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湿地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各地相继提出了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在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问题分析1. 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支持目前,我国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支持,导致补偿标准不统一、执行难度大。
各地区和部门基本上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经验制定相关政策,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
这就导致了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不完善和不规范。
2. 补偿标准不合理目前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中,补偿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有些地方对湿地生态环境的价值认识不足,导致补偿水平偏低;而有些地方则过分追求补偿水平,导致企业和个人难以负担。
这会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对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够重视。
3.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资金使用不透明、项目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
一些地方的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资金流向不明,项目效果也无法保证。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也就无法保证湿地生态补偿的效果。
4. 受益主体缺乏参与度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中,受益主体对于补偿标准的制定、资金使用等方面缺乏参与度。
这就导致了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执行效果不明显,也无法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
二、建议1.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相关部门应当着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湿地生态补偿的相关原则、标准和程序,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从而保证补偿机制的健全和规范。
2. 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在制定湿地生态补偿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环境的实际价值,合理确定补偿水平。
可以通过开展专业的生态评估和成本核算,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从而保证补偿水平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 加强监管和透明度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生态补偿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湿地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湿地效益补偿实施方案湿地是地球上生态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不仅能够维持生物多样性,还能够提供许多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比如水资源调节、生物多样性维护、碳储存等。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不当利用,湿地面临着严重的退化和破坏。
为了保护湿地,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实施了湿地效益补偿计划,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湿地效益补偿计划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湿地保护的立法和监管,确保湿地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对湿地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湿地面临的问题和风险。
其次,加强湿地保护意识和教育。
通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湿地保护的良好氛围。
再次,建立湿地保护和恢复基金。
政府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和恢复基金,用于支持湿地保护和恢复项目的实施,包括湿地生态系统的修复、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监测和科研等方面的支持。
此外,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修复和重建工作。
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修复和重建,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增强湿地对水资源的调节和净化能力。
最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对湿地资源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湿地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防止过度开发和污染等行为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
总之,湿地是地球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生态系统,保护湿地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施科学合理的湿地效益补偿计划,可以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管理,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共同推动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国家征收湿地补偿标准
国家征收湿地补偿标准湿地资源是生态系统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净化水质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预,湿地面临着严重的退化和破坏。
为了保护湿地资源,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标准,其中包括湿地补偿标准。
国家征收湿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征收湿地资源时,对湿地资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项标准。
这项标准的出台,旨在保护湿地资源,推动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的开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国家征收湿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国家征收湿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提高人们对湿地资源的保护意识。
通过对湿地资源的损失进行补偿,可以让社会各界更加重视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湿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同时,这也可以促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大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力度,从根本上减少湿地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其次,国家征收湿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推动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的开展。
在征收湿地资源时,对湿地资源的损失进行补偿,可以为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推动相关工作的开展。
