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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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市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市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市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市地名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最近,省民政厅、公安厅转发了民政部全国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这是全国首个关于地名标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进一步加强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完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系统化建设,维护地名标志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省民政厅、公安厅结合我省的实际,也对我省地名标志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我市自2003年开展地名设标工作以来,大部分镇街已完成路、街、巷、楼(门)牌设标工作,到目前止,全市共设置路、街、巷牌46000余座,楼(门)牌50万块,2008年前我市还将完成市、镇(街)、村(社区)等系列地名标志的设置,形成一套实用、美观的城乡标准地名标志,为广大群众提供地名指路、导向服务。

为加强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工作,确保地名标志长期发挥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一、继续大力推进地名设标工作尚未完成路、街、巷、楼(门)牌设标工作的镇(街),要按照《关于在全市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的通知》(东府办〔2005〕11号)要求,今年底前,要按时按质完成设标任务;同时,全市从今年起开展设置市、镇(街)、村(社区)标志牌工作,各镇街要大力配合,抓好落实,力争在2008年前达到我市市、镇(街)、村(社区)标志与路、街、巷、楼(门)牌齐全配套,实现我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提出的“一套实用、美观的城乡系统标准地名标志”的目标。

广东省政府机构及国务院机构英文译名(2002年)

广东省政府机构及国务院机构英文译名(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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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2003-08-26 11:38:53
(本文由省外办礼宾处提供)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七、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八、归口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英文译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 11 -
注:1.本文件中的英文译名统一使用英式拼写,但各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美式拼写。

2.中文名称中未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字样的单位,在对外交往中可根据需要,在英文译名中加上“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全称)或“China”(简称)的字样。

但中文名称仍以本文件为准。

/fyyd/cych/200308260008.htm
- 12 -。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收集情况的通报-粤民函[2010]715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收集情况的通报-粤民函[2010]715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收集情况的通报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2010年度全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收集情况的通报(粤民函〔2010〕715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民政政策理论研究,省民政厅于2010年3月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2010年政策理论研究课题指南的通知》。

各级民政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反映热烈,积极参与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共收到课题报告和理论文章108篇(见附件)。

