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
宪法解读宪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
宪法解读宪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旨在确保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国家权力的合法行使。
司法改革则是为了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宪法解读宪法与司法改革密切相关,彼此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本文将探讨宪法解读与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
首先,宪法解读对司法改革至关重要。
宪法是法律的根本,但由于其笼统和一般性的特点,需要通过解读才能使其具体化并适应时代的发展。
宪法解读的过程涉及对宪法条款的具体解释和裁判实践的借鉴,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通过解读宪法,可以确保司法实践与宪法精神保持一致,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思路。
其次,宪法解读需要借助司法改革的力量。
司法改革是修正和完善司法体系的过程,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可以引入新的法律理念和实践经验,从而为宪法解读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例如,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可以加强宪法审查制度的建设,提高宪法解读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同时,司法改革还可以加强宪法的强制力,确保宪法解读的有效执行。
宪法解读和司法改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也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法解读的结果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依据。
宪法的解读是通过审查宪法的规定,揭示其中的法律含义和精神内涵。
这种解读的结果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依据。
例如,通过解读宪法中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定,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思路和方向,促进司法机构的人权保护工作。
其次,司法改革可以为宪法解读提供切实可行的路径。
司法改革主要是通过修改和完善司法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来实现的。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有时需要对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和调整。
这就为宪法解读提供了实践的空间和条件,使之成为切实可行的路径。
最后,宪法解读与司法改革的互动可以推动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
宪法解读旨在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而司法改革则旨在提高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通过宪法解读和司法改革的互动,可以实现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讲解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
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经济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
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自然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
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近年来,社会实践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
国家也成立了由有关机构牵头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2003年来,在我国首飞航天员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法检两院经中共葫芦岛市委批准,集体退出了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活动,理由是法检两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因此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平行关系相矛盾的。
宪法解读宪法与司法改革
宪法解读宪法与司法改革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并为国家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指导。
然而,宪法的文字虽然简明扼要,但是其中的具体规定和内涵,常常需要通过对宪法解读来得到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宪法的解读尤为重要,它能够指导法官正确理解宪法,保障宪法的适用与实施。
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司法改革也成为各国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就宪法解读与司法改革进行探讨。
一、宪法解读的重要性宪法解读是对宪法文字所蕴涵的精神和目的进行深入理解和解构的过程。
宪法为国家法律的最高境界,经过宪法解读,可以使宪法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同时,宪法解读还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引导法官正确运用宪法规则,保证宪法的正确适用与实施。
在宪法解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宪法文字本身的稳定性与可变性。
宪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其规定相对稳定,不易随意更改。
但是,由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宪法的规定有时需要根据时代的要求进行解读,以使宪法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需要。
因此,宪法解读的任务就是在维护宪法的稳定性的同时,保持宪法规定的灵活性。
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司法改革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的组织、职能、程序等方面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提高司法机构的公正性、效率性和专业性。
司法改革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宪法的解读密切相关。
首先,司法改革有助于提高宪法的适用与实施的效力。
通过改革司法制度,增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宪法的规定得到正确的解读和有效的实施。
司法改革还能够优化司法程序,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提高司法效率,使宪法的规定得以更加及时地得到执行。
其次,司法改革能够为宪法解读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司法改革可以改善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他们对宪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通过各种培训和教育措施,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提升他们对宪法的解读水平,确保宪法规定的正确解释。
现代中国的司法体制与法律制度
