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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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三章机构及其人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国务院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

麻醉科中的患者术后并发症处理

麻醉科中的患者术后并发症处理

麻醉科中的患者术后并发症处理麻醉科是医学的重要分支,致力于为手术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麻醉管理。

然而,即使在麻醉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患者手术后仍有可能出现并发症。

本文将探讨麻醉科中患者术后并发症的处理方法,为临床医师提供参考。

一、常见并发症及其处理1. 麻醉反应麻醉反应是术后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

它可以表现为恶心、呕吐、头痛、嗜睡或兴奋等症状。

处理方法包括:- 控制患者的呼吸道,确保通畅;- 给予抗恶心药物,如登记宁、異丙嗪等;- 给予止痛药物,缓解患者的不适感。

2. 术后疼痛术后疼痛是患者术后常见的问题。

适当控制术后疼痛对恢复患者的身体功能和减少并发症非常重要。

处理方法包括:- 评估疼痛等级,选择适当的镇痛药物;- 给予局部麻醉药物,如硬膜外麻醉;- 采用物理疗法,如热敷、按摩等缓解疼痛。

3. 术后感染术后感染是麻醉科中另一常见的并发症。

处理方法包括:- 术前进行预防性抗生素使用;- 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范;- 定期更换导管或敷料;- 给予抗生素治疗,控制感染。

4. 呼吸道问题术后呼吸道问题是麻醉科中比较常见且严重的并发症之一。

处理方法包括:- 监测患者的呼吸状态,保持通畅;- 给予支气管扩张药物,促进呼吸道通畅;- 在必要时进行气管插管或使用呼吸机。

二、并发症处理的注意事项1. 及早发现并早期介入对于出现的并发症,应及早发现并及时采取治疗措施,以防止病情进一步恶化。

监测患者生命体征的变化,对任何异常情况保持警觉,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2. 多学科合作处理麻醉科中的并发症需要多学科间的合作。

麻醉科医生、外科医生、护士等应紧密配合,共同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及时交流和沟通可以减少因误解或信息不完整而导致的错误处理。

3. 个体化治疗每位患者的病情和生理状态不同,对并发症的处理也应个体化。

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治疗方案。

例如,对于高龄患者、儿童患者或重症患者,需要更加谨慎地选择药物和治疗方法。

4. 预防为主预防并发症是麻醉科工作的重要部分。

内外科手术风险管理制度

内外科手术风险管理制度

内外科手术风险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内外科手术过程,并通过风险管理措施,确保手术过程的安全性和减少患者的手术风险。

全部医务人员必需严格遵守以下制度,确保手术流程的标准化和质量的提高。

2. 术前风险评估2.1 手术团队应在手术前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用以推断手术风险和患者的健康情形。

2.2 术前评估应包含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试验室检查以及必需的影像学检查等。

2.3 依据患者评估结果,手术团队应将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的手术风险管理措施。

2.4 手术团队应将术前评估和风险分类等信息记录于患者病历中,并进行定期更新。

3. 术中风险管理3.1 手术前需要对手术室进行全面准备,确保手术用具、设备和药品的齐全与无损坏。

3.2 手术团队应依照规定的洗手消毒流程进行操作,确保术中无菌环境。

3.3 术中应严格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包含确认患者身份、手术切口位置和手术部位标识等。

3.4 术中麻醉药物和药品的使用必需符合相关规定,遵从正确用药原则,并做好药物管理和安全监测。

3.5 手术团队应紧密察看患者的生命体征,并依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3.6 术中如发生异常情况,手术团队应立刻采取必需措施,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

4. 术后风险管理4.1 手术团队应及时进行术后察看,并记录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相关病情变动情况。

4.2 术后应为患者供应适当的疼痛缓解和护理,并确保患者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4.3 手术团队应对手术结果进行评价,及时与患者和家属沟通,供应相关治疗建议和病愈引导。

4.4 对于术后并发症的防备和处理,手术团队应订立相应的预案,并及时采取必需的措施。

4.5 手术团队应跟踪术后患者的病情变动,及时进行随访,以评估手术效果和患者的病愈情况。

5. 术后数据分析和改进5.1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手术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手术风险数据库,并对术后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

5.2 医院应定期召开手术质量管理睬议,依据术后数据分析结果,订立改进措施,提高手术质量和减少手术风险。

手术患者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手术患者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手术患者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手术是一项重要的医疗行为,对于患者的生命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手术患者的医疗质量,提高手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和实施手术患者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手术前、手术中和手术后三个方面,详细介绍手术患者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与措施。