希望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继续加大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力度,发动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并把研究成果转化为政策法规,为促进我省民政事业科学发展、先行先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0年度全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收集情况统计表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2010年度全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成果收集情况统计表厅机关及直属单位(39篇)序号题目作者1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考省民政厅刘洪2广东探索建立现代社会工作制度的实践与思考省民政厅刘洪3香港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情况及其启示省民政厅叶秀仁4关于重构我国社会福利体系的探索与思考省民政厅陈桂光5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几点思考省民政厅王长胜6推进非公组织双拥共建深入发展的思考省民政厅饶美奕7探索政府购买殡葬基本服务制度省民政厅张元醒8浅析日本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们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启示省民政厅高党生9社会福利:管理不等于服务省民政厅办公室邱智宽10广东省粤东、西、北地区社会救助保障资金支付现状和出路省民政厅联合调查组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之我见省民政厅法规处王先胜12社会福利服务与社会福利及社会服务省民政厅法规处王先胜13当前引进专职社会工作制度的六大误区省民政厅法规处王先胜14关于殡葬事务立法改革与导向问题省民政厅法规处王先胜15调整划分“社区”与拓展社区服务省民政厅法规处王先胜16城市社区划分和定位质疑省民政厅法规处王先胜17广东社会福利服务资金投入及思考省民政厅计财处陈奇18先行先试自强发展--乡镇敬老院自我发展之路初探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19进一步完善新时期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几点思考省民政厅救灾处20基层民政工作的问题与对策省民政厅社工处李卫湘21凝聚民间力量,实行民间运作--顺德区容桂街道社工本土化的几点启示省民政厅社工处李卫湘22“派驻社工”与“内部转换”试点方式的比较研究省民政厅社工处石卉23广东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的困境及发展思路省民政厅福利处刘露24婚姻登记收费60年省民政厅事务处陈婉玲25粤港澳台通婚的现状与对策省民政厅事务处陈婉玲26空巢老人养老问题探讨省民政厅离退休人员服务处27关于广东特大型乡镇行政区划体制改革的思考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28广东省行业协会参政议政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29推动基层妇女参与村(居)决策与管理研究省民政厅政权处聂元松、刘志才、叶小燕30深化认识完善制度加强领导不断推动村民自治工作发展省民政厅政权处刘志才有效化解村(居)换届选举群众上访问题切实加强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省民政厅政权处刘志才32广东省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及心理需求省老龄办乐婷娜姆33空巢老人的心理需求与对策省老龄办乐婷娜姆34关于救助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一些思考省救助安置中心任亚磊35安置长期滞留未成年人途径探索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余木生36流浪未成年人院舍式管理模式探讨省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谢明杰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省杨村救助安置站38加快民政工作立法进程,建设法制民政广东省军用供应站39广东慈善事业现状和改革发展省慈善总会许敏谦广州市(3篇)40坚持科学发展推动管理创新广州市民政局李治臻41新加坡社会管理服务的基本情况及启示广州市民政局胡凌、杨海清42加强基层民政工作队伍建设的研究广州市花都区民政局吴术球深圳市(33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问题及对策研究深圳市民政局44深圳社会组织发展与立法需求研究深圳市民管局45基于需求结构的社区服务供给模式与补偿机制研究深圳市民政局、暨南大学46深圳市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报告深圳市民政局47深圳慈善事业发展研究报告深圳市民政局48中国特色社会工作模式研究-以深圳社工模式为例深圳市民政局公益创投,社工机构发展的新路径--以深圳市两届公益大赛为例深圳市民政局社工处骆冰、李夏飞50公益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监管评估研究---以深圳社工服务机构为例深圳市民政局51解放思想,加快步伐,全面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2009年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工作调查报告深圳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52关于深圳市民政局网站建设的监测报告深圳市民政局信息中心53论区域一体化对民政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源于深莞惠合作的思考深圳市民政局办公室傅建文54领导决策在选人用人中的作用深圳市民政局人事处张启荣55立足防范注重预防推动风险防范取得新成效深圳市民政局人事处黎洪君56深圳市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调研报告深圳市军休服务管理中心57关于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的若干思考深圳市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刘霄58深圳市老年社会福利政策评估及对策研究深圳市民政局沈汝59深圳流浪精神病人跨区救治模式初探深圳市救助管理站付天跃60对深圳市罗湖区老龄工作思路的探索与反思深圳市罗湖区老龄办邓晓羚61“居站分设”体制下居委会如何确立社区自治主体地位--以深圳市罗湖区为例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张巧玲62涉军群体调处应以沟通协调为主深圳市罗湖区民政局陈艳63深圳市福田区社区建设中社区服务状况和居民需求特点及其对策建议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64公共服务理念下创建品牌社工服务的探索和研究--以深圳市社工服务为例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许秀丽65加强老年组织建设努力构建和谐南山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黄建荣66深圳市养老政策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思考深圳市南山区社会福利中心李梁坤赖林创67民意表达的现实困境与路径突破--以盐田区为例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刘仁吉68从社区建设到社会建设--以社区自治为突破口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侯伊莎69深圳市宝安区社会组织发展调研报告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潘争艳70深圳市宝安区社区基础设施投资管理研究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71关于福利院孤儿先天性唇腭裂修复术后心理疏导的研究龙岗区社会福利中心、龙岗区龙祥社工服务中心运秀杰等72关于提高龙岗社区建设水平的思考龙岗区民政局陈小澄73龙岗区慈善事业创新发展的研究龙岗区慈善会刘惠银74深圳市龙岗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状况调研报告深圳市龙岗区民政局75完善政策制度加强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监管龙岗区民政局赵丽娜、闫伟君珠海市(1篇)珠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珠海市民政局赵彦庆汕头市(7篇)77关于汕头市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的调研思考汕头市民政局洪瑞沣78建设法治民政促进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汕头市民政局洪瑞沣79汕头市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研究汕头市民政局洪瑞沣、吴洪生80对汕头民政工作伴随特区改革发展的调研和思考汕头市民政局洪瑞沣81民政部门要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汕头市民政局洪瑞沣82浅论公共政策选择中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汕头市民政局洪瑞沣83切实履行职能职责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汕头市民政局洪瑞沣佛山市(1篇)84佛山市推行分层分类救助的实践与思考佛山市民政局韶关市(1篇)85如何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城乡一体化乐昌市民政局邓家全梅州市(3篇)86民生建设是人民活得更有尊严的基础保障工程梅州市民政局黄惠康87推进梅州市社会养老事业大发展的对策梅州市民政局黄惠康88培育现代绿色心灵营造和谐发展环境梅州市民政局黄惠康惠州市(10篇)89充分整合有利资源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创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化拥军新格局惠州市民政局刘卫90搭建设双拥平台拓宽双拥领域推进社会化拥军活动蓬勃发开展惠州市民政局丁正雄91社区管理工作和社区服务建设相关问题探析惠州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92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夯实民政工作基础惠州市民政局浅谈我国社会福利环境建设惠州市民政局程建辉94如何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城乡一体化惠州市民政局彭晓华95探索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惠州市民政局李学文96探析中国儿童社会福利 -----构建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惠州市慈善总会陈翠玉97优抚保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惠州市民政局刘慧瑜98抓好抓实四个环节提升低保规范化工作水平惠州市民政局曾焕添东莞市(3篇)99东莞市探索建立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的实践与思考东莞市民政局王吉华100东莞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目标和对策省社会科学院与东莞市民政局联合课题组101东莞市建立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的对策建议东莞市民政局杨东如、郑锦堂,省社科院柏萍阳江市(1篇)102关于当前民政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情况的现状和思考阳江市民政局办公室肇庆市(6篇)103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初探高要市民政局吴军里104当前基层民政干部队伍的现状和对策肇庆市民政局办公室105浅谈合作建设经营管理殡仪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肇庆市民政局李高科106试论当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发展现状和培育对策肇庆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调研组107肇庆市人口老龄化问题及应对措施肇庆市老龄委办公室冯锦文108肇庆市社会工作发展的若干思考肇庆市民政局李建文——结束——。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粤财行[2015]22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发布日期】2015.06.23【实施日期】2015.06.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粤财行〔2015〕227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组织部、民政局,顺德区财税局、组织部、农业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组织部、民政局:为规范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对《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2015年6月23日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5〕34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财政补助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补助欠发达地区社区工作以及“构建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制订专项经费管理制度,审核资金预算和使用方案,按程序拨付专项经费,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慈善帮扶资源供需精准对接机制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慈善帮扶资源供需精准对接机制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慈善帮扶资源供需精准对接机制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粤民函〔2023〕270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慈善帮扶资源供需精准对接机制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通知粤民函〔2023〕270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省政府横琴办社会事务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现就建立慈善帮扶资源供需精准对接机制、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建立慈善帮扶资源供需精准对接机制,深入摸查了解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动员、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慈善帮扶,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慈善力量推动共同富裕、助力乡村振兴、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健全慈善帮扶资源需求信息台账。

