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学第十五章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
律师行政诉讼基本技能(一)
第一编基础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主体第三章行政行为第四章责任论第二编非诉论第五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第六章参与制度建设第七章行政听证及其代理第八章非诉咨询与审查意见第九章非诉经济项目谈判与审查第十章行政复议及其代理第十一章参与法制宣传第三编涉诉论【每章后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概述第十三章受案范围第十四章管辖第十五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六章起诉和受理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程序第十八章行政诉讼证据与法律适用第十九章行政诉讼裁判第二十章执行第二十一章行政赔偿附录:律师的行政法律文书第一章概说第一节行政诉讼业务在行政法律业务中的地位最近几年全国四级人民法院每年审结民事案件约600多万件,刑事案件约80多万件,行政诉讼案件约11-12万件。
行政诉讼案件相对于民事、刑事案件来说数量较少。
对前面《律师行政法业务》一书编章结构的分析可知,律师的行政法律业务中除涉及诉讼外还有第5—11章阐述的非诉业务。
一般的律师事务所对外宣传时鲜见以专门从事行政诉讼业务见长的,因为行政诉讼如果代理原告难度大【行政干预与得罪行政机关】、收费低【主要是协商】。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于服从的、被管理的地位,在诉讼中虽然他们与行政机关的地位是平等的,但他们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不甚了解,这就需要借助律师运用其娴熟的法律知识为他们提供帮助,从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律师通过参加诉讼,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存在着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行为予以指出,从而起到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作用。
再次,有助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从而帮助法庭查明事实、正确适用行政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正确的裁判。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PPT课件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 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自 己的名义,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定原告的主体资 格应注意以下几点: 1.存在法律权益。《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 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合法权益的存在是原告资 格的一个必要条件。 2.法律权益属于原告。《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 41条都规定原告起诉是因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 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他人或者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在我国传统法制中,并无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 治,更谈不上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在北洋政府及国 民党政府时期,行政诉讼制度没有大的发展。粉碎 “四人帮”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复苏,尤其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迅 速发展,行政诉讼制度建设也得到重视。20世纪 80年代初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不少行政诉讼的内 容。1982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试行)》公布,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建设史上 的一座丰碑。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 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该 法在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首次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 在
2.代理方法的特殊性。
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代理权限的差异性决定了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内容和方法与民事诉讼有很大 的差异。
3.法律依据的广泛性。 (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地位
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同于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而与民事诉 讼中的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
1.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从属于被代理人。 2.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作用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
原告,XXX。
被告,XXX。
法院审理中,原告XXX因XXXX一案,委托本所XXX为其代理人,现提出以下代理词: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1.原告XXX系我所委托代理人,其XXXXX一案,系因XXXXX引
起的行政纠纷,特向贵庭申请行政诉讼。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XXX在XXXXX方面享有XXXXX权益,但被告XXXXX的XXXXX行为侵犯了原告的XXXXX权益,造成了XXXXX损失。
3.根据《XXXXX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XXXXX的XXXXX行
为违法XXXXX,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综上所述,原告XXX的XXXXX权益受到了XXXXX侵害,被告XXXXX的XXXXX行为违法XXXXX,故原告XXX要求贵庭判令被告XXXXX赔偿原告XXXXX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XXXXX赔偿原告XXXXX损失,共计XXXXX元。
2.被告XXXX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代理意见。
1.本所XXX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已经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相关
法律法规,认为原告XXX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求贵庭依法
判决。
2.希望贵庭能够依法公正审理本案,保护原告XXX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以上为原告XXX的代理词,请贵庭审慎考虑,依法公正裁判。
我国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
我国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作为我国法律领域的重要职业之一,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里我们将重点讲解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
首先,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前需要了解和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行政行为的文书、通知、勘验笔录、证据材料等。
律师要认真分析证据材料,了解案件状况,确定申诉方案和核心争议点。
对于证据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足的情况下,律师需要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或者采用其他合法的方式获取更多证据材料,以便构筑充分、有力的证明链条。
其次,律师在向法院递交诉状之前,要对起诉缺陷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彻底的审查和核对。
律师必须熟练掌握和理解我国有关行政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现并消除诉讼缺陷,确保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提高诉讼胜算。
第三,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在起草诉状时要特别注意其行文结构和表述内容。
要求律师在用词、语言、逻辑和结构上合理完善,指控方案清晰明确,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并且说明申请人的立场和权利基础。
律师还需要仔细核对申请、文书及其附件的内容、书写格式的规范,以确保文书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与法院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并开展必要的协商、调解等工作。
要在工作中耐心细致,听取不同意见,防止出现误解和矛盾,协调各方面资源,使流程进展顺畅,有效控制案件风险。
第五,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在行政审判过程中,需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跟进进度,有效维护申请人的权益。
律师还需配合有关人员,对庭审的申请、审查、证据、质证等环节进行详尽的调查和分析,发现和把握证据材料和法律适用上的漏洞和互相矛盾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证据材料构成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总的来说,律师代理行政诉讼需要高度专业化、精益求精,具有严谨的法律素养和逻辑思维能力,较强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实际情况抽象为易于理解和操作的形式,准确的传达客户需要的信息并贯彻执行。
只有具备以上条件和能力的律师才能为申请人提供高素质、全方位的法律代理服务,保护客户的利益,赢得客户的信赖和赞誉。
