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建经科技调整办法文档201655
营改增后天津建经调整方法
一、企业管理费、利润、材料采管费、税金调整与操作⑴在工程项目信息窗口中对企业管理费,利润,材料采管费率进行调整说明:在工程项目信息窗口中,单击左侧相应专业,在右下角对管理费调整系数、利润率、材料采管费率进行调整。
⑵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窗口中,对税金进行调整二、材料、机械单价调整与操作⑴点击菜单栏“编辑”→“工料机单价编辑”→点击批量调整;⑵选择需要调整的材料或机械后,在“调整方式”中选择“系数”,输入相应系数。
注:①增值税税率为17%的材料(如钢材),不含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0.17) =含税材料价格×0.8547;②征收率为3%的材料(如预拌混凝土),不含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0.03)= 含税材料价格×0.9709;③不含税机械台班价格=含税机械台班价格×0.9298。
三、以“元”为单位的材料、机械调整与操作在专业工程窗口中,可以对以“元”为单位的材料或机械的消耗量进行修改注:在消耗量栏中,可以直接输入乘以系数后的消耗量,例如:零星材料费原消耗量为“12.473”乘以相应系数后,结果为“10.951294”,将结果输入消耗量栏中即可。
四、按系数计取的基价项目调整与操作⑴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窗口左侧,单击“按系数计取计价项目”标签页;⑵在计算公式中,直接在现有计算公式基础上,乘以相应系数。
例如:采暖工程系统调整费原公式为“DATA*0.15”,规定中相应系数为“0.88”则计算公式可修改为“DATA*0.15*0.88”注:计算公式中“DATA”为空值,需替换为具体数值或可用宏变量,如“F01”等。
五、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调整与操作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一中,可以对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
例如:竣工验收存档资料编制费,原公式为“(F01+D01)*0.001”根据规定进行修改后公式为“(F01+D01)*0.001*0.9894”注: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可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⑴自动计算功能为启用模式时,按下“价格组成显示”按钮,手工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金额之和,得结果A;⑵点击“取消自动计算”按钮,取消自动计算模式,在“计算公式”栏中,进行如下编辑:A*调整系数。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5•【字号】津政发[1998]51号•【施行日期】1998.06.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6月15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发布津政发〔1998〕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完善建筑市场机制,防止和纠正工程建设领域不正之风,规范工程建设交易行为,保障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各方,均须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其依法进行工程建设交易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四条工程建设交易活动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及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委授权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建交中心)负责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建交中心须组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审查、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部门联合办公,各司其职,实行“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效率。
第七条对工程建设交易活动,按不同的建设规模,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
区、县对规定规模范围内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管理,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汇总)营改增建经软件调整办法(新)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经软件调整办法1、建经软件读当月造价信息。
2、人工费不做调整。
3、材料费:(1)砖、瓦、砂、土、石料、石灰、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一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混凝土)、自来水的材料(不含粘土实心砖、瓦)价格按0.9709系数调整【工料机单价编辑】批量调整。
(2)植物材料(苗木)材料价格不做调整。
(3)其余材料价格按0.8547系数调整【工料机单价编辑】批量调整。
(4)以“元”为单位的材料按0.878系数调整【相应基价项目名称中的消耗量栏中填入乘以系数后的消耗量】。
(5)未计价材按0.8547系数调整【未计价材价格编辑】批量调整。
(6)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不含税材料价格的2.18%计取。
【在软件首页直接改】。
4、机械费:(1)机械台班的价格按0.9298系数调整【工料机单价编辑】批量调整。
(2)以“元”为单位的机械台班按0.9298系数调整【相应基价项目名称中的消耗量栏中填入乘以系数后的消耗量】。
5、企业管理费:2012年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企业管理费按下表调整。
【在软件首页直接改】6、规费:按原计价依据执行,不做调整。
7、利润:2012年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利润率按下表调整。
【在软件首页直接改】8、税金: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在计价汇总里直接改】9、按系数计取的基价项目2012年安装工程按系数计取的基价项目按下表调整。
【直接在现有计算公式基础上乘以相应系数。
注:“DATA”宏变量替换为系统宏变量】10、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2012年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按下表调整。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土建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安装工程)【直接在现有计算公式基础上乘以相应系数。
注:在建筑工程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采用自动计算方式,无法对公式进行编辑,可以先将自动计算之后金额记下,然后取消自动计算按钮,最后对计算公式进行编辑;如自动计算之后金额为“100”,相应调整系数为“0.9684”,在取消自动计算功能之后,可在计算公式中输入“100*0.9684”】11、材料暂估价、结算价、暂列金额、计日工应为不含税价格。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公告项目”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科教[2008]1068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11.20【实施日期】2008.11.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的通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公告项目”的通知(建科教[2008]10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建设领域科学技术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升级,提高建设工程的科技含量,进一步规范“四新”技术应用管理,根据《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建科教[2008]691号)的要求,今后将常年受理“四新”技术项目申报工作。
现将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公告项目”(以下简称“四新”技术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受理申报范围(一)申报项目凡尚无国家、行业和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经过省(市)、部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估,且制定了企业标准并在我市备案,准备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的先进、适用、可操作性强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含新机具、新设备)和新材料,均可自愿申报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公告项目。
2008年1月1日以后通过评估的“四新”技术项目,需填写《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公告项目申报表》(表1、表2),并报送推广应用情况工作总结,由市建委重新核发推广证书。
2008年1月1日以前通过评估的“四新”技术项目,须重新申报。
