立法现状进行了剖析,从微观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及建议。

希望通过本文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分析,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我们享有的资格,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期望我们国家未来立法越来越完善,法律体系更加统一。

关键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我们人类的一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平等性。

我们认为的平等既包括享有权利实体上的平等,还包括程序上的,比如人人都有受到伤害起诉的权利。

这里的平等更多的是体现在程序上。

出生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条件。

不可转让性。

此种资格与人身是紧密联系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可随意的转让,非依法律规定也不能被剥夺。

内容具有多样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根据通则规定,出生是权利能力开始的标志。

我国民法以出生为获得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这一规定曾经起到过极大地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规定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首先就是对胎儿权利能力的忽视。

据通则规定,胎儿在受孕至出生期间是没有权利能力的。

我现实生活中,侵害胎儿利益的现象十分频繁。

比如:为达成侵害孕妇的目的,不直接侵害孕妇的权益,而是以侵害其胎儿,致使其流产。

孕妇遭受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打击。

而侵权者却只需对孕妇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胎儿的损害不用负责。

这就导致侵害胎儿利益以及各种规避法律现象的存在。

其次,其弊端就体现在造成法律体系混乱上。

对胎儿权利能力,《刑法》《婚姻法》持肯定态度,而通则对其持否定态度,这就导致刑民不统一,法律体系混乱的结果。

上述弊端的存在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传统的法律思想过于牢固。

基于法律威严性以及社会稳定性的考虑,我国并没有尽快的通过民法典,对于法律的固有缺陷也没有及时的进行修正。

第4章 自然人2

第4章 自然人2
比较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相同 1)均由法律规定 2)非依法不得被限 之处 制和剥夺 联系 是民事行为能力的 是实现民事权利 前提 能力的条件 区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 是实现民事权利 务的可能性 能力的条件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的比较
比较 民事权利能力 区别 人人生而有之 不受年龄,精神 状态的限制 始于出生,终于 死亡 民事行为能力 不是人人均有,即 使有也不相同 受年龄和智力状况 的限制 与一定的年龄段和 精神状况相适应
2,宣告失踪的效力 ,
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 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 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 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 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监护的终止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监护人辞去监护 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六节 自然人的住所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 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 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 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1,配偶 2, 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中愿意担任监护人且经 有关单位同意的
三,监护人的职责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 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 明必须满4年,此期限从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实的 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 日起算;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 的时限为2年,此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因 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 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 受2年时限的限制.