这将有助于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湿地资源的恢复和重建,从而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再次,国家征收湿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湿地资源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护湿地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湿地资源的损失进行补偿,可以有效地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为人们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综上所述,国家征收湿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湿地资源、推动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的开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国家征收湿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共同努力,为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作出应有的贡献。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湿地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美好的生态环境。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湿地生态补偿是指在湿地开发利用中对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损失的补偿性措施。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湿地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湿地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保持水资源、调节气候、维持生物多样性等重要功能。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不当干预,湿地生态系统受到了破坏和破坏,导致了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丧失和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有必要对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损失进行补偿,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二、湿地生态补偿的原则。
1. 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在湿地开发利用中,应当优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量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破坏。
2. 补偿与修复结合原则,对于已经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应当采取补偿和修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恢复,以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全面恢复和提升。
3. 公平与公正原则,在制定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时,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确保受益者和受损者的权益得到公平和合理的保护。
三、湿地生态补偿的具体措施。
1. 生态补偿金制度,对于因湿地开发利用导致湿地生态系统功能损失的,应当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向受损者支付生态补偿金,以实现对受损者的经济补偿。
2. 湿地生态修复工程,针对已经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应当开展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湿地植被恢复、水体净化、栖息地恢复等措施,以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恢复和提升。
3. 生态保护区划设,对于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应当划设生态保护区,加强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管理,以实现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长期稳定。
四、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监督和评估。
为了确保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有效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对生态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湿地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以及对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以实现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科学和有效执行。
五、结语。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指通过对湿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进行相应的经济转移支付,以达到湿地保护的目的。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湿地补偿机制的缺陷和不足出发,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资金来源不足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才能持续进行。
但事实上,由于湿地资源的减少,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补偿机制的实施。
政府部门在进行起步阶段中也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导致监管体制不完整,缺乏资金保障。
建议: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增加对湿地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从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提供资金,建立完备的管理体系和政策保障制度,确保资金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二、补偿标准不确定补偿标准是进行湿地生态补偿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但由于地域和环境条件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在制定补偿标准的时候,没有制定明确的标准和监管体系,导致湿地生态补偿标准不确定,无法坚决地推进湿地生态补偿工作。
建议:政府部门应拟定统一的标准,结合科学技术和地方实际情况,科学测算湿地保护补偿金的幅度。
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加强建立监管机制,制定规范和透明的湿地生态保护和补偿标准。
三、重保护轻利用当前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在实施过程中,更多地侧重于湿地的生态保护,而忽视了湿地的利用和经济价值,导致了湿地的开发利用不足,影响经济发展和地方居民的收入。
建议:政府部门应注重加强湿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平衡,兼顾社会经济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
同时注重开展湿地产业的开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四、规划缺乏前瞻性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需要有长期和可持续的规划。
但目前,该机制缺乏前瞻性的规划,没有针对未来发展趋势的规划,也没有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建议:政府部门应加大投入,加强对湿地的规划和监管工作,建立长期规划体系,保障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湿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需要政府部门、行业机构、相关企业和市民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促进湿地保护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
