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_反垄断法_的属性及功能
论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肉謇_ :行业协会具有维护竞争的 _薹 存在 限制 竞 争的 可 能性 , 因此 ,有 必要 对行 业 协 会 的 限制 竞 争 行 为 进 行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 行 业 协 会 限 制 竞 争 行 为 主 要 表 现 为 对 非 会 员正 当 竞 争 的 限制 、 对 会 员竞 争 的 限 制 以及 协 会 之 间 的反 竞争 。
业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 要作 用。但 同时,行业协会的行为也 存在 限制竞争 的 可能性 ,因此有必要 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 争行为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
理职能通过其章程加 以规定 ,章程除了民
间 自律 性 外 ,又 多 了行 政 管 理 特 色 。这 种 政社 不 分 的所 谓 “ 办社 团 ” 对行 政 机 关 官
行 业 协 会 反 竞 争 的 行 为 可 以分 为 三
规 定 在 范 围界 定 、参 与 程 度 的 判 定标 准 、责任 分担 、处 罚力度 、处 罚认 定标 准 和豁 免 等 方 面 存 在 诸 多缺 陷 , 需要
加 以 完善 。
般而言 ,行业协会理应由企业 自主
推动 设 立 ,而 我 国 大 部 分 行 业协 会 是 在 行
的 共 同利 益 ,也 存 在 着 因 利益 对 立 而 产 生 的程 度 不 一 的竞 争 关 系 ,为 了达 到 协 会 共
的依赖性过大 , 阻碍 了行业协会的发展 。 因
此 ,要 加 强 行 业协 会 的法 人 治 理 ,摆 脱 行
政色彩 ,变成单纯的法人 ,减少对行政机
关的依 赖 ,从 以前的紧密联系转变为和政
行 业 协 会 的 涵 义 及 其 合 理 性 府 之 间 的伙 伴 关 系。 同时 政 府 也应 该 转 变 考 察 自己 的 行政 执 法 观 念 ,贯 彻科 学 行政 ,把
刍议反垄断法的经济法属性
论 到 垄 断 问题 , 并 认 为垄 断 是 一 种 不 公 正 的行 为 , 随着 世 界 贸 易 自 由化 的 发 展 , 反垄 断法 在 国际 领 域 得 以产 生 。l 4 年 《 瓦 那 88 哈 宪 章 》 被 认 为 是第 一个 国际 性 的 反 垄 断法 。 1 9 年 美 国 《 尔 曼 80 谢 法 》 的颁 布 , 标 志着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反 垄 断 法 正 式形 成 ,随 后 《 克 莱顿法》和 《 联邦 贸 易委 员 会 法 》 的 完 善 弥补 了 《 尔 曼 法 》 的 谢 不 足 ,也 使 这 三 部 法律 成 为 美 国反 垄 断 法 的核 心 。我 国反 垄 断 法 也 于2 0 年8 1 0 8 月 日正 式 实旆 。 反 垄 断 法 作 为规 制 垄 断 行 为 、 维 护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的 基 本 法 律 制 度 ,在 发 达 的市 场 经 济 国 家 都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地 位 。 在 美 国 ,反 垄 断 法 被称 为 “自由企 业 的 大 宪 章 ” ,德 国称 之 为 “ 济 经 宪 法 ”, 日本 则称 之 为 “ 济 法 的 核 心 ” 。特 别 是 在 当前 经 济 全 经
时 代经 贸 2 1 0 1年 8 月 总 第2 4 1 期
刍议 反 垄 断 法 的 经 济 法 属 性
涂建邦
( 东政 法 大 学 ,上 海 华 20 4 ) 0 0 2
பைடு நூலகம்
【 摘 要 】反垄断法作为规制行为人在特定市场上排 除或 限制竞争行为 的法律 ,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之一,是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 系不可缺少的重要 组成部分 。文章通过分析 比较从三个方面来论 证反垄断法的经济法属性。 【 关键词】经济法;反 垄断法;调整对象 前 言 亚 里 士 多 德 最 早 在 其 《 治 学 》 和 《 理 学 》 两 书 中 就 讨 政 伦
浅谈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与对策——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一
关于“ 不合理收费” 的调查 , 调查显示如下表 1 :
表 1“ 合 理 收 费 ” 不 的调 查 结 果 项目 百 分 比 项目 百 分 比
、
行 政 垄 断 的 法律 界 定
虽然 行政 垄断问题 存在已久 ,但 我国法律法规 并未明确界
手机和固定电话月租费 3 .% 05 电信擅 自开通服务收费 3 _ 04 % 手机漫游费 手机双 向接听费 2 .% 9 9 2 .% 8 9
2 - 铁路 客票代 售点 收取 1.% 54 % 41 手 续 费 2_ 53 % 出租车风险抵押金 97 .%
资料来源 : 该表格根据参考资料数据整理而成 。 由上表可知 , 其中有五项 是在电信 运营范围 内. 并且 有 四项
是排在前 四位 。此外 , 你认 为哪个领 域的乱收费现象最为严 在“ 重 ?” 的调查 中, 3 . 有 08 %的公众认 为是电信 、 电力 、 石化等 垄断
其 表现 主要是 : 限制 客户 、 消费者 只能购 买行 政部 门下属企 业 业。 其它垄断行业 中亦是如此 。
( ) 国行 政 垄断 问题 的 原 因分 析 二 我
和挂靠企 业生产 和经 营的商 品 ; 限定 客户 、 消费者购 买行政 部
门关 系户 的商 品 、 限定 、 要求 客户 、 消费者接受 指定单位 的有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品进 入本 地市场 ; 是 限制 本地 商 品、 材料及 技术 流 向外 地 部 门。 二 原 对造成乱 收费现象的原因的调查 中 ,45 3. %的公 众认 为“ 利 用行业垄断地位有 I无恐 ” 寺 是乱收费存在 的最主要原因 。可见 , 点行 业的企业及 其经济利益 而实施 的排斥 、 限制或妨碍其 他行 虽 然政府对 电信行业进行 了大 刀阔斧地改革 .政府改 革的 目的 业参 与竞争 的行为 _ 此类 垄断行业 主要有 电力 、 5 _ 。 电信 、 民航等 。 远 远没有实现 , 行政垄断 的影 响依然存在 , 这不仅仅是 在电信行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摘要:本文分析并且论证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效益、公平、安全及自由竞争四大价值。
旨在探讨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理论,并为我国反垄断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价值法的价值反垄断法“价值”一词,通常被我们用作表示一种事物能够满足另一种事物的某种需要的属性,即物能够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就是该物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一种具体的价值,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它体现了其属性中为人们所重视、珍惜的部分,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最能反映反垄断法的本质特征的价值是效益、公平、安全和自由竞争。
