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管理和公示制度(2020051519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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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添加剂管理和公示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公示管理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经营

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现场制作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采购、

专人进货查验、专人保管、专柜贮存、专人使用、专人记录。并按照有效期使用。

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范

围、超限量使用。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主要记录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量、使用的食品、使用的时

间(含年、月、日、时)、使用人等或其他具有同等作用的

信息。

3、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以及标签不规范的

食品添加剂。

4、.实施进货查验和出入库记录,主要记录食品添加剂

名称、批号、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本单位使用的食品、

采购日期、数量、保质期、出库数量、出库日期、经手人等

信息或其他具有同等追溯作用的信息。

5、食品添加剂贮存专柜,柜体上标识醒目的“食品添

加剂”字样。

6、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包括: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所

有食品添加剂和各种香料。

7需要公示的食品添加剂基本信息包括:品名、生产厂

家、添加到何种食品等。

8、公示的基本信息要与实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相符,

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有变化

的要及时更换公示信息。

9、公示栏应按照规定悬挂,便于公众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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