一、手术前手术前的准备工作是确保手术的顺利进行和患者的安全的重要环节。

下面将从手术前的检查与评估、手术风险评估、手术知情同意和手术准备等方面进行介绍。

1.检查与评估:在手术前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医学检查与评估,了解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排除禁忌症,为手术的安全性提供依据。

2.手术风险评估:根据手术的性质和患者的疾病情况,进行手术风险评估,将患者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以便给予相应的医疗措施和术中监护。

3.手术知情同意: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详细解释手术的目的、操作过程、可能的风险和并发症等,并取得其书面知情同意,确保手术的合法性和患者的知情权。

4.手术准备:手术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手术仪器、设备的准备和消毒,手术部位的标记和清洁,确保手术环境的洁净和安全,以及规范的手术床位和巡回护理人员的配置等。

二、手术中手术中是医疗团队协作进行手术操作的阶段。

为了保障手术的安全和有效性,手术中需严格遵守一系列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范。

1.手术人员要求:手术中的主刀医生和副刀医生、麻醉医生、巡回护士等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保证手术操作的安全和有效。

2.手术操作规范:手术操作必须遵循医学伦理和规范,按照操作顺序和流程进行,确保手术过程的规范和安全性。

3.手术安全检查:在手术开始前,应进行手术安全检查,包括确认患者身份、手术部位和手术操作等信息,避免手术相关的错误和意外发生。

4.手术中的术中监护:手术中应进行术中监护,包括对患者的生命体征和手术操作的监测,以及对术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和调整措施。

三、手术后手术后是手术患者恢复期的重要阶段,也是对手术患者医疗质量进行评估和管理的关键环节。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2024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2024
二十五、手术法律风险防控
25.1医疗机构应加强手术法律风险防控,确保手术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5.2医疗机构应建立手术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培训。
25.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手术纠纷调解机制,公正、及时地处理手术纠纷。
二十六、总结
本《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2024》旨在通过规范手术分级管理,提高手术安全性和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从手术分级、手术权限管理、质量控制、患者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同时,强调了手术伦理、信息化建设、患者教育、质量控制指标、安全事件处理、团队建设与激励、环境优化以及持续改进与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医疗机构应全面贯彻落实本办法,不断提升手术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手术服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持续改进和反馈机制,不断完善手术管理体系,推动我国医疗机构手术质量的持续提升。
3.3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手术权限进行审核,确保手术安全。
四、手术质量控制
4.1医疗机构应建立手术质量控制制度,对手术全程进行监督、管理。
4.2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手术质量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4.3医疗机构应加强手术团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手术技能。
五、患者权益保障
5.1医疗机构在开展手术前,应向患者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并发症等信息,并取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
5.2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为患者提供合适的手术方案。
5.3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六、监督管理
6.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手术分级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2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
6.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手术后常见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规范实施方案

手术后常见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规范实施方案

手术后常见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规范实施方案一)病因:术后切口感染是指手术切口处出现细菌感染。

其主要原因是手术切口处未能彻底清洁,手术器械或切口周围的皮肤等部位存在细菌,或手术中操作不规范,切口周围组织受到损伤,容易感染。

二)临床表现:手术切口处出现红肿、疼痛、渗液等炎症表现,有时伴有发热、寒战等全身症状。

严重的切口感染可导致切口裂开、脓肿形成等并发症。

三)防治措施:手术前应对手术切口周围的皮肤进行彻底清洁消毒,手术中应注意操作规范,避免切口周围组织受到损伤。

术后应及时更换敷料,观察切口情况,如有感染迹象应及时处理。

对于高危患者,可预防性应用抗生素。

三)防治措施:术前应评估病人的营养状况和手术风险,对高危人群应加强术前准备。

手术时应注意缝合技术,选择适当的缝线和缝合方法,避免局部张力过大。

术后应加强监护,及早发现切口裂开的迹象,及时处理。

对于完全性裂开的切口,应立即进行手术处理,对于部分性裂开的切口,可以采取保守治疗,如局部湿敷、口服抗生素等。

同时,加强营养支持,促进切口愈合。

切口感染和裂开是术后并发症中比较常见的两种,对于手术后的病人来说,早期发现和及时处理非常重要。

预防措施包括术前准备、手术操作技术的精细、加强术后处理和营养支持等方面,可以有效降低发生率。

对于已经发生的感染和裂开,应及时进行治疗,避免病情进一步恶化。

患者及家属了解术后疼痛的可能性、程度和处理方法,提高他们的心理预期和应对能力;2、术中使用多模式镇痛技术,如静脉镇痛、硬膜外镇痛、神经阻滞等,以减轻术后疼痛;3、术后尽早给予镇痛药物,根据疼痛程度及时调整剂量和给药方式,以达到有效控制疼痛的目的;4、采用非药物治疗措施,如冷敷、热敷、按摩、放松训练等,缓解疼痛和焦虑;5、加强术后康复训练,提高患者身体素质和自我康复能力,促进术后早期康复。