科学认识中国反垄断法的诸价值及其辩证关系,既是中国反垄断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又是中国反垄断立法、司法实践价值基础。
一、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之一效益效益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
现代社会法律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价值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益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中,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凭借政府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行政垄断是一种非理性的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
其弊端主要表现为:第一,阻碍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健康发展。
第二,妨害了经济发展。
所以我国反垄断法效益价值就在于解决人们物质需要的无限性和资源稀缺性之间的矛盾,以维护竞争机制为己任。
首先,从宏观上,禁止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地区垄断等。
关键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和竞争性,以市场调节机制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保护和鼓励有效自由竞争。
其次,在微观上,对于那些处于行政垄断下的行政性公司,必须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和竞争主体,使其通过改善市场环境,提高科技水平,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论《反垄断法》的社会公共目标——以《反垄断法》的实施为契机
J u n l fC ptlN r lU ie s y o r a a i oma nv ri o a t
20 第 3 09年 期
(0i c ne E io) Sc l i cs d i aSe tn
( 总第 18期 ) 8
睡甭莉
论《 反垄断法》 的社会公共 目标
以《 反垄 断法》 的实施为契机
吴 宏 伟 金 善 明
摘 要 : 中 国应 建 立健 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客 观 需要 而制 定 、 布 的《 垄 断 颁 反 法》 是 国 家基 于“ , 公平 与效 率” 的价值 追 求对 市场竞 争进 行规 范 的重要 法 治举措 与制 度安排 。 因此 , 国《 垄 断法》 中 反 必然要 立足社 会 本 位 , 以确 保 市场 竞 争 均衡 有 序 、 促 进 国民经济健 康稳 定发展 为社会 公 共 目标 。 同时 , 国理 应 以《 垄断 法》 实施 为 中 反 的
越 是好 政府 ” 。然 而 , 市场竞 争 并不 如政 府和普 通 民众 所 愿— —其 在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迅 速 发 展 的 同
公 意才 能按 照 国家 创 制 的 目的 , 即公共 幸 福 , 指 来
导 国家 的各种 力 量 ; 因为 如 果 说个 别 利 益 的对 立
使得 社会 的建 立 成 为 必要 , 么就 是 这 些 个 别 利 那 益 的一致 才使得 社会 的建 立 成 为 可 能 。[]p5) 2(. 3
契机 , 采取 相 应措施 贯彻 和 实现 其社会 公 共 目标 。
关键 词 : 《 垄 断法》 社会 公 共 目标 ;有序 竞 争 ; 序 均衡 反 ; 秩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反垄断法》释义之十
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反垄断法》释义之十
王晓晔
【期刊名称】《中国商界》
【年(卷),期】2008(0)8X
【摘要】按照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除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还适用于我国境外发生但对我国市场竞争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垄断行为。
随着该条实施,我国反垄断法将产生两个重要影响:一是其适用范围将扩大到在外国企业,如果它们在国外策划或者实施的限制竞争对我国市场竞争有重大的限制性影响;
【总页数】2页(P24-25)
【关键词】域外效力;域外适用;国际卡特尔;外国企业;竞争影响;美国反托拉斯法;美
国法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竞争法
【作者】王晓晔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反垄断法>起草小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的定位 [J], 李章明
2.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的性质 [J], 李章明;
3.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原则的性质 [J], 李章明;
4.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现状、问题与完善 [J], 王伟;刘紫玉
5.我国不宜在反垄断法中规定域外效力 [J], 倪振峰;王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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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
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
”“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
”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
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
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了科学合理 的立法 目的才 能更好地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因 为 ,我们可以从反垄 断法 的立 法 目的来 分析和探讨如何预防 和制止垄断行 为, 如何 更好地反垄断 。 ( ) 调反垄断过程 中的 冲突 , 二 协 统一实施反垄断。 从现实 反垄断看 , 国的反垄 断执法体制呈 现“ 我 双层次多 机构” 的模
式 , 种 立 法 模 式 无 疑 会 导 致 反 对 垄 断 不 力 , 些 垄 断 行 为 这 这 有 些 机 构 都 无 法 进 行 监 管 , 现 “ 空 ” 态 , 成 了执 法 混 乱 。 出 真 状 造 产 生 这 种 问题 的根 源 在 于 ,没 有 科 学 合 理 的 规定 反 垄 断 法 的 立 法 目的 , 有协 调好 各 机 构 的职 能 。 没
