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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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暂⾏办法对于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暂⾏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毕节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作的意见(黔⼈社厅发〔201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法⼈单位(以下称⽤⼈单位)。

⽤⼈单位的职⼯、“三资”企业中的中⽅职⼯及退休⼈员,均应当参加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因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15年的⼈员,可以个⼈⾝份参加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红军、离休⼈员、⼀⾄六级⾰命伤残军⼈不纳⼊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费按原渠道解决。

第四条毕节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实⾏市统筹,市、县(区)分级经办。

第五条建⽴覆盖全市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从系统建设规划、⽹络结构、业务流程、应⽤软件、数据库标准等各个⽅⾯建⽴⼀体化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统⼀领导、统⼀规划、统⼀标准、分级管理、⽹络互联、信息共享”的指导⽅针,以医疗保险业务为基础,按照社会保险⼀体化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和系统⼯程的理论、⽅法进⾏系统建设。

建设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络系统所需资⾦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第⼆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第六条⽤⼈单位或职⼯应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缴费、转移、注销等⼿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

参保⼈员缴费基数变更时间为每年12⽉1⽇⾄12⽉20⽇;参保⼈员增减情况变更时间为每⽉1⽇⾄20⽇;其他参保信息可即时变更。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黔人社通〔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25 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稳妥、有序地开展,现将《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2022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第三章激活第四章信息变更与查询第五章密码修改与重置第六章挂失与解挂第七章补卡与换卡第八章注销第九章代办第十章有效期第十一章安全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附件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工作,促进社会保障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卡服务全流程监管工作的通知》《贵州省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筹全省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含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具有社会保障帐户和金融帐户。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包括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含制卡数据采集)、补卡与换卡、激活、信息变更与查询、密码修改与重置、挂失与解挂、注销等,所有业务全省通办。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障卡银行帐户开户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银行”),应遵循本规程开展相关工作。

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二)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省级党群机关,省人大、省政协机关,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其他省级单位;(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四)各类别实施公务员管理制度、参照和依照试行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中央在黔单位;(五)中央和省级其他事业单位。

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外的上述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与财政和参保人员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称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并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分别核算。

第五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审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六条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建立大额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及滞纳金、其他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75%的比例逐月缴纳;(二)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逐月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贵阳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贵阳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贵阳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首先是个人账户的设立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个人账户设立标准应符合以下条件:居住在本市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满18周岁(不含)以上的在岗职工及其他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设立个人账户。

由于个人账户的设立是医保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因此需要将符合设立标准的人员全部纳入其中,以确保每个参保人员都能享受到相应的账户待遇。

其次是账户的划入标准。

医保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主要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能力、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划分。

目前,按照贵阳市的相关规定,城镇职工的账户划入比例为月缴费基数的8%,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的账户划入比例为月缴费基数的6%。

同时,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账户划入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缴纳。

这样的划入标准不仅能够根据不同人群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划分,也能够确保账户金额的合理分配。

最后是划入金额的测算标准。

根据贵阳市的相关规定,城镇职工个人账户的划入金额的测算标准为个人每月应缴费金额的20%,个人账户划入金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每月账户划入金额=个人每月应缴费金额×20%。

例如,城镇职工个人每月应缴费金额为1000元,则其个人每月账户划入金额为200元。

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划入金额测算方式与城镇职工相同。

对于参保人员的划入金额测算,需要根据其缴费基数和具体情况进行测算,并保证划入金额的合理性。

总结起来,贵阳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主要包括个人账户的设立标准、账户的划入标准与划入金额的测算标准。

个人账户的设立标准遵循国家政策,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纳入其中。

账户的划入标准根据不同人群的缴费能力和收入水平进行划分,确保账户金额的合理分配。

划入金额的测算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个人应缴费金额计算,保证划入金额的合理性。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医保个人账户的公平性与可行性,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福利。

2024年贵州保险缴费基数

2024年贵州保险缴费基数

2024年贵州保险缴费基数
2024年贵州的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则根据具体工资情况而定。

首先,贵州省社保的单位缴费基数有一个规定的最低值和最高值,这个范围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例如,2023-2024年贵州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中提到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291元,同比增长0.9%;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047元,同比增长0.4%。

这些数据可以为估算2024年的缴费基数提供参考。

其次,具体的社保缴费比例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以养老保险为例,公司缴纳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8%。