乡镇(街道)指导“双百”社工、社区工作者、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结合入户走访、调查统计等工作,在重点核查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兜底民生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的同时,主动发现生活存在困难但暂不符合兜底民生保障政策条件的服务对象、已纳入兜底民生保障范围但生活仍有困难的服务对象,及时转介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开展个案服务。

“双百”社工在建立完善服务对象家庭信息汇总表的基础上,重点评估、记录服务对象的慈善帮扶资源需求,形成慈善帮扶资源需求信息清单。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粤办发[2001]8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1〕8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工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动我省城市社区建设。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4月16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3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和主要目标我省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任务:(1)适应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理顺社区关系,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性为纽带的新型社区。

(2)大力拓展社区服务范围,不断丰富社区服务内容,规范社区服务管理,完善社区服务功能,促进社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和信息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3)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发挥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发展社区建设事业,不断提高居民素质、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努力建设现代文明社区。

广东省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2018年

广东省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2018年

广东省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2018年
公开招聘面试人员名单公告根据《广东省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2018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现将省第一荣军医院、省第二荣军医院、省第三荣军医院、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广东江南医院)进入面试人员名单予以公告(见附件)。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

请面试人员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并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等材料参加面试。

广东省民政厅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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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周年庆典主持稿范本2篇精选

五周年庆典主持稿范本2篇精选

篇一请同学迅速安静,请工作人员就位,典礼马上要开始了。

请各位领导(贵宾)到主席台就座,请各位嘉宾和家长入席。

谢谢!今天是我们全校大喜的日子,同学们也有的表现,非常好!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家长朋友们、老师们、同学们:上午好!今天,我们欢聚在这里,热烈庆祝锦华实验学校建校5周年。

亲临庆典大会的领导有:广东省民政厅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范伦亮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主任:范坤深圳市教育学会秘书长:汪继威深圳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副主任:张波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局长:郑映通宝安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王熙远宝安区教育局副局长:陈代纲宝安区教科培中心:潘世祥深圳市福田区教育局副局长:黄孔辰宝安区教育局社管办主任:王凤岚宝安区大浪街道党工委书记、街道办事处主任:李勇大浪街道党工委委员、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谢海生大浪街道党工委委员:潘芸大浪街道社会事务科主任:叶志辉等来自办学董事长林锦乙先生家乡的领导有:汕尾市人大副主任:林如鑫汕尾市人大常委:林文波广州海军指挥学院卫生处处长:吴雄汕尾市交通局局长:林东中共汕尾市党校副校长、汕尾市行政学院副院长:施铝汕尾市工商局副局长:李文彬陆丰市政协主席:李端陆丰市政协副主席:郑贤开中共陆丰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黄坚民中共陆丰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长:林伟雄陆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赛珍陆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林棠棣等莅临庆典的嘉宾有:来自广东省兄弟学校的专家和领导,来自新加坡、香港、澳门、台湾和广东省的企业家,锦华实验学校的学生家长等社会各界人士。

欢送各位的光临!为锦华实验学校五周年校庆发来贺电、贺信、贺联的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宝安区民政局深圳市教育学会深圳市民办教育协会太平洋电线电缆集团春源钢铁集团等100多家机关、单位和海内外企业。

谢谢他们的祝福!坐在主席台上的锦华实验学校主要领导有:深圳市锦裕恒投资开展董事长、宝安区元芬学校和锦华实验学校办学董事长林锦乙,董事长特别助理林达明,锦华实验学校校长周任娟。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3.06.19•【字号】粤民函〔2023〕234号•【施行日期】202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3〕234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22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3〕1号)等精神,省民政厅将开展广东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2020年10月31日之后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并截至申请之日在广东省从事社会工作实务满一年的在职在岗人员。

二、评审条件申报人除持有2020年10月31日之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外,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三)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推荐意见。

(四)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近5年来社会工作从业经历至少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2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75小时。

2.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平均每年完成不少于10个直接服务案例,且平均每年从事社会工作专业督导时间不少于150小时。