对于已确定手术时间的患者,术前指导非常重要。

需要了解每个患者的个性、职业、文化修养等因素,并针对性地解除患者的思想顾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为了科学划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级,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并非医学意义上的疾病定义或诊断标准,仅限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分级。

本标准按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

本标准列举的是通常情况下计划生育手术可能导致的人身损害;未列出的,可按照本规定的原则,鉴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并发症,须经受术者或施术机构依法申请,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等级。

一、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一)一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包括手术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被鉴定为一级乙等并发症后,治疗无效死亡。

(二)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并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2.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二、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一)二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婚未育妇女因计划生育手术致子宫缺失,双侧卵巢缺失或严重缺损,存在药物依赖;2.双侧睾丸、附睾严重萎缩并丧失功能,存在药物依赖;3.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败血症、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过敏等导致受术者双侧肾功能缺失,必须用透析替代治疗。

(二)二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期妊娠引产后重度感染或羊水栓塞、气栓、血栓引起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2.羊水栓塞、中毒性感染引起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或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3.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4.已婚未育妇女因节育手术致双侧输卵管和/或单侧卵巢缺损,影响生育;5.已婚未育妇女因人工流产手术,致子宫内膜严重损伤伴继发闭经,经治疗不能恢复而影响生育;6.已婚未育妇女子宫颈裂伤、宫颈阴道段伴后穹隆裂伤、子宫破裂,经修补后宫颈机能不全影响生育。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第二章预防与处置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施术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第八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第九条施术者在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受术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字;第十条在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或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避免或者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对轻微的不良后果,应当免费给予治疗直至痊愈;相关技术服务人员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应当立即向所在机构质量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受术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通报、解释;第十一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相关医疗文书应当在施术者与受术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医疗文书可以是复印件,由施术机构保管;疑似药品、血液制品、器具等引起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施术机构保管;需要启封时,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在场;对封存的现场实物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施术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达现场;第十二条施术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医疗文书资料;受术者要求查阅、复印、复制前款规定的医疗文书资料的,施术机构应当提供,并在复印或复制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医疗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第十三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并发症,施术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手术及抢救经过、人身损害现状、处理情况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和技术指导,逐级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发生受术者死亡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十四条实行并发症定期报告制度;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汇总并发症发生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本辖区内发生的并发症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十五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人身损害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处理,提供免费治疗;经积极治疗痊愈的,不按并发症处理;第三章受理和鉴定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第十七条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第十八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第十九条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一受术者本人;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三施术机构;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第二十二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鉴定专家组应当让当事双方对对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施术机构不提供资料的,由受理并发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执行;第二十四条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发症鉴定工作,任何一方不予配合,且影响并发症技术鉴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五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二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三获得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并发症鉴定工作;第二十六条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并发症鉴定申请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鉴定专家组的构成和人员数;鉴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并发症鉴定涉及多学科的,其中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七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专家库成员进行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随机各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最后1名专家由人口计生部门抽取;涉及死因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鉴定专家组成员和双方当事人;第二十八条鉴定专家组成员和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或者当事双方的近亲属的;二与并发症申请鉴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二十九条鉴定专家推选1名组长主持技术鉴定,鉴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二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由申请方开始;三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鉴定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受术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四双方当事人退场;五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六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专家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逐一签名;鉴定专家组对鉴定结论的技术内容负责;鉴定专家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鉴定专家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意见不作为并发症鉴定依据;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不得接受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其它利益,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交由医学会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可派员旁听鉴定过程;第三十条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做出后,鉴定专家组制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鉴定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鉴定专家组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分析说明手术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五并发症等级;六对并发症人员的医学建议;鉴定书应当对上述第四款内容的认定详细说明理由;经鉴定为并发症的,鉴定书应当包括上述第五、六项内容;第三十一条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第三十二条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施术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已鉴定为并发症的受术者,在申请上级部门鉴定期间,不影响并发症当事人的治疗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上级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申请期间发生的与并发症诊治有关的治疗等费用,按并发症对待;第三十三条并发症鉴定的收费标准,参照当地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商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申请人应当预先缴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列支,申请人已预缴的鉴定费应当予以退还;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四章行政处理第三十四条并发症的行政处理工作统一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应当对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第三十五条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人员,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第三十六条并发症的治疗实行免费定点治疗、定期复查,直到治愈或医疗终结;并发症治疗定点单位由受理并发症申请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并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并发症的,如需回户籍所在地治疗的,可由施术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商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并发症定点治疗单位,并由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承担治疗费用;对于治愈或医疗终结有争议的,按照并发症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并发症诊治费用按照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并发症鉴定与处理的有关资料由受理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并发症鉴定的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一)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二)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四)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人口计生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和治疗,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并发症鉴定过程中收受申请鉴定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并发症鉴定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第四十条施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未及时随访的;二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未积极进行救治的;三术前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取得受术者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四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书写和妥善保管医疗文书资料;拒绝为受术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医疗文书资料服务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医疗文书资料和实物,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及实物影响鉴定工作的;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并发症统计数据,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发症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见附件;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2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用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用计生厅字〔1990〕172号同时废止;附件: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参考样表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参考样书附件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为了科学划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级,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并非医学意义上的疾病定义或诊断标准,仅限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分级;本标准按人身损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三级;本标准列举的是通常情况下计划生育手术可能导致的人身损害;未列出的,可按照本规定的原则,鉴定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的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并发症,须经受术者或施术机构依法申请,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判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等级;一、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一一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死亡,包括手术当时经抢救无效死亡和被鉴定为一级乙等并发症后,治疗无效死亡;二一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并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2.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二、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一二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婚未育妇女因计划生育手术致子宫缺失,双侧卵巢缺失或严重缺损,存在药物依赖;2.双侧睾丸、附睾严重萎缩并丧失功能,存在药物依赖;3.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败血症、羊水栓塞、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过敏等导致受术者双侧肾功能缺失,必须用透析替代治疗;二二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期妊娠引产后重度感染或羊水栓塞、气栓、血栓引起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2.羊水栓塞、中毒性感染引起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或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3.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4.已婚未育妇女因节育手术致双侧输卵管和/或单侧卵巢缺损,影响生育;5.已婚未育妇女因人工流产手术,致子宫内膜严重损伤伴继发闭经,经治疗不能恢复而影响生育;6.已婚未育妇女子宫颈裂伤、宫颈阴道段伴后穹隆裂伤、子宫破裂,经修补后宫颈机能不全影响生育;三二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缺失或严重缺损,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或心功能二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2.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3.永久性输尿管或膀胱造瘘;四二级丁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皮下埋植等手术造成受术者单肢肌力II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2.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并伴中度功能障碍;三、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系指由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一三级甲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期妊娠引产引起脏器损伤导致大、小便障碍;2.皮下埋植引起单肢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二三级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大部分缺损,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肾功能轻度减退;2.一侧睾丸萎缩,伴轻度功能障碍;三三级丙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器官部分缺损,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受术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2.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损;3.已育妇女子宫内膜严重损伤,继发闭经;4.已育妇女子宫缺失;。

