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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吉府法发[2013]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吉府法发[2013]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吉府法发〔2013〕28号)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中直有关部门:现将2012年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

一、备案的基本情况2012年,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认真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基本上能够按照要求报送备案,报备文件数量大幅增加。

长春和吉林市政府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市政府规章13部;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225件。

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市(州)政府87件,占39%,省中直部门138件,占61%。

同2011年相比,规范性文件备案数量增加77件,增幅52%,备案的数量和增幅均创历年之最,漏报、瞒报现象明显减少。

从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质量来看,违法现象明显减少,报送的文件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体现了地方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报送备案不及时的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规定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个别单位临近绩效考核时才检查发文目录,补报规范性文件。

(二)报送备案不规范的问题时有发生在一些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有的没有备案报告或说明,有的未按要求编写备案报告,有的数份文件使用一份备案报告,有的未按规定的数量报送备案,还有的未报送规范性文件原件或未按要求装订。

(三)未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问题比较突出按照规定,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应当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截止2013年1月31日,仍有一些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没有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5.15•【字号】吉司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的通知(吉司发[2009]21号)省监狱管理局,各市(州)司法局,厅劳教局,全省各监狱、劳教单位:为强化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为民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省委政法委《吉林省政法干警“八个严禁”》和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现予印发。

一、省司法厅制定《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是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级领导和全体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要充分认识贯彻《十条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熟记规定,严格执行。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单位要高度重视《十条禁令》的贯彻执行工作。

厅、局机关的人民警察首先要带头执行。

同时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三、各地、各单位要强化内部监督、警务督察、纪检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执行《十条禁令》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十条禁令》落到实处。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违反禁令的,要严肃处理。

对违反禁令隐瞒不报、包庇袒护,处理不及时、量纪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此前已发布的禁令,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吉林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十条禁令一、严禁违反规定办理罪犯(劳教人员)奖分和减刑(期)、假释(所外执行、提前解教)、保(所)外就医;二、严禁瞒报、迟报紧急重大情况;三、严禁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值勤;四、严禁私自为罪犯(劳教人员)保管现金,传递、提供、保管物品;五、严禁安排罪犯(劳教人员)超时超体力劳动;六、严禁利用罪犯(劳教人员)家属及其社会关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七、严禁索要、收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的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亲属、朋友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八、严禁殴打、体罚、虐待、侮辱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虐待、侮辱罪犯(劳教人员);九、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警械、警车;十、严禁参与赌博和接受色情服务。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1.11.02•【文号】司发[2001]012号•【施行日期】2001.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1年11月2日司发[20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现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七年来,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新的形势下,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社会发展目标,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

为推动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对保障社会贫弱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权利应当履行的宪法义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切实担负起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责任。

(二)积极推进建立法律援助体系。

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总纲,根据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要求,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从组织上、制度上、机制上保证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吉政办发[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7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条吉林省人才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省人才资金)是省政府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大人才开发力度,构筑吉林人才高地设立的专项资金。

为保证省人才资金发挥最佳效益,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才资金的来源为省财政专项拨款,省政府每年将省人才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条省人才资金实行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

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省人才资金的使用原则:保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向关键岗位、短缺人才倾斜;适当兼顾项目。

第五条省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资金。

主要是为我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重大项目科研攻关人才等提供科研经费补助和生活补贴。

(二)开发高层次人才所需资金。

主要是为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重点学科及科技型、创新型企事业单位培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匹配资金。

(三)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创业人才所需资金。

采取公开、公示的方式,定期奖励在科技领域、支柱产业、重点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创新创业人才;奖励在人才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通知根据您给出的题目"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通知",以下是按照通知格式书写的文章。

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服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加强法律援助服务,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就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提出如下通知。

一、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为保证法律援助服务的高效运行,各地司法厅(局)应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

首先,要完善法律援助中心的设立,确保其地理分布合理,能够覆盖辖区内的所有需要援助的当事人。

其次,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援助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管理体系,推动法律援助服务的规范化和机构运作的科学化。