中国律师学作业
中国律师学作业第一套一、名词1、律师的权利2、律师的诉讼地位3、律师执业4、职业道德5、律师职业纪律6、律师的法律责任7、法律援助8、法律援助对象、9律师辩护10、辩护律师的任务二、单项选择1、()年八月,司法部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A 1985B 1986C 1987D 19882、犯罪嫌疑人在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A、侦察机关B、检察机关C、审判机关D、监狱机关3、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
A、审查起诉B、正式审判C、判决之前D公安机关4、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A、一日B、二日C、三日D、五日5、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的。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审判机关D司法局6、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
A 一年B二年C三年D六个月7、我国律师法规定,禁止律师在()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A、一个B、二个C、三个D、三个以上8、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国家机密的应()。
A、警告B、罚款C、吊销律师执业证书D、批评9、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向原告及证人收集证据A可以B必须C自主决定D不得10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
A是B不是C可经审判机关批准成为D必须是三、多项选择1、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工作者应当()。
A 互相尊重B 同业互助C 倡导竞争D 互相礼让2、律师在执业中必须()。
A廉洁自律B注重仪表C严密谨慎D勇于牺牲3、具体的律师谈判技巧有倾听技巧()。
A发问技巧B应答技巧C引诱技巧D让步技巧4、我国律师法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是()。
A具有律师资格B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三年C品行良好D年满二十三周岁5、曾担任()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五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A人民陪审员B书记员C法官D检察官6、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允许被委托的律师()本案的诉讼文书。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
行政诉讼代理词范文尊敬的xxx法院:我是被告xxx的代理人,谨代表被告xxx行政机关,对原告xxx的起诉进行答辩,并在此提交我方的辩护词如下:一、事件背景我方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职责,对于行政行为的采取是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的。
本案中,原告对我方进行了行政诉讼,其主张我方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的情况,我们对此进行辩护。
二、我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我方行政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举例如下:1. 我方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授权和程序要求。
在本案中,我方的行政行为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的。
2. 我方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原则。
我方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法行政。
我方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没有滥用权力、违背公正原则的情况。
三、我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理性本案中,我方的行政行为也是合理、合理的。
具体分析如下:1. 我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我方的行政行为是基于合理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的。
我方在采取行政行为之前,进行了充分调查、研究,确保了行政决策的合理性。
2. 我方行政行为的合规性。
我方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超越法律的底线,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反驳原告主张我方的行政行为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事实和法律依据如下:1. 原告主张我方未按照程序进行行政程序。
事实是,我方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审批,没有违反程序。
2. 原告主张我方的行政行为没有合法的事实和证据支持。
事实是,我方的行政行为是基于合法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的,保障了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原告主张我方的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的底线,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事实是,我方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超越法律底线,更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分析,我方对原告的主张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反驳,希望法院能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判决本案,维护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摘要: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概述二、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具体内容三、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适用范围和意义正文: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概述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条款,主要规定了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行为提起诉讼,以及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一条款为行政诉讼的实践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具体内容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具体内容如下:“当事人对下列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许可;(四)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五)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六)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七)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行为。
”这一条款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当事人可以对上述八类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同时,也意味着其他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
三、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适用范围和意义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适用范围主要针对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在我国,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类型,主要用于解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通过行政诉讼,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公正、公平、公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使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的适用有明确的依据。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
3.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总之,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对于规范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五章律师协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前取得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时间:-01-25 