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引言:手术并发症是在进行医疗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或意外事件。

它们可能对患者的健康状况和手术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手术并发症的有效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办法,以帮助医务人员采取适当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一、预防手术并发症的重要性预防手术并发症是避免患者面临潜在风险的关键步骤。

首先,医务人员需要在手术前进行详细的病史收集和体格检查,以评估患者的整体健康状况。

这样可以帮助识别高风险患者,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其次,确保手术室环境的清洁和消毒也是非常重要的,以防止感染等并发症的发生。

此外,医务人员还应遵循严格的手术规范和操作程序,确保手术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二、常见手术并发症及其管理办法1. 感染并发症感染是手术后最常见的并发症之一。

为了预防感染,医务人员应遵循严格的手卫生和消毒规范。

手术前,患者应接受适当的消毒清洁,手术室应进行彻底的清洁和消毒。

术中,医务人员应注意无菌操作,使用合适的手套和面罩等防护装备。

手术后,适当的伤口护理和抗生素使用是必要的。

2. 出血并发症手术中的出血可能导致严重的并发症,如贫血和休克。

为了管理出血并发症,医务人员应掌握必要的止血技术,如结扎血管、缝合创口等。

在手术前,应评估患者的凝血功能,特别是对于高危患者,可能需要额外的止血措施。

3. 神经损伤并发症手术中的神经损伤可能导致感觉和运动功能障碍。

为了预防神经损伤,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详细了解患者神经解剖,特别是对于复杂手术,可能需要进行影像学检查。