现代中国的司法体制与法律制度近年来,中国的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出现了很多变化和进步。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现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司法体制1.1 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开始于1978年,经历了大大小小的变革之后,现如今的现代司法体制已经逐渐形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领域需要更加专业、更加规范、更加精细的管理和维护。
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的司法体制不断进行改革,主要包括:1.2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个国家司法体系的核心之一。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部门或其他利益团体的干扰和影响。
这样可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的实践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和难点。
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逐渐深入,引入司法责任制、实行三定机制、加强独立法官制度,并完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等措施,逐步推进了司法独立的建设。
1.3 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中国的司法体制包括两个主要的部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犯罪和非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则负责实现司法权力的行使。
在日常工作中,两个机关协同作战,彼此配合,做到各自分工,共同完成整个司法工作的任务。
1.4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审判过程,是法律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利接受辩护、陈述事实、参加庭审、请求证人和鉴定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
近年来,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提高了程序的公正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同时,在打击违法犯罪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注重保护人权,坚持独立公正审判的原则,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法律制度2.1 法治国家法治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稳步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也获得了很多成果。
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人民生活的法律法规,例如:《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透明和司法效率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明确规定法官只受法律的约束,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我国实行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的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体制,并建立了专业的司法机构。
司法的重要一环是建立了独立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此外,近年来我国还积极推进法官独立判决制度的探索,尝试在一些地方设立独立法庭,进一步增强司法独立的实际效果。
其次,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重要目标之一、保障司法公正要求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分贵贱,按照法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审判。
为此,我国加强了司法人员的培训,规范了审判行为,消除了一些非法干预。
同时,加强了司法公开,推行了网络庭审,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过程,增加了审判的透明度,加强了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再次,司法透明是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透明要求司法行为信息公开透明,让当事人和公众了解案件进展,审判结果和执行进程,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供相关信息。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全国法院通过互联网建设了综合法院服务平台、全国法院判决文书网等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了审判信息的公开和查询。
同时,近年来我国还加强了社会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机制建设,推出了群众评议法官制度,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和公开评议,提高了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最后,司法效率是司法的重要目标和挑战。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需求的提高,司法效率成为了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提高司法效率,我国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包括建立高效的诉讼服务中心,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发布,提高了办案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诉讼,实现了审判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提高了司法效率。
同时,加大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审判专业水平,提高了缺乏工作经验的法官的办案效率。
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
上看, 宪法 体制 主要 分 为两个 部分 , 国家权 力 的来 即 源 与 国家 权力 的构 造 。宪法 体制是 各 项 国家权 力运
收 稿 日期 :0 00—7 2 1 —11
作 者 简 介 : 从 峰 (9 4 )男 , 南 信 阳 人 , 法 与 行 政 法 学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为 宪 法学 基 础理 论 。 王 18 ~ , 河 宪 研
我 国宪 法 确 立 的 司法 体 制 框 架 体 系 中寻 找 , 根 据 这 一结 构 内 部 不 同 要 素 的 不 同地 位 和 功 能来 予 以具 体 确 定 。 并
关键 词 : 法体 制 ; 法 体 制 改 革 ; 法 体 制 ; 宪 性 ; 构 体 系 司 司 宪 合 结 中图分类号 :F ; 8 文献标志码 : D 2 DF A 文章 编 号 :0 05 1 (0 0 0 —0 50 1 0—3 5 2 1 ) 30 0-5
Ma 2 0 y, 01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的 宪 法 审视
王 从 烽
( 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 院, 汉 407) 中 武 3 0 3
摘 要 : 法 体 制 改 革 是 涉 及 宪 法 体 制 调 整 与 完 善 的 宪 法 问题 , 当确 立 合 宪 性 观 念 , 在 明确 我 国 宪 法 所 确 立 司 应 并
发 展取 向[ 。面对 司法体 制 改革这 一重 大 的法治 理 1 ]
作 的基础 和依 据 。在 宪 法 所 建 构 的 国家 权 力 体 制
中, 司法体 制不 是独 立 的存 在 , 法 体制 的产 生 、 司 构 造 及其 运作 都 与其 他 权 力 体 制密 不 可 分 。 因此 , 司 法 体制 改 革是 涉 及 宪 法 体 制 调 整 与 完 善 的 宪 法 问
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