(五)取得社会工作师资格后,其社会工作业绩和贡献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3个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价均为优秀。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05.15•【字号】粤民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粤民发〔2016〕74号各地级以上市党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加强农村基层治理和服务,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含义、主体和原则(一)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是指行政村接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

(二)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的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和农村公共服务机构。

(三)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有利公务与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与公开民主、简化礼仪与尊重民俗等原则。

二、严格规范行政村公务接待工作(四)行政村公务接待的合理支出范围仅限于餐饮等基本的接待工作,严禁礼金、辛苦费、礼品、纪念品、土特产、水果、烟酒、各种有价证券、纪念币、购物卡(券)、支付凭证及其他非基本接待工作的消费支出。

(五)行政村严禁将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个人捐赠捐助捐献的各类救灾救济救助救难资金、补贴补助资金、扶贫济困资金、退耕还林款、征地补偿费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集体资金等,用于接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用于行政村与村民小组、行政村与行政村、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之间以及村级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请吃、宴请、送礼和其他消费活动,或者用于招待其他单位和个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9〕2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14日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加快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一)织密服务网络。

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

到2022年,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基本建立。

(省民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二)加强服务指导。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协调、培训示范和服务指导。

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有一家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

行政机关有什么分类

行政机关有什么分类

行政机关有什么分类发布时间:2011-08-14 来源:本站原创行政机关的数量很多,且各有不同的行政职权和特点。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机关作以下分类:(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管辖范围遍及全国;地方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只限于某一地区。

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组成。

地方行政机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成。

地方行政机关服从中央行政机关的领导。

(二)一般行政机关和部门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一般行政机关和部门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管理权限是全方位的,涉及各个行政领域的各种行政事务。

部门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办公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其管理权限是局部性的,仅涉及特定行政领域或特定行政事项。

(三)综合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内容的复杂程度,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综合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

综合性行政机关是指对多个管理对象进行统筹协调性的组织管理的行政机关,如国土资源部,其管理对象涉及多种业务部门,而不是单纯某一部门。

专业性行政机关是指对单一的管理对象进行全面业务管理的行政机关,如水利部、农业部、铁道部、公安部等。

(四)常设性行政机关和非常设性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机关设置和存在时间的长短,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常设性行政机关和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常设性行政机关通常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设置,而且管理的行政事务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中设置的具有长期稳定性的工作部门。

非常设性行政机关通常由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据某一临时性任务或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相应任务或工作完成后即予以撤销,如政府部门设置的各种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等。

(五)专门执法机关和普通管理机关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专门执法机关和普通管理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8•【字号】粤府办[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1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民政厅《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与省民政厅联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三月十八日关于稳步推进殡葬改革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意见1997年11月全省殡葬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党委、政府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殡葬改革总目标的要求,坚持分类指导、分段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大力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遗体火化量和火化率大幅度提高,乱葬坟墓专项治理工作推进迅速,殡葬设施建设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全省殡葬改革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三年殡葬管理目标的实现,对净化社会风气,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平衡,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人民群众的办丧负担,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殡葬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对殡葬改革工作仍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有些县(市)至今还未建殡仪馆和骨灰存放设施,等等。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巩固我省殡葬改革的工作成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殡葬改革工作重点,认真制定实施计划。

殡葬改革的重点是大力推行火葬,努力提高火化率,逐步取消土葬区。

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殡葬管理工作,把殡葬改革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根据《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五”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当地政治、经济、交通、殡葬设施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十五”计划的总目标分解到不同类型地区,分年度、分阶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6•【字号】粤府办[2002]73号•【施行日期】200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7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民政厅《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二00二年九月六日)针对我省行业协会目前存在的问题,为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范行业协会工作的迫切性(一)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国际惯例,行业协会在保护产业、支持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肩负着价格协调、维护行业利益、组织和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与国外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协调国际间的纠纷以及作为反倾销、反补贴申诉的提、应诉人等重任,必须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工作,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

(二)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政府实行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的方式由微观管理转为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转为间接管理。

去年,省政府发出了《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府〔2001〕74号),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和核准事项,并明确将部分政府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管理。

但从我省行业协会的现状看,行业协会难以承担政府委托的重任。

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工作。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行业协会在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反映行业呼声,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既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经济议案办理方案的总体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经济议案办理方案的总体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经济议案办理方案的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22•【字号】粤府办[1996]9号•【施行日期】199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经济议案办理方案的总体规划的通知(1996年1月11日粤府办〔1996〕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经济议案办理方案的总体规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经济议案的办理方案的总体规划为了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扶持革命老区发展经济的决议》和省政府《关于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4、25、37、73、91、111、123、125号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特制定本总体规划。

一、我省老区建设的现状我省现有老区村庄45985个,2001万人,占全省户籍人口的30.4%,分布在1347个乡镇,8788个管理区。

其中“二战”和“抗战”时期的老区村庄10856个,655万人;解放战争时期的游击根据地村庄35129个,1346万人。

“八五”期间,全省多数老区的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至1994年底,全省老区工农业总产值达621.8亿元,人均年收入达1488.5元,老区的乡镇年机动财力超30万元的有1064个,管理区年集体经济收入达3万元以上的有4262个,分别占全省老区的乡镇和管理区总数的79%和48.5%。