(二)申报项目的技术领域分类1.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2.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3.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4.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5.新型建筑结构、道路桥梁技术;6.新型环卫、环保、绿化技术;7.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8.信息化应用技术;9.城市公共交通技术;10.建设领域其他技术。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加强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加强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8.01•【字号】津政发[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加强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加强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的暂行规定》(津政发(1986)16号)予以修改。
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一、将标题“天津市加强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的暂行规定”修改为:“天津市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维护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权益,保障我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三、将第五条增加一款:“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转化。
”四、将第八条删除。
五、在第九条后增加一条:“在本市进行个人技术成果转让,不得违反本规定。
违反本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将第十条修改为:“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加强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规定(1986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加强对个人技术成果转让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维护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权益,保障我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天津市建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20•【字号】津建科〔2016〕526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市建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根据《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20日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筑节能部分的技术资料。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承担全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项目建筑节能技术资料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提供建筑节能部分的技术资料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登录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信息系统(网址: ),填报《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表》,并上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等资料;(二)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后持上述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打印的《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表》(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现场核对;(三)核对无误的,由市墙改节能中心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表》上加盖专用章确认。
第五条建筑项目节能部分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重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到市墙改节能中心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建筑节能技术资料。
天津市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软件调整指南 建经科技营改增调整
建筑业营改增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系统软件应用指南按照《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津建筑函〔2016〕72号)文件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系统》(版本号:Ver2012E_150519)将进行系统升级。
为使升级前当前版本软件适应营改增计价需求,我们编制了《建筑业营改增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系统软件应用指南》,供广大用户参考。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编制的算件为含税算件。
操作方法不变,注意应将专业工程“计价汇总”表中的税率调整为3.42%(或3.35%)。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编制的算件为除税算件。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一)企业管理费、利润、材料采管费、税金调整与操作;(二)材料、机械单价调整与操作;(三)以“元”为单位的材料、机械调整与操作;(四)按系数计取的基价项目调整与操作;(五)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调整与操作。
天津市建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4月29日企业管理费、利润、材料采管费、税金调整与操作⑴在工程项目信息窗口中对企业管理费,利润,材料采管费率进行调整说明:在工程项目信息窗口中,单击左侧相应专业,在右下角对管理费调整系数、利润率、材料采管费率进行调整。
⑵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窗口中,对税金进行调整材料、机械单价调整与操作⑴点击菜单栏“编辑”→“工料机单价编辑”→点击批量调整;⑵选择需要调整的材料或机械后,在“调整方式”中选择“系数”,输入相应系数。
注:①增值税税率为17%的材料(如钢材),不含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0.17) =含税材料价格×0.8547;②征收率为3%的材料(如预拌混凝土),不含税材料价格=含税材料价格÷(1+0.03)= 含税材料价格×0.9709;③不含税机械台班价格=含税机械台班价格×0.9298。
以“元”为单位的材料、机械调整与操作在专业工程窗口中,可以对以“元”为单位的材料或机械的消耗量进行修改注:在消耗量栏中,可以直接输入乘以系数后的消耗量,例如:零星材料费原消耗量为 “12.473”乘以相应系数后,结果为“10.951294”,将结果输入消耗量栏中即可。
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系统V2016 操作手册
第二部分 软件常用功能
2.1 软件布局............................................................................................. 4 2.2 文件菜单............................................................................................ 4
第三部分 工程量清单计价
3.1 新建工程量清单文件.......................................................................37 3.2 工程项目信息及编制说明..............................................................38 3.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39
目录
第一部分 软件概述
1.1 软件简介............................................................................................ 1 1.2 软件的运行环境................................................................................1 1.3 相关概念............................................................................................ 1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
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建村[2007]83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8.06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村[2007]834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的规定,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现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二○○七年八月六日
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管理,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使用建筑节能产品、应用建筑节能技术实行备案制度。
