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共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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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DT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布

2011-03实施

2011-03-发布

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

(2011版)

Q/CDT 010 0003—201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目录

1总则┅┅┅┅┅┅┅┅┅┅┅┅┅┅┅┅┅┅┅┅┅┅┅┅┅┅┅┅┅┅┅┅┅┅ 1

2火力发电设备障碍标准┅┅┅┅┅┅┅┅┅┅┅┅┅┅┅┅┅┅┅┅┅┅┅┅┅┅ 1

2.1 火力发电设备一类障碍┅┅┅┅┅┅┅┅┅┅┅┅┅┅┅┅┅┅┅┅┅┅┅┅┅ 1

2.2 火力发电设备二类障碍┅┅┅┅┅┅┅┅┅┅┅┅┅┅┅┅┅┅┅┅┅┅┅┅┅ 2

3 风力发电设备障碍标准┅┅┅┅┅┅┅┅┅┅┅┅┅┅┅┅┅┅┅┅┅┅┅┅┅┅ 7

3.1 风力发电设备一类障碍┅┅┅┅┅┅┅┅┅┅┅┅┅┅┅┅┅┅┅┅┅┅┅┅┅ 7

3.2 风力发电设备二类障碍┅┅┅┅┅┅┅┅┅┅┅┅┅┅┅┅┅┅┅┅┅┅┅┅┅┅7

4 水力发电设备障碍标准┅┅┅┅┅┅┅┅┅┅┅┅┅┅┅┅┅┅┅┅┅┅┅┅┅┅ 8

4.1 水力发电设备一类障碍┅┅┅┅┅┅┅┅┅┅┅┅┅┅┅┅┅┅┅┅┅┅┅┅┅ 8

4.2 水力发电设备二类障碍┅┅┅┅┅┅┅┅┅┅┅┅┅┅┅┅┅┅┅┅┅┅┅┅┅ 9

5 附则┅┅┅┅┅┅┅┅┅┅┅┅┅┅┅┅┅┅┅┅┅┅┅┅┅┅┅┅┅┅┅┅┅┅ 10

附录一主辅设备、主要保护和仪表┅┅┅┅┅┅┅┅┅┅┅┅┅┅┅┅┅┅┅┅┅┅┅12

附录二障碍分析报告格式┅┅┅┅┅┅┅┅┅┅┅┅┅┅┅┅┅┅┅┅┅┅┅┅┅┅┅13

附录三设备障碍明细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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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是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标准化管理的工作任务及标准化委员会工作安排制定的。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设备障碍。

本标准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白泽光、张文祥

本标准主要审核人:刘银顺、王博

本标准批准人:金耀华

电力生产设备障碍标准

1 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但性质或程度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特制定本标准。

1.2凡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以上的不安全事件,但达到本标准条件之一者均应认定为设备障碍。

1.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标准或降低标准,对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1.4本标准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5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2 火力发电设备障碍标准

2.1 火力发电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1.1 10kV(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1.2发电机组、35~220 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尚未构成事故者。

2.1.3 供热发电机组对用户供汽参数(如流量、压力、温度等)低于最低规定值,时间超过72小时。

2.1.4 汽轮机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汽轮机启停过程中,调速汽门误动或拒动。

(2)汽轮机危机保安器拒动或误动。

2.1.5 电气一次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以上,时间超过1小时;或一台主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时间超过15分钟;或一台机组出力下降到零。

(2)发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值低10%以上,时间超过30分钟;或一台调相机机组(包括调相运行的发电机组)的无功出力下降到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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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电机异步运行超过规定的允许时间。

(4)变电站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任一段母线被迫停止运行。

(5)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1.6 电气二次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发电机组、220kV及以上变压器、线路的主开关跳闸。

(2)110kV及以上线路瞬间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不成功。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小时。

(4)PT二次回路短路或CT二次回路开路,造成主设备损坏。

(5)计算机监视和操作系统失灵,造成机组被迫停止运行。

(6)发变组保护装置或线路保护装置误动或拒动,造成发电机组和线路跳闸。

(7)快切或备用电源切换装置失灵,造成高压厂用母线失电。

(8)安全自动装置故障,造成机组和线路被迫停止运行。

(9)发电机组或220kV及以上变压器、线路主保护全部因故障退出运行。

(10)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

2.1.7 热工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机组运行中重要水位监视(如汽包水位、除氧器水位等)全部失去。

(2)机组运行中热工DCS系统失灵,时间超过1小时。

(4)热工所有测量仪表全部失灵。

2.1.8 化学设备未构成事故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酸、碱、氨水等液体大量向外泄漏,已构成环境污染事件。

(2)水、汽质量劣化到三级处理值,时间超过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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