手术中,医务人员应保持细心和耐心,避免神经结构的损伤。

4. 呼吸并发症某些手术可能涉及呼吸系统,如胸腔手术。

呼吸并发症可能包括呼吸窘迫、肺不张和肺炎等。

为了管理呼吸并发症,医务人员应监测患者的呼吸功能,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如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等。

5. 麻醉并发症麻醉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并发症,如呼吸抑制、过敏反应和围术期心肺功能不全等。

为了管理麻醉并发症,麻醉医师应详细评估患者的麻醉风险,并选择合适的麻醉药物和技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发布部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12.29【实施日期】2001.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

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并发症及药具不良反应管理制度

并发症及药具不良反应管理制度

并发症及药具不良反应管理制度并发症及药具不良反应管理制度一、对在节育手术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应及时报告,不得隐瞒,并积极组织会诊和处理,防止后遗症发生。

二、对需要做技术鉴定的,要按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组织进行检查鉴定处理。

三、对申诉有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都要热情接待,详细询问情况,给予认真细致检查。

四、院内建立并发症人员档案,妥善保存,详细记录手术情况,病情及处理经过,治疗结果。

五、定期随访和关心并发症患者,在积极治疗、合理用药的同时,做好本人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六、对明显与节育手术无关者,耐心解释,讲清道理,建议自行求医诊治。

对一时难以确定是否与节育手术有关,可针对本人情况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建议再做进一步的检查,。

必要时可作试探性治疗。

凡住院诊疗并发症者,要与一般手术者分开居住、管理、严防相互串联闹事,影响其他人收术。

七、对生产、生活确有实际困难者,应及时向计生委和当地政府汇报,建议有关部门联系解决,以维护院内的正常工作秩序。

八、药具发放管理必须专人管理,计划发放,保证供应,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精心指导,提高避孕效果和经济效益的方针。

九、药具出入库时,保管员坚持“两查七对”制度。

“两查”即查核收货单位、开票日期;“七对”即核对品种、价格、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包装是否相符。

如有质量异常的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出库按照“先批号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办理出库。

十、对入库、在库90天以上、距上次检查超过60天出库的计划生育药具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十一、定期清仓查库,做到帐、卡、物相符;过期失效药具须按规定及时清理报废和堆放。

十二、实行计划生育免费发放为主渠道,以满足育龄夫妻的用药需求。

十三、建立使用药具对象的使用情况表,定期随访,药具随访率要求达到90%以上。

每年汇总使用药具的不良反应个例。

十四、免费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抽检合格率达到99%。

十五、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严格执照计划生育药具报废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全年药具报损率减少到5‰以下。

省手术并发症暂行管理办法

省手术并发症暂行管理办法

省手术并发症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提高方案生育技术效劳质量和依法行政管理水平,实在做好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治疗及善后任务,保证受术者的身心安康及合法权益,依据«河南省方案生育条例»和国度计生委有关规则,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方案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是指因实施方案生育手术〔以下简称手术〕并发另一种疾病或招致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残疾、死亡。

第三条并发症鉴定是指经过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对并发症央求鉴定人所做出的能否属并发症的诊断进程。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经方案生育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展开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单位在实施手术中发作的并发症。

第五条河南省计生委担任全省并发症鉴定管理和指点任务。

第二章鉴定规范、等级第六条并发症鉴定依照卫生部1989年颁发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规范»停止鉴定。

第七条依据受术者受损害的水平,并发症分为四级。

一级:形成受术者死亡的。

二级:形成受术者严重残疾或严重功用阻碍。

三级:形成受术者残疾或功用阻碍的。

四级:形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或有自觉不顺应并有相关体征或检验变化,但没有形成功用阻碍的。

第八条有以下状况之一者,不属于本方法管理范围:〔一〕非方案生育手术形成不良结果的。

〔二〕合法展开方案生育手术形成不良结果的。

〔三〕在接受手术前,自己或家眷有意隐瞒病史,致使手术顺应症选择不当形成不良结果的。

〔四〕受术者术后未严厉执行医嘱形成不良结果的。

在手术进程中,发作医疗事故的,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置方法»的有关规则处置。

第三章鉴定组织、职责第九条并发症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三级鉴定制。

各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担任成立并发症鉴定组〔以下简称鉴定组〕。

县级鉴定组为一级鉴定组;市级鉴定组为二级鉴定组;省级鉴定组为终审鉴定组。

第十条各级鉴定组成员由同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依据鉴定任务需求,延聘同级方案生育医学专家委员会成员五人以上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节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节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节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简介节育手术是一种常见的避孕方法,能够有效控制人口增长以及减少意外怀孕的发生。