珠江三角洲和沿海地区一些老区乡镇的人均收入,已达到或超过当地非老区的平均水平,部分老区群众的生活已开始步入小康。

老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大大改善。

全省所有有老区的乡镇和66%的老区管理区通了公路,94%的老区村庄通了电,56%的老区管理区通了电话,75%的老区乡镇通了程控电话,86%的老区村庄解决了人畜饮水问题,98%的老区乡镇实现了“四有”(有一所中学、一间卫生院、一个文化站、一个农科站),99%的老区管理区有小学,80%的老区管理区有医疗站。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粤民基[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婚姻登记机关设置问题的通知(粤民基[2004]26号)各市、县(区)民政局:根据各地级市民政局报来的关于各县(区)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方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全省共设置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处)541个(具体见附件一),其中地级市民政局设置婚姻登记机关2个;县区级设置婚姻登记机关125个(含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区)婚姻登记处5个);继续保留镇(乡)政府婚姻登记处414个。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保留地级市涉外、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机关13个(见附件二),其他地级市的涉外、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由各县(区)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办理。

附件:一、全省国内婚姻登记机关二、全省保留的地级市涉外、华侨、港澳台婚姻登记机关广东省民政厅二○○四年十一月一日附件一:全省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广州(区级12个,镇级38个,合计50个)越秀区越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光塔路21号3楼东山区东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较场西路东关汛3号4楼海珠区海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海联路160号2楼荔湾区荔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2楼天河区天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府路1号大院3号楼1楼白云区(小计5个)白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广园西路350号2楼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福龙路64号镇政府江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田南路230号镇政府人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人和大马路5号镇政府太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朝亮南路22号镇政府黄埔区黄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港湾北路417号二楼芳村区芳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浣花路浣南街1号之二2楼花都区(小计11个)花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华镇公益路35号新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新华镇建设路1号花山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花山镇人民政府花东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花都大道北33号赤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沿江路21号狮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东升路83号芙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旗岭大街31号炭步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炭步镇北街2号北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红荔路9号梯面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金梯大路26号雅瑶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雅源中路18号番禺区(小计14个)番禺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市桥街海傍路36-38号南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兴业路新造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新广路1号化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化龙镇龙源路88号石碁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岐山南路8号石楼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莲港大道45号横沥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兆丰路3号榄核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榄核镇南路67号灵山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环城南路6号大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豪岗大道13号万顷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光明路52号鱼窝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鱼丰大街黄阁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黄阁镇吉祥路1号东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东涌镇吉祥路1号从化市(小计6个)从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从化新城市广场D5区15-16号1楼吕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政府事务办良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政府事务办温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政府事务办太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政府事务办鳌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政府事务办增城市(小计7个)增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增城市荔城镇荔乡路新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石滩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中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小楼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正果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派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深圳(县、区共6个)福田区福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区政府院内罗湖区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太宁路11号罗湖区福利中心大厦3楼盐田区盐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沙头角径口村63号盐田区社会福利中心1楼南山区南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山大道康园路民政公寓1楼宝安区宝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建安一路宝安区民政局内龙岗区龙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5楼珠海(区级2个,镇级9个,合计11个)香洲区香洲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香洲区柠溪路双竹街7号2楼金湾区(小计5个)金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金湾区区府大院15号楼三灶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红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平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南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斗门区(小计5个)井岸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斗门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白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乾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莲洲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汕头(县、区7个,镇级29个,合计36个)金平区金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民政局内龙湖区(小计3个)龙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汕头市龙湖区大北路韩苑三楼外砂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新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濠江区濠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汕头市濠江区府前路4号澄海区(小计9个)澄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澄海新区宁川东路盐鸿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莲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东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溪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隆都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莲上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莲下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上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潮阳区(小计10个)潮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汕头市潮阳区北关路200号海门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和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铜盂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贵屿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谷饶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河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西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关埠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金灶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潮南区(小计11个)潮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汕头市潮南区峡晖中学旁井都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胪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成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陇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陈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司马浦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仙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红场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雷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两英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南澳县南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南澳县后宅镇金龙路北计委六巷3号佛山(县、区5个,镇级43个,合计48个)禅城区(小计2个)禅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民政局内南庄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南海区(小计18个)南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桂城区南新四路1号里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和顺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松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官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小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金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丹灶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罗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沙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九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西樵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南海区民政局桂城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南海区民政局平洲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南海区民政局黄岐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南海区民政局盐步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南海区民政局大沥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南海区民政局狮山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顺德区(小计11个)顺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民政局对外办证中心)乐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龙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杏坛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均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北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陈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顺德区民政局大良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顺德区民政局容桂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顺德区民政局伦教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顺德区民政局勒流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高明区(小计10个)高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88号富湾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杨梅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合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更楼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明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人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高明区民政局荷城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高明区民政局三洲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高明区民政局西安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三水区(小计7个)三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三水区西南康乐路32号102芦苞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大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白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乐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三水区民政局西南婚姻登记处街道办事处内三水区民政局迳口婚姻登记处迳口华侨经济区韶关(县、区10个,镇级1个,合计11个)浈江区浈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韶瑶路一号武江区武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武江区新华南路西岸村177号乐昌市乐昌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乐昌市昌山西路113号南雄市(小计2个)南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1)南雄市新城中街69号南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2)乌迳镇人民政府内仁化县仁化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仁化县仁桥南路始兴县始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始兴县兴平前街1栋103号翁源县翁源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翁源县城东风路1巷新丰县新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丰县丰城镇群英路24号曲江区曲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曲江区建设南路154号乳源县乳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乳源县城鹰峰西路河源(县、区6个,镇级96个,合计102个)源城区源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源城区公园路47号东源县(小计22个)东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东源县人民政府1号楼仙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义合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黄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灯塔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新港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双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