作者:业务部本指引于XX年x月x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第二章收案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调解,宜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宜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宜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或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委托的;已经在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中为一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又来委托的;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他情形第二节接受原告委托第十二条接受原告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原告的起诉,或者原告拟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拟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其委托: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十四条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提起诉讼和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其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托的近亲属、相关社会团体及组织办理委托律师手续前款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第十五条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宜告知同案原告可以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同案原告已经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的,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可以与诉讼代表人办理委托手续;被推选或被指定的诉讼代表人不具有代表同案其他原告聘请律师的权限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同案原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拟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时,宜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审核其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其委托: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十七条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委托律师第三节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第十八条接受被告或第三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向被告或第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或者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时办理委托手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因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列为共同被告的,共同被告聘请同一律师或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不同的律师,宜与各被告分别办理委托手续第十九条接受上诉人、被上诉人或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宜在一审判决、裁定送达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一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未在一审判决送达后15日内,或者未在一审裁定送达后10日内提出上诉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第二十条接受再审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宜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办理委托手续,但已代理原审并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后提出申请再审,要求委托律师代理再审的,律师事务所不宜接受委托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办理: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当事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但尚未由行政机关先行解决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的非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损害赔偿处理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其行政赔偿诉讼的代理人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为违法的,或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或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行撤销的,当事人就该具体行政行为请求行政损害赔偿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该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行政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第三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宜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宜伪造、变造证据,不宜隐匿证据,不宜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宜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宜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第二十四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宜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一般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第二十五条律师收集书证、物证宜收集原件、原物收集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复制、照相,或者收集副本、节录本,但对复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宜附证词或说明视听资料,宜说明其来源第二十六条律师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宜保密,不宜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向法院提交时宜作出明确标注第二十七条律师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证据,宜及时告知委托人并代理其向有关鉴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第二十八条律师不能及时调查、收集证据的,宜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提交该证据第二十九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宜协助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担任第三人代理人的律师,宜以维护第三人利益为原则提供证据第二节向委托人收集证据第三十条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宜要求委托人提供其所知道的案件的一切事实,并提供以下证据: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依法宜经复议才能起诉的,宜提供已经过复议程序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但被告宜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的除外;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反驳理由的事实依据第三十一条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宜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下列证据和材料:证明被告有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证明被告执法程序的事实依据和相应的程序性规范依据;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证据;被告执法目的合法的依据;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认为原告宜复议前置而未申请复议或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在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主张不作为理由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他相关证据和材料第三十二条对委托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律师宜制作谈话笔录,并宜由陈述人签名第三十三条委托人能够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而不提供的,在告知其不提供证据及证据线索将会产生法律后果后,委托人仍不提供的,视为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可以拒绝代理;也可在向委托人讲明法律后果后,以已有的证据、事实完成代理第三节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担任原告代理人的律师,可以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自行向证人收集证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并且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被告在判决前调查取证的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征得人民法院准许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的,宜遵循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宜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告知证人宜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讲明作伪证宜负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可以由证人自己书写证言内容证人不能自己书写的,可由他人代为书写,由证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证人证言宜注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并注明出具证言日期,附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宜由单位加盖印章第三十八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可以采用制作调查笔录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调查笔录宜载明调查人、被调查人及其基本身份情况、