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部扶贫协作山东援助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指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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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部扶贫协作山东援助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指引(2020)
各相关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现将《东西部扶贫协作山东援助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指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
2020年3月2日
东西部扶贫协作山东援助资金和物资
管理使用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山东援助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民政领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鲁渝东西部扶贫协作山东援助重庆民政领域资金和物资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东西部扶贫协作山东援助重庆民政领域资金和物资按照山东方面意愿和市民政局党组的安排,由受助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负责接收、管理和使用(拨付、发放)。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收到援助资金和物资后,须5个工作日内召开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使用方案,15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援助对象,30个工作日内确定项目实施方案。

原则上项目须于当年11月底前实施完成。

援助资金和物资系定向性质的,须按照援助者意愿确定使用范围;非定向性质的,要围绕脱贫攻坚,主要用于民政民生领域。

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各类娱乐设施;
(三)违背援助人及群众意愿的项目(对象);
(四)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打赢脱贫攻坚战精神要求和精准脱贫、精准扶贫要求的项目(对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五)各类公务接待活动及津补贴发放等;
(六)其他违规违纪项目(对象)。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研究确定的使用方案,须在其机关(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援助资金和物资须建立专门账册,专款专用。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援助资金和物资须实行专人监管,项目实施完成,实行专门核算。

第八条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区县(自治县)民政局须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阳光操作。

行业有其特殊规定的,从其行业规定。

第十条项目由乡镇实施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对乡镇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批复。

实施方案批复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或缩减项目内容、规模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停工。

项目实施建设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完工后,由乡镇组织自验,行业主管部门初验,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组织验收。

验收结束后,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完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档案,严格实行专人、专项、专卷管理,并作为项目检查、验收、运行维护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移交并制定后续管护措施。

第十四条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山东援助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受助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自收到资金和物资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市民政局报告一次实施进度;项目实施完成接受审计后,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送项目总结,向山东省援助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及感谢信。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情况要接受当地审计部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建设类项目实施完成,建议项目实施方在相应位置铭刻援助相关信息。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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