骆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曾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蓝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康禾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叶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黄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柳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上莞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漳溪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乡人民政府内船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顺天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涧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半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锡场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新回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和平县(小计18个)和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阳明镇民主路3号阳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大坝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上陵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下车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长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优胜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贝墩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古寨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彭寨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林寨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东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礼士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公白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合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青州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热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浰源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龙川县(小计26个)龙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龙川县老隆镇中山东路20号老隆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附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佗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义都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通衢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登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黄布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紫市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鹤市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丰稔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四都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铁场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龙母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田心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黎咀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车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黄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赤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回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新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岩镇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麻布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上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贝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细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紫金县(小计21个)紫金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紫金县中山路83号紫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附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乌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中坝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敬梓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水墩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龙窝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苏区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南岭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黄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柏埔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临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义容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古竹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瓦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九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蓝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凤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好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上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连平县(小计14个)连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连平县元善镇元城西路15号元善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内莞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上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高莞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油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忠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三角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大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绣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溪山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田源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隆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陂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梅州(县、区8个,合计8个)梅江区梅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梅州市道前街政府办公楼8栋兴宁市兴宁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兴宁市兴城镇贵和园贵中路梅县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梅县新城行政区平远县平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平远县大柘镇平城南路40号蕉岭县蕉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蕉岭县城镇桂岭大道中192号大埔县大埔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埔县湖寮镇西环路363号丰顺县丰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23区五华县五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南路409号惠州(县、区合计5个)惠城区惠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惠城区南坛紫西岭2巷25号惠阳区惠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淡水镇金惠大道市政府大院惠东县惠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惠东县县城人民路25号博罗县博罗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博罗县博惠路82号龙门县龙门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龙门县龙城镇香滨路3号汕尾(县、区4个,镇级1个,合计5个)城区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市城区园林中街区民政局内陆丰市(小计2个)陆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市区贸易城二楼市电信局对面陆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南塘分处南塘镇西苑大道碣石路口海丰县海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海丰县城中山南路28号陆河县陆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陆河县城朝阳路51号东莞(市1个,镇级28个,合计29个)东莞市(小计29个)东莞市婚姻登记管理中心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内石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虎门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中堂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望牛墩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麻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石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高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洪梅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道滘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厚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沙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长安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寮步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大岭山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大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黄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凤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塘厦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谢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清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常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桥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横沥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东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企石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石排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茶山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中山市(市1个,镇级19个,合计20个)中山市(小计20个)中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中山市兴中道10号小榄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东凤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东升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古镇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横栏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沙溪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板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神湾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坦洲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五桂山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南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民众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三角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黄圃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南头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港口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阜沙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大涌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三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江门(县、区7个,镇级8个,合计15个)蓬江区蓬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蓬江区建业街100-102号江海区江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蓬莱路平安里18号三楼新会区新会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新市区厂边街3号之一台山市(小计9个)台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台城镇桥湖路39号二楼台山市民政局川岛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台山市民政局上川婚姻登记处上川办事大楼1楼台山市民政局下川婚姻登记处下川办事大楼1楼台山市民政局海宴婚姻登记处镇人民政府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程序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程序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3.03.05•【字号】粤民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程序规定(粤民民[2003]2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8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程序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成立登记(一)申办对象: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二)申办成立登记程序:1.凭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或《执业许可证》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登记申请表。

2.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3.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1)登记申请表;(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执业许可证;(3)场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4)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5)章程草案。

持有执业许可证的申办者,只需提交(1)(2)(5)材料和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开办资金证明。

(三)核准成立登记程序:1.受理。

申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后,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予以说明;对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应将材料当面退还申办者。

2.审查。

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实地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登记单位或个人。

广东省民政厅机关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doc

广东省民政厅机关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doc

广东省民政厅机关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公务卡结算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卡是以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个人名义开立,适用于小额零星公务活动开支的贷记卡,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不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在职工作人员一人一卡制度。