第37卷第3期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7,No.3010年5月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May ,2010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王 从 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3) 摘要:司法体制改革是涉及宪法体制调整与完善的宪法问题,应当确立合宪性观念,并在明确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司法体制框架体系的基础上找到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空间与界限。
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司法体制框架体系包括司法体制的宪法精神体系、司法体制的宪法原则体系和司法体制的宪法规范体系。
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空间要在我国宪法确立的司法体制框架体系中寻找,并根据这一结构内部不同要素的不同地位和功能来予以具体确定。
关键词: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宪法体制;合宪性;结构体系中图分类号:DF2;DF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25315(2010)0320005205收稿日期:2010201217作者简介:王从峰(1984—),男,河南信阳人,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基础理论。
以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当代中国司法制度进入了恢复与重建的历史新时期,也由此揭开了司法改革的序幕。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到现在,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从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导的司法改革,逐步深入到体制性的司法改革。
与前两个阶段的司法改革进程明显不同的是,这一新阶段的司法改革更多地触及体制性层面的问题。
所以,党的十六大用司法体制改革来统摄当代中国司法领域的发展取向[1]。
面对司法体制改革这一重大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从宪法的角度进行审视和考量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本文拟从宪法的视角,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合宪性观念与体系进行一个框架性的分析。
一 司法体制改革的合宪性观念从本质上看,司法体制是宪法体制的一部分。
从“李慧娟事件”中浅谈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违宪审查权的问题
从“李慧娟事件”中浅谈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违宪审查权的问题近期,李慧娟事件成为了热点话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这一事件涉及到了中国司法系统中的违宪审查权问题,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关注和讨论。
在这篇文章中,将从“李慧娟事件”入手,浅谈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违宪审查权的问题。
李慧娟,是一名曾在中国最高法院工作的法官,她因在一篇文章中批评中国宪法中的一些问题而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与此她也因涉嫌泄露国家机密而被拘留,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在这一事件中,涉及到的问题不仅仅是李慧娟本人的个人命运,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中国司法系统中的违宪审查权问题。
在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违宪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这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违宪审查是指法院对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等依法的法规文件的违宪审查。
这一权利的行使,并不是简单地宣告某一法规违宪,而是需要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涉及宪法的案件进行审理,其中包括了对违宪行为的检验、违宪行为的认定和认定违宪行为的后果等多个方面。
而在上述的事件中,李慧娟所发表的批评性文章,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否属于宪法保障的范围以及是否有违宪行为等问题,都需要法院进行深入审查和评估。
在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违宪审查权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正如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所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依法的执行是宪法的义务,宪法的权威是无可替代的”。
而显而易见的是,违宪审查权的行使,对于宪法的维护和司法的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才能够确保法律的公正、权力的合法性以及民众的宪法权利。
在现实中,违宪审查权的行使却并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部分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行为并没有得到违宪审查的审核,导致宪法权利的侵害得不到及时纠正;违宪审查权的行使却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查的程序不够透明、审查的标准不够明确、审查的力度不够大等,导致了违宪审查的效果和意义大打折扣。
司法权的宪法配置
司法权的宪法配置司法权的宪法配置是中国司法改革进程进入一个新阶段必须思考的问题。
三十年来,中国“司法改革呈现出从司法规范重建———审判方式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向。
司法改革不仅开启了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崭新历程,也有效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发展步伐。
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突出问题是司法改革的全局性缺失问题”①,说到底,问题在于司法权的配置缺乏清晰的宪法思考。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无论是司法理念的人本化、司法功能的多元化、司法权行使的独立化、司法管理的去行政化,还是司法主体的职业化等方面的努力,最终都需要从中国现行宪法的角度对司法权进行配置。
中国司法在司法理念、司法目的、司法功能、司法体制、司法效果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
它重视当事人的诉求,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突出协商性正义的追求,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有别于西方国家司法改革,西方国家司法改革重视司法技术的改进,而中国的司法改革一直以来都是紧紧围绕着司法体制或者说司法权的配置在变革。
无论是司法政治化,还是政治司法化;也无论是司法职业化,还是司法民主化;以及人民司法、和谐司法等诸多观念分歧,都只有通过对司法权进行重新认识,使司法权获得准确的宪法定位方可理顺司法体①夏锦文:《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 成就、问题与出路———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制,实现司法正义。
司法改革从学者呼吁到政府推动,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
20 世纪90 年代初进行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的改革,拉开了司法改革的序幕,随后进行的民事和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从而进一步提出了对诉讼机制、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
有的从宪政角度思考,提出按三权分立的原则,设计改革现行司法权的构想;有的从现行政治体制的现实,提出从操作屋面上( 即从规范司法行为上) 进行司法改革的设想。