二、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为了让更多的人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各地司法厅(局)要积极拓宽法律援助服务渠道。

首先,要与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建立联动机制,确保法律援助与司法审判、侦查活动的衔接。

其次,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为贫困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同时,要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开展在线法律咨询和远程法律援助,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覆盖面。

三、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教育为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各地司法厅(局)需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工作。

首先,要开展法律援助知识普及活动,向公众传授法律援助的基本常识和操作流程。

其次,要加强对律师、法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支持和理解法律援助工作的意义和作用。

四、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督为确保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各地司法厅(局)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评估制度,对法律援助服务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

其次,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监督,严肃处理违规行为,维护法律援助公正和权威。

同时,要听取当事人和受援人的意见,不断改进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能。

王明辉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林省女子监狱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明辉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林省女子监狱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明辉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林省女子监狱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吉行终1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光杨迪阎道清【审理法官】高光杨迪阎道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明辉;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林省女子监狱【当事人】王明辉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林省女子监狱【当事人-个人】王明辉【当事人-公司】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林省女子监狱【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明辉【被告】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林省女子监狱【本院观点】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由吉林省女子监狱作出的《关于给予王明辉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吉林省女子监狱关于民警王明辉2018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的决定》以及由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作出的《公务员申诉案件申诉处理决定书》及《公务员再申诉案件申诉处理决定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警告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Gid":1970324948945007"Category":["005""00501""0050102""005010242""00502""00502 27"]"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6.18""CaseFlag":"(2020)最高法行申6257号""Title":"王明辉、吉林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3"]"LastInstanceCourt":["01"]"DocumentAt tr":["002"]}{"Gid":1970324937054697"Category":["005""00502""0050227"]"IsHaveEng": 0"LastInstanceDate":"2020.03.30""CaseFlag":"(2020)吉行终107号""Title":"•王明辉与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吉林省女子监狱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CaseGrade":["06""0603"]"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10""1001"]"Docu mentAttr":["002"]}]【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由吉林省女子监狱作出的《关于给予王明辉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吉林省女子监狱关于民警王明辉2018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的决定》以及由吉林省省直机关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作出的《公务员申诉案件申诉处理决定书》及《公务员再申诉案件申诉处理决定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3•【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00.11.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已经2000年11月21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保留、取消和暂缓执行的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曾经制定过大量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对于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这些文件中的某些行政管理项目已经不适应现实的要求,为了给我省的经济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过省政府研究决定,对于这些文件中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仍然具有积极作用的567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保留;对于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给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增加不合理负担的、管理程序繁杂的以及过时的295项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取消和暂缓执行。

为了便于全社会的了解和掌握,现将保留的以及取消和暂缓执行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的行政管理项目予以公布。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以及2000年以前公布的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以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审批发证类、培训备案类、强制措施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管理项目,凡是未列入本决定中保留的行政管理项目目录中的,一律停止执行;未经省政府批准,今后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发文恢复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10•【字号】吉政发[1998]23号•【施行日期】199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发[1998]2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已经1998年7月8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政府立法工作,是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政府工作的基础,在建立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新形势下,搞好政府立法工作尤为重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政府立法工作进程明显加快,质量不断提高,对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要求,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从并服务于跨世纪的改革和发展的目标,现就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提出的跨世纪的改革、发展目标,遵循党和国家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做出的重大决策,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

立法工作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既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具有合法性,又要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具的很强的操作性、可行性,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二、认真制定并执行立法计划制定立法计划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基础。

制定立法计划要认真研究立法条件是否成熟,把那些有相应法律、法规依据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已经明确的,经过实践证明管理方式行之有效的,社会经济生活急需加以规范的立法项目纳入立法计划中;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发文件,用政策加以指导;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较为详细,又符合我省实际的,就不要再搞地方立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吉政办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3〕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已经中央编办同意备案,为全面完成省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各项工作任务,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和推进力度,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做好省政府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的制定工作;坚持以简政放权为突破口,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为加快吉林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省政府机构改革要科学界定各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工作效率。