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细则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生态补偿的定义与目标生态补偿是指通过经济手段,对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贡献的主体进行补偿,同时对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主体进行收费或处罚,以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其主要目标是激励生态保护行为,促进生态系统的恢复和稳定,提高生态服务功能,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生态补偿的范围与对象(一)范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海洋等各类生态系统,以及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区域。
(二)对象1、生态保护者:如从事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湿地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的个人、集体或企业。
2、生态受损者:因生态破坏导致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个人或集体。
3、生态受益者:从良好生态环境中获得利益的个人、企业或地区。
三、生态补偿的方式与标准(一)方式1、资金补偿:直接给予货币资金支持。
2、政策补偿: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项目优先安排等,对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
3、技术补偿:提供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技术支持与培训。
4、产业补偿:扶持发展生态友好型产业,促进生态保护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标准1、依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包括生态系统提供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的价值。
2、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投入。
3、结合生态受损程度和生态受益程度进行综合衡量。
四、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与管理(一)来源1、财政投入: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2、资源税费:如水资源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3、生态受益方支付:如水电企业向流域上游的生态保护者支付补偿费用。
4、社会捐赠: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资金用于生态补偿。
(二)管理1、设立专门的生态补偿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湿地是地球上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维持水文平衡、净化水质,还可以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稳定。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速发展,湿地面临着严重的破坏和污染,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用以通过经济手段保护湿地。
目前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从政策、管理、资金等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政策问题1.制度不够完善:目前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法规并不完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湿地的利用和保护。
在很多地方,湿地的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平衡,导致湿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2.行政部门职责不清:湿地生态补偿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缺乏统一的监管和管理机制,导致管理混乱、责任不清,影响了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执行。
建议:政府应加强对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行政部门的职责,加强统一监管。
二、管理问题1.缺乏科学性:在湿地生态补偿中,很多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缺乏科学性和专业性,导致补偿效果不明显,浪费了大量的资金和资源,甚至可能对湿地生态系统造成更大的破坏。
2.缺乏监督:湿地生态补偿项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资金使用不透明,很难监督到资金的真实流向和使用情况,存在着滥用、挪用、浪费等问题。
建议:加强对湿地生态补偿项目的科学评估和监督,确保项目设计和实施科学合理,同时建立公开透明的资金监督机制。
三、资金问题1.资金来源单一:目前湿地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和企业捐助,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多元化的筹资渠道,难以保证长期的湿地生态补偿能力。
2.资金分配不公平:湿地生态补偿项目的资金分配存在不公平现象,很多资金集中在一些大型、知名度高的湿地项目上,而一些小型湿地项目则面临着资金短缺的困境。
建议:政府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湿地生态补偿资金,包括税收、生态税、环保基金等,同时要建立资金公平分配机制,为小型湿地项目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有助于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
湿地在维护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供应、净化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稳定气候、调节气温和湿度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化的推进,湿地生境不断受到破坏和侵占,其原有功能受到了严重影响。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通过对湿地进行合理地补偿,鼓励湿地的保护和恢复,进而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体责任意识。
目前,由于对湿地生态功能的认知不足、生态效益不明、责任不清晰等问题,导致湿地保护遭受到了许多困难。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通过对湿地资源的价值识别和补偿机制的建立,建立并完善湿地资源的产权制度,激发湿地保护者的积极性,提高湿地保护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最终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完善湿地管理体制和保护政策。
目前,我国湿地保护政策法规尚不完善,湿地管理体制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和不足。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通过对湿地的价值识别和补偿机制的建立,促使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大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投入,完善湿地保护政策法规,优化湿地管理体制,提高湿地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终保障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的落实。