然而,就像其他手术一样,节育手术也可能会出现并发症。

本文将介绍节育手术的各种并发症,并提供相应的管理办法,以帮助患者在避孕过程中保持健康和安全。

1. 出血节育手术后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出血。

多数情况下,出血较轻微并可以自行止血。

然而,如果出血过多或无法自行止血,应尽快就医。

管理办法:- 保持休息:节育手术后应尽量避免剧烈运动或劳累,适当休息能减轻出血情况。

- 冷敷:可在出血部位敷上冷敷物,有助于减轻出血程度。

- 增加纤维素摄入量:适量摄入富含纤维素的食物,如谷类、水果和蔬菜,有助于止血。

2. 感染虽然节育手术通常在无菌条件下进行,但仍有可能引起感染。

感染可能导致发热、疼痛和排泄物异常等症状。

管理办法:- 注意个人卫生:手术后应保持局部干燥和清洁,避免感染。

- 使用抗生素:医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开具抗生素,以预防或治疗可能的感染。

- 观察症状:如果出现发热、疼痛或其他异常症状,应及时就医。

3. 异位妊娠异位妊娠是一种较为罕见但严重的并发症。

它指的是受精卵着床在子宫以外的其他部位,最常见的是输卵管。

管理办法:- 定期复查:术后应定期进行妇科检查,以尽早发现并治疗异位妊娠。

- 注意自身情况:异位妊娠常伴随着腹痛、阴道出血等症状,如有异常应及时就医。

- 选择适当的避孕方法:如果曾经发生过异位妊娠,建议与医生商讨选择更适合的避孕方法。

4. 隆起的皮下结节有时手术后在腹壁上会形成隆起的皮下结节,这是腹腔内脂肪组织穿过手术缝合的结果,多数情况下不会引起不适。

管理办法:- 观察:通常隆起的皮下结节不需要特殊的治疗,只需要观察其是否增大、引起疼痛或不适。

- 就医:如果结节变大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建议就医咨询医生。

总结节育手术是一种常见的避孕方法,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并发症风险。

在术后的恢复期间,患者应密切关注自身状况,注意个人卫生,适当休息和保持饮食均衡。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及鉴定表(参考样表)申请人:张XX所在行政区: XX 省(自治区、直辖市)XX 县(市、区)XX 乡(镇、街道)XX 村(居委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首次鉴定申请表受术者基本情况姓名张XX 性别女出生年月XX年XX月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本人有效身份证号码)邮编XXXXXX联系电话(座机号码或手机号码)工作单位XXXXX 职业XXXXX现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X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上环施术时间XX年 XX 月 XX日施术地点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X 施术单位XX医院申请鉴定理由(描述术后不适发生时间及相应治疗等,并将有关材料附于表后):示例:于XX年XX月XX日无明显诱因突发下腹部疼痛,休息后无缓解……申请人(签字/公章):张XX(本人签字) XXXX 年 XX 月XX 日提供有关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附在最后页上)1.受术者2.施术机构(1)有效身份证(√)(1)执业许可证明(2)婚姻证明(√)(2)施术人员资质证明(3)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3)其他(4)其他()施术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注:区级鉴定前填写)年月日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区级)区级鉴定记录主诉:查体:检查项目及结果(检查报告单附后):诊断的疾病名称:是否与手术有关:鉴定结论:属于、不属于术后并发症并发症等级划分:级等医疗护理建议:鉴定组专家签字:鉴定组组长签字:鉴定时间:年月日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鉴定审核意见承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三、申请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鉴定申请表受术者基本情况姓名张XX 性别女出生年月XX年XX月本人1寸照片身份证号(本人有效身份证号码)邮编XXXXXX联系电话(座机号码或手机号码)工作单位XXXXX 职业XXXXX现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X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情况手术名称上环施术时间XX年 XX月XX 日施术地点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X 施术单位XX医院区级鉴定结论1.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为级等术后并发症。