文 艺 理 论
LTE I RARY THE oR Y -, 新 e J 论 坛
浅析 我 国反 垄 断法 的立 法 目的
— —
兼评我 国《 反垄断法》 第一条
章 俊 棋
( 西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部 , 西 南 昌 3 0 1 ) 江 江 30 3
摘 要 : 垄断 法 的 立 法 目的是 反 垄 断 法 立 法 的起 点 , 学合 理 地 规 定 反 垄 断 法 的 立 法 目的 无 疑 具 有 重 反 科
垄 断有 垄 断 行 为 和垄 断状 态 之 分 。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的是 垄
调好这些冲突 , 直接导致 反垄断不力 , 将 其立法 目的也就形同 虚设。 如何科学合理地规定反垄断法 的立法 目的的之 间 的 冲 突 ,是 当前 实 施 反 垄 断 法 面 临 的 重
一
种有 效 竞 争 ,是 建 立 在 有 效 竞 争 理论 基础 之上 的一 种 竞 争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1. 经济法答案:经济法是指国家为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律关系答案: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主体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依据经济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反垄断法答案:反垄断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4. 知识产权答案: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商标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5. 经济合同答案:经济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以下哪个法律不属于经济法范畴?()A. 反垄断法B. 公司法C. 刑法D. 知识产权法答案:C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 社会经济关系B. 国家与企业的关系C. 企业与企业的关系D. 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答案:A3.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
A.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B.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C.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4. 以下哪种情况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A.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B.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鲜活商品C.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季节性商品D. 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积压商品答案:A5. 以下哪个法律不属于知识产权法律范畴?()A. 专利法B. 著作权法C. 商标法D. 合同法答案:D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经济法的功能。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及其完善——兼评《垄断司法解释》
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的规定,对降低证明难度具有一定的作用。专家证据的引人在司法实践中已得以运
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实施机制做出了哪些制度创新又还存在哪些不足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因此,延续笔 者对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一贯研究思路‘41,结合《垄断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从实施主体、实施程 序和法律责任三方面对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展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 机制的简短结论。
协议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8条对被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则规定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又
在第9条规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为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的,适当减轻 原告的举证责任。尽管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然而由于现 今信息的畅通以及可能对其行为的不利影响,经营者发布相关信息也将更为审慎。因此,原告要承担证明被 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网通案”均因原告举证不力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l 41叫45同时,针对垄断民事案件的疑 难复杂性和专业性问题,《垄断司法解释》通过第12条和第13条做出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
不对此做过多的分析,而是将私人实施简明地界定为“诉讼”,即“私人根据反垄断法提起的独立的民事诉讼