湿地生态系统是生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丰富的生态产品和服务功能。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通过对湿地的价值识别和补偿机制的建立,激发湿地的经济效益,促进湿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湿地经济的发展,进而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资源保护、环境改善相协调。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也有利于提高人们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认识和支持度,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对推动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体责任意识、完善湿地管理体制和保护政策、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和绿色发展理念的落实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第七条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财政纵向补偿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作者:来源:《浙江林业》2022年第06期(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
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養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全国湿地保护条例(2)
全国湿地保护条例(2)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国家重要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国务院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地方重要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省级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湿地生态用水保障)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兼顾湿地生态用水的需要。
因人为活动或自然因素,造成重要湿地生态用水不能满足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需要的,应当及时进行生态补水。
国家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由国务院水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地方重要湿地的生态补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所需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九条(湿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农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国家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湿地实行保护和管理。
因国家保护湿地的需要,造成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并对其生产、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条(湿地公园)国家鼓励建立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为主,兼顾开展公众宣传教育和生态为目的的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新建国家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
第二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典型湿地生态特征,生物多样性丰富;(二)景观优美,人文景物集中;(三)具有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地方湿地公园管理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分析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作为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的湿地,其保护与恢复已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而要有效实现湿地保护与恢复,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无疑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将围绕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必要性进行分析。
我们需要正确认识湿地的重要性。
湿地不仅是众多物种的栖息地,更是维持地球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
湿地可以净化水质、调节气候、防洪护岸、维系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湿地遭到了破坏和污染。
湿地的生态环境愈发恶化,给人类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势在必行。
湿地的保护恢复需要资金保障。
湿地的恢复和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包括对湿地的改造、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方面的投入。
而目前我国的湿地保护基金主要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这对于保障湿地保护的资金无疑是不够的。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通过对湿地资源使用者征收一定的费用,并将这部分费用用于湿地的保护和恢复,为湿地的保护提供了可持续的资金来源。
这样一来,既可以增加湿地保护资金,又可以调动社会各界对湿地保护的积极性。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是现代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之一。
通过制定湿地生态补偿政策,可以对湿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进行制约和引导,避免过度开发和污染。
对于那些需要开发湿地资源的单位,可以通过缴纳生态补偿费用来实现资源的有偿使用。
这样一来,可以避免湿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许多地方通过发展湿地旅游、湿地农业等方式来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有些地方为了一时的经济利益,忽视了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导致了湿地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进。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问题分析:1. 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目前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缺乏针对不同湿地类型和生态功能的差异化补偿标准。
2. 补偿资金来源不明确:湿地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不明确,导致资金无法保障,限制了湿地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工作的开展。
3. 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完善,导致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不规范,补偿效果难以保障。
二、建议:1. 加强科学研究和评估:建立健全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前,应该进行科学研究和评估,明确不同湿地类型和生态功能的价值和损失,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可以借鉴湿地生态系统服务评估方法,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2. 多元化补偿资金来源:为了解决湿地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不明确的问题,可以考虑多元化的补偿资金来源,如政府财政拨款、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保护税等。
建立专门的湿地生态补偿基金,确保补偿资金的稳定和可持续性。