新增在职人员需及时向规划财务处申请办理公务卡。

临时借聘人员借聘期超过一年以上,或因公务需要的,可由本人填写《广东省民政厅办理公务卡申请单》(附件1),处室(局)领导审核后,经规划财务处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四条公务卡可用额度上限与个人征信挂钩,发卡银行根据个人征信审定透支额度上限,一般有20-50天的透支免息期。

具体按照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持卡人调整公务卡透支额度,需向规划财务处申请领取并填写《额度调整申请表》(由发卡银行提供),由财务人员代提交给发卡银行。

调整结果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征信审定批复。

第六条持卡人要建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在免息期内及时办理报账或还款。

对于持卡人因报销不及时而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禁止提取现金。

除公务消费支出由单位报销还款外,公务卡的其他个人消费支出由个人负责还款,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八条公务卡申办、到期更换或遗失补办成功后,需将持卡人姓名及卡号等信息填写《公务卡信息登记表》(附件2)盖处室(局)章报规划财务处。

由财务人员负责公务卡管理系统维护并联系发卡银行挂接。

第九条公务卡遗失由持卡人自行向发卡银行申请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在职人员离职、调动或退休,临时借用聘用人员借用期满时,处室(局)应及时填写《公务卡停止使用登记表》(附件3),盖处室(局)章后报规划财务处,由财务人员负责公务卡管理系统维护并联系发卡银行取消挂接。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民政厅党组关于谢军等同志职务任命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民政厅党组关于谢军等同志职务任命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民政厅党组关于谢军等同志职务任
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1.10.31
•【字号】粤民组〔2011〕41号
•【施行日期】2011.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民政厅党组关于谢军等同志职务任命的通

粤民组〔2011〕41号
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
谢军同志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副调研员;
朱远辉同志任民间组织管理局副调研员;
曹晓敏同志任优抚处主任科员。

中国共产党广东省民政厅党组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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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直属单位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在南粤已成为人们的敬老养老意识。

在广东,老龄工作不仅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得到全社会的极大关注。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六个老有"目标在社会得到认知并逐步实现。

第一节老龄工作及机构的发展历程广东老龄工作和机构建设已走过了19年历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初始成立,老龄工作起步阶段(1983至1991年)从1983年至1991年是广东省老龄工作的头8年。

继1982年中国老龄问题委员会成立之后,1983年11月,经省政府批准,成立了广东省老龄问题委员会。

这是广东省成立的第一个协调解决老龄工作问题的机构。

1986年3月,广东省召开了第一次全省老龄工作会议,会上提出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五个老有"方针,明确了老龄委的性质和任务。

它的性质是在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工作实体,是党委和政府统管老龄工作的综合办事机构;它的任务是对有关老龄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经过努力,到1987年,全省绝大多数地级市都成立了老龄委并积极开展工作。

二、步入正轨,走上制度化、法制化阶段(1991至1999年)1991年到1999年,这是广东老龄工作的第二个8年,相对第一个8年,老龄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老龄工作步入正轨一个最鲜明的标志是《广东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于1991年1月10日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

《条例》的颁布,不仅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从法律上确定了老龄工作的地位和任务。

随着广东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1995年10月省机构编委会下发文件,将省老龄问题委员会更名为省老龄委员会,去掉"问题"两字,表明不仅要研究老龄问题,更要做好老龄工作。

文件明确省老龄委员会为省政府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核定办公室人员编制15名,办公经费得到保障。

从此开始,省老龄委主任由省政府一名副省长担任。

各市及大多数县、区(市)也参照省里模式进行改组,老龄工作逐渐走上正轨,上情能下达,下情能上报,政令能畅通。

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广东老龄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时期,1997年省政府下发通知(粤府函[1997]126号),明确省老龄委员会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机构,确立了省老龄委的执法地位,加强了省老龄委的工作力度。

各市纷纷效仿,广东老龄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阶段。

三、工作"三个转变",发挥"三个作用",走向正规化阶段(1999年至今)1999年至今虽只有短短3年时间,但广东老龄工作却发生了巨大变化。

1999年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立,并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任老工委主任。

2000年8月,全国老龄工作会议召开,会上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

2000年6月16日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明确省老工委是省政府主管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并赋予主要工作职责:1、研究制定全省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2、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3、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4、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的老龄工作;5、承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老龄工作职能划入民政部门,省老工委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一位副秘书长担任,省老工委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厅厅长兼任,机构理顺,人员落实。

同年11月,召开了全省老龄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国老龄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布署全省老龄工作,还下发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的通知》(粤发[2000]18号)。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要建立健全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并在民政部门建立适应老龄工作需要的办事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

各级民政部门在机构改革中积极配合,主动争取,截止2002年1月底,全省各地级市老工委办公室全部纳入了民政部门管理,广东老龄工作机构顺、人心稳、政令通,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省老工办按照全国老工办要求,切实实行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三个转变",充分发挥好"三个作用",即参谋助手作用、综合协调作用、督促检查作用。

省老工委一成立即改变思路,重点抓了《广东省老龄事业发?quot;十五"计划纲要》的起草和省直各涉老部门制定实施《老年法》若干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落实情况。