浅析特殊自然人种类的民事法律问题

浅析特殊自然人种类的民事法律问题

浅析特殊自然人种类的民事法律问题
董生
【期刊名称】《鸡西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1(011)005
【摘要】随着现代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不仅对正常自然人的法律保护意识不断加强,对特殊自然人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法律界人士的关注.通过对特殊自然人进行种类的划分,将特殊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问题及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的定位及归属进行分析,并浅述定位及归属的理由.
【总页数】2页(P45-46)
【作者】董生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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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 能力 ” 权 。与 之 相 似 的还 有 另外 两个概 念 : 行 为 能力 ” “ 律 行 为 ” 我 国 《 法 通 “ 与 法 , 民 则》 及大 陆大 多数学 者 分 别称 之 为 “ 民事 行 为 能 力 ” 与 “ 民事法 律行 为 ” 。究 其原 因 , 域 外 , 利 能 力 、 为 在 权 行 能力 与法律 行 为这三 个 民法核 心概 念 均是 民法 所 特有 的概念 , 其他部门法不存在 当然也就不使用这三个概 念, 在三个 概 念之 前 加 上 定语 “ 民事 ” 字 实 为 画 蛇 添 二 足 之举 。然 而 , 我 国大 陆 地 区 , 在 由于 历 史 的原 因 , 这 些 蛇足 都 给画上 去 了。 第 二 , 能 力的用 语始 于德 国 民法 典 , 德 国 民 权利 但 法 典本 身没 有 给 出 定 义 , 国学 者 根 据 德 国 民法 典 立 德 法建 议 书及 法典 的体 系 , 出了权 利能力 的上述解 释 。 给 第 三 , 国域外 的学 者对 权 利 能力 的解 释 , 是 直 德 都 接或间接引用德 国学者 的说法 , 有独创 性。即使表 没 述上 略 有差 异 , 但本 质上 没有 什么 不 同。 第四, 所有 的学 者对权 利 能 力 的 阐述 , 限 于上 述 仅 解释 , 加 上 权 利 能力 的起 止 时 间 : 于 出生 , 于 死 再 始 终 亡 。虽然 在 出生 的标 准 上 时 有 纠 结 , 与 权 利 能 力 的 但 内涵 没有 关 系 , 易言 之 , 学者 们 关 于权 利 能 力 的含 义 没 有实 质性 争议 。 第 五 , 利 能 力 制 度 产 生 的历 史 背 景 是 , 这 之 权 在 前, 并非所有人都能成为平等 的私法上权利义务 主体 , 罗马 时期 的奴 隶 和 中世 纪 的农 奴不 能 作 为 权 利义 务 主 体 , 在 只 享 有 一 部 分权 利义 务 的人 的情 形 。而 这 还存 种现 状无 法适 应 资本 主义大 生 产需 要 大 量 自由劳 动 力 的发 展要 求 , 打破 1 世 纪 以前 的 欧洲 社 会 身 份制 是 资 8 本 主义发 展 的必然 选择 , 是 历 史 发展 的必 然趋 势 , 也 权 利能 力制 度 的确立 , 也就宣 告 了身 份制 的废 止 , 破 仑 拿 法典第 8 条规定“ 所有法 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与德 国 民法 典 的权 利能力 制度 有 异 曲 同工 之妙 。不论 是 德 国 民法 中 的权利 能力 平 等 , 是 法 国 民法 中 的 私 权 享 有 还 之平 等 , 对 的 靶 子 都 是身 份制 !这在 当 时则 应 该 说 针 是西 欧历 史 中划 时代 的重要 的事 件 u 。 第六 , 利 能 力制 度 , 调 的 是 一般 权 利 能 力 , 权 强 是 将生 物 人 转 化 为法 律 人 的工 具 , 言之 , , 先 表 现 申 人 首 为生 物学 上 的 人 , 入 法 律 的 目的 和 方 式 都 是 成 为 民 进
摘 要 : 陆法系 的民法典 都规定 了 自然 人的权利能力 , 大 自然人 的权利 能力始 于 出生, 于死亡 , 一律 平 终 且 等。产生权利 能力制度 的历史背景是新 兴的资本主义经济 需要废 除束 缚人身 自由的身份 制, 以获得 资本 主义 大 生产所 必需的充 足的 劳动力 , 同时也是人类 自身发展 -进 步 的表现。权利 能力平等 , 9 只是 一般 意义上 的平 等 , 即 自然人 的一般权 利能 力平等 , 自然人 的特殊权利 能力是不平等 的, 一点在亲属 法上表现 的至为 明显。 而 这 关键词 : 权利 能力 ; 为能力 ; 行 一般权利能力 ; 特殊权利 能力 中圈分类号 :9 3 D 1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62— 7 5 2 1 )4— 12— 2 17 4 5 (0 1 0 04 0
第2 6卷
第 4期
Ju a o u nnFnn e&E oo c nvr t o r l f na iac n Y cnmi U i sy s e i
V 1 6 N . 0 2 . o4 .
浅 析 自然 人 一 般 权 利 能 力 与 特 殊 权 利 能 力
张宏 武
( 武汉工程大学 法商学院, 湖北 武汉 40 0 ) 3 25
权 利能 力一般 性 与特 殊性 之 辨析 ( ) 利能 力 的通说 释 义 一 权 绝 大 多数 民法 教 科 书 关 于 民事 权 利 能 力 的论 述 , 都 集 中在 两点 : 是权 利 能力 的含 义 , 一 二是 权 利 能力 的 取 得 与丧 失 。现 将 国 内出 版 的域 外域 内 的 民法 教科 书 关 于权 利 能力 的 阐释 , 出有 代 表 性 的列 举 如 下 : 尔 选 卡 拉 伦茨 : 在法 律上 , 利能 力 是 指 一个 人 作 为 法律 关 系 权 主 体 的能力 , 即 是 作 为 权 利 的享 有 者 和 法 律 义 务 的 也 承 担者 的 能力 ; 迪 库 斯 : 般 说 来 , 利 能 力 是 指 梅 一 权 “ 成为 权利 和义 务载 体 的能 力 ”2; 【 我妻 荣 : 够 构成 权 能 利 主体 的地 位或 者 资格称 为权 利 能 力 或者 人 格 。史 尚宽 : 得为权利主体之资格或地位 , 民法 ( 台湾民法 ) 指 仿 德 民( 德 国 民 法 ) 规 定 , 为 权 利 能 力 ; 泽 指 之 称 王 鉴: 权利能力指享有权利 , 负担义务 的能力 , 任何人因 其出生而取得 ; 郑玉 波 : 堪为权 利主 体之地位 或资 格 , 之“ 谓 权利 能 力” 亦 日“ , 人格 ”在 法 、 民法称 之 为 , 1 3 “ 私权 之享 有 ” 德 、 民法 则 称 为 “ 利 能 力 ” 我 民 法 , 瑞 权 , 之 用语 , 后者 从 同 ; 柔 : 事权 利 能 力 , 是 公 民 与 佟 民 就 享 有 民事权 利 , 担 民事 义 务 的资 格 。具 有权 利 能 力 负 即具有 法律 上 的人格 。权 利 能 力是 成 国民事 权 利 主 体 的前 提 条 件 ; 慧 星 : 事权 利 能 力 , 据 以充 当 民 梁 民 指 事 主体 , 有 民 事权 利 和 承 担 民事 义 务 的 法 律 地 位 或 享 法律资格 。又称法人格, 或人格 ; 王利 明: 权利能力 ,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 民事权利与履行 民事义务的资格 , 又称 人 格 ; 永 军 : 通俗 的话 来 说 , 利 能力 是 一 李 用 权 种权 利 义务 的 归属 资 格 。 我认 为 , “ 属 资格 ” 用 归 来解 释 法人 的权 利能 力更 符合 其 创 设 的本 意 。权 利 能 力 的 规 范 目的在 于一 个人 是否 能 够作 为 民事 主体 在 民法 上 享 有权 利承担 义 务 , 因此 , 利 能力 是 一 个人 能 够 取得 权 权 利义 务 的前 提 与基 础 , 不是具 体 的权 利义务 u 但 。 ( ) 二 对释 义之 辨 析 通 过对 以上 教科 书关 于 民事权 利 能 力 的 阐释 之分 析 , 以得出 以下结 论 : 可 第 一 , 于“ 关 民事 权 利 能 力 ” 一 法 律 概 念 , 国、 这 德 日本 及我 国台 湾地 区 的学 者 称 之 为 “ 权利 能力 ” 我 国 , 《 民法通则》 及大陆大多数学者均称 之为“ 民事权利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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