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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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一、背景介绍保险代理机构作为保险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客户服务、销售推广和风险管理等职责。

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许可证要求、销售行为规范和投诉处理机制等方面,介绍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规定。

二、许可证要求保险代理机构的合法经营需要依法获得相关的许可证。

许可证要求旨在确保保险代理机构的合规运营和专业素质,以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服务质量。

1.注册资本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能够承担保险业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并保证客户的权益。

2.从业人员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以提供专业化的客户服务和风险评估。

3.经营范围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明确自己的经营范围,以便在合规的范围内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

三、销售行为规范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险代理机构的销售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的规范。

以下是保险代理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应遵守的一些规定。

1.信息披露:保险代理机构在向客户推荐保险产品时,应全面、真实地披露产品的条款、费用、保障范围等重要信息,以确保客户能够理解并做出明智的选择。

2.销售技巧:保险代理机构在销售过程中不得使用欺诈、误导等手段,不得向客户承诺无法实现的利益,并应尊重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利益冲突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确保销售行为不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以维护客户利益。

4.客户隐私保护: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客户信息。

四、投诉处理机制为了有效解决消费者与保险代理机构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十分必要。

1.投诉受理:保险代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提供便捷的投诉渠道,并准确记录和受理投诉信息。

2.调查核实:保险代理机构在接到投诉后,应尽快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或机构,确保公正、客观地处理投诉。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7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7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为了完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确保保险代理经营服务活动合法有序,促进保险代理服务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原则1.守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

2.负责任地开展经营活动。

3.积极改善服务质量,确保服务效果。

4.遵守业务程序,实行严格的内控要求。

5.营造良好的客户信任氛围。

6.及时满足客户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三、保险代理机构管理细则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如下要求进行经营活动:1.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资格,并取得当地保险业管理中心的批准。

2.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紧密的内部管控机制,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保险代理机构应当针对客户群体建立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制度,定期对客户进行调查,及时了解客户需求,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优质的服务。

4.保险代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研究人员针对保险市场及客户需求情况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满足客户行为和需求。

5.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如客户的选择、交易的谈判、保单的核保以及出单等,及时履行应尽义务,妥善处理客户投诉等。

6.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其业务人员遵守行业规章制度,尊重客户的合法权利,维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7.保险代理机构要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合理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不能违背保险原则。

四、保险代理机构责任1. 保险代理机构有义务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2. 保险代理机构有义务配合保险公司开展工作,按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服务。

3.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调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投保要求,如实报告、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及时办理保单出具等工作。

4. 保险代理机构有义务认真履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书面协议,如有任何责任,应当及时承担。

5.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以人性化的服务态度,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与建议,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

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问题1. 引言保险专业中介是保险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他们在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然而,作为中介机构,他们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才能合法经营。

本文将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探讨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相关问题。

2. 什么是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是指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中介机构。

保险业务经营许可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从事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等业务的行为许可。

3. 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种类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保险经纪机构许可:从事为委托人与保险公司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办理保险理赔等活动的中介机构;•保险代理机构许可:代表保险公司、从事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活动的中介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许可:从事对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估损等专业活动的机构;4. 如何获得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获得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公司注册:中介机构需要依法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并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中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以确保正常运营;•从业人员要求:中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中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经验。

另外,申请获得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还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和认定。

5. 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是多久?保险专业中介行政许可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在许可期届满之前,中介机构需要提前申请续展,以确保继续合法经营。

6. 如果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被吊销了,会有哪些影响?如果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被吊销,将会产生以下影响:•停止经营:中介机构将不再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不得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处罚和清算:中介机构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并可能需要进行清算,清理相关业务;•经济损失:中介机构可能面临经济损失,包括因停止经营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等。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6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6修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2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节选2)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节选2)
法律责任: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处1万元以下罚款。
02
自由主题
自由主题
1、经营区域应不超出其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自由主题
2、应当将公司许可证复印件(加 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及营业执照 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自由主题
3、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 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03
法律责任: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
法律责任: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 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04
合规政策秒懂图之七
合规政策秒懂图之 七
05
自由主题
自由主题
感谢聆听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2015年修订)(节选2)
演讲人
2 0 2 5 - 11 - 11
01
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
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伪造、 变造、出租、出借、 转让许可 证。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 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与非法 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 介业务的 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 来。
01
同。
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
02
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 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
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禁止行为
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业务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 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行业的经营活动,多涉及到非现金性的金融交易,对财务安全性有较高要求,是国家重要的金融安全保障体系的一环。

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行业的重要发展引擎,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收入、客户的投保率、市场的发展状况等。

因此,科学管理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行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监管部门重要的职能职责,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树立保险代理机构的规矩和纪律,充分发挥保险代理机构积极作用,行业部门特制定了本《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二、定义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保险代理或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三、络宣传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坚持严格的信息传播准则,确保其宣传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宣传,不得捏造宣传说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保人施加误导性广告,不得利用媒体宣传做出不实宣传,不得超越保险合同规定,不得恶意宣传他人和其他机构业绩,不得实施差别化推销,不得引诱投保人签署不实合同。