节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节育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二)因节育手术造成手术对象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为二等;
(三)因节育手术造成手术对象组织器官损伤,并累及功能障碍,影响正常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为三等;
(四)因节育手术造成节育对象组织器官损伤,但未累及功能障碍,只需作一般治疗者,为四等。
第二十条 系统整理鉴定资料,建立档案,并将副本送交被鉴定者所在县级 节育并发症管理领导小组,或对有争议的病例将副本申报上一级再行检查鉴定。
6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四十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十四天。
说明:上述规定,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附: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工作,正确处理群众接受节育措施 后有关技术纠纷及善后问题,既照顾其合理要求,又保障计划生育工作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整个鉴定资料要求背景清楚,事实有据,诊断无误,定性准确, 诊断名称要按卫生部颁布的《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准确描述。
第十九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要实事求是地明确划定 等级,供处理时作为依据。
(一)因节育手术直接造成手术对象死亡者,为一等;
第二条 本办法的鉴定管理对象为自愿或在国家指导下接受计划生育节育措 施后留下有关不良后果的人员。以下人员不做为本办法鉴定管理对象:
(一)非节育措施造成不良后果者;
(二)不是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指导下,私自滥施手术、使用药具以及旧法接生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本人与不法分子合谋破坏计划生育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五章 鉴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级鉴定小组在鉴定结束后,都应向被鉴定者开具鉴定证书, 并交待有关政策规定。

植入性医疗器械术后并发症监测和处理管理办法

植入性医疗器械术后并发症监测和处理管理办法

植入性医疗器械术后并发症监测和处理管理办法一、引言植入性医疗器械术后并发症是指在植入性医疗器械手术后发生的不良反应或意外事件。

这些并发症可能对患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监测和处理这些并发症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植入性医疗器械术后并发症的常见类型、监测方法以及处理管理办法。

二、植入性医疗器械术后并发症的常见类型1. 感染:植入性医疗器械手术后,患者可能面临感染风险。

感染可能导致局部红肿、渗液、发热等症状,严重感染可能导致器械置换或手术切除。

2. 出血: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出血,术后也可能发生出血,严重出血可能需要紧急处理,以避免造成生命危险。

3. 血栓形成:植入性医疗器械手术后,患者可能产生血栓,导致局部或全身血液循环障碍。

4. 化学或物理反应:植入性医疗器械与人体组织接触可能引起过敏反应或其他不适反应,从而导致术后并发症。

5. 对患者功能的影响:某些植入性医疗器械可能影响患者的功能,例如影响运动能力、呼吸能力等。

三、监测方法1. 术后随访:植入性医疗器械手术后,患者需要进行术后随访。

医生会定期询问患者的病情和身体感受,并进行体格检查,以监测是否出现并发症。

2. 实验室检查:医生可能会要求患者进行各种实验室检查,例如血液检查、尿液检查、X射线等,以评估患者的健康状况。

3. 影像学检查:医生可能会进行影像学检查,如CT扫描、MRI 等,以观察植入性医疗器械和周围组织的情况。

四、处理管理办法1. 及时治疗:一旦发现植入性医疗器械术后并发症,医生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疗措施。

例如,对于感染患者,可能需要使用抗生素治疗或局部抗菌药物喷洒。

2. 修复或置换器械:对于出血或血栓形成导致的并发症,医生可能需要进行修复手术或更换植入性医疗器械。

3. 团队协作:处理植入性医疗器械术后并发症需要多学科的协作,包括外科医生、感染科医生、放射科医生等。

他们应密切合作,共同维护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4. 定期随访:术后患者应定期进行随访,以监测并发症的恢复情况。

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

手术并发症管理办法一、目的为了降低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率,提高手术安全性,确保患者术后恢复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中进行的各类手术。

三、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通过术前评估、术中监控和术后护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并发症的发生。

2. 早期识别:对手术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识别,迅速采取措施。

3. 综合干预:采取多学科协作的方式,对并发症进行综合治疗。

四、组织架构1. 成立手术并发症管理小组,由外科医生、麻醉师、护士、感染控制专家等组成。

2. 明确各成员职责,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五、预防措施1. 术前评估:全面评估患者的健康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既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实验室检查结果等。

2. 风险告知:向患者及家属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及可能的并发症。

3. 术中监控:实时监测患者生命体征,确保麻醉和手术过程安全。

六、并发症识别与处理1. 建立并发症识别流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

2. 根据并发症类型,采取相应的治疗措施,如药物治疗、再次手术等。

3. 记录并分析并发症发生的原因,不断优化手术流程。

七、教育培训1. 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手术并发症管理培训,提高其识别和处理能力。

2. 更新手术并发症管理知识,确保医护人员掌握最新的医疗信息。

八、监督与评估1. 定期对手术并发症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对手术并发症的发生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找出风险因素,制定改进措施。

九、记录与文档管理1. 详细记录手术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手术过程、并发症处理等。

