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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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2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三节监视居住

第四节拘留

第五节逮捕

第六节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第七章案件受理

第八章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初查

第二节立案

第九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七节查询、冻结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辨认

第十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十一节通缉

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第十章审查逮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

第四节核准追诉

第十一章审查起诉

第一节审查

第二节起诉

第三节不起诉

第十二章出席法庭

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三节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节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三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

第二节侦查活动监督

第三节审判活动监督

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第六节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第七节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第八节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第九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第十五章案件管理

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

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

第四节期限和费用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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