从宪政改革的角度改革司法体制,是一个非常复杂、艰难而又漫长的过程,且并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而在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框架下进行司法权重构,是一种可行而务实的选择。
论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宪法修改问题
论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宪法修改问题作者:郑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4期摘要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但是改革的要求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产生了冲突,而且当前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都与现行宪法有不符之处,那么是否要修改宪法就成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与现行宪法相悖之处入手,分析发达国家宪法修改的概况与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与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宪法修改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宪法修改司法独立作者简介:郑昊,郑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109-03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党中央提出的这一系列的改革方案,向我们昭示着中央维护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决心。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中央提出的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虽然有利于我国司法独立,人权保障,但是现行宪法的规定已与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不符。
我国如果要坚决贯彻司法体制改革,那么在现有宪法不修改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如果修改宪法,就涉及到如何修改以及修改幅度大小的问题。
这首先要明晰出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及哪些方面与现行宪法相抵触之处。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及与现行宪法的冲突司法体制改革事关我国今后司法体制的架构与走向以及我国各项事业的兴衰成败,把握好这次改革的方向并剖析出与现行宪法的冲突之处是十分必要的。
(一)深入推进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太大,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这使得司法权威受到极大损害。
略论中国司法改革与宪法的关系
价值 的贬 抑构成 司 法改革 的 动 因 司法制 度 为何 需 要 改 革 ?改 革 的理论 设 计 和
[ 作者简介 ]姚 国建 (9 2 , , 17 一)男 安徽 桐城 人 , 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院讲师 , 中国人 民大学 法学 院博 士生 , 现在 石河子
维普资讯
第2 0卷
20 0 6年 2月
第 1 期
Junl f hhz U 学学报(hl oh n oi c ne ora o 石iei n esy( i sp yadSc l i c ) 河子 大 i r t P 学社 会科 学版 ) S e S v i 哲o a
。
改革
Hale Waihona Puke 对 于保 障 司法改革 按 正确 的路径 和恰 当的程 序 推进 以使 重新 确立 的 司法制 度遵 循 宪政和 法治
, ,
为 誓 字 已 聋 妻 : 曼 操 :说 墨 譬 . 壁 壁 . 白 分 的 理 作实 宪 对 权 保 功 和 法 原 运 , 法 人 的 障能 依 治 现 是 多 何 以如 此 ?笔 者:訾 嚣 要 因素 是 宪 国 宪… 标… 极 重 的 很 成 的 法 …具 一~ 要 意~ 目 有 其 … …… 。 认 为 一个 重 … ……
公 正 的改革 目标 还远未 实 现 与宪政体 制 相适应 的 司法体 制还远 未形 成 因此 , 宪法 角度探 讨 司法 从
,
性 的改革 方案很 多 。但如 今 , 司法 改革 似乎 已逐渐
淡 出 了学 者们 关注 的视野 , 因为在 成 为社会 焦点话 题 的若 干年 中 , 关 司法 改 革 “ 有 似乎 该 写 的 都 已经
的表 象 , 未能 真正 深 入 到 问 题 的核 心 , 而这 恰 恰 正 是改革 措施 难 以奏效 的关键 所在 。实际 上 , 司法改 革 的核 心动 力 问题是 司法权 运 行失 范 , 而导致 宪 从 法 价值 受到 贬抑 。因 为 司法 权 是 由宪 法 予 以配 置
浅议中国司法制度 改革和完善(一)
浅议中国司法制度改革和完善(一)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之间存在诸多问题: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从而导致我国司法权的地方化;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法院管理体制不科学;法官素质不理想;审判方式陈旧落后,审判流程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执行难现象;“人情案”、“关系案”,甚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情况普遍存在,个别司法裁判不公,使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信任危机”。
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不利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
本文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以上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司法制度的方法和对策:一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二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三要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四要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五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六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司法改革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
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司法权地方化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构想(1)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构想(1)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司法机关在司法改革方面作了大量探索和工作,取得了不少进展,有的还通过立法从法律上加以明确和规范。
但有些还只能说是初步的、形式上的一些改进。
但总体上说,目前司法制度的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制度不健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监督机制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等问题引发出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已到了刻不容缓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时代的迫切需要。
当然,司法改革不仅是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的事,也是法学界和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义务。
为此笔者不揣冒昧,在浅析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撰文坦露感想,以期对我国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我国司法制度现状评析1.我国现有审判制度的问题法院作为国家的独立审判机关,人们追求公正的最后屏障。