2. 确保所有记录准确、完整,并按照医疗文档管理规定进行保存。

十、持续改进1. 鼓励医护人员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管理办法。

2. 定期回顾和更新本管理办法,以适应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患者需求的变化。

通过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降低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率,提高手术的安全性和患者的满意度。

手术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手术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手术安全,提高手术质量,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开展手术的科室和医务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手术安全意识,规范手术操作流程,提高手术安全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手术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院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主任、护士长为成员,负责全院手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科室成立手术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科室主任担任组长,护士长担任副组长,负责本科室手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定期召开手术安全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手术风险评估第七条术前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病史、体征、影像学检查等,评估手术风险等级。

第八条对高风险患者,如高龄、合并症多、手术难度大等,应提前制定详细的手术方案,并报上级医师审批。

第九条对手术风险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别手术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章手术操作规范第十条严格执行手术操作规范,确保手术过程安全。

第十一条术前做好患者沟通,告知手术风险及注意事项,取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第十二条手术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手术技能和操作资格。

第十三条手术操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感染。

第十四条严密观察患者生命体征,确保手术安全。

第五章手术设备与药品管理第十五条定期检查和维护手术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手术药品、耗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手术药品、耗材使用后,应按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

第六章手术并发症的预防和处理第十八条术前对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进行评估,制定预防措施。

第十九条术中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并发症。

第二十条对发生的并发症,及时进行记录、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第七章教育与培训第二十一条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手术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手术安全意识。

【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且发症(以下简称且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且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且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关联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且发症,按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且发症分为三级:壹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壹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且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且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和处置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和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2022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2022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手术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手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或治疗疾病为目的,在人体局部开展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重建形态或功能、移植细胞组织或器官、植入医疗器械等医学操作的医疗技术,手术应当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

本办法所称手术分级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保障手术质量安全为目的,根据手术风险程度、难易程度、资源消耗程度和伦理风险,对本机构开展的手术进行分级,并对不同级别手术采取相应管理策略的过程。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手术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对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医疗服务能力水平和诊疗科目制定手术分级管理目录,进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手术相关临床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手术分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负责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具体工作由医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在手术分级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的制度和规范,明确科室手术分级管理议事规则和工作流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二)审定本机构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定期对手术质量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并动态调整;(三)根据术者专业能力和接受培训情况,授予或者取消相应的手术级别和具体手术权限,并根据定期评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四)组织开展手术分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规范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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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地,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

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第七条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

施术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第八条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施术者在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受术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在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或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避免或者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对轻微的不良后果,应当免费给予治疗直至痊愈。

相关技术服务人员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应当立即向所在机构质量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受术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通报、解释。

第十一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相关医疗文书应当在施术者与受术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医疗文书可以是复印件,由施术机构保管。

疑似药品、血液制品、器具等引起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施术机构保管;需要启封时,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在场。

对封存的现场实物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施术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达现场。

第十二条施术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医疗文书资料。

受术者要求查阅、复印、复制前款规定的医疗文书资料的,施术机构应当提供,并在复印或复制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医疗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

第十三条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并发症,施术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手术及抢救经过、人身损害现状、处理情况等。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和技术指导,逐级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

发生受术者死亡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实行并发症定期报告制度。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汇总并发症发生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人口计生部门。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本辖区内发生的并发症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五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人身损害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处理,提供免费治疗。

经积极治疗痊愈的,不按并发症处理。

第三章受理和鉴定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

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第十八条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

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第十九条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一)受术者本人;(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三)施术机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

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

鉴定专家组应当让当事双方对对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

施术机构不提供资料的,由受理并发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执行。

第二十四条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发症鉴定工作,任何一方不予配合,且影响并发症技术鉴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二)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三)获得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并发症鉴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并发症鉴定申请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鉴定专家组的构成和人员数。

鉴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

并发症鉴定涉及多学科的,其中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专家库成员进行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

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随机各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最后1名专家由人口计生部门抽取。

涉及死因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鉴定专家组成员和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鉴定专家组成员和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或者当事双方的近亲属的;(二)与并发症申请鉴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九条鉴定专家推选1名组长主持技术鉴定,鉴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二)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由申请方开始;(三)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鉴定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

必要时,可以对受术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四)双方当事人退场;(五)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六)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鉴定专家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逐一签名。

鉴定专家组对鉴定结论的技术内容负责。

鉴定专家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鉴定专家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意见不作为并发症鉴定依据。

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不得接受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其它利益,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交由医学会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可派员旁听鉴定过程。

第三十条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做出后,鉴定专家组制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鉴定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鉴定专家组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分析说明手术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五)并发症等级;(六)对并发症人员的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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