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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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税额调整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2008﹞217号
【发文日期】2008-10-09
【实施时间】2008-10-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别是磷矿石产区的地税机关新的税额标准新增的税源进行调查测算,于十月三十日报省局税政三处。
附件: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新增税源测算表
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新增税源测算表.doc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
计税单位
克拉
吨
吨
吨
克拉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立方米、 千克、克拉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2-
税目
(二)锰矿石 (三)铬矿石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入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入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二等 三等 四等
1.6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1.4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1.2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12元
吨
0.4元-30元
吨
吨
25元
吨
12元
吨
3元
吨
-4-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税率 7元 6元 5元 4元 12元 11元 10元 9元
计税单位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7元
吨
6元
吨
5元
吨
4元
吨
3元
吨
2元
吨
1.5元
吨
2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1.8元 50立方米挖出量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一)玉石、硅藻土、高 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 土、研磨级矾土等)、焦 宝石、萤石
(二)磷矿石 (三)膨润土 、沸石、珍 珠岩
税率 5% 5%
8元
计税单位
吨 吨
2.5元
吨
3元
吨
3.2元吨3.ຫໍສະໝຸດ 元吨2.8元吨
2.5元
吨
2.3元
吨
2.5元
吨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附件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
序号税目征税对象税率幅度
1
金属矿铁矿精矿1%-6%
2金矿金锭1%-4%
3铜矿精矿2%-8%
4铝土矿原矿3%-9%
5铅锌矿精矿2%-6%
6镍矿精矿2%-6%
7锡矿精矿2%-6%
8
未列举名称的其
他金属矿产品
原矿或精矿税率不超过20%
9
非金属
矿石墨精矿3%-10%
10硅藻土精矿1%-6% 11高岭土原矿1%-6% 12萤石精矿1%-6% 13石灰石原矿1%-6% 14硫铁矿精矿1%-6% 15磷矿原矿3%-8% 16氯化钾精矿3%-8%
17硫酸钾精矿6%-12%
18井矿盐氯化钠初级产品1%-6%
19湖盐氯化钠初级产品1%-6%
20
提取地下卤水晒
制的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3%-15%
21煤层(成)气原矿1%-2%
22粘土、砂石原矿
每吨或立方米0.1元-5
元
23
未列举名称的其
他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或精矿
从量税率每吨或立
方米不超过30元;从
价税率不超过20%
24海盐氯化钠初级产品1%-5%备注:
1.铝土矿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高铝粘土。
2.氯化钠初级产品是指井矿盐、湖盐原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和海盐原盐,包括固体和液体形态的初级产品。
3.海盐是指海水晒制的盐,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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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
税额标准的通知
【标 签】调整资源税适用税额,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财税﹝2007﹞69号
【发文日期】2007-07-26
【实施时间】2007-07-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资源税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资源税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9.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资源税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纳税人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享受资源税减免的具体问题公告如下:一、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尾矿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鼓励利用的废石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二、低品位矿、废石、尾矿的认定标准低品位矿:指按我国部、省级发布的相应矿种现行地质勘查规范相关规定,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工业指标中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品位之间的矿产资源。
废石:指矿山开采(含露天矿剥离)、采准、矿石回采或探矿工程施工过程中,采出的矿体周围的围岩以及矿体夹石(层)。
尾矿:指选矿中分选作业产品之一,是精矿提取后余下的残留物质,主要由脉石矿物组成的产物。
尾矿中常含有一些有益组分,随着选矿高新技术的发展,这些有益组分可以回收利用。
三、从低品位矿、废石、尾矿提取矿产品的纳税人均通过备案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源税减免,自行判别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备查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备案证明文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复绿方案及其专家审查意见、公示结果告知,矿山年度采掘计划;开采低品位矿、从废石和尾矿中提取矿产品的工艺流程及其它证明材料。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综合考虑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对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具体办法决定如下:一、按照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其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湖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附后)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砂石、石灰岩、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矿泉水、其他粘土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办法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减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共伴生矿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尾矿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
