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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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古时期“神权法”思想产生发展的原因探究

一般上古时代是指文字记载出现以前的历史时代。对世界各地上古时代的定义也因此不同。在中国上古时代一般指夏以前的时代。但目前史学界,对上古和中古史作了分界线。虽然我国对上古、中古划分还有很大分歧,但此处我们就以白寿彝的《中国通史》为准吧,他以秦皇朝作为上古、中古的分界线,即先秦史就是上古史。那我这里说的“上古时期”就是秦以前了。

神权法思想,将不可知的东西归之为神意。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进行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们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力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的一种法律思想。在中国,从未出现过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和教权。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是从属与服务于奴隶制王权和封建皇权的,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

那它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呢?神权至上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远古氏族社会时代,生产力极其低下,先民们对自然现象和人本身就不能做出理性的探求。当有恐惧或困惑的现象产生时,他们的心灵就会被时时困扰和缠绕,内心感到害怕与不知所措,于是他们作出了自圆其说的解释,将这一切归因于超自然的因素,进而逐渐形成了对神意或原始宗教的依赖心理。因此,氏族社会把权威赋予了神,氏族酋长和神职人员利用神意统治着社会。最早的国家在氏族社会中产

生,于是将此种统治方法继承了下来,从而就形成了最初的神权与王权相结合的国家形态,形成了世俗王权的神化统治,因而神权法思想产生。

太古之世,既要生存,就要依赖两个因素:争夺和互助。在这个争夺和互助中,家族中产生了家长权。从家族→氏族→部落→国家的演变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权力和家长权之间存在的这种相似性。然而要维护这种权力,就需要一些关于秩序的教育以及以强制力为后盾的刑法威慑和讨伐的正当性,来说明权力的合法性,于是他们自然找到了那不可知的“神”。普通人能接受这种神的观念,这很大程度上根植于人的本性,人类有一种依赖的天性与愿望。孩子以父母、老师作为终极的权威;成人从经验、从先人出去寻找参考。但经验世界并不总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神的关怀就成为最后的依托,哪怕只是一种纯粹的对孤独心灵的慰藉。

另一方面神权法思想的产生也有地理环境及其所决定的经济生活的影响。黄河流域很早就发展起来农业文明,需要靠天吃饭。因此,古代农耕民族很容易产生上帝这类思想观念,认为有一位法力无边且有意志的天神在主宰着这些跟农业生活紧密相关的自然形象。

君“受命于天”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极力宣扬他们是秉承“皇天”的旨意来统治人民的。如说:“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先王有服,恪谨天命”,“丕显文王,受天有大命”等。这种“受命于天”的君权神授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化,并

赋予他们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不服从统治秩序即被认为违反了天旨意,统治者可以代表天进行处罚。相传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这就体现了夏的“天命”、“天罚”思想。到了商代,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

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利。西周时期周公旦提出的"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明德慎罚"等思想,就意味着神权的动摇,渐渐地神权法思想也失去了人们的信任。又到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以及封建制取代奴隶制的社会大变革,神权法思想也开始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儒家所倡导的思想。

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也从奴隶主的政权和神权桎梏下解脱出来,一度欣欣向荣。但殷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又为后来的封建统治者所袭用,并与儒家经学、封建伦理道德、阴阳五行说、谶纬迷信等结合起来,成为整个封建宗法思想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长期起着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重要精神支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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