其他险种的缴费比例也有所规定,如失业保险公司缴0.7%,个人缴0.3%;医疗保险公司缴7.5%,个人缴2%等。

最后,关于缴费基数申报的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特定时段内进行,比如2024年的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1月1日至3月31日。

这意味着单位和个人需要在这段时间内完成缴费基数的申报工作,以确保社会保险的正常缴纳。

总的来说,了解这些信息后,建议密切关注当地社保局发布的最新通知和指南,以便获取最准确的2024年贵州保险缴费基数信息。

同时,也可以咨询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直接联系社保经办机构,确保自己的社保缴费符合规定,避免因缴费不足或超标而影响未来的社保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人社厅发〔2019〕94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现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得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转出地和转入地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审核相关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核对参保人员缴费及转移信息。

三、因地方自行出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或因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自收到转入地联系函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发生地(简称补缴发生地)妥善解决后续问题。

对其余符合国家转移接续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应做到应转尽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统筹地区对加强个人帐户的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个别地区存在个人帐户基金流失现象。

为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个人帐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个人帐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帐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个人帐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

个人帐户管理不到位,不仅会影响参保职工当期的医疗保障,同时也会对职工未来的医疗保障构成威胁。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对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坚决克服“个人帐户完全归个人所有,可放开不管”等模糊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个人帐户纳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贵阳市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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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查询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也是社会保险制度稳步运行的物质基础。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贵阳市社保查询个人账户查询,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贵阳市社保查询窗口2016-2017年贵州社保缴费基数2017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出台后,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一一解读。

据悉,参保未成年居民(包括各类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一个医疗年度只负担一次门诊起付线。

(一)按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80%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院住院的按6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

(二)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

(三)未成年居民、特殊群体享受二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明确:我省将巩固和扩大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力争2016年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通知》在巩固扩大居民医保覆盖面,完善筹资机制、待遇调整机制,强化管理服务,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社保基数怎么算据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本次基数调整是根据《贵州省2015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公布的2015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4637元(4554元/月)进行调整。

贵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本次调整是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精神,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

2023 年贵阳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23 年贵阳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23 年贵阳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一、概述2023年是贵阳社保政策的重要年份,社保缴费标准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2023年贵阳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以便读者了解相关政策。

二、缴费基数1.缴费基数的确定:贵阳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新入职员工以其入职之月的工资为缴费基数。

2.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贵阳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三、缴费比例1.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16%,个人缴纳比例为8%。

2.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8%,个人缴纳比例为2%。

3.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0.7%,个人缴纳比例为0.3%。

4.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为1%。

5.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等级,单位缴纳比例不同,个人无需缴纳。

四、缴费流程1.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机构申报职工的缴费基数。

2.单位根据职工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缴费。

3.个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存入社保卡或指定银行账户。

4.单位需提供缴费凭证给个人,作为社保权益记录的重要依据。

五、特殊情况说明1.缴费基数调整:每年度缴费基数可根据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2.断缴补缴:单位如因工作疏忽导致漏缴、少缴社保费用,可向社保机构申请补缴。

但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滞纳金。

3.缴费不足年限:如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延长缴费年限或一次性趸缴。

六、结语本篇文章详细介绍了2023年贵阳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包括缴费基数、比例、流程以及特殊情况说明。

希望广大职工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政策,确保自己的社保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建议广大企业加强对社保政策的培训,提高职工社保意识,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16年7月28日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改革后养老金的组成和发放。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组成(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未纳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项目作为其他待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待遇组成。

2023 年贵阳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23 年贵阳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23 年贵阳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2023年贵阳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是指在贵阳市工作的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标准和比例。

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通过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共同投入,保障职工在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方面的权益。

下面将介绍2023年贵阳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贵阳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2023年贵阳市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的总和。

具体比例如下:1.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

2.个人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

2023年贵阳市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的总和。

具体比例如下:1.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

2.个人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

三、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

2023年贵阳市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的总和。

具体比例如下:1.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5%。

2.个人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5%。

四、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

2023年贵阳市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负担,职工无需个人缴纳。

根据以上规定,2023年贵阳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1.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8%。

2.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

3.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0.5%。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黔人社通〔2022〕16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62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9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7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其他事项(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每人每天2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8元。