四、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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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
准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适用税额资源税适用税额,铅锌矿石,铜矿石,钨矿石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07﹞100号
【发文日期】2007-07-05
【实施时间】2007-08-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三、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9.02
•【字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6.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附件1
附件2。
推荐湖北省营改增后地方各税费种缴纳汇总(2016年)(精华)
地方税务局营改增后地方各税费种缴纳汇总地方税收各税费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排污费、土地闲置费。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1、征税对象: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税率a、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工资、薪金所得b、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c、除上述外的所得:20%,应注意的问题:(1)稿酬减征30% ;(2)劳务报酬加成征收;(3)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的税率;(4)储蓄利息: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a3、纳税期限:a、工资薪金所得:通常按月计征.特定行业的工薪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b、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c、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算。
注:年度内分次取得的,应按次预缴。
d、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按次缴纳4、纳税申报a、工资薪金所得:次月7日内申报纳税.b、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c、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年终一次性取得的,年度终了后30日申报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的,应在每次取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资源税 Microsoft Word 文档
关于萤石矿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萤石矿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管秩序,促进萤石资源的有效整合,增加地方财政收入,通知如下:
一、地方税务局征收税种:1、资源税:萤石矿按每吨20元,重晶石矿每吨3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县城、镇的按缴纳增值税税额5%征收;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按缴纳增值税税额1%征收。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增值税税额3%。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增值税税额2%。
5、个人所得税,按销售收入2%附征。
二、核定税收比例,规范税收征管:核定税收征收比例。
根据国家有关萤石矿税收征收政策和标准,根据我县萤石矿品位和
分布情况,对我县境内萤石矿进行核定征收,缴纳地方税收(按综合税率13.02元/吨)
附件:税收比例分配表。
单位:元/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
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5.11
•【文号】财税[2010]20号
•【施行日期】2010.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
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磷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磷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以及保护资源、限制资源开采的重要方式,只有及时足额的征收管理好资源税,才能真正体现政府保护资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目的,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地保证。
为此,从2013年1月1日起,湖北省对磷矿石资源税进行改革,由过去的从量计征转为从价征收,税率为10%,同时,取消对磷矿石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和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
应当说,这是一个较大的资源税改革动作,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从短期看,对磷矿开采企业和下游化工企业影响是直接的、明显的,无疑将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加大企业的经营压力,但从长期来看,却是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磷矿行业可持续发展,它不仅加速了资源整合力度,提高了规模利用能力,同时还优化了资源配置,提高了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所以磷矿资源税改革对磷矿石可持续开发利用将产生正面的积极的深远影响。
我市是全国中部地区磷矿石资源的重要产区,多年来磷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一直是我市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话题。
从最初的按照超额利润征税到过去的从量计征,再到现行的从价计征,我市的资源税征管水平一直名列前茅。