生产、销售建筑节能产品的企业,应当在其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办理建筑节能产品备案。
建筑节能技术持有人在应用该技术前,应当办理建筑节能技术备案。
第三条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统计工作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备案范围包括:。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31•【字号】建科教[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科教[2007]121号)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相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天津市建设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目标,加快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步伐。
现将《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基地申报工作,经市建委研究决定:今年我委首批筹建基地的重点领域是:1、污水处理,2、建筑工程,3、垃圾(污泥)处理,4、道路桥梁,5、岩土工程。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相关单位要依据《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积极组织所属拟申报基地的主办单位,认真填写基地建设的可行性方案,于2007年3月1日前报市建委科教处。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申请表(略)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天津市建设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十一五”建设科技工作目标,加快天津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步伐,规范基地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集聚所在领域各自优势,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加强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设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创新。
第三条基地建设的基本原则:基地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定位明确、试点先行、分步实施、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基地建设的目标:组建基地旨在立足于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紧紧围绕天津市建设行业的难点、热点和关键技术的需要,充分发挥所在领域的产、学、研优势,开展科研工作,不断提供创新性的科研成果,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现有科研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产业化水平。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住建委科〔2016〕580号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设领域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公告第三章推广项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领域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设领域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或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本细则所称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是指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或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或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科技发展推广中心(以下简称“市推广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失效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13
•【字号】津科规〔2017〕8号
•【施行日期】2017.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津科规〔2017〕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54号)的有关要求,市科委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市科委废止或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附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3.03
•【字号】建经〔2009〕146号
•【施行日期】2009.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等三项行政
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
按照我市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及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08]71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自2009年1月1日起中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取消收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费。
自《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发[2009]6号)发文之日起中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收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费。
三、各相关单位取消收费后,应按照职能要求,加强质量监督、市场监管和公
共服务,明确职责,更好地发挥对建设工程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各单位所需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解决,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取消征收的收费项目,对不按规定执行,违规收费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材[2008]1055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材[2008]1055号)各区县建委及有关单位: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的要求,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新建商品房(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和施工现场分别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
商品住宅还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其他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由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并由施工单位编制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作为验收资料之一。
第四条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天津市民用建筑销售及施工现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要求”。
第五条销售现场公示时限自取得房屋销售许可之日起至销售结束。
施工现场公示时限自获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不得弄虚作假,并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16年重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16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3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25【实施日期】2016.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16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我市2016年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5日关于我市2016年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为进一步抓紧抓好重大项目建设,调整优化投资结构,确保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顺利完成,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现就我市2016年重点建设项目安排提出以下意见:一、安排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发展规划和布局,优先考虑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高、带动能力强、投资效益好、生态节能环保、具有聚集带动效应的大项目。