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基本情况;还宜载明律师身份介绍,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作证等内容,以及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等与本案有关的情况第三十九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宜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有修改补充,宜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签名或加盖印章或其他方式确认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并署上日期第四十条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如需录音、录像,宜征得证人的明确同意第四十一条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宜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该国家机关确认第四节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四十二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第四十三条律师经对方当事人明确同意,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录音、录像第四十四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宜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但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并且人民法院认为宜或者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除外第四十五条律师向对方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时,除遵守本节规定外,仍宜遵守本章第三节的规定第五节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第四十六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宜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律师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宜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申请书宜写明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拟调取证据的内容;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应提供而无法提供证据原件或者原物的,律师宜告知当事人或者代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证据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调取该证据时,要求律师协助调查收集证据的,律师宜予以协助第四十九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根据案情需要或者委托人提出需要勘验物证现场、重新勘验物证现场的,或者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的,宜依授权及时代理委托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勘验申请或者鉴定申请,并说明申请的理由第六节证据保全第五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律师宜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代理其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第五十一条申请证据保全宜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第七节证据的审查、整理和提交第五十二条对收集的证据,律师宜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审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据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和合法;证据形成和制作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合法;证据的内容是否清楚而无歧义,能否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各个证据间的关系是否互相印证,有无彼此矛盾之处;证据提供的基本情况及其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或形式第五十三条对收集的证据,律师宜进行整理,编制证据目录,载明证人名单或证据名称及其拟证明的事实第五十四条担任原告或者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宜把收集的证据,在开庭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或者人民法院另行规定提交证据期限的,宜在该规定期限内提交第五十五条担任被告代理人的律师,宜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将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或收集到的其他有关证据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准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的,宜在人民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提交证据期限内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律师可代当事人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并阐明理由第四章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确定管辖第五十七条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为提起诉讼的,宜根据下列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二条的情形,分别确定案件管辖人民法院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经复议而直接起诉的,宜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九条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向该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第六十条下列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宜向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下列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宜向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反补贴行政诉讼案件第六十一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宜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第六十二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宜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代理起诉和应诉第六十三条代理原告起诉,宜遵循下列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条的规范第六十四条律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为其代写起诉状起诉状宜根据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分别提出下列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被诉行政处罚;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并可同时请求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宜的补救措施提出上述诉讼请求的同时,可根据原告遭受损害的事实和理由,一并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律师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下列时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原告签署的起诉状:未经复议程序,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宜在原告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过复议的,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宜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决定延期的,在延期届满前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宜在复议期满或延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宜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宜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宜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按上述第项办理;当事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宜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宜超过XX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不宜超过5年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第六十六条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和具体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函。
行政案件代理词范文(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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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律师务课程考核说明
开放教育律师实务课程考核说明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文法教学部课程责任教师奉广晖一、有关说明(一)考核对象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专科法学专业学生。