2013年,我市按照省局的要求率先实行了磷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的试点工作,改革三年来,我市的磷矿石资源税由原来的每年3.5亿元,激增到现在的每年4.5亿元,使地方财政收入有了极大的提升,资源配置得到了优化,有效控制了资源的乱采滥伐,对地方公共资源进行了合理的集约利用,保证了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多元化集团公司的日益蓬勃, 市场竞争也在整体经济下行的局面中日趋激烈, 部分矿山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尽快步出因资源税改革带来的短期不利局面,将获利的手段扩大至所谓的“合理避税”,使磷矿石资源税的从价计征也逐步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征管难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为“合理避税”,企业转向梯级经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费征收,省财政厅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原省环保局排污费征收的职责划入省地方税务局。
(二)增加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职责。
(三)加强纳税服务职责,着力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职责,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税源监控管理职责,整合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收征管力量,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加强内部监督审计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七)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八)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研究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根据全省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地税系统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资源税制度对磷矿石及磷化工企业的影响
资源税制度对磷矿石及磷化工企业的影响2008 年9 月28 日财政部发布通知,为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其中磷矿石资源税调整为每吨15 元。
1、在目前磷化工下游产品需求不旺,产品提价能力不足的前提下,磷矿石资源税上调对磷化工产业的影响偏负面,但影响程度较小。
湖北,云南等地之前执行的磷矿石资源税税率在3 元/吨左右,此次上调后将增加磷矿开采企业成本12 元/吨左右。
2、如果磷矿石生产企业能够提高磷矿石外售价格,这部分成本将被转移到磷矿石采购企业上,否则磷矿石开采企业将全部承担这部分的成本上升。
但目前磷化工下游产品磷肥、磷酸的需求和价格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滑,磷矿石价格有下调压力,我们估计,由磷矿石开采企业承担这部分的成本上升的可能性较大。
3、兴发集团是我们跟踪的公司中磷矿石开采量最大的公司,其2009 年的矿石开采量可达140 万吨,可影响成本1700 万元左右,影响净利润合每股-0.05 元。
总体来说,影响程度依然较小,不会对公司的估值产生较大影响。
故我们认为,此次资源税的上调对磷化工产业的影响程度较小。
产业政策发展导向与“十二五”产业目标2010-2015年我国磷肥需求预测2010-2015年我国磷肥的新增能力/消失能力/产能/产量/需求量的规划目标磷矿石及磷化工行业主要发展趋势磷的下游产业主要有两条产业线路,一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磷化工路线,即将磷矿石直接加工成黄磷,再以黄磷为原料生产磷酸,三聚硝酸钠、亚磷酸盐、磷酸氢钙等产品;另一条线路是磷肥路线,即将磷矿石直接加工成磷肥。
在磷矿资源价格上涨、电力供应紧张、国家政策限制等诸多因素下,我们认为在磷化工产业中具有一体化能力的企业将是未来磷化工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由于中国磷矿资源丰富,国内资源开采的不规范,小型企业乱采滥挖的成本很低,磷矿石的供给成本和价格低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资源的重要性并未充分为市场和实体企业所重视。
各省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xls
土、研磨级矾土等)、焦宝 石、萤石 (二)磷矿石
(三)膨润土 、沸石、珍珠 岩
(四)宝石、宝石级金刚石
(五)耐火粘土(不含高铝粘 土)
(六)石墨、石英砂、重晶石 、毒重石、蛭石、长石、 滑石、白云石、硅灰石、 凹凸棒石粘土、高岭土(瓷
土)、云母 (七)菱镁矿、天然碱、石膏
、硅线石 (八)工业用金刚石
湖北省
五等
8.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西石 河北省 门铁矿
9.武钢金山店铁矿
湖北省
10.水城钢铁(集团)有限 贵州省 责任公司观音山矿业分公
司
11.鲁中小官庄铁矿
山东省
六等
12. 首钢大石河铁矿大石河 河北省 采区(地下开采的矿石)
(三)入炉露天矿(重点矿山)
一等
1.海南铁矿北一矿区
海南省
二等
2.海南铁矿枫树下矿区 海南省
五等
17.唐钢庙沟铁矿河北省来自18.武钢大冶铁矿湖北省
19.首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
20.攀钢集团矿业公司兰尖 四川省 铁矿
21.马钢姑山铁矿采矿车间 安徽省
22.本钢歪头山铁矿
辽宁省
23.包钢白云铁矿主矿区 内蒙古自治区
24.宣钢近北庄铁矿
河北省
六等
25.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朱家 四川省 包包铁矿
26.包钢白云铁矿东矿区 内蒙古自治区
入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三 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入炉露天矿(非重点矿山)二 等
三等
四等
入炉地下矿(非重点矿山)三 等
(一)铁矿石 (二)锰矿石 (三)铬矿石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四等
(一)稀土矿
1.轻稀土矿(包括氟碳铈矿 、独居石矿)
湖北省资源税征管办法2013
湖北省磷矿石资源税征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资源税税制,促进我省磷矿资源集约利用和磷矿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和湖北省实施部分资源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的通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磷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开采磷矿石的单位和个人是磷矿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收购未税磷矿石的单位和个人是磷矿石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未税磷矿石”是指未缴纳资源税的磷矿石,即纳税人在销售磷矿石时不能向收购磷矿石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磷矿石。