四、经营管理1.申请资格(1)营业执照:保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营业执照,并在保监会指定的业务类别登记,取得正式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业务。

(2)资质和资格:申请人必须具备保险代理业务运营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财务实力条件,且能够提供完善的保险代理服务及承诺满足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售后服务要求。

2.经营场所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行业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规划,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合理配置办公人员,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3.信息披露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对外宣称的业务及服务内容,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保险代理业务的价格机制、信誉状况等重要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供投保人选择和参考,并需要定期向保险公司和保监会披露相关信息。

4.中介服务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按照投保人的要求提供专业服务,全面提示投保人保险事宜,正确理解客户保险需求,量身定制保险方案,符合投保人实际需求,建议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五、投诉处理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客户的投诉,并及时向保险公司反映保险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情况,做到对客户投诉及时答复。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解读2022版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解读2022版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1号)目录CONTENTS政策调整重点0102核心管理要求1政策调整重点Partn统一监管尺度n厘清定义体系n调整准入条件n明确法律关系01 统一监管尺度《规定》首次将专业代理机构、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合并为同一管理规定项下,理顺法律关系,统一监管尺度。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主业与保险的相关便利性,依法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企业,包括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个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人从业人员从业人员02 厘清定义体系落实责任《规定》对法律关系、概念定义统一明确之后,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相应落实了对机构代理行为的管理责任和培训责任。

明确定义《规定》第二条,对所称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等定义进行明确规定。

规范主体剥离于《规定》体系之外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商事主体和个人,将被视为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机构或者个人(《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九条)。

厘清关系《规定》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关系予以厘清。

取消许可证三年有效期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回避全国5000万省级2000万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另行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来源:作者:日期:09-09-25第二十二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免除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最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

最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

最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xx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xx第5号公布自xx 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有保证金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有保证金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7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保险代理机构在市场上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代理行业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规定。

本文将从保险代理机构的准入要求、经营范围、信息披露、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阐述,为读者全面展开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管规定。

一、保险代理机构的准入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入要求直接关系到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各国的监管规定中,保险代理机构的准入要求普遍都比较严格。

首先,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在相关保险领域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和从业经历,以便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此外,保险代理机构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确保其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业务风险。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是监管规定中的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代理各类保险产品的销售,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等。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向客户提供保险咨询、风险评估、理赔代办等增值服务。

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需要根据当地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和调整,以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保险代理机构的信息披露保险代理机构在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时,需要向客户披露相关的信息,以保证客户能够全面了解其购买的保险产品。

在各国的监管规定中,一般会规定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提供保险产品的费率、保险责任、保费支付方式等信息,并告知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向客户披露自身的经营状况、合作伙伴关系等信息,以便客户能够更好地评估其业务能力和信誉度。

四、保险代理机构的市场监管为了确保保险代理机构能够依法经营,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规定。

监管机构承担着对保险代理机构的准入资格、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在监管规定中,通常会对保险代理机构的销售行为、合同签订、理赔处理等方面进行规范,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行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行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行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1. 概述保险代理机构作为保险行业的一部分,承担着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角色。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行为,提高行业的专业性和效益,保险行业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2. 注册与资质要求为了确保保险代理机构的合法经营及专业水平,所有保险代理机构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并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注册过程需要符合一定的审查与评估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2.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背景:保险代理机构负责人及核心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保险业务、金融知识和市场经验,确保能够提供专业的服务。

2.2 信誉与行业背景调查:保险代理机构的信誉和行业背景应符合要求,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2.3 资金与管理能力:保险代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并能保障日常运营所需的经费。

同时,保险代理机构应有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3. 业务范围与限制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应根据其注册类别和获得的许可证明进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3.1 保险产品销售:保险代理机构可以推销并销售各类保险产品,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购买指导和理赔服务。

3.2 咨询服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提供保险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包括保险产品评估、风险管理和投保建议。

3.3 理赔代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代表客户进行理赔事务的处理与协调,确保客户权益得到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时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客户的隐私权受到保护。

4. 风险监管与防范为了保证保险代理机构的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监管检查和评估。

同时,保险代理机构也需要自行进行业务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

4.1 风险管理制度: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4.2 信息披露和合规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客户和监管部门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产品信息、费用标准和投保条件等。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摘要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了解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机制和管理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理解和认识。

引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保险市场中专门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管理措施,以监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行为。

本文将深入探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规定和管理要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1. 注册条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须满足一定的注册条件,以获取合法的从业资格。

这些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 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以确保能够正常运营; - 拥有具备相关保险业务知识和经验的核心管理人员; - 提供相关的企业材料和申请文件,并缴纳一定的注册费用。