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合议庭审判和审判委员会制。
这一制度在当时法官法律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为保证办案质量起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与发展,通过50年的实践,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日益浮出。
法院不是以审判职能来进行管理,则采用行政管理的模式,这必然导致,审判案件中的“请求”“汇报”“批准”。
从而丧失了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的初衷,使其流于形式。
如审案的定不了案,定案的不审案。
审判委员会听案定案,很难了解和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
这种审判机制不但会在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上带来问题,也模糊了办案责任,大大地挫伤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也降低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同时这种机制还为说情循私者开创了门路。
我国审判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缺陷,这些缺陷极易导致司法不公,产生腐败,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审判未得到肯定和保护。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虽然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审判独立制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审判独立根本未能真正的独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干扰,首先,宪法和法律并未明确肯定法院在国家基本权力结构中独立,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
宪法解读司法体制改革
宪法解读司法体制改革普法宣传小组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推进,旨在提高司法公正度和服务效能,加强法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其中,宪法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宪法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解读进行探讨。
二、宪法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宪法作为最高法律文件,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总纲、总章程,对于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对司法的权利和要求,如公民的诉讼权、人权保障等,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宪法还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组织形式和职权范围,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组织架构和职能定位的基础。
最后,宪法设立了宪法法院,负责审查宪法案件,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宪法理念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应用宪法中蕴含的法治理念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首先,宪法强调人民民主原则和依法治国原则,并规定了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理念指引。
其次,宪法明确规定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保障了法官公正、独立、中立的地位,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制度保障。
再次,宪法强调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规定了诉讼程序的法定性和公正性原则,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基本保障。
最后,宪法还规定了司法责任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切实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行动指南。
四、宪法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挑战与展望虽然宪法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法律宣传和普法工作仍然存在不足,大部分人对于宪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仍然较低,需要进一步加强宪法教育普及工作。
其次,宪法解释权属于宪法法院,因此宪法解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亟待加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更加注重依法解释宪法,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稳定与顺利推进。
最后,随着社会变革和法治发展的不断深化,宪法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引导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2024年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演讲范文
2024年论中国宪法在司法中的适用演讲范文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然而,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却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话题。
一、宪法的司法适用性探讨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但长期以来,关于宪法是否可以直接适用于司法实践,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
传统的观点认为,宪法主要是政治宣言和国家组织法,不具有直接的司法适用性。
然而,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宪法的司法适用性逐渐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认可。
二、宪法司法适用的现实挑战尽管宪法在理论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宪法的司法适用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宪法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这使得法官在适用宪法时面临较大的解释空间。
其次,由于宪法的特殊地位,法官在适用宪法时往往面临较大的政治压力和社会压力,这也限制了宪法的司法适用。
此外,宪法的司法适用还需要考虑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与衔接问题。
三、宪法司法适用的实践探索尽管面临诸多挑战,但中国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一些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积极探索。