(二)启用时间从2010年春季开始使用。
(三)考核目标考核学生对律师实务的基本理论、基本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案例分析能力。
(四)考核依据本课程考核说明是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命题的基本依据。
考核依据的教材是《中国律师学》(陈伟东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8年第三版)以及考前省校发布的期末复习指导。
(五)考核方式及计分方法本课程考核分为两种方式,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试。
形成性考核占综合成绩的20%,终结性考试占综合成绩的80%,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成绩均须达到60分及以上(及格),方可获得本课程相应学分。
二、考核方式与要求(一)形成性考核1. 考核目的加强对学生平时自主学习过程的指导和监督,重在对学生自主学习过程进行指导和检测,引导学生按照教学要求和学习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达到掌握知识、提高能力的目标,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与地方电大教师共同实现教学过程的引导、指导和管理。
2.考核手段(1)学习内容考核;(2)学习情况考核。
3.考核形式(1)学习内容考核:包括完成平时作业、参与案例讨论、参加实践活动、接受期中测验等;(2)学习情况考核:包括小组学习、收听收看网上资源、参加网上答疑、学习笔记等等。
4. 形成性考核各形式所占比重及计分方法形成性考核按百分制计分,每次形考任务也按照百分制计分。
各部分的比例分配由分校自行安排。
省电大安排四次书面平时作业,此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中。
5.考核要求(1)学生独立完成平时作业,辅导教师可做适当引导。
(2)分校应认真对待形成性考核。
(二)终结性考试1. 考试目的终结性考试是在形成性考核的基础上,对学生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测。
2. 命题原则(1)本课程的考试命题严格控制在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的范围之内。
(2)考试命题覆盖本课程教材的1--17章,既全面,又突出重点。
《行政诉讼》课件
行政诉讼的意义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可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行使 职权,防止滥用权力。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可以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确保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新法优于旧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新法和旧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优先适 用新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优 先适用上位法。
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解决
法律适用冲突的表现形式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冲突主要表现为不同法律之间的矛 盾、同一法律内部不同条款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规定与实际 情况之间的矛盾。
。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真实性审查
01
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进行真实性审查,判断其是否真
实可靠。
关联性审查
02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与案件事实有
关联。
合法性审查
03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CHAPTER
06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法律适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诉讼》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行政诉讼概述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行政诉讼的程序 •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CHAPTER
讼
律师事务复习要点
律师事务复习要点作者:苏东发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359 更新时间:2010-6-8 17:02:53绪论、第一至三章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任务,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绪论一、律师学研究的对象。
律师学以律师制度和律师实务为其研究对象,具体包括如不几个方面:1、 1、研究有关律师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
2、 2、研究律师实务中的问题和经验。
3、 3、研究古今中外的律师制度和律师实务。
二、我国律师学的地位、特征和与有关学科的关系(一)地位:律师学是以律师制度和律师实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的质的规定性,成为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一)(一)特征1、 1、律师学是一门职业法学学科。
2、 2、律师学是一门应用性法学学科。
3、 3、律师学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二)(二)律师学与实体法的关系、与诉讼法、与法律逻辑的关系。
第一章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制度是国家关于律师性质、任务、权利和义务及律师活动原则、组织机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称。
二、律师制度的起源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
大约在公元前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期,就有了律师制度的雏形。
古罗马的“保护人”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起源。
三、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中国古代虽然存在着一些类似现代代理和辩护的现象,但是始终没有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及律师制度。
19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外国侵略者凭着不平等条约攫取了领事裁判权,设立了公审公廨,外国律师开始在中国出现。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修订完成,其中律师一节,对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律师注册登记的程序、律师的职责,违法违记的处罚以及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办案的获取程序等,都作了大体的规定。
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领导的南京政府,进行大量的立法工作和司法改革,准备仿效资本主义国家采用律师制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律师法草案,后因袁世凯窃取了革命果实,解散了临时政府,而未能公布。
一律师制度概述
第十五章律师制度概述第一节律师的概念第二节律师的性质第三节律师的任务和业务范围第四节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笫一节律师的概念一. 律师的概念律师是抬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十事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捋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爭务,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这-•概念包括三层含义:1.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准予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
2.律师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抬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
3・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爭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制度的概念与总义律师制度是抬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业务范用・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匸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律师制度的意义有四方面内容:1.律师制度是健全民主与加强法制的重要内容:2.律师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耍于•段:3.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4.律师制度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第二节律师的性质与特点一、律师的性质(一)西方国家自由职业者一一独立的地位。
(二)中国律师经历了从“国家法律工作人员”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再到'‘社会中介组织”最后又回到“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身份的姻变。
1.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义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司法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2.1996年《律师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 一般将苴简称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或“社会律师”。
(1)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与从事侦、诉、审工作的专业人员分开:(2)律师是经过国家统一考试,被授予资格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与从事法律服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区分开来。
