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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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一)环境污染
目前,有关“环境污染”的比较有影响的概念,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4年的一份建议数中提出的为成员国共同接受的定义。该建议书认为,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者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这个定义将污染明确地限定在人类活动所产生的变化中。按照这个定义,危害(包括损害或妨害等)是污染的结果形式。定义中提到的“物质或者能量”不仅包括了固体、液体或气体物质,而且还包括了诸如噪声、振动、热辐射以及放射性物质。对于污染物的理解,不能将向环境排放的所有不能为人类完全利用的物质或能量都视为污染物,而仅仅只将那些危害程度可以延伸到一定水平的物质或因素视为污染物,如可能导致危险或者对人类、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可能造成实质性损害的物质。另外,当某类物质因利用而妨害了环境的其他用途(包括美学的价值)时,该物质也可以被认为时污染或者是有害的。
(二)公害
一般认为,公害就是指环境污染。
(三)中国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有关“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概念及其特征
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对环境污染一词并没有统一的用语,其较完整的表述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从字面上看,这种表述形式的主要内涵是指“环境污染”,而“其他公害”则是对环境污染的补充。
结合中国的相关立法解释和国外的相关研究,本书认为,所谓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概括地说,中国环境立法中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只是欧美国家环境立法中的“环境污染”概念和日本环境立法中的“公害”概念的复合次,而其本质含义可以作“环境污染”解释。
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具有如下特征:
1.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并且这些活动的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
2.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是以还击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
3.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都是损害的结果。一般情况下,人们并不会对将公害作为一种损害结果提出疑义,而对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损害结果就不容易接受。我们认为,对于人身、
财产损害而言,虽然环境污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是就环境质量本身来说,有害物质的侵害就是造成环境质量下降的原因。环境污染在表面上看是一种现象,而实质上它却意味着环境质量的下降。
(四)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污染类型
《环境保护法》第24条所列举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因素,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都是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此外,某些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使用的本不是污染物质的有毒有害物质,也可能会由于保管或者安全管理措施不善而流失、散发或遗失,进入环境而造成环境污染。
在污染类型上,根据以上主要物质和因素介入环境要素的不同,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土壤(土地)污染等;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可以分为生物污染危害、化学污染危害以及物理污染危害、放射污染等;根据这些物质和因素的形态,又可以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以及振动危害、噪声危害(妨害)和电磁波辐射危害等。
二、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
由于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主要产生于环境与资源开发或建设工农业产生及日常生活活动所排放的污染物,所以从理论上讲,直接的防治方法是通过对污染源的行政管理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受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影响,仅仅依靠直接的污染源控制和点源治理的方法仍不能适应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以下简称“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因为这种方法不能解决污染物总量不断增加的问题。因此,间接地运用经济学和市场的方法结合对开发行为以及工业生产等全过程进行行政干预,通过对开发或生产行为的合理规划或布局以及实施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措施,以提高资源或能源的利用率、实现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也是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