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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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京财会〔2024〕352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24年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通知京财会〔2024〕352号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审计局、各培训机构: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我市《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现将2024年北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1.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2.专业科目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执行。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等活动;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一)本市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继续教育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哪个行业,都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

在会计领域,继续教育尤为重要,因为会计从业人员需要不断跟进最新的财务法规、会计准则和技术,以提高专业素质并保持业务水平。

为了监管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在中国,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逐渐完善,并对会计人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标准。

以下是对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介绍和解读。

一、继续教育的背景和重要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财务制度的改革,会计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和专业化。

传统的会计知识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因此需要通过继续教育来不断补充和更新知识。

继续教育可以帮助会计人员了解最新的会计政策、法规和准则,以及掌握最新的会计技术和工具,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二、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为了规范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中国会计准则制定了一系列的继续教育要求和标准。

根据这些规定,会计从业人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 学分要求:会计从业人员每个准许使用会计师专用印章的年度,需要完成一定的学分要求。

学分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班、研讨会、论坛等形式的教育活动获取。

不同级别的会计人员,学分要求有所不同。

2. 学习内容: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应涵盖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税务等相关领域。

同时,应关注最新的法规、政策和行业发展动态,以适应新的会计标准和改革。

3. 学习方式:继续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线上学习、线下培训、自主学习等。

会计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学习方式。

4. 考核评估:会计从业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后,通常需要参加相应的考试或评估。

考试内容涵盖所学知识和技能,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继续教育学分。

三、继续教育的监管和机制为了确保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有效性,中国财务部门设立了会计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背景与意义为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促进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福建省会计师协会制定了《福建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第三条学分制度本办法实行学分制度。

会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学习计划,取得学分后方可获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第四条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继续教育:(一)线上学习:即通过网络进行在线学习、交流和讨论。

(二)线下学习:即通过培训、研讨会等实地学习。

(三)考试认证:即通过考试获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学习内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及税务方面的理论与实务;(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三)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学分管理第六条学分获取会计人员可以通过线上学习、线下学习和考试认证的方式获取学分,学分认定标准如下:(一)线上学习:每小时认定学分数为1.0分,学分以学习完整课时的总时间为基准认定。

(二)线下学习:每小时认定学分数为1.5分,学分以课程时长为基准认定。

(三)考试认证:每次认定学分数为2.0分。

第七条学分认定为确保学分的标准化认定,会计人员应选择官方指定的线上学习平台,或者参加官方指定的线下学习和考试认证机构,学习完毕后可通过官方指定的方式申请学分认定。

第八条学分有效期会计人员取得的学分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未取得足够学分的,将失去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九条责任分工福建省会计师协会作为该项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的计划、组织实施并对继续教育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

各级会计机构应将继续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加强组织管理,确保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课程设置福建省会计师协会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实际需求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和调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中的课程设置。

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提高会计队伍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地记账、算账、报账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够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包括:(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二)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本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确定本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四)组织推荐适合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或者选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五)组织开发或确定适合本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六)组织本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七)指导、监督本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八)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变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素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从而确保本职工作的高效运行。

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以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知识更新,推动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的提高。

一、继续教育的政策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会计事务所业务水平。

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学分要求由会计业务管理部门统一定义。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包括报告、讲座、研讨会、学习班和实地考察等形式。

参加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参与者应按照规定的学分要求完成考核合格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参加计划的形式实施,依法宣传、开展、管理和评价,并做好活动总结。

5、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向会计管理部门提交学习报告,凭借学习报告获得相应的学分。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包括培训课程、研讨会和讲座等形式,以确保教育质量。

2、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有效对接会计实务,根据各项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升实际操作能力。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根据行业发展趋势,不断开发新的课程和实践项目,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与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实施会计标准和会计准则的理论和实践,强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

三、激励措施1、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由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且须在一定的时期内完成,对未及时完成的,视情况执行开除处理。

2、会计事务所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与者,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应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获得相应的证书后,可享受职称评定和晋升待遇等激励措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制度
1、会计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根据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的安排,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工作,并接受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

2、依据财政部门会计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年度内未接受继续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3、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不予其从事会计岗位。

4、连续三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会计人员,由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决定。

5、医院会计人员基于财务工作牵涉面广和其职业的特殊性,不仅要求其要参加继续教育与培训,而且要做好自觉自学更新专业知识工作,以适应财经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的时代要求,从而优化改进会计核算方法,更好为医院的财务管理服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的十八条规定说明-高级会计师考试.doc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的十八条规定说明-高级会计师考试.doc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通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

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

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一、背景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贵州省财政厅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的政策,旨在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举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

二、政策目标1. 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推动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2. 促进会计人员不断学习、不断提高,适应经济发展形势,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质量。

三、政策内容1. 继续教育要求:根据贵州省财政厅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文件,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总学时要求为XX学时,其中专业学时占比不低于70%。

2. 继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税务、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

3. 继续教育形式:除了传统的课堂培训外,还可以通过在线学习、自主阅读、参与专业活动等形式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4. 继续教育证明: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会计人员,需及时申请并领取继续教育证书,作为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注册以及年度注册注册会计师年度注册的必备材料。

四、对企业和会计人员的影响1. 对企业:推动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企业经营的稳健发展。

2. 对会计人员:推动了会计人员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提升了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了会计人员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我对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举措,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开展对会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和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升具有深远的意义。

从宏观角度来看,这一政策将有助于提高整个会计行业的质量和声誉,为我国财务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从微观角度来看,会计人员个人将在不断学习中获得成长和进步,增强了专业能力和竞争力。