3. 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为了保障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实施,应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可以设立专门的湿地生态补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相关工作,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和评估。
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违规使用湿地生态补偿资金的行为进行惩罚。
4. 加强宣传和教育:为了提升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公众认知和支持度,应加强相关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湿地生态价值和补偿机制的了解。
可以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如电视、广播、报刊等,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度。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湿地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加强科学研究和评估,多元化补偿资金来源,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宣传和教育,从而不断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实现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构建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思考
、
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宪法是我 国的根本大 法, 法关 于生态保护的规定, 宪 是生态补偿 的立法依据 。 而生态补偿是推进 可持 续发展 的重要举措, 只有明确生 态补偿 的宪法地位才能顺利实现可 持续发展 。确立生态补偿的宪法 地位主要是对生态环境的产权进行严格界定 。建议对国家和集体所 有的 自然资源在原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尽可能的分散其经营权和管 理权 ,将因生态保护所 得的补偿直接分配给 自然资源经营者和管理 者, 并建立起责权利相协 调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 ( ) 二 完善相关部 门法 我国各政府部门之 间存在利益纷争, 生态环境建设地区与生态环 境受益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也 日益扩大, 需要建立一套生态补偿法律 与非环境资源法的法律共 同形成的法律体系。 建立《 如: 民法》 适应生 态补偿的物 权制度 。 ( ) 三 完善我国环境保护 法, 明确对生态补偿 的规定 作为综合性基本法 的《 环境保护法》 存在结构性缺 陷, 过于偏重污 染防治 , 明显忽略对 自然 资源 的保护 , 关于生态环境补偿方面的规定 更不够具体明确。 应对现 行的《 环境保护法》 作必要的修改: 对立法理 念进行更新, 引进 生态保护思想 。 将生态环境补偿 制度上升为环境保 护法基本制度 , 国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法制化。 使 并完善生态环境补 偿制度的相关 内容 , 增加保护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的比重, 从整体上 对环境和 自然 资源进行综合保护和利用, 强调环境生态功能的保护 、
( ) 立 生 态 补 偿 的 宪 法地 位 一 确
生态补偿机制是一种经济性利益驱动机制 、激励机制和协调机 制, 从狭义上讲 , 是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给 生态系统和 自然资源造成 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的补偿 、 恢复 、 综合 治理等活动 。广义上 还包括对因环保而丧失发展机会的居 民进行的资金 、 技术、 实物补偿 、 政策优惠, 以及为增进环保意识, 提高环保水平而进行的科研、 教育 费 用 支 出 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的必要性 ( ) 态补偿法律制度 的缺 失或不完善成为制约我 国生态 维护 一 生 与建设的关键 因素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落后于实践的发展, 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生 态维护与建设的需要。 对无偿 使用生态资源 的经济制约不足 , 刺激 了 恶意 的“ 掠夺性” 利用; 同时挫伤 人们 改善生态环境 的积极性 , 限制 了 公众对于生态建设的投入 的努力, 直接导致生态利益失衡和生态状况 恶化 。近年来, 国政府也明确提 出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制度 。0 我 在 定 的政治环境、 经济发展水平 与环境保护意识的催生下 , 生态补偿 立法 的必要性显而易见。 ( ) 二 生态补偿不到位, 生态利益失衡, 滋生不满情绪, 影响社会安定 由于生态补偿法律和政策不到位 , 我国生态建设中出现了现有法 律无法解决的新问题, 发生了一种利益失衡的不公平状况, 即生态建 设者 、 保护者 的投入无法得到回报 , 其权益得不到维护 。这种不公平 的现象发生在生态各个要素 的领域 , 如森林、 草原、 湿地等领域, 也发 生在流域 内上下游之间和 不同地 区之间 。这种状况容易导致生态维 护与建设者 的心理落差, 滋生不满情绪 , 甚至影响社会主义建设 的安 定局面 。 ( ) 态破 坏 严 重 , 三 生 触动 生 态危 机 , 响 国 家 生 态 安 全 影 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 的重要方面。 国人 口多, 我 人均生态资源较 少, 生态破坏严重。近年来 自然灾害频发, 生态危机的迫近引起人们 对生态安全 的重视 。 在这种情 况下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以生态补 偿促进生态维护与建设, 不仅是为增强 自身综合国力, 确保国 民经济 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重要条件, 也是维护 国家生态安全与世界生态 安全 , 对全人类环境事业 负责 的精神状态与切 实行动 。 二、 构建生态补偿 法律制度 的理论基础
构建黑龙江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思考
题 ,使资源和环境被适度持续地开发 、利用和建设 ,从而 项 目的基础上 ,增加编制 现金 流量表和政府整体的合并会 计报表 。完整的政府会计信息体系包括 :及时提供有关政 府支 出和成本的可靠信息 ,以帮助政府部 门进行 决策和控 制 支出;及时进行内部审计 和独立 的外部审计 ,并编制审 }报告 ;将会计 系统与计划 、预算 、现金和债务管理及审 } 计系统相 结合 ;报告 有关 非现金 资 源的 信息 ( 资产 、负 债 、人力资本) ;报告 有关政府 产出或政府 政策后果 的信 息 ,促使政府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成本 管理 ;编 制政 府各
我省是湿地资源大省 ,也 是经 济欠 发达地 区。 目前 ,
有 湿地 自然 保 护 区 7 3处 ,总 面 积 达 4 7万 h 1 m ,大 都 分
生 态 效 益 补 偿 的 基本 理 论 ,是 环 境 外 部 成本 内 部 化 原 理 ,其 目的 就 是 为 了解 决 资源 与环 境 保 护 领 域 的 外 部 性 问
管理单位提供 部分 资金 支持 ,主要 用 于聘请 临 时管 护人 员 、购置设备等。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湿地管理资 金不足 的问题 ,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 的生态效益补偿 ,没 有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考 虑在 内,也不能从 根本 上解决湿 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间的矛盾 。
一
、
湿 地 生 态 效 益 补偿 制度 的定 义
论 ,但通过众多专家学者的研 究大致可将 “ 湿地生态效益
补偿制度 ”解释为 :“ 针对导致湿 地生态 系统 破坏 的湿地 开发利用活动征收税 、费 ,消除湿地开发利用活动产生 的 经济负外部性 ,限制湿地破坏行为的发生 ,为湿地生 态系 统恢 复筹措资金 ,并对因湿地保 护而丧失发展机会 的相关
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
我国湿地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2019-05-19摘要:湿地作为⼀种重要的⽣态系统,具有强⼤的⽣态净化作⽤。
湿地除了能够提供丰富的⼯业原料和农业产品,同时对维持⽣态环境,保护动植物物种以及缓解洪涝灾害都有⼗分重要的意义。
然⽽随着我国⼈⼝的迅速增长,湿地范围内的开发以及污染排放⽇益增加,湿地功能受到了威胁,同时我国缺乏湿地⽅⾯的专门⽴法。
本⽂将以扎龙湿地为例,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相关的问题,分析我国现阶段湿地⽴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案。