例如,在一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中,法院通过引用宪法条款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一些地方法院也尝试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宪法,以推动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这些实践探索为宪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四、宪法司法适用的未来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提高,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将逐渐得到更多的认可和实践。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宪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宪法的司法适用原则和范围;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法官的宪法意识和宪法解释能力培训,提高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宪法的能力水平。
宪法解读宪法的司法审判与法律保障
宪法解读宪法的司法审判与法律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基本法律文件。
宪法的解读与适用对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审判和法律保障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和保证。
一、司法审判的重要性司法审判是指法庭根据法律和事实,对刑事、民事等案件进行審理并作出判决的过程。
在中国,司法审判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实施机关,具有监督和保证社会稳定的职能。
首先,司法审判可以帮助解读宪法。
宪法中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司法审判可以通过具体案例的解决,对宪法条款进行解读和解释,使宪法具体而生动地落地。
其次,司法审判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宪法赋予了公民各种与生活、工作、财产等相关的权利,而司法审判则可以在实际案件中对这些权益进行保护。
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审判机构可以通过判决制裁违法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司法审判可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纠纷和冲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司法审判机构可以通过公正、公平的审判程序解决这些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法律保障的重要性法律保障是指依法对宪法进行执行、监督和保护的机制和措施。
它包括了立法、审判和行政等环节,共同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有效性。
首先,法律保障可以通过立法确立宪法的法律效力。
在宪法确定的原则和权利范围内,通过制定配套法律对宪法进行具体规定和落实,确保宪法的实施和执行。
其次,法律保障可以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来保护宪法的权威。
司法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制裁,确保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最后,法律保障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有效运行来维护宪法的有效性。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确保宪法的实施和落实。
三、司法审判与法律保障的互动关系司法审判和法律保障是共同作用于宪法的两个环节,相互之间密切关联。
司法审判对于法律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
司法审判机关通过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制裁,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解读
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解读全面依法治国一直是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针。
司法体制作为保证公正、公平司法的基础,其改革意义重大。
本文将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行解读,探讨其背景、目标和取得的成果。
一、背景当前,全球化、信息化发展迅猛,社会变革深刻影响着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
与此同时,中国不断推进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迅速,法治建设迫切需要升级。
而如何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成为提升法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
二、目标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旨在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能、加强司法监督,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平正义的司法服务。
具体目标包括:1. 建立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按照法律来处理,防止滥用职权、权力寻租和不公正判决的问题。
2. 加强司法改革,提高审判透明度和公开程度,让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过程,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3. 完善司法监督体系,强化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司法权力的行使合法、规范。
4. 加强司法教育和培训,培养高素质的法官和检察官,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质。
三、成果自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启动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果:1. 司法公正得到有效维护。
建立了独立公正的审判机构和检察机关,并加强了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减少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2. 司法透明度显著提升。
通过加强对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公告,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过程和结果有了更多的了解,有效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
3. 司法监督机制更加健全。
建立了相应的司法监督体系,加强了对司法人员的纪律监督和行政监察,有效遏制了权力滥用和不公正判决的问题。
4. 司法教育和培训有力推进。
加大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力度,提高了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保障。
四、展望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还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解决。
未来的发展方向包括:1.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进一步健全司法体制,加强司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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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的相继推出,从全局谋划、注重顶层设计、解决现实问题。
中国共产党的第八届第四次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在促进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战略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
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司法制度的改革已经紧锣密鼓地推进。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问题,结合中共其他领导人与司法官员的谈话,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检省级统管;2、司法预算独立;3、法官统一任免;4、行政区与司法区适当分离;5、法官与公务员分类管理;6、法官职业养成;7、法官职业保障;8、法官审判权的内部保障。
