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各市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特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文明、高效进行,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特定的设计、施工、管理程序,建立在地面上、地下或水域内的房屋、构筑物、管线(包括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和其他工程)等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指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和使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施工地点以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在工程建设预算中按照相应比例计算,纳入工程总造价,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八条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情况,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规定使用。
第九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应当在工程建设招标、合同签订等程序中明确,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第十条安全文明施工费主要用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投资和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以及其他与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管理相关的费用。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 2007-10-15 发布单位:重庆市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二OO一年二月五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和维护人民生命与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活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的行业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政府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技开发和推广使用,实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化,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对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工程活动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依法组织建设。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
第三条【管理方针、原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管理,政府监察、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自觉接受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安全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科技兴安】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技术成熟、可靠、有序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七条【文明施工】提倡文明施工,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八条【安全总责】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并为前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督促和支持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办理临时占地、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等设施以及爆破作业等有关批准手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
第十条【管理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应当参与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制定事故应急管理预案,提供人力、物力保障.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单列,不得参与浮动竞争。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渝建质安〔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持续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工作,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17日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为持续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工作,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2021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及房屋主体使用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质量安全工作部署及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点,以“控大事故、防大灾害”为目标,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主线,持续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推动“十四五”良好开局、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稳定环境。
全年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严格控制在市安委会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培育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8个,培育重庆市优质工程奖30个、巴渝杯优质工程60个、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90个、市政金杯奖20个,培育市级工法80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水平显著提升,培育市级安全文明工地90个,创建(巩固)扬尘控制示范工地410个。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特大责任事故的频繁发生,暴露出了我国政府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下文是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从业人员参与、行业监管、政府监察”的机制。
第四条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租赁、检测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点,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使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程序。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前,应当到城乡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报监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施工合同中,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将其列入招标投标竞争项目。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8]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08]2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渝建发[2001]26 2001年2月5日印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
各区县、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与市建委建管处联系(联系人:田路,联系电话:63857726)。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建筑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试题(含答案)
建筑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试题(含答案)一.单选题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
A、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B、安全施工方案C、专项施工方案D、施工组织设计参考答案:C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中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由董事长或()担任主任。
A、总经理B、党组织书记C、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D、专业工程师参考答案:A3、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高出作业面()米。
A、1B、1.5C、2D、2.5参考答案:B4、“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申请补办。
A、县级机关B、市级机关C、原考核机关D、当地政府参考答案:C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C、监理单位D、设计单位参考答案:B6、人工挖扩孔时,孔下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A、12伏以下B、24伏以下C、36伏以下D、48伏以下参考答案:B7、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A、民事责任B、行政责任C、刑事责任D、赔偿责任参考答案:C8、施工现场用电系统中,PE线的绝缘色应是()。
A、绿色B、黄色C、浅蓝色D、黄绿双色线参考答案:D9、对于通航江河上的桥梁工程,施工前应与()联系,制定有关通航、作业安全事宜。
A、当地安监部门B、建设单位C、当地港航监督部门D、监理单位参考答案:C10、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设剪刀撑,其规定为()。
A、两端各设一道,并从底到顶连续设置,中间每道剪刀撑净距不应大于15mB、无论多长的脚手架只需在两端各设一道剪刀撑C、剪刀撑不要从底到顶连续设置D、剪刀撑的设置没有规定参考答案:A11、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15〕81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宣传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宣传贯彻《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2015〕8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1月29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政府令第289号颁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市城乡建委决定从现在开始,在全市集中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学习宣传《办法》的重要性《办法》是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第一部政府规章,标志着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
各区县城乡建委、有关单位一定要切实提高对宣传、贯彻、执行好《办法》重要性的认识,把宣传、贯彻、执行《办法》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来抓。
同时,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理顺与其他专业工程行业主管部门等的关系,明确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尽心尽职,切实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重要内容《办法》制订过程是对多年来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归纳和总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正确理解和深刻领会:(一)突出了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办法》通过强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细化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责任,突出施工单位施工安全责任,对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提出要求。
建筑施工行业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公司二0一九年四月一、职业健康安全法律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载)(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主席令12届第80号,2017年11月4日最新修正实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号,2013年7月1日最新修订实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12月1日最新修订实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5日最新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2011年5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令第40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28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17年10月23日修订实行)1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年5月12日起施行)18、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2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修订)。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11月28日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防止和减少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重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各级建设、财政、安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原则上按照工程造价0.5%的标准计取,但是应当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结果,酌情浮动。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七条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单位原则上应当是建设单位,但是在此之前必须经过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开设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6〕5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6〕5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0月18日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建〔2017〕238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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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渝建〔2017〕2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按照住建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结束——。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渝建〔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重庆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渝安委〔2020〕10号)、《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的通知》(渝安办〔2020〕42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建质函〔2020〕80号),推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项工作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建设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降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事故总量,严控较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市住房城乡建委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委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渝建发[2003]166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3]16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行为,充分体现评标定标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保证评标定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五条评标定标办法应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六条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详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附件2)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4]16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14]1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严防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4年3月4日重庆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划分和管理要求,积极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国务院令39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产管理条例》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22〕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重庆市建设工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22〕25号为加强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与使用,强化安全文明施工之责任落实,提高工程施工管理的水平,保证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计取范围1. 所有在重庆市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均需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a.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b. 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费用;c. 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费用;d. 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费用;e. 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费用等。
三、计取标准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类型、难易程度进行确定,并由市建设工程管理局审核确认。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且不得低于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的最低标准。
四、使用管理1.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文明措施及相关费用支出。
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项账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用于相关费用的支付,并及时报备市建设工程管理局。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和实际情况,根据审批手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定期向市建设工程管理局进行报告。
五、监督与检查1. 市建设工程管理局有权随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与使用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2.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市建设工程管理局进行监督与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责任与处罚1. 所有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依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渝建发[2000]90号 关于印发《工程验收规定》、《验收备案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0]90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78号令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0年5月30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内容后对施工单位履约情况的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完成。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等。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经批准或备案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完;(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分别签署了工程质量意见。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为加强重庆市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制定并印发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及使用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效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基本经费和代管费作为建设工程的基本施工经费,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计取、使用并进行监督检查,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及使用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基本经费、事故保险费、文明施工费、专用经费等项目,具体计取标准按照建设工程的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应当经过工程招标和评审程序,由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项费用的计取方式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的进度和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划拨和使用,不得超支或挪用。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表》附件2:《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3:《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申请表》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指国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相关管理的法律法规。
2. 施工现场: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进行实际施工活动的场所。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费用划拨和使用的监督不力可能导致资金超支或挪用问题,解决办法是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2019年整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8]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08]2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渝建发[2001]26 2001年2月5日印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
各区县、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与市建委建管处联系(联系人:田路,联系电话:63857726)。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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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生产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在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的专项费用的50%拨付给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中余下的专项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按施工进度支付给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二)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三)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四)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五)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六)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七)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
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四)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五)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六)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负责该工程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相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勘察、设计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二十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二十一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第二十二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五)脚手架工程;(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标准,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