关键词:湿地保护;扎龙湿地;⽴法湿地和海洋、森林并称为地球三⼤⽣态系统。
湿地可以过滤污染物,净化⽔体,为许多珍稀的野⽣动植物提供⽣存条件。
我国拥有丰富的湿地资源,是世界上湿地⾯积第四的国家。
虽然我国湿地⾯积⼤,但是⼈均占有量低,分布不均衡。
但是我国湿地退化⽇趋严重,迫切的需要对湿地的专门⽴法保护。
本⽂将以扎龙湿地为例,对湿地的⽴法保护进⾏进⼀步的研究。
⼀、扎龙湿地简介及湿地特征分析(⼀)扎龙湿地概述扎龙国家级⾃然保护区位于⿊龙江省西部乌裕尔河下游齐齐哈尔市及富裕、林甸、杜蒙、泰来县交界地域。
保护区由乌裕尔河下游流域⼀⼤⽚永久性季节性淡⽔沼泽地和⽆数⼩型浅⽔湖泊组成,湿地的周围是草地、农⽥和⼈⼯鱼塘,主要保护对象为丹顶鹤等珍禽及湿地⽣态系统。
总⾯积21万公顷,为亚洲第⼀、世界第四,也是世界最⼤的芦苇湿地,是中国⾸个国家级⾃然保护区,被列⼊中国⾸批“世界重要湿地名录”。
扎龙景区是国家 AAAA级旅游景区,景区内湖泽密布,苇草丛⽣,是⽔禽等鸟类栖息繁衍的天然乐园。
世界上现有鹤类15种,中国有9种,扎龙有6种;全世界丹顶鹤不⾜ 2000只,扎龙就有400多只。
1998年扎龙保护区发⽣了特⼤洪⽔,2001年发⽣了特⼤荒⽕,我们不得不反思扎龙湿地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深思我国现存湿地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扎龙湿地⾃然灾害成因分析⽔患的发⽣是降⾬和下垫⾯条件综合作⽤的结果。
生态补偿制度详解
生态补偿制度详解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在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补偿的制度。
它旨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矛盾,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解析生态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生态补偿的背景与意义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
大规模的土地开发、森林砍伐、水资源过度利用等行为加剧了生态系统的破坏。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生态补偿制度应运而生。
2. 意义与价值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使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双赢。
它可以引导企业和个人增强环境意识,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性行为,从根本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此外,生态补偿制度还有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1. 公平与公正原则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基于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制定。
它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者进行合理的处罚和补偿,使其为损害环境所付出的代价相匹配。
2. 分级与分类原则生态补偿制度应当根据不同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和程度,进行分级与分类。
对于严重破坏的环境,补偿的力度和方式应当更为严格和全面。
3. 先行赔偿原则生态补偿制度倡导在损害发生之前,提前对可能出现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赔偿。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对生态系统的破坏,预防生态灾害的发生。
三、生态补偿的主要措施1. 财政补偿财政补偿是生态补偿的一种主要方式。
政府可以通过向生态环境损害者征收环境税、罚款等方式,筹集经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
2. 生态修复生态修复是生态补偿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包括对破坏的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进行恢复和重建,以实现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3. 生态补偿基金生态补偿基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用于补偿生态环境受损的区域和个体。
这样可以确保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可靠、稳定。
四、生态补偿的案例分析1. 松嫩平原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松嫩平原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是我国长江流域生态补偿的重要尝试。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
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以下是 7 条关于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1. 咱得先搞清楚湿地的重要性啊!你想想,那湿地就好比是地球的肾脏呀,能净化环境、调节气候啥的。
那咱咋补偿呢?可以给那些保护湿地的人发点奖金呀,鼓励大家一起守护湿地嘛!就像保护咱自己家一样!例子:“哎呀,你说要是没有湿地,那环境得多糟糕呀!我们可不能让这种事情发生!”2. 湿地里有那么多珍稀的动植物呢,它们可都是宝贝呀!那我们就得给人家一个安稳的家呀。
通过补偿让那些破坏湿地的行为减少,给动植物们一个安心生活的空间。
这个办法好不好呀?例子:“嘿,难道我们不应该好好保护那些漂亮的鸟儿和可爱的小动物们生活的地方吗?”3. 你知道吗,湿地对我们的生活影响可大了去了!那我们为了自己的生活也得好好实施生态补偿呀。
比如让附近的居民参与到湿地保护中来,给他们提供一些工作机会,大家一起努力呀!例子:“哇塞,如果大家都行动起来,那湿地肯定能变得越来越好,我们的生活也会更美好呀!”4. 湿地可是大自然的馈赠呀!我们可不能随便糟蹋。
实施生态补偿可以像给湿地送上一份温暖的关怀一样,来维护它的美好。
比如建立一些保护基地,加强监管,这不是很棒嘛?例子:“哎呀呀,咱们可不能辜负了湿地这份宝贵的礼物呀!”5. 想想看,要是没有湿地,我们得失去多少美好的东西呀!所以生态补偿是刻不容缓的呀。
可以通过提高大家的意识,让每个人都意识到湿地的重要性,大家共同来守护。
这主意不错吧?例子:“天哪,没有了湿地的世界简直不敢想象,赶快行动起来吧!”6. 湿地生态补偿就得全方位考虑呀!从资金到政策,都要到位才行。
就像给汽车加油一样,让湿地保护有力地跑起来。
这是不是很有必要呀?例子:“你说要是补偿不到位,湿地咋能得到真正的保护呢?”7. 要做好湿地生态补偿,就要有决心和行动力呀!不能只是喊喊口号。
真的去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比如改善湿地周边的环境,让湿地更加美丽。
这样不是很好吗?例子:“哼,光说不做可不行,得拿出实际行动来保护湿地呀!”我的观点结论就是:湿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非常重要,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积极行动,让湿地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发展,为我们的地球、为我们自己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简论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在湿地保护、修复和管理过程中,对湿地生态系统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以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和管理,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主要包括经济补偿、生态补偿和生态补偿机制等不同层次和形式,其实施主要基于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的受益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具体来说,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 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
湿地生态系统提供
了许多生态服务,包括水文调节、水质净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碳汇等,这些服务对人类和自然界都具有重要价值。
在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价值,以此确定补偿标准和金额。
2. 湿地生态系统的管理和保护成本。
湿地生态系统的管理和保
护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
因此,在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时,应考虑到管理和保护成本,从而确定补偿标准和金额。