第三条磷矿石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磷矿石,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磷矿石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纳税人以自采磷矿石自用于生产深加工产品以及其他用途的,视同销售,根据原矿自(耗)用量,依次按该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同期同类矿产品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七条省内各产磷区财税部门应在现行资源税法律、法规范围内,本着合理合法、简便高效、切实可行的原则,结合当地磷矿石资源市场价格、销售模式、企业经营模式和磷矿行业管理模式等相关情况,合理制定磷矿石销售额的确定办法。
第八条磷矿石资源税的缴纳以纳税人自主申报为主,并采取源泉控管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纳税人外购已缴纳资源税的磷矿石与其自采磷矿石掺配销售或自用的,在计算磷矿石资源税应税销售额时,可凭外购磷矿石“资源税管理证明”和外购发票,扣除外购磷矿石的购进价。
外购磷矿石与自采磷矿石的数量、金额划分不清的,外购磷矿石进价不予扣除。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5.23•【字号】鄂政发[1997]032号•【施行日期】199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其他税种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1997年5月23日鄂政发〔1997〕032号)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和运输市场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调整为:大城市1元至10元;中等城市8角至8元;小城市6角至6元;县城5角至4元;建制镇、工矿区4角至4元。
(二)各类城镇适用等级税额原则按经省税务机关批准的适用税额标准提高1倍。
调整后,仍未达到下列标准的,应调至下列规定标准:1、各类城镇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标准为:大城市8元,中等城市3元,小城市1.5元,县城8角。
2、各类城镇最低等土地年税额最低标准为:大城市1元,中等城市8角,小城市6角,县城5角,建制镇、工矿区4角。
(三)按平均幅度调整税额标准明显不合理的城镇,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关于车船使用税调整后的车船使用税车辆年税额标准见下表:类别项目计税标准年税额备注机动车乘人汽车每辆320元载货汽车按净吨位每吨60元拖拉机按净吨位每吨30元轮式自行专用机械按净吨位每吨50元包括自制简易货车二轮摩托每辆60元三轮摩托每辆80元轻便摩托每辆40元非机动车畜力驾驶每辆32元人力驾驶三轮车每辆24元板车每辆10元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仍按年计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
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06.04
•【文号】财税[2003]119号
•【施行日期】2003.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
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
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 2003年7月 1日起执行。
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矿产资源税税率是多少(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税税率是多少(矿产资源税征收标准)我国第一代资源税制我国第一代资源税制度始于198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该条例征收对象为单位和个人,征收范围为煤炭、原油、天然气、金属矿产品及其他非金属矿产品,采用从价计征方式,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的销售利润率实行累进税率。
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小于等于12%时,不征收资源税,征收对象免费开采;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在12%~20%时,税率随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而增加0.5%,故税率在0.5%~4%之间;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在20%~25%时,税率随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而增加0.6%,故税率在4%~7%;当应税资源产品销售利润率大于25%时,税率随销售利润率每增加1%而增加0.7%,此阶段税率在7%以上,见表1另外,对于国家鼓励的小煤矿,各省份可实行减税减负政策,减税额度可达50%。
累进税率体现出了对不同禀赋的资源征收不同水平税率的合理性,调节了各开采企业间的级差收益,缓解了企业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也维护了国家的权益,但同时也存在征收范围窄、没有做到应征尽征的问题。
我国第二代资源税制学界普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为我国第二代资源税制。
该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
该条例的征收范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盐、液体盐。
计征方式为以销售或者自用数量征收资源税,不同资源税种、开采不同禀赋的单位或个人,具体征收税额不同。
对原油征收资源税为8~24元/吨,其中,禀赋条件最好的大庆石油管理局最高,为24元/吨,其余均为8元/吨;对天然气征收资源税为2~15元/千立方米,四川石油管理局最高为15元/千立方米,大庆石油管理局次之,为12元/千立方米;对煤炭征收资源税为0.3~2.4元/吨,大同矿务局最高,为2.4元/吨,潞安矿务局、晋城矿务局为2元/吨;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为0.5~10元/吨或者立方米或克拉,其中,宝石、宝石级金刚钻最高;对黑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为2~25元/吨,入炉露天矿(重点矿山)最高,为25元/吨,锰矿石最低,为2元/吨;对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为0.4~12元/吨,二等镍矿石最高,为12元/吨,三等镍矿石第二,为11元/吨,四等镍矿石10元/吨,五等镍矿石9元/吨;对盐征收资源税为3~25元/吨,北方海盐最高,为25元/吨,南方海盐、井矿盐、湖盐为12元/吨,液体盐为3元/吨,见表2资源税试点从价计征2023年6月1日施行的《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重新拉开了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序幕,党中央国务院首先选定新疆作为试点,进行资源税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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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标 签】磷矿石资源税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2005﹞52号
【发文日期】2005-03-30
【实施时间】2005-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为充分发挥地方税收的调节功能,进一步促进磷矿石资源的有效配置,结合各地磷矿石资源的开采现状及税收征管情况,根据省政府鄂政函﹝2002﹞173号文件的授权,现决定将全省磷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调整为3元/吨。
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