(二)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次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11月22日(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黔劳社厅发[2006]2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08.09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黔劳社厅发[2006]26号)
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和《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06]20号)精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止时间问题
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缴1 / 2
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止,但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延长缴费的5年)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人员,可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也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再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参保人员重复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问题
参保人员不得在同一统筹地区或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退休后只能享受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经重复参保的人员,省内按以下办法清理规范:
(一)对重复参保,但缴费不在同一时段的,参保人员的多
2 / 2。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促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19号),本着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理有关遗留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具有我省户籍或办有贵州省居住证并在我省居住的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本着自愿原则,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或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二、下列人员通过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补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参保。

具体条件为:1、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由我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编制外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2、2012年7月1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军人,有原始服役依据;3、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4、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档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黔人社厅发[2011]2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6.14【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参保对象及条件具有本省城镇户籍,1998年9月30日以前与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所在企业经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1998年9月30日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证明资料:1、本人原始档案及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2、在企业工作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登记表、册等。

3、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如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5.16•【文号】人社厅发〔2016〕67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工作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56号)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现确定天津市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扩大试点地区(见附件1)。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扩大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全民参保计划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是今后几年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精神,持续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开展,在已开展50个试点地区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50%以上的地区。

各级人社部门务必提高对扩大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取得预期效果。

二、明确试点工作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2016年底前,所有试点地区要完成已参保人群的数据比对和清理工作;明确需要开展入户调查的重点人群,拟定入户方案,力争基本完成辖区内全部目标人群的登记工作(见附件2),为全面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各试点地区要把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与扩大社保覆盖面有机衔接起来,在做好数据比对和信息采集的同时,通过完善相关参保政策、优化经办管理服务、加强政策宣传等措施,引导各类符合条件的人群参加社会保险。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黔人社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提出贯彻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基金征缴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工作。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企业、个人依法参保主动缴费意识,鼓励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各地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对我省历史欠费清理回收的相关要求,有序推进清欠工作。

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省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相关文件终止执行。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从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登记参保前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从2018年7月1日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4号)终止执行,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范围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基金运行压力增大等问题,存在中长期不可持续的风险。

不合理增长的医疗费用部分抵消了政府投入的效果,加重了社会和个人负担。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个人负担,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基金可持续运行,根据《预算法》、《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一)科学编制收支预算。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

根据缴费基数(或缴费标准)、缴费率、参保人数等因素,全面、准确、完整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足额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支出预算;要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以及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足额安排政府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的补助支出预算。

综合考虑以前年度支出规模、本地医疗费用水平、医疗费用控制目标、参保人员年龄结构、享受待遇人数、待遇政策调整等因素编制年度支出预算。

原则上不应编制当年赤字预算,不得编制基金历年累计结余赤字预算。

除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用于大病保险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外,原则上不应编制其他支出预算。

确需编制其他支出预算或编制预算时需动用历年累计结余弥补当年支出的,需符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并作出详细说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地要在做好年度预算工作基础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具体部署和安排,结合地方中期财政规划,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期收支测算工作。

贵州省医保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医保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医保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自治州)医保局、财政局,省医保事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文件精神,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现就我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医保局待遇清单制度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行公平适度、稳健持续的医疗保障制度。

坚持权力和义务对等、缴费和待遇挂钩,建立依法依规、科学决策的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

各统筹地区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待遇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不得自行设立超出基本制度框架范围的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省医保局制定的具体筹资及待遇保障等政策。

各统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待遇清单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包含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及医保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不予支付的范围,按照国家决策部署,适时动态调整。

(一)基本制度。

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设立的,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安排,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政策。

确保基本制度规范运行的遵循和依据。

主要包括参保政策、筹资政策、待遇支付政策等。

参保政策主要包括参保人群范围、资助参保政策等。

筹资政策主要包括筹资渠道、缴费基数、基准费率(标准)等。

待遇支付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清单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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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个人账户政策的意见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黔人社厅发[2015]35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12.25
【实施日期】2015.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的意见
(黔人社厅发〔2015〕3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任务和要求,现就调整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个人账户政策的重要性
自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个人账户政策对于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小病医疗需求,减轻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各地个人账户政策差异大,支付范围过窄,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过大,挤占
住院统筹基金等问题凸显,亟需进行改革。

通过完善个人账户政策,可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和统一性,增大统筹基金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和经办管理效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健康医疗需求,更好地发挥个人账户的功能绩效,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个人账户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普惠性的制度安排,完善个人账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让所有参保人员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二)坚持保障健康原则。

保障健康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根本目标,完善个人账户政策,坚持保障健康的原则,通过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发挥保障健康的作用。

(三)坚持总量合理、结构调整原则。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体系是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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