(一)制定部门“三定”规定。

1. “三定”规定的主要内容。

职责调整(包括取消、下放、整合、承接和加强职责的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的名称和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

2.部门职能确定。

以国务院正式下发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为依据,按照“上下衔接、定位准确、规范合理、运行顺畅”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依据法律、法规加以确定。

国家明确规定的部门职责,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根据我省实际工作需要新增加的职责,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

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部门新增加的职责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调整、下放和取消的职责在“三定”规定中予以明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吉人社联〔2021〕146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4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社局、司法局,省直各部门,驻吉有关中直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律师专业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律师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司法厅2021年9月22日吉林省律师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第三章四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第四章三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五章二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第六章一级律师职称评审条件第七章申报程序第八章评审程序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律师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律师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律师、公司律师以及从事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和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工作人员中评审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吉司联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通知吉司联发〔2020〕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吉政函〔2020〕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司法审查通报机制1.各级法院每年应向同级政府函吿年度综合司法审查情况和1至2项专项司法审查情况,对行政争议特点规律、行政执法共性问题、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研判,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2.各级法院每季度应向同级政府函告《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中涉诉的五项指标数据,即行政机关败诉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司法建议回复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信息公开案件败诉率。

3.各级政府收到法院函告的诉讼相关情况后,应认真研究法院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指导解决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的问题。

二、全面落实应诉制度、旁听庭审和庭审评议制度1.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高行政机关应诉质量。

各级行政机关应认真落实《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和《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答辩、举证、质证、辩论、调解等诉讼义务,提高应诉能力。

对于法律规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四类案件和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出庭应诉,对确有法定事由不能出庭的,要依法提交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并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不能只委托律师出庭。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吉政办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司法厅《关于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的意见(省司法厅二○○六年十二月一日)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制定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补充范围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可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属于法律援助对象。

(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二)农村居民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人员;(三)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四)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五)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七)其他情形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

申请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

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就业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指导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指导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并对全省考试工作进行监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司法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司法所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5]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2.17【实施日期】2005.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1206号)和《司法部关于切实加强中西部地区司法所规划和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120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司法所建设总体要求从本省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搞好合作;加强领导与监督,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切实管好用好国债资金,用3年时间,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全省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任务。

二、各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省发改委负责审核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计划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全省司法所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经国家发改委审核批准的司法所建设项目;审定司法所建设项目设计图纸,检查监督国债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检查监督司法所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竣工验收工作。

省司法厅配合省发改委编制规划和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各项制度;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建设图纸;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通报司法所建设情况。

(二)市州发改委(计委)负责编制上报本市州年度司法所建设项目规划;审核县(市、区)计划局上报的年度建设计划,会同市州司法局检查督促司法所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竣工验收工作;检查监督国债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2013年上半年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情况的通报各市(州)政府、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2013年上半年,各市(州)政府、省中直部门认真落实《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严格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12年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中提出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基本上能够按照要求报备规范性文件。

上半年,我办收到地区和部门报送省政府备案并予以登记的规范性文件67件,其中,市(州)政府规范性文件35件,部门规范性文件32件。

各市(州)政府、中省直各部门需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

(一)要增强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和意识。

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近年来,各市(州)政府、中省直各部门基本上能够按要求报送,但也有一些单位和部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及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责任和意识淡化,甚至个别单位近两年是“零报送”,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要进一步强化时间意识。

上半年,大部分单位能够按照规范性文件报备的时间要求,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但仍有个别单位不能很好地落实此项要求,出现了迟报现象。

(三)要切实按要求报全所需材料。

上半年,各单位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时基本上能够按要求报送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和说明,但有些单位没有报送正式电子文本,今后,各部门必须向省办报送规范性电子文本,以便于省办对全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掌握。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吉政办函[2012]18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吉政办函[2012]18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吉政办函〔2012〕18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变动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调整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