或反诉”。[31国内学者对此概念的认识也存在争议,很多学者将“私人实施”与“私人诉讼”不加区别地等同使 用。笔者认为,从实质意义上理解,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由私人主体直接针对垄断行为发起的、以制止垄 断行为为目的并依据反垄断法规定要求行为实施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过程。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实际 上包括两方面的活动:一是私人主体直接与垄断行为实施者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救济损失和停止违法行为, 一是私人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或要求行为实施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由于私人主体分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具有低成本发现违法垄断行为的优越性,而且,无论是自然人、法 人还是其他组织对垄断的危害性和自身利益的维护都是最具敏感性的。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公共 实施的必要补充。至今,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已近五年,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确 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原则性,也无其他关于反垄断私人实施的细则规定,反垄 断法的私人实施在实践中一直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甚至还存在很多实施障碍和难题。我国现行反垄断法 以公共实施为主导的实施机制设置以及在私人实施机制设置上的不足,导致私人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也导 致其补充作用无法得以有效发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 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同年6月1日正 式施行。该司法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 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然而,该司法解释对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及其立法意义
19 94年起被 列人人 大立 法议 程 的反垄 断 法草 案 , 行为的专 门机构 以保障《 反垄断法》 的实施和保护其 历 经 l 的漫长 之路 , 3年 终于 于 20 07年 8月 3 0日被第 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第七章规定 了违反
反垄断法》 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 ,反垄 《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中华 《 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下 文简称 《 ( 反垄断法》 的出 断法》 ) 作为我国的“ 经济宪法” 从逻辑结构看, 内容 , 其 台是 我 国政 治 经 济生 活 尤 其 是 法 制 建 设 中 的一 件 大 全面 , 系完 整合 理 。 体 1 2 严厉 与 宽容并 存 . 事 , 补 了长 期 以来 我 国竞 争法 领 域 的非 常 重要 的一 填 处空 白, 健全了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 ( 即经营者 ) 之间 我国《 反垄断法》 对各种 垄断现象不是不加 区别 的竞争规则 , 从而完善了我国的竞 争法律体 系。作为 地一概禁止。一方面 , 对各类危 害市场竞争秩序, 损 保 护市 场竞 争 、 维护 市 场 竞 争 秩 序 、 分 发 挥 市 场 配 害经 营者和 消 费 者利 益 的非 法 垄 断行 为 采 取严 厉 打 充 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 , 可以说 ,反垄断 击 的态 度 。该 法对 目前 社 会 上大 量存 在 的垄 断协 议 、 《 法》 的出台对中国经济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 电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对 烟 经营者集 中等三类行为分别在该 草、 铁路、 电力、 自来水 、 燃气 等垄断行 业也将产生重 法 的第 二 、 、 三 四章 作 出规 制 , 同时也 对滥 用行 政 权力 限制竞 争 的行 政 垄 断 作 出 了规 制 , 以有 效 防范 要影 响 。本 文着重 从我 国《 反垄 断法 》 的特 色 、 立法 意 排 除 、 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 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 , 又不反 义等方 面进行分 析 。 对规模经济和做大做强企业 ; 反垄断法在反对行业垄 1 我 国《 反垄断法》 的特色 断和行 政垄 断的 同时 , 对 国有 经 济 占控 制地 位 的关 也 系 国民经济 命 脉 和 国 家 安全 的行 业 以及 依法 实行 专 11 内容全面 。 系完整 . 体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1994年起被列⼊⼈⼤⽴法议程的反垄断法草案,历经13年的漫长之路,终于在2007年8⽉30⽇被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政治经济⽣活尤其是法制建设中的⼀件⼤事,填补了长期以来我国竞争法领域的⾮常重要的⼀处空⽩,健全了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即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规则,从⽽完善了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
作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的重要法律制度,可以说,《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中国经济将发挥积极的作⽤,对电信、烟草、铁路、电⼒、⾃来⽔、燃⽓等垄断⾏业也将产⽣重要影响。
⼀.反垄断法促进竞争,使资源得到合理分配。
《反垄断法》将严厉禁⽌⾏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为。
根据规定,⾏业协会不得组织本⾏业的经营者从事禁⽌的垄断⾏为,否则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起,如果他们聚集在⼀起,其⽬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出台《反垄断法》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励创新发展,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并不是要限制⽣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由,恰恰相反,它是通过限制和阻⽌市场势⼒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为,以维护和扩⼤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由权利,排除进⼊市场的障碍,从⽽达到⿎励创新、促进⾃由竞争、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
它符合了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
市场经济运⾏的最⾼宗旨和基本要求是提⾼资源优化配置的⽔平,使有限的资源尽可能地产⽣最⼤效益。