2. 业务范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通常涵盖各类保险产品的销售、咨询、理赔等环节。

同时,还需要明确规定哪些业务需要获得特定的许可和资质。

3. 资金管理为了确保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能够有效管理其业务资金,监管机构往往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管理。

具体要求包括:- 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用于接收保费、代理款项等资金的收付; - 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资金运营情况,如资金余额、收支明细等; - 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确保不向非法渠道转移资金。

4. 内部管理制度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还包括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旨在规范机构内部运作和业务流程。

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设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性和风险防控; -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监测机构的运营情况和业务实施的效果;- 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保障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为了保证专业保险代理机构能够高效运作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管理规定也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 1. 专业素质要求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通常要求其员工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包括但不限于: - 具备相关的保险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销售技巧; -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 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了解行业动态和最新产品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现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项俊波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删去第十二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5号发布根据2013年4月27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xx年xx月xx日•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概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概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监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运营监管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风险管理监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退出监管录0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概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

定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具有专业性、代理性和佣金性的特点。

它以保险公司为依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特点定义与特点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重要性2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作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能够更好地将保险产品推向市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拓展保险市场通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司可以更快速、更有效地推广和办理保险业务,提高业务效率。

提高保险业务效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可以提高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信任度和购买意愿。

增强消费者信心03监管制度完善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和加强监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历史与发展01起源与早期发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起源于欧美国家,早期是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出现,主要业务是代为办理保险和理赔业务。

02快速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保险的需求增加,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逐渐发展壮大,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

0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概述监管目标与原则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通过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降低消费者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公平、公正、有序,防止不良企业扰乱市场秩序。

提高行业形象通过加强监管,提升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作为国家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

监管机构与职责保监会作为地方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工作。

地方保监局协助政府监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近年来,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险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保险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经营行为规范以及市场监管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保险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来提供保险代理服务。

因此,对保险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尤为重要。

首先,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保险代理机构必须注册成立,取得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并在业务范围内有相应的专业人员。

这些专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认可的保险代理人考试,并持有合法有效的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证书。

其次,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代理机构经营不善导致损失,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代理机构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金,并按照一定比例缴存到监管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

此外,保险代理机构还需具备一定的机构管理能力和信息技术能力,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和信息安全。

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代理机构是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经营行为规范与健康发展关系着整个市场的秩序。

首先,保险代理机构必须做到真实诚信。

代理机构在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必须充分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迷惑消费者,诱导其购买不需要的保险产品。

其次,保险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代理机构在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时,必须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清楚告知其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方式等重要信息,并明确说明消费者有权选择拒绝购买或解除合同。

此外,保险代理机构还应当注重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

代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不得私自泄露、出售或滥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三、市场监管保险行业市场监管是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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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爱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爱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依照保险公司的托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依照《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能够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伙企业。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四)高级治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宅;(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运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设立经营区域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能够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

保险公司职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治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应当取得所在机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托付代理人,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能够申请设立分公司、营业部。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操纵度健全;(二)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符合本规定的要求;(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严峻违法、违规行为;(四)拟任要紧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按本规定要求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能够申请设立3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人民币20万元;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住宅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已达到或者超过前款规定增资额度的,能够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或者超过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能够不再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

第十三条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中国保监会能够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咨询、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进展战略、业务进展打算、内操纵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能够依照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许可证失效。

第十五条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并在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二)变更住宅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三)发起人、股东或者出资人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四)变更股东或者出资人;(五)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六)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七)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八)撤销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治理方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节任职资格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治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公司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治理人员;(二)合伙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治理人员;(三)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的要紧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用的高级治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四)具有良好的经营治理理念,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五)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能够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

担任金融机构高级治理人员5年以上,或者具有企业治理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能够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高级治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截了当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届满;(四)因欺诈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未逾5年;(五)正在同意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中国保监会调查;(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高级治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不报的,中国保监会对该拟任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不予核准。

中国保监会能够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高级治理人员进行考察、谈话和公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同级调动,或者由高级不职务向低级不职务调动的,不需要重新进行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治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显现第二十二条除第(五)项外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决定免除高级治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其高级治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免高级治理人员,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治理人员被拘留、劳教或者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拘留、劳教或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专门情形下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刻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章经营规则第二十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宅或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能够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缺失勘查和理赔;(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代理权限在前款所列范畴内由托付代理合同约定。

第二十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能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代理活动;设立的经营区域为其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除外。

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范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范畴、经营区域。

第三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缺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同意培训时刻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同意培训和教育时刻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同意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时刻不得少于12小时。

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名称;(二)被代理保险公司名称和代理险种;(三)保险金额;(四)保险费及其代收时刻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时刻;(五)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时刻;(六)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签订书面的托付代理合同。

托付代理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使用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结算。

第三十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妥善治理和使用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材料;代理关系终止后,应当在30日内将剩余的空白单证及材料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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