现将调整后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王守臣副省长副主任:柳青省政府副秘书长金华省安监局局长XXX 省公安厅副厅长成员:许云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杨学森省编办副主任杨有海省委外宣办副主任张洪伟省总工会副主席牟大鹏团省委副书记李晓杰省妇联副主席王成全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高志国省工业信息化厅副厅长席岫峰省教育厅副厅长张伟汉省科技厅副厅长贾晓东省监察厅副厅长兰亚明省民政厅副厅长马晓东省司法厅副厅长杨海延省财政厅副厅长王玉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臧全业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孙铁省环保厅副厅长范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恩会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王曜午省水利厅副厅长于文波省农委副主任孙光芝省林业厅副厅长刘非省商务厅副厅长朱成华省文化厅副厅长侯明山省卫生厅副厅长曲喜泉省国资委副主任关景富省工商局副局长、省消费者协会会长(兼)李继武省质监局副局长董柏超省广电局副局长魏秀云省体育局副局长王德军省统计局副局长张宏明省粮食局副局长蔡跃玲省旅游局副局长赵旭东省法制办副主任仲研省人防办副主任李明省能源局副局长刘军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吕成军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振声省气象局副局长孙继刚省地震局副局长万恒忠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惠宇雷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李国志中国民航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宋宏坤东北电监局副局长赵文国沈阳铁路局总工程师张新东吉林银监局副局长王子军吉林证监局副局长王红雁吉林保监局副局长魏平省军区副参谋长郭炳祥武警吉林省总队副总队长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95〕4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95〕4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吉政发〔1995〕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省直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力赴灾区检查执行情况,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

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规定7月下旬以来,我省遭受了特大洪涝和旱灾。

在省委、省政府和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全省党政军民万众一心,奋起抗灾。

目前,已经取得了抢险救灾的初步胜利,但是今后的抗灾救灾工作还相当繁重。

为了尽快帮助灾区恢复生活,恢复生产,恢复秩序,重建家园,特制定如下扶持受灾地区的若干政策规定:一、修复倒危房及安排灾民生活方面(一)凡在原地重建、修复水毁建筑物的,只要权属明确,一次性免除所有税费;城镇、农村的灾民需要易地建房的,要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经县(市)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宅基地,免收所有税费。

(二)灾区修建倒危房所需木材,经县(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在限额内批准,可从集体林、国有林中就近就地解决。

(三)从现在起至明年接新粮期间,对受灾的农业人口,绝收户按每人225公斤原粮标准核定给予补助,重灾户按平均每人不足225公斤的补到225公斤;救灾粮品种为玉米,价格按定购价加合理费用执行,采取发证到户、分季安排、按月供应的办法供应。

对受灾的城镇定量供应人口,按现行城镇居民供应办法执行。

粮食部门要保证供应,民政部门要保证被救济的灾民的粮款及时到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22•【字号】吉政发[1999]17号•【施行日期】199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吉政发〔1999〕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1999年6月)第一章宗旨与职责第一条为落实省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实施依法治省、推进依法治国,特决定组建省政府法律顾问团。

第二条法律顾问团是为省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的组织,其职责是为省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权。

第三条省政府委托省司法厅在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丰富执业经验的高级律师和在学术上造诣较深的法学专家中推荐法律顾问,报省政府批准后聘任,聘用期限为5年。

可连续聘用,亦可随时解聘。

法律顾问团设首席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团成员,对外统称法律顾问。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一)为省政府及其领导宏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

(二)为省政府及其领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省政府授权省司法厅负责法律顾问团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对法律顾问团成员的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二章工程范围第六条参与论证省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省政府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七条为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八条为省政府组织实施的各项改革方案以及具体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九条受省政府委托,对以省政府名义或被省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和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