⼆.反垄断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地位⽽遭受垄断⾏为的损害。
各种形式的价格垄断、强制搭售商品的⾏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列⼊反垄断法的⽴法宗旨。
关于反垄断法的性质基本特征与地位探析
【论文关键词】排除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经济法【论文摘要】反垄断法作为规制行为人在特定市场上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其在性质上属于经济法。
反垄断法主要具有典型的国家干预性、整体利益本位性、经济政策性、调整方法的综合性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性等基本特征。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垄断法是通过规制特定主体(或行为人)在特定市场上在经济活动中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进而调整企业即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这是与各国独特的法律、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密切相关的。
具体地说,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反托拉斯法”,在德国被称为“反限制竞争法”,在日本被称为“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在英国被称为“垄断与限制竞争法”,在法国被称为“价格和竞争自由法”,在欧盟被称为“竞争法”,在我国台湾地区被称为“公平交易法”,而在我国正在进行的反垄断立法中直接采用了“反垄断法”的称谓。
然而,反垄断法的性质为何?它有哪些基本法律特征?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何种地位?这些问题法学界尚存一定的争议,笔者拟就上述三个问题发表一点浅见,权作引“玉”之“砖”。
一、反垄断法的性质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式或阶段,而商品经济离不开竞争,正是企业即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推动人类社会经济的繁荣,因此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
然而,竞争与垄断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指出的那样:“蒲鲁东先生所讲的只是由竞争产生的现代垄断。
但是,大家知道,竞争是由封建垄断产生的。
可见,原来竞争是垄断的对立面,并非垄断是竞争的对立面。
因此,现代垄断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反题,相反,它是一个真正的合题。
”企业之间在市场上竞争的结果是使生产和资本集中,当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垄断,而垄断反过来限制甚至扼杀竞争。
同时,在竞争过程中,一个或数个企业为牟取更大的利润和更有利的生存空间总是采取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或采取排除、限制竞争的手段来破坏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这些非法措施的运用既妨碍建立统一、开放和自由的市场,又损害了合法正当竞争的经营者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进而损害一国的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
分析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作用
分析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作用1. 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反垄断法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作用,并探讨其对于促进企业竞争力、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2. 反垄断法对企业竞争力的促进2.1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通过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横向和纵向垄断行为等手段,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通过打破行业壁垒、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促进了企业之间公平竞争,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这有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并推动整个市场向高质量、高效率的方向发展。
2.2 促进市场效率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促进市场效率的提升。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将不得不提高自身竞争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这将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
同时,反垄断法还可以防止垄断企业通过控制市场价格来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利益。
2.3 促进产业升级反垄断法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还发挥了促进产业升级的作用。
通过打破行业壁垒、限制行业内部横向和纵向整合等措施,反垄断法鼓励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这有助于推动整个经济体系朝着技术先进、创新能力强、附加值高的方向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3. 反垄断法对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3.1 打击横向和纵向垄断行为反垄断法通过打击横向和纵向垄断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环境。
横向垄断行为主要体现在企业之间的竞争,如价格垄断、抱团取暖等。
纵向垄断行为则主要体现在企业与供应商、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如限制竞争条款、独家经销等。
通过限制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维护了公平竞争环境,保证了市场的公正和透明。
3.2 防止市场失灵反垄断法对于防止市场失灵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如果没有反垄断法的制约和监管,可能出现市场权力过于集中、价格操纵等情况。
反垄断法的原理及内容.