3. 湿地生态系统的受益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湿地生态系
统的受益者包括直接受益者和间接受益者,直接受益者包括湿地周边居民、湿地旅游者等,间接受益者包括全社会。
湿地生态系统的负责人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他们应当承担湿地生态系统管理和保护
的责任和义务。
在实施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时,应考虑到受益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确定补偿标准和方式。
总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湿地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有效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实现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是针对湿地开发建设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问题而建立的,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引导行为主体积极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
但是,在实践中,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缺乏科学数据支撑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需要科学的生态环境评估和监测数据,但是目前许多湿地缺乏相关数据支撑。
此外,由于湿地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同类型的湿地需要不同的补偿方式和标准,但是现有的湿地补偿机制缺乏区别性,仅以面积计算补偿费用,无法满足不同湿地的需求。
因此,需要加强科学数据采集和分析,完善区别性湿地补偿标准。
二、补偿标准不合理目前,湿地生态补偿标准还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例如补偿金额不足以弥补湿地生态系统受到的破坏,补偿周期过短或过长等。
此外,目前湿地生态补偿实施主要运用的是一次性补偿,无法持续地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因此,需要基于湿地生态环境评估和监测数据,制定合理的湿地生态补偿标准。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多方面的监督机制会导致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质量的不可控性。
现有的监管机制存在误差、缺乏科学性等功与失的问题,使得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的不确定性。
因此,需要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压实各级政府部门职责,实现对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全过程包容性的监督,在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与互动机制。
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加强湿地生态补偿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性,同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职责,确保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策略设计和实施合理、规范和科学。
二、精细化解析不同类型湿地的生态价值目前,湿地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需要不同的补偿方式和标准。
因此,建议制定细致化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让不同类型湿地的生态价值更有针对性,并确保经济补偿与生态价值相对应,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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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湿地生态补偿体制探究【引言】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研究引言【第一章】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章】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章】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评价【第四章】主要发达国家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第五章】构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结论/参考文献】国内湿地生态补偿法制分析结论及参考文献第五章、构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生态补偿制度,并确定政府补偿和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补偿两种模式,这为各类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设立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我国虽然尚未出台《生态补偿条例》,但其草案已经形成。
《湿地保护条例》也纳入国家林业局的重要立法计划。
《生态补偿条例》和《湿地保护条例》将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将来的对接提供空间。
本文认为,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在形式上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贯穿法律制度始终。
政府补偿和湿地市场补偿分别遵循分配正义与交换正义的思路,分配与交换的原则是正义实现的关键所在。
具体到法律层面,即各人得其应得的公平观念。
公平观念具体到生态补偿上,即“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学界通常称之为受益者负担原则。
“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前后两个“受益”含义不同,前者指向生态系统服务的受益者,后者指向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
两类主体都有公平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益者负担原则是对“谁污染,谁治理”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修正。
污染者负担原则预设环境问题是经济负外部性的,受益者负担原则处理的则是生态系统服务这一经济正外部性的问题。
“谁污染,谁治理”是末端治理的思路,将环境治理责任直接分配给排污者,有很强的行政管制色彩。
这类似于侵权法的归责逻辑,预设某一个或某几个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只要确定行为主体,就能找到填补损害的路径。
可是环境问题的因果关系通常要复杂得多,即便顺利厘清因果关系,也难以通过填补损害得到恢复。
污染者负担原则一方面可能让污染者负担过重,另一方面末端治理对于解决环境问题也非最优选择。
受益者负担原则打破了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末端治理与行政管制缺陷,通过分配或交换生态系统服务的利益与负担,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的发生,补足相关利益主体保护环境的动因。
受益者负担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确定生态补偿主体。
生态系统服务行为的主体是提供者,无论是积极保护、修复、治理的作为方式,还是限制生产生活的不作为方式。
受益者往往是多层次的,包括直接受益主体和拟制受益主体,后者特指在受益者为普遍公众的情况下,由国家作为法律拟制的受益主体承受相应的负担。
二是确定补偿的程度。
享受的生态系统服务带来的利益越多,则相应需要承受的负担也越多,利益和负担之间应达至公平。
受益者负担原则是应当写入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法律原则,它是生态补偿制度对公平价值的回应。
此外,考虑到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不同的法律性质,在实现公平价值时分别会产生环境法与行政法、环境法与民法的协调需要,在具体制度确立过程中,二者遵循不同原则。
此处的“原则”不同于法律原则,仅仅作为具体制度构建的指导。
(一)市场补偿原则——有限的自治市场补偿固然是民事法律行为范畴,但却不是完全私法自治的合意。
公平是市场行为最基本的价值追求,在交换正义中指等价交换。