(一)加大装备制造、汽车、石油化工、绿色节能等产业投入,建设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基地。
(二)加快高速公路、铁路、港口等大交通体系建设,推进京津冀区域交通一体化,加大城市轨道交通、道路、能源等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增强城市载体功能和服务功能。
(三)加快农林水利和示范小城镇建设,增加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四)加大学校、医院等涉及民计民生项目以及第十三届全运会场馆项目建设投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加强商贸旅游、现代物流、楼宇总部等服务业投入,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升区域综合服务的功能。
(六)加大对科技型、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中小企业项目的支持力度,提升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工作要求(一)全市各有关部门及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加大组织和协调工作力度,切实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优先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需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的意见-津政发[2008]3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的意见(津政发〔2008〕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政策,按照转制科研机构改革方向不变、转制后企业性质不变、转制后在册人员企业身份不变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转制科研机构人员历史贡献和待遇现状的基础上,现就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范围此次调整范围为: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要求实施企业化转制的,原市属72家科研机构转制前退休人员,以及转制时在册执行事业单位工资、转制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调整内容(一)转制前退休人员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1.夏季防暑降温费执行事业单位标准,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调整从2008年1月起执行。
所需经费按照转制时科研机构的性质和原有资金渠道解决。
即: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的退库转制科研机构,在原退库经费中解决,不再增加新的预算;由市科委直接拨付资金的转制科研机构,由市科委统筹安排资金解决;原为自收自支的转制科研机构,由转制科研机构自行解决。
2.抚恤金按事业单位政策执行,所需费用由现单位解决,需补发的予以补发。
3.医疗保险可保持现有政策不变。
对于转制前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如单位征得全体转制前退休人员同意,也可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有关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有关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3.06•【字号】津政发〔1984〕28号•【施行日期】198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有关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1984年3月6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委、市财政局《有关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审批程序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有关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审批程序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为了更好地贯彻引进技术的政策,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向我国提供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的科技成果,财政部于一九八二年发布了《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天津市财政局也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财税外(1982)19号文转发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保证我市引进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扩大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申请减免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第一条根据《暂行规定》第三条精神,对引进技术所支付给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专有技术使用费,要求给予减免税照顾的,应由引进单位在与外商正式签订合同或协议之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引进技术申请减(免)所得税审批表》一式五份。
属于地方立项的,引进单位应将该审批表报经主管局提出意见后,报请市经委审核;属于中央各部立项的,引进单位应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送交我市税务机关审批;属于免税照顾的,由税务机关报请财政部审批。
第二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各引进单位和对外签约单位不得自行确定减征、免征所得税,更不能签订包税合同。
第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凡引进技术项目的单位,除经批准免税者外,对支付给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专有技术使用费,应交纳的所得税款,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津政办发[2007]039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精神,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天津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津政发〔2006〕41号)、《印发关于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城市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06〕46号)要求,现就改进和加强我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完善科技资金决策机制(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
市和区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科技的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
(二)完善天津市科技计划及重大科技事项决策机制。
重大科技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建立部门联席决策会议制度。
定期交流各部门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信息沟通和协调,统筹安排全市科技资金计划,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
(四)加强对区县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构建市与区县信息沟通平台,加强市与区县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发挥区县资源优势,联合推动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促进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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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系统软件应用指南
按照《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业“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津建筑函〔2016〕72号)文件要求,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系统》(版本号:Ver2012E_150519)将进行系统升级。
为使升级前当前版本软件适应营改增计价需求,我们编制了《建筑业营改增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系统软件应用指南》,供广大用户参考。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编制的算件为含税算件。
操作方法不变,注意应将专业工程“计价汇总”表中的税率调整为3.42%(或3.35%)。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编制的算件为除税算件。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一)企业管理费、利润、材料采管费、税金调整与操作;
(二)材料、机械单价调整与操作;
(三)以“元”为单位的材料、机械调整与操作;
(四)按系数计取的基价项目调整与操作;
(五)按系数计取的措施项目调整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