(1)申报标准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六)经营者集中
2、经营者集中之申报与批准
资料: ①申报书; ②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③集中协议; 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 ⑤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 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目的或宗旨
1、保护市场竞争 2、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 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三)垄断行为包括的内容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和出台过程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
1、经贸委、国家工商局自1994年起组成草案起草小 组,开始起草工作。 2、商务部、国家工商局于2004年将反垄断法草案报 国务院。国务院组成以法制办为首的反垄断法审查修 改领导小组。草案经国务院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 3、国务院于2004年6月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 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 8月1日起施行。
(2)推定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六)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之表现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①经营者合并; 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 的控制权; 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 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经济法属性
1 经营者 集 中有利于 实现强强联 合,实现规模 效益 。经 . 营 者集 中通 过合并 ,将 原来分散 的资金、技术 、人 力集 中起 来进行规模 经营 ,降低 生产成本 ,形 成规模效应 。在 一些 资 金 和技术密集型 的产业 ,如化工业 、航 空业 、汽 车制造业 等,
般 都存在一个 最佳效应规模 。经营者集 中能促成 资金 、人 力 、技 术、管理 的集 中,产 生规模效应 ,正符 合新兴产业 的
一
发展要求 。
由于对 经 营者集 中进 行控 制是一 种预 防性制度 , 确立一
个 适 当的实体 标准 至关重 要, 不仅是实 现经营 者集 中 目标 这 的需要, 也是反垄 断法 目标 的具体体现 。从各国的立法和 司法
下儿点 :
断 巾 场 t l ・ / 经 营 青 采 取 集 - {动 , 或 者 I 外 的 经 营 - J IJ . 果 I、  ̄ I1 l: 场 者 合 并 f 场 内 的 1 小 经 营 青 , 打 破 原 来 I场 卜 独 l垄 断 1 } - 会 h 的 I l ‘ 状 念 , 通 过 资产 整 合 产 生 “ 并特 有 的 效 率 ” 引进 新 技 术 并 合 , 和新的经营管理 法 ,实现有效竞争 。 2 旅 并 破 产 企 业 。 埘 丁濒 临 破 产 企业 的 旅 并 , u 以 避 免 . J ‘ 大批 员 l : 的失业 ,有 利 丁社会 的稳定和 员‘ 家庭 的稳 定 ,这 1 : 是符合社 会公共利 益的 。所 以, 舢有 I场支配地位 的企业 l , 旅并濒 临破产 的企 业时 ,大多数 田家 的反垄断法都给 予 了 菏 青 集 r 约豁 免 。 例 如 H本 《 7 f 公 刊 合 并 等 的 班 务 处 … I 火 查 理 准 》指 , 方 当 公刊将 丁 久破产, r场 退 出的 若一 从 l 盖然性 很高, 以其他手段 难 以恢 复其 财务状况, 以救济 该公 刊 为 目的 的合 并, ‘ 般 予禁止 [] 6。
反垄断法在我国的适用研究
反垄断法在我国的适用研究一、引言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反垄断法在我国的应用及实践也愈发重要。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历史背景1.制定历程我国反垄断法是在中国加入WTO后,在国际压力和国内市场需求的双重推动下于2007年3月15日颁布的。
2.修改历程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不断变化和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在2017年和2019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法。
修法后,反垄断执法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1.禁止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作出了严格的定义和禁止,包括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严禁企业或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妨碍市场竞争和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反垄断执法机构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构成。
它们有权独立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并对反垄断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四、我国反垄断法的应用现状研究1.应用领域扩大自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一直在积极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涉及的行业也在不断扩大,已经覆盖了医药、电信、汽车、烟草、金融、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
2.执法力度加强自2019年修法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了对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打击力度。
相比修法前,反垄断执法部门开出的罚单金额也在不断攀升。
3.执法标准逐渐清晰反垄断执法标准对于企业和市场竞争而言具有极大的意义。
随着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深入实践,对于市场竞争的定义和反垄断执法的标准也愈加清晰。
五、我国反垄断法的争议与展望1.争议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在实践中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争议。
其中,关于市场竞争的标准和反垄断执法的定性问题,引发了不少讨论。
