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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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是否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审核
外汇局对企业报告的信息不进行逐 笔审核,而是通过非现场监测核查 企业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与企业报 告业务相关的监测指标以及有关贸 易信贷余额信息。
企业贸易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后,不 需要在监测系统对相应报告进行注 销操作。
企业报告的信息纳入总量核查指标计算,用 于监测系统自动筛选总量核查指标预警的企 业,同时,外汇局对企业报告业务进行专项 监测。
宣传手册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Foreign Exchange Management of Goods Trade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法律依据
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汇发[2012138号)
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 理办法》(汇发[2013]15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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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贸易信贷报告期限,对于预收货款和预付货款,系指在收款或付款之 日起30天内;对于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系指在货物出口或进口之日起 30天内,30天的计算起点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或进口日期为准。
企业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含义
贸易信贷等业务的30天报告期 限同时也是企业网上报告窗口 期,决定了企业可采取的报告 方式以及对已报告数据做相应 处理的方式和权限。
报告日期迟于进 口日期30天的, 携情况说明及外 汇局要求的相关 证明材料到外汇 局现场进行报告。
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 需要进行报告
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 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2020年1月
对于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 款,以及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 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 企业应当在货物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 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延期收款 报告。
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 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贸易信贷30天报告期限如何计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符合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业 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 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是企业重要检测指标,影 响企业分类状态。
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告的,外汇局 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 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 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 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 为B类企业;
通过【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下的各模块的查询 功能,可一次查看30天内的外汇收支或进出口详细数据。
企业主要有哪些业务需要进行网上办理
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38号 文附件2)第37条要求,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 网上服务平台》,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 选择【企业网上报告管理】,按报告类别进行操 作。
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是否需要 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差 额等报告
对于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 结算的跨境贸易收支,企业可 参照外汇管理关于贸易信贷报 告等规定办理,以免对后续现 场核查、企业分类等工作产生 不必要的干扰。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总量核查、 动态监测等工作涵盖了人民币 报关或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业 务。
具体而言就是,在30天内企业 可通过货物贸易系统在网上进 行新增业务报告,或对已报告 数据做修改、删除操作;30天 后企业在网上只能对已报告数 据中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进 行数据调整操作。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 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 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 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 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 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 整,提高筛选精度。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 施细则》(汇发[2012]38号)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 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122号)
辅导期管理和辅导期报告
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为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 天内。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 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 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填写《辅导期企业进出 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和《辅导期企业贸易外 汇收支情况说明》,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 日内,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 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38号文附件2)第37条有哪些具体内容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 预付货款;
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6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
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
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
使用ba(业务管理员),为本 企业新增业务操作员,并设置 业务操作员权限。
业务操作员根据ba分配的权 限,办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 系统网上相关业务。
企业如何知晓自身的名录状况和辅导期 截止时间
企业可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 (http://zwfw.safe.gov.cn/asone/)》进入货物贸 易外汇系统,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 理状态查询】—【企业管理信息查询】模块,可 查看自身名录状况、分类状态、辅导期情况等主 体监管信息。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 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 进行报告。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 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 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
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 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 汇日期90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 报告时间窗口期限:
延迟对外付款日 期,造成实际对 外付款日期迟于 货物进口日期超 过90天的,企业 应当进行贸易融 资业务报告。
报告时须按照所 涉贸易融资产品 的合计期限填写 预计付款日期, 并根据所涉产品 中期限较长的类 型来选择报告业 务性质。
A类企业出口退汇,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且退汇日期与 原收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内的,不需要到外汇局 审批,由银行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退汇金额与 原收款金额相一致的,无需进行差额业务报告。
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需要 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 则》,对收汇期限较长的业务,企业 应当按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 关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报告的企业,可移交外汇检查部 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辅导期的截止日期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五条,辅导期的截止日期 指新列入名录企业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入或支出业务之日起90天,与 进出口业务发生日期无关。
企业自开通网上业务后该如何操作
网上业务开通次日起,可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 (http://zwfw.safe.gov.cn/asone/)》进行浏览器安全设置, 具体操作详见【数字外管平台】 “常用下载”栏目中《 外汇 应用系统访问设置手册》或使用“IE浏览器设置工具”进行 一键设置。
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
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 业务;
5
1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业务,企业应当在货 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
3
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
向所在地外来自百度文库局报送 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
4
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 延期付款;
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 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 口贸易融资;
企业如何了解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匹配情况
企业可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系统进行如下操作
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业务指标情况】,可 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各项总量核查指标的预警情况,以及 同期各类分项业务指标,以便企业及时开展自查;
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 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 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 收款、延期付款;
对于第1、2、4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对已报告且未到预计进出口或收付汇日期的上述业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报告内容。
A类企业出口退汇原路退回且未超期限, 是否需要审批,企业是否需要做差额业 务报告
对于以外币报关、人民币结算或 以人民币报关、外币结算的跨境 贸易收支,企业应当按规定向外 汇局进行贸易信贷等报告。
C类企业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 来判断是否超90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 期信用证(含展期)。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 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 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