总结回顾2023年贵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政策为会计行业的发展和会计人员的职业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持,对企业和会计人员的影响都是积极的。

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ꎬ 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ꎬ 不断 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ꎬ 根据 «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和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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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靳亚辉ꎬ 任本荣. 新疆棉花与粮经作物成本收益 对比分析 [ J] . 山东纺织经济ꎬ 2013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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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关宏锐Biblioteka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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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4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是2014年由中国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旨在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1. 目的和适用范围:- 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适用于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 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 规定了会计人员应参加的继续教育形式,包括面授、远程教育、自学等。

- 明确了继续教育的内容应涵盖会计法规、会计准则、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

3. 继续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规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机构,包括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会计学会等。

- 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和会计学会的职责,包括制定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培训、考核等。

4. 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 规定了会计人员每年应参加的继续教育学时,一般不少于24小时。

5. 考核与认证:- 明确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考核方式,包括考试、考核、评价等。

- 规定了通过考核后的认证程序,以及未通过考核的处理办法。

6. 激励与惩罚措施:- 对于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的会计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措施。

- 对于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7. 监督与检查:- 规定了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8. 附则:- 包括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时间等。

该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提升会计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和会计工作的专业性。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会计继续教育是指在会计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的继续教育活动,是会计人员在职业发展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

会计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适应日新月异的会计理论和法规要求,保证会计人员持续发展和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以下是中国会计继续教育规定的主要内容:1. 继续教育要求:根据中国财政部、教育部等相关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需按照每次获取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活动。

具体要求视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而定,一般要求每三年参加4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2. 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审计、税务、内部控制、企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旨在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充实其专业知识储备,提高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应对能力。

3. 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可以通过学习班、研讨会、在线教育等形式进行。

学习班和研讨会通常由专业机构、培训机构或高校等进行组织,包括课堂教学和案例分析等环节。

在线教育是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教学,会计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时间进行学习,并通过在线测试获得相应的学时。

4. 继续教育记录和报告:会计人员需要在参加继续教育后将学时和成绩等相关信息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以备将来职业发展、晋升和评价需要。

此外,会计人员还需要定期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继续教育报告,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继续教育的义务。

5. 继续教育资金:继续教育活动的费用由会计人员自己承担,一般在公司的财务预算中列支。

有些公司会给予相应的培训津贴或补贴,鼓励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总之,会计继续教育规定了会计人员在从业期间需要参加一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并规定了学时的要求、内容、形式、记录和报告等方面。

这有助于会计人员提高专业水平,跟上会计理论和法规的发展,为个人职业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会计行业整体的服务质量和声誉。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国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中央管理在京企业办公厅(室):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2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级别和学分要求(一)培训对象。

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退休或者不再从事会计工作的,可以自愿参加继续教育。

(二)培训级别。

继续教育培训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

高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高层管理人员,或者具有正高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中级主要适用于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初级主要适用于在一线从事会计基础工作的人员,或者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会计职称层级等,选择参加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培训,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参加其他层级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学分不得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二、继续教育形式和学分标准(一)本年度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按照每学时3学分,每天培训不超过18学分进行折算:1.参加国管局登记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网络培训或者面授培训;2.参加各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3.参加财政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4.参加国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5.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续教育形式 。 第十三条 会计人 员继续教育 的形式主要有 : 会 计人 员可 以 自愿 选择参加 本办法 规定 的继
( 二) 依据全 国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 规划和工作重点 , 制定本
地区会 计人员继续教 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 ( 三 )确定本 地区各级财政部 门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管理工 作 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
第三条
会计人 员继 续教育应 当紧密结合经 济社会 发展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应当 自取得资格 的次年 开始参 加继续教育 , 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 第二章 第七条
事项 :
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 , 统筹 规划 , 强化服 务 , 注重质 量 , 全面推 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 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 证和智力 支持 。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工作应当遵循 下列基本原则 :
技能 ; ( 四) 职业 道德继续 教育 , 重点 加强会计职 业道德 的培 训 ,
( 以下简称省 级财政部 门)负责本地 区会计 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的 下列 事项 :
( 一) 依据全 国会计人员继续 教育制度 , 制 定本地区的会计
人 员继 续教育实施 办法 ;
提高会计人员 职业道德水平 。
政 策 法规



关于印发《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的通知
财会 [ 2 0 1 3 ] 1 8 号 2 0 1 3 年8 P l 2 7 日
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 局 , 解 放军总后勤部 , 武警部队后勤部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 列市财政厅( 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 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 ,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规定

90个学分让不少人望而却步,但是通过会计资格考试一科以上可抵免90分,其他项可算10分,第十三条: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必须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证书和其他项的抵免只在当年有效,不能结余!第二年该参加继续教育的还得参加继续教育.3、继续教育将作为招聘要求,晋升考核的标准,未参加后果自负财政部公布的继续教育新规定也表明了不参加继续教育可能承担的后果,这也是你必须参加继续教育的理由!所以,会计人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由公司和单位报销,会计不用花钱!6、继续教育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对所有会计人继续教育的10个提醒(1)继续教育的对象不仅仅指具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了,不管是否持有会计证,只要从事会计工作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2)财政部日前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会计人员参加当年继续教育的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3)以后会计继续教育会将不是仅仅“走过场",继续教育成为每个人的必修课;(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6)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7)学分管理采用的是登记制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8)鼓励会计们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可以折算学分;(9)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10)会计人一定要参加继续教育,此次财政部下达文件,可见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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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我国会计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证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即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已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和已取得会计证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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