2.展望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建设和实践,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更好地保障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秩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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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属性及功能李键1,黄佳2(1.昆明理工大学,云南昆明650224;2.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00)[摘要]本文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为逻辑起点,探讨了《反垄断法》的属性及功能,认为其有三方面的属性及功能,并提出其基本性质是市场行为法属性,本质属性是社会本位法属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属性;功能[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7-0159-011市场行为法属性与促进市场有效竞争中国《反垄断法》开篇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本条将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与宗旨阐述殆尽,其核心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持自由合理的市场结构。
这一立法目的既是对市场经济充分认识基础上的科学总结,又是对各国成功经验的借鉴。
纵观各国反垄断法之立法目的:美国在19世纪末通过的世界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其目的在于保护自由和不受约束的竞争,体现自由经济理念的贸易规则;日本在2005年4月最终修订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中开篇明义:通过禁止私人垄断及不合理交易,排除不合理的限制,促进公平自由的竞争;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也以保护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这一根本利益为目的。
可见各国反垄断法在维护竞争自由这一点上是趋于一致的,中国《反垄断法》也不例外,这至少在立法上明确了中国《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法律,其基本性质是市场行为法,或市场规制法。
中国《反垄断法》的市场行为法属性,决定了其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维持市场合理结构,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作用。
这也是《反垄断法》的首要作用。
世界上各市场经济的国家正是因为市场自身的缺陷导致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才必须对市场进行干预,从而恢复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
竞争通过优胜劣汰,激发企业的市场活力,迫使企业要降低成本、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利益最大化,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源有效配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且具有自主性;第二,商品和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通。
《反垄断法》通过打击垄断等破坏合理市场结构的行为,保障公平竞争,为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提供法律保障。
2宏观调控法属性与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当然中国《反垄断法》之目的绝不仅仅局限于微观市场调节,还格外关注宏观经济的运行。
中国《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该条说明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是推行中国竞争政策的重要方式,具体表现为控制企业规模和规制市场结构,这就需要在宏观政策的制定上既要以市场的自由竞争为基本出发点,又要主动调控关乎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如中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毫无疑问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可以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提高效率,增强经济活力,但市场机制本身却不能自动保持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尤其是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使得市场机制在一些领域难以发挥作用,单纯的市场机制很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而以政府为主导的宏观调控可以发挥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
中国《反垄断法》肯定了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并且认为这是市场更趋合理化,更具社会性的必然要求。
《反垄断法》作为竞争法是依据国家的竞争政策制定的,也是竞争政策的重要表现,而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贸易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一样都是国家的经济政策,尽管各种政策之侧重有所不同,但必然都涉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等内容,这就说明了中国《反垄断法》同时兼具了宏观调控法的属性。
而这一属性也必然能够使中国《反垄断法》发挥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的作用。
3社会本位法属性与社会福利健康增长20世纪以来,各民主国家的法律之目(下转P164)李键,等:论我国《反垄断法》的属性及功能法制天地2011.7个,一是与物权制度的关系问题,二是债权物权化问题。
经过分析,可以发现,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进一步探讨债权与物权的关系问题。
物权分动产和不动产,其设定方式为法定方式,这起着宣示的作用,这一制度可以从静态上保护财产权。
财产静态安全是动态安全的前提和基础。
而在社会对物有很强依赖性的今天,首先需要从法律上设定物权,确定物的归属。
也只有设定了物的归属,交易才能继续进行。
因此,笔者认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区分物权和债权,是符合经济学“成本—收益”分析范式的。