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2019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三条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民生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法律援助责任考评机制,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财政投入。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优质法律资源,为法律援助有效纳入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活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
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3.20
•【字号】吉政办发〔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吉政办发〔2020〕10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起草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实施,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和审查把关作用,努力提高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质量。

凡是列入年内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拟完成的省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单位要确定主管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未按时完成的,要向省政府主管领导同志作出说明。

列入立法调研类的项目,是省司法厅按照
省政府要求,择优选取的立法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部分项目,起草单位要组织力量做好调研、论证、起草等前期工作,为立法项目的顺利推进做好充分准备。

对有意见分歧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达成一致。

对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省司法厅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

对未列入本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

附件:《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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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灾区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2010年08月24日 17时23分 53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法律服”
“法制宣传”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灾区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0]1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灾区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受灾地区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为加强灾区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工作,促进灾区抗灾自救,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积极为灾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一)组织律师深入到受灾地区,积极服务受灾企业和人民群众。

认真研究受灾企业和人民群众在洪涝灾害和灾后重建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积极化解因洪涝灾害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减收或免收相关服务费用,以实际行动维护受灾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法律顾问团(组)要积极主动地为当地政府指挥抗洪救灾工作提供法律咨询,为政府决策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

认真做好对灾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行上门服务,无偿援助。

(二)各公证机构主动预估公证法律需求。

结合灾区实际,及时为水毁田地、设施、设备,倒塌房屋、厂房等受灾场所、物品开展保全证据公证,对于灾损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在公证收费上实行减缓免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灾区人民负担,为抗洪抢险救灾、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有针对性的及时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三)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优势,在建筑安全、毒化分析等领域,积极为当地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积极开展因洪涝灾害导致的DNA鉴别、人身评残、财产评估等鉴定业务。

对受灾群众和企业积极提供司法鉴定援助,减免鉴定费用。

涉及洪涝灾害的责任认定、人员死因或评残等重大、疑难、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在司法鉴定协会指导下做好鉴定工作。

(四)积极化解和理顺群众不满情绪。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针对这一特殊时期人民群众可能产生的各类法律诉求和法律服务需求,打破常规,主动介入,了解和掌握受灾群众的心理状态,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减免法律服务收费,为灾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大力开展法律保障工作,全力维护灾区基层社会稳定
(一)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力度。

开展灾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积极组织人民调解员深入到灾区群众中,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贴近群众、熟悉群众的优势,主动做好灾区的各种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针对灾区人民群众在抗洪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组织人民调解员做好化解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调处、早解决,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坚决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案件或群体上访事件。

(二)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力度。

深入灾区一线及灾民转移安置点,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对思想不稳定、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进行重点排查,明确责任,逐人落实管控措施。

主动与法院、公安、监狱等部门搞好衔接配合,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宣告工作,对因灾外出请假、迁居的社区服刑人员,严格履行手续,与迁入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搞好衔接,做好异地委托管理工作,防止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充分发挥心理咨询作用,针对灾后出现的抑郁、恐惧等心理,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使他们尽快摆脱心理阴影,以健康的心态投入到灾后重建中去。

(三)加大安置帮教工作力度。

采取排查、走访、慰问等方式,深入受灾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和安置基地,做好心理咨询疏导工作,全力稳定刑释解教人员情绪。

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落实好受灾严重的刑释解教人员家庭生活、补助政策和安置问题。

对于在灾后出监所的刑释解教人员,在第一时间协助抓好安置政策的落实,保证其责任田
(林),为其在过渡性安置基地、社会爱心企业和社会公益性岗位提供就业岗位。

积极争取各级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政策支持,为刑释解教人员和安置基地生产自救、灾后重建工作提供优惠政策,不断加大帮扶工作力度。

三、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抗洪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营造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有关做好抗洪救灾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有针对性地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大力开展防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卫生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开展物权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开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灾后重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抗洪救灾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为灾区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努力提高灾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保持灾区依法有序的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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