应当说,中共这次会议为司法改革描绘了一个非常美丽的蓝图,也迎合了近几年来的各方呼吁,尤其是法律界所期望的。
司法制度的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
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遵循我国的《宪法》,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宪法的路径下展开,偏离了《宪法》规定的一切改革都是缺乏合法性的,实践证明,打着“良性违宪”的幌子进行的改革对法治社会的建构的危害性是及其严重的。
司法体制改革能否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优化司法环境,能否能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关键、最重要的在于是否依据宪法、是否以宪法作为最高的指导准则;依宪治国,首先作为宪法保障的司法运行本身要以宪法为依据。
一、改革方案之行政区与司法区适当分离
在当前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之中,司法权相对独立问题始终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主题之一。
影响司法权相对独立的因素有很多,但与行政区与司法区不分离,司法权与行政区域一致配置是影响其独立性的最重要方面。
影响司法权威,与行政区域一致配置的司法机关影响司法权依法行使的主要因素有:一、司法权的行政化。
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行政化的领导模式习惯和传统及思维模式让司法人员的价值追求不是法律和人权只能是行政化的,从而直接影响了司法权的行为和结果。
二、司法人员的区域化。
社会传统“人情”关系让区域化的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避免不了熟人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发布的一份文件明确,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其改革内容之一就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我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
我国目前宪法确立的政治体制来说,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涵括地方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
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阐述了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与地方人大的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即行驶司法权的法院、检察院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法院、检察院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治制度是以有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事权的中心机关,地方行政权、司法权是其权力的分支。
根据宪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及宪法所确立的政治体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行政区域而设立。
建立与行政区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从我国当前宪法的视角来看该项司法体制改革是违背宪法规定的,即此方案没有和宪性,换句话说,行政区与司法区适当分离这项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是没有宪法依据的。
行政区与司法区分离,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这一项重大的司法体制改革对目前我国司法不独立、司法行政化应该会有重大的改观,也是对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呼吁的有效响应。
但是司法体制的改革,不能未达效果而无视宪法的规定,激进盲目的推行改革。
我们都知道,行政与司法的分离,对司法体制改革法院跨行政区划的建立是当前中
国法律改革困境的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是治愈司法领域混乱的灵丹妙药。
但是,一个要建立法治社会的国家,不能为了某项制度的改革而牺牲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若为了推行某项改革而置宪法的规定于不顾,其一切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罔顾宪法的权威进行的改革无疑与饮鸩止渴。
二、改革方案之地方法法院检察院人事权统一管理
这些年来,社会公众对当前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多,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不足。
此番司法体制改革的设计方案之一就是地方法院检察院人事权统一管理,即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这一基本方向值得肯定。
不过,从宪法的视角审视,笔者的认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一改革设想,可能与现行宪法之规定不相符合,没有充分的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内容是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大常委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宪法第一百三
十二条规定了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之间的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综合这些宪法条文的规定,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与这些规定的内容不一致。
目前具体的改革方案尚不清楚,但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设计涉及《宪法》的6个条文且与此相背,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
这显然是一个非常重大而严肃宪法问题,需要认真对待。
三、宪法的思维思考
1、法院的权力是什么?司法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它应该完全由法院来行使吗?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院所具有的权力是审判权。
根据我国宪法123条与126条的规定,这两条的规定意味着我国的法院只是一个审判机关,行使的权利是且仅仅是国家审判权,法院的人事权与财权,宪法并没有授权由法院来行使。
因而,我们的司法改革、法院職能的调整必须围绕审判权来改革。
2、司法权力是中央事权,应该由中央统一行使。
如果我们适应“两区适当分离”的司法体制改革,在这种体制下,法院与人大如何对应?法院如何对人大负责,如何接受人大的监督?这也应当是司法体制改
革进行顶层设计是不得不考虑的宪法问题。
3、如果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对宪法做了很大的突破,那么这种突破是无视宪法的存在,还是要寻找宪法的路径?如果是后者,那么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应该是全国人大。
所有突破宪法与法律的制度必须在人大的领导下进行,而不能由两高来主导。
因而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力僭越立法权,最高法院越位的现象屡屡发生。
我们期待,在事关国家基本制度的司法体制的设计上,司法机关多一份谦抑。
参考文献:
[1]刘松山:地方法院、检察院人事权统一管理的两个重大问题[J].法治研究.2014,(3):37.
[2]宁清华:共于司法改革的宪法思考[J].政法学刊.2004,(4):09.
[3]王从峰: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11.
[4]陈述华: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初探[D].法制博览.2014.
来源:西江文艺2016年20期
作者: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