根据同样的分析范式,可以对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
在物权保护的收益小于债权保护的收益,且物权保护的成本大于债权保护的成本时,根据制度演进规律,此时,物权有债权化的趋势。
在债权保护的收益小于物权保护的收益,且债权保护的成本大于物权保护的成本时,会出现债权物权化的态势。
侵害债权理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性等物权化,即可证明。
根据法经济学分析范式(法经济学分析范式实际上就是经济学分析范式),笔者提出债权与物权划分相对合理主义,即债权与物权的划分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并且,其划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一定的历史阶段是相对合理的。
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时期,如果没有出现重大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现象,也就不会出现大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物权和债权会保持相对稳定,适当划分物权和债权,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但当出现重大的经济社会现象,或者出现重大技术创新时,应及时对物权和债权调整的对象进行调整,使物权和债权更好的保护交易安全,更好地促进物的流转。
在物权和债权划分相对合理主义原则下,物权与债权调整的方法不变,但调整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现象的变化而适当变化。
调整的边界是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这是笔者对债权制度变迁的基本认识,也是本文的基本结论。
4结论从笔者的分析看,本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债权制度的变迁是经济理性的结果,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划分仅是形式上的表现。
二是债权与物权的调整边界取决于交易成本。
三是物权与债权的划分是相对合理的,但不是绝对的。
参考文献:[1]陈华彬.物权与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形成以及物权与债权的区分[J].河北法学,2004(9).[2]金可可.私法体系中的债权物权区分说[J].中国社会科学,2006(2).[3]金可可.债权物权区分说的构成要素[J].法学研究,2005(1).[4]李庆海.论债权物权化趋势[J].当代法学,2005(4)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檵.(上接P159)的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人权利与自由,而是更强调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公法与私法的交融中,社会本位成为某些部门法必然的价值选择,通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平、社会安全来缓和国家利益与个人自由之间的激烈冲突。
这在竞争法领域表现的尤为突出,长期以来,英国政府就以企业的行为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是否违反竞争法的评价标准。
日本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在开篇立法目的中也明确“以确保普通消费者利益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健康地发展为目的”。
很显然,当国家的角色不再仅仅是保护私人权利和国家利益,而是考虑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时候,单凭市场的功能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完成的,必须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进行自上而下的干预,在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干预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影响立法和福利政策的制定。
中国《反垄断法》最终落脚点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便确立了中国《反垄断法》的本质属性,即社会本位法属性。
这一属性决定了中国《反垄断法》之保障社会公共福利的功能,如前所述,《反垄断法》是社会本位法,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
在垄断企业或垄断协议存在情况下,中小企业和普通消费者的利益很难得以保障,高额垄断利益的攫取还会助长垄断企业的惰性,最终可能导致经济社会进步的迟缓,甚至倒退。
而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压力下,企业才会不断改革创新,提高效益,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整个社会公共福利的提高。
综上所述,中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性质是市场行为法,兼具宏观调控法的属性,其本质属性系社会本位法,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其功能表现为促进市场有效竞争,保障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实现社会福利最优。
市场机制在中国发挥作用的空间还很大,或者说一些现实的障碍使市场机制在中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首先传统的行政权力独大形成了观念上的障碍,其次经济体制改革不彻底形成了体制上的障碍。
因此有必要树立中国《反垄断法》在中国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培养并强化市场主体市场竞争意识,促进行政部门在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时,要将市场作用置于首位,而不是代替市场。
参考文献:[1][日]村上政博.日本禁止垄断法[M].姜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吴振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王全兴.经济与社会断裂的法律修复路径[J].湘潭大学学报,2006(7):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41.[作者简介]李键(1984—),男,山东烟台人,昆明理工大学国土资源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竞争法学、矿业法学;黄佳(1984—),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国市场2011年第27期(总第638期)法制天地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