3.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律师宦义为“社会中介组织”。
《律师实务》教学大纲
【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律师执业原则的槪念,了解律师执业原则的基本容,以便在执业 过程中贯彻落实这些执业原则。
【本章重点.难点】律师执业原则的种类及其容。
第一节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节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教学容】
一、律师职业道徳
2.律师执业纪律
第三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任务
【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我国律师的性质、地位和任务,弄淸我国律师任务间的相互关系。【本章重点、难点】律师的性质,律师任务的相互关系。
第一节律师的性质和地位
【教学容】
一、关于律师性质的概说
二、我国律师的性质
第二节律师的任务
【教学容】
一、律师的任务
二、律师任务的容
K本章教学建议》我国律师性质的定位及律师如何完成自己的任务。
七、
要求学生较好地掌握宪法、法理学.经济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刑诉法、民诉法、行 政诉讼法等相关知识:具有思辨能力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八、
考核方法:考核分为:平时成绩占25%(主要是课堂讨论、课后作业等),期中成绩占1概 (主要是实例分析),期末成绩占60%o
本课程在考核中,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律师学的基本原理和业务知识,初步掌握从事律师 工作的基本技能.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侧重于能力考查。
律师实务虽然是一门实践性强、理论性相对薄弱的学科,但它是髙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必修 学科,它在整个法学专业教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学习律师学是适应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日益增 长这一形势的迫切要求。本课程选用的教材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的由卫东主编的《中国律师学》, 教材以律师法的体系为依据,同时顾及到律师学的特点和需求,全而介绍和阐述我国律师制度 的基本容、律师的执业围、工作程序和方式、方法。
律师实务——在线考试复习资料2021版
律师实务——在线考试复习资料2021版一、单选题1.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 )A.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人民法院必须执行B.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由当事人执行C.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可由公证机关执行D.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答案:D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对行政诉讼及委托代理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B.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组织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C.行政诉讼的被告可以依法提起反诉D.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担答案:C3.在公证实践中,对学历公证公证处一般只证明当事人的( )A.最低学历B.最高学历C.全部学历D.任意学历答案:B4.婚姻状况公证,应由( )办理公证。
A.婚姻缔结地B.当事人住所地C.婚姻登记地D.当事人出生地答案:B5.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 )A.拒绝受理B.予以改判C.裁定不予执行D.要求公证机关予以撤销答案:C6.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 )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A.一个月内B.三个月内C.二个月内D.十五个工作日内答案:D7.划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的部门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B.县级司法行政机关C.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D.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答案:A8.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应使用的文字是( )A.国际通用文字B.民族通用文字C.全国通用文字D.当事人通用文字答案:C9.对公证具有作为证据的效力的内涵理解错误的一项是( )。
A.有相反证据时,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将消灭B.公证书的效力高于其他证书的效力C.公证书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证的证据D.已经被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答案:A10.陆某系某大学法学院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在某公证机构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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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是否需要先行复议的审查 二、律师代理原告起诉
1.调查取证 2.认真审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3.撰写起诉状,代理参加法庭诉讼活动 三、律师代理被告应诉 1.代理律师应与行政机关派出的应诉人员相
互配合
2.全面履行举证责任 3.参加法庭审理前,应同行政机关有关负责
人认真讨论,确定应诉的基本意见
➢1.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
➢2.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是违法的,即对不法侵害才负赔偿 责任。
二、律师代理行政侵权赔偿应注意的问题
1.律师代理当事人提出行政侵权赔偿的请求 ,可以有两种方式
2.律师代理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请求时,应注 意审查几个问题
1.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存在于行政诉讼 过程中,其代理关系和代理活动,要受行 政诉讼法的调整和规范。
2.行政诉讼中律师的代理工作,主要是围 绕着论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来进行。
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意义
首先,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有利于维护行 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4.代理律师要端正态度
第四节 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 律师代理
一、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特点和确定赔偿责 任的原则
(一)行政侵权赔偿的性质和特点
1.这种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政侵权行为 。
2.承担这种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
3.行政侵权赔偿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 ,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有关的行政法律 规范的具体规定。
其次,律师代理参加行政诉讼,有利于协 助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地审理行政案件。
最后,代理律师参加行政诉讼,有利于维 护行政机关的威信,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 关改变官僚行政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 率。
第二节 代理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 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诉讼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 1.起诉权。 2.上诉权。 3.申请回避权。 4.参加法庭辩论等。
(4)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依照法律规定保守秘密;
(5)不得复制、查阅法律禁止复制、查阅的 案卷材料。
第三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பைடு நூலகம்工作 程序和方法
一、接受委托 (一)对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资格进行审查 1.对原告资格的审查 2.审查被告的资格 3.对第三人诉讼资格的审查 (二)对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的审查,这里 的期限主要是指行政复议的期限和不服其 行政行为的起诉时限
二、行政诉讼被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 (1)代理律师没有起诉权。 (2)代理律师没有反诉权。 (3)代理律师没有收集证据的权利。 (4)没有和解权。
三、代理律师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 权利;
(2)遵守诉讼程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故 意捏造或歪曲案件事实;
(3)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 讼权利;
中国律师学第十五章律 师的行政诉讼代理
2020年5月27日星期三
第十五章 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
关键词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律师代理 纯粹的程 序性权利 原告代理律师 被告代理律师 举证责任 行政侵权赔偿
第一节 概述
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作为律师诉讼代理制 度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律师 代理具有共同的属性,但也有自己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