2001年12月,《广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正式出台,为老龄事业描绘出美好蓝图,也为老龄工作开辟出广阔前景。

到2002年1月底,已有6个涉老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出台,为实施《老年法》提供了政策支持。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支持老龄工作,2001年3月专门划拨固定办公用房600平方米,财政拨专款装修,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第一次有了固定的办公场所。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从形式到内容已全面走向工作正规化。

第二节广东特色的老龄工作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具有政策优势、地理优势和人文优势。

广东的老龄工作也处在这样的氛围中,具有鲜明的广东特色。

一、重点抓好农村老龄工作广东自1983年成立老龄委开始,就一直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

大多数老年人在农村、贫困的老年人大多数也在农村,只要抓住这两个大多数也就抓住了重点。

(一)抓好农村老年协会建设。

老年人协会是在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领导下老年人自己管理自己的组织,协会为农村的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协会主动协助党支部和村委会教育下一代、维护社会治安、处理邻里矛盾、调解宗族纠纷、说服后人实行计划生育、易风移俗带头殡葬改革、联系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投资建设家乡,捐资兴办福利慈善事业等等。

江门市在各县区建立起1662个老年协会。

广州市花都区探索出了"一会"、"二基"、"三结合"的好路子。

"一会"即村老年人协会,全区183个村委会全部成立了老协组织;"二基"即协会有老年基金和老年经济基地;"三结合"即老年协会活动同党政中心工作、同老年人文体生活、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

澄海市在建设农村老年人协会中总结出"三化"、"六有"的标准。

"三化"即管理工作规范化、活动制度化、权益保障法制化?quot;六有"即协会有章程、有好的领导班子、有职责分明的工作规程、有男女会员、有文化活动室、有老年福利基金和活动经费。

老年协会的建设有力地推动了农村老龄工作的开展。

(二)抓好农村老年人的辅助养老。

农村普遍建立了"以家庭养老为主,村、社集体经济补充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

顺德市创造出"稳定经费来源"的好路子,一是成立村老年福利基金,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发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港澳同胞捐赠;二是村及股份社提供一定的资金;三是镇拨付部分经费,重点帮助需要求助的困难老人,让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惠州、汕头、江门、茂名等市由村委会划拨给老年协会管理一片果林、或是一个鱼塘、或是一个农贸市场、或是一家小企业,所得收益除一部分解决协会活动经费外,其余的用于帮助困难老人,让老年人生活得到保障。

(三)在股份制改革中,对农村老年人实行优惠。

广东农村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农村普遍实行了土地股份制改革。

在改革时各地都因地制宜制定出不同的政策,但都注重老年人的利益,政策向老年人倾斜。

年龄成了股份的本钱,年龄越大所占股份越大,在当地居住的时间越长所占的股份也越大。

惠州市农村均按这种原则进行分配,真正让老年人得到最大的实惠,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

深圳市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股份制挂钩,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路子。

东莞市按城乡一体化要求,把农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解决了农村老年人的后顾之忧。

二、做好助老扶困和为老服务工作老年人是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老年人中的孤寡和贫困老人就更需要社会关心和奉献爱心。

广州市荔湾区在全区开展"定点定期助养特困老人"活动,动员各机关单位开展助养活动,签订助养协议,党政机关带头定点定期助养,使辖区内的800多孤寡和特困老人得到助养。

早在1991年阳江市就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定点接力照顾五保孤寡老人活?quot;,10余年长盛不衰,服务制度健全,活动走向规范化,全市定点接力照顾五保孤寡老人达7000多名,照顾面基本达到100%。

社区为老服务工作逐渐形成,特别在城市这一工作已取得一定发展。

佛山市城区的每个街道及大部分居委会都建立了社区服务,为老服务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有老年咨询、老年医疗、老年活动场所、老年产业登记、家政服务、老年权益保障等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为老年人提供不同需求的全方位服务。

(图1,《社区功能好而全为老服务优且先》)三、贯彻落实《老年法》,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老年法》是老龄工作的重点,为切实贯彻好《老年法》,提高老龄工作者的执法水平,省老龄办组织了两次《老年法》学习培训班,对全省各市老龄办工作人员分期分批培训,请法制局和大学法律教授上课,考试合格发给结业证书,省老龄办及部分市老龄办的工作人员凭结业证书还取得了政府司法部门颁发的老年法执法证。

为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省老龄办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各市法律援助中心逐渐开展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

阳江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和惠州市的"老年维权部"对老年人来信来访尽力给予帮助。

佛山市从1998年5月开始,把每个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定为咨询服务日。

咨询内容涉及退休金、房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矛盾、子女虐待、不赡养老人等问题。

省老龄办每年接待处理不少来信来访,2001年处理来信55件,接待来访121人次,都按政策和《老年法》进行处理,态度热情周到,工作认真负责,封封有回音,件件能落实。

通过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和开展咨询服务日活动,既宣传了《老年法》,又解决了老年人的实际问题。

从1997年开始,我省各市陆续制订和实施以"三优一免"(优先、优待、优惠和减免费)为主要内容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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