等价标准有主客观之分,主观等价标准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对方的给付与自己的给付价值相等;客观等价标准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同给付之间的等值比例。
私法自治指遵守自己的意思表示,通过自己的意志为自己的行为立法,并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
因此,民法崇尚主观等价标准而排斥客观等价标准。
然而生态补偿的参与主体动因多样,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环境,地区的主要目的是求得发展,企业与个人则更关注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生态补偿的作用在于通过满足这些诉求的方式达到保护特定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目的,从而保障公共利益。
而无论是政府购买、私人交易或市场贸易,均难以用传统的合同制度调和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完全的自治必须受到限制,这是合同的生态化要求。
环境合同限制自治的方式是政府指导,包括扩大客观等价标准的适用范围等,因此具体的制度设计中需要协调契约自由和政府指导之间的关系。
(二)政府补偿原则——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如前文所述,政府补偿无论从法律保障意志自由的正当性角度或是实现自然资源生态价值可持续的实效性角度,均存在较大瑕疵,现阶段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生态补偿模式是市场补偿有效推行前的过渡选择。
如何减少政府补偿对私领域的侵犯,如何增强政府补偿保护生态价值的作用,是制度设计的重点。
试想,如果对于湿地的保护均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方式,即便给生态移民等利益相关者远高于利益对价的补偿,也未必能取得保护湿地的效果。
况且保护湿地生态价值的目的从根本来看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这里却武断地采取牺牲公共利益的方式。
因此,政府补偿要实现公平的价值,需要坚持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原则,实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充分信息沟通。
这也是国家培养公众的公民意识,增强公民环保意识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内容在国家层面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建立长期有效机制的必然选择,然而考虑到我国湿地类型多、面积大的特点,国家立法除了明确法律原则以及补偿主体、受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框架内容外,剩余的空间应该留给地方根据湿地的特点灵活把握。
(一)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保障利益合作关系、调整利益冲突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一旦纳入法律规范,便形成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这里的人包括自然的人,即自然人,也包括拟制的人,如法人和国家等。
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主体包括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二者分别解决“谁补”与“补给谁”的问题,补偿主体是义务主体,即湿地生态系统服务的受益者;受偿主体是权利主体,即湿地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
以下从国家、湿地管理部门、企业和个人这些主体出发进行分析。
第一,国家。
国家在湿地生态补偿中具有多种身份,需要厘清。
如果将湿地生态补偿放在国际法框架中,享用湿地生态服务的国家应为补偿主体,提供湿地生态服务的国家应为受偿主体。
在国内法语境下,这里的国家包括中央政府和湿地所在地政府。
就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的分界,国家既是湿地政府补偿的主体,与其他参与者的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属于补偿主体;国家也是湿地市场补偿的政府购买主体,与其他参与者的关系是民事平等主体关系,在政府购买方式中属于补偿主体;国家还有管理湿地的权能,但实施这一权能的具体部门并非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而是监督者。
第二,湿地管理部门。
有观点认为,湿地管理部门能够获得湿地生态旅游等行为带来的收益,因此是受益者。
本文认为,湿地管理部门是指林业、水利、农业等法律赋予公权力的政府部门,就管理者的身份并不从湿地生态补偿中获益或受损,不宜作为补偿主体或受偿主体。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应当保持规范边界清晰,不宜将相似的补偿、赔偿问题均囊括其中。
例如湿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不同,前者是私物权,后者是公物权。
私物权表征着私人利益,侵犯私人利益理应予以补偿,因此集体应是受偿主体。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补偿包括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和生态补偿。
本文未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纳入生态补偿范畴,因为前者仅将湿地作为一般土地,不产生生态效益。
湿地管理部门虽然不是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但对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监管主体。
第三,企业和个人。
企业和个人才是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直接主体,既可能是补偿主体也可能是受偿主体。
国家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是民众的利益代表。
普通公民在湿地生态补偿中享受到湿地生态环境改善的利益,国家是补偿主体。
民众作为湿地生态服务受益者是事实上的补偿主体,一般通过上交税费等方式将生态补偿资金汇集到政府手中,再由政府进行分配。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财产为企业的行为负责,在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模式下,国家均不是企业的利益代表。
特定的企业和农民、渔民等,与湿地的利益关系并不限于湿地生态系统服务产生的利益关系,对后者的范围作严格的界分十分必要。
如湿地周边企业的排污收费制度应当与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区分开来,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前者是湿地污染产生的经济负外部性内部化的措施,后者是湿地生态系统服务产生的经济正外部性内部化的措施。
(二)我国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这里的对象包括物、行为、人身、智力成果等。
如物权的客体一般是一定的物,债权的客体往往是特定的行为,人格权的客体指向人身,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湿地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在研究过程中受偿主体和补偿客体容易混淆。
前者回答“补给谁”的问题,后者回答“为什么补”的问题。
成立法律关系客体除了要求对象能为人类认识和控制、具有独立性之外,最重要的是能给人带来利益。
利益回答的就是“为什么补”的问题。
湿地生态补偿的制度目的在于公平分配湿地生态服务提供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与负担,这是一种利益关系,而发生利益关系的前提在于客体存在价值。
湿地生态系统是有价值的,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行为也是有价值的。
因此,湿地生态补偿的补偿客体也包括湿地生态系统和湿地生态系统服务。
这里产生物和行为作为同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情况,学界就物和行为应归于同一层客体还是该分为两层客体,存在争议。
湿地生态系统服务的对象是湿地生态系统,此处的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物,二者存在分层关系,将物与行为作为并列的物权客体会产生逻辑不清的问题。
有学者主张双层客体说,即法律关系的客体为行为,这是确定的第一层客体,但该行为可能有物作为第二层客体。
本文赞同这一观点。
因此,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第一层客体是湿地生态系统服务,第二层客体是湿地生态系统。
(三)我国湿地生态补偿范围补偿范围指向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的对象,回答“分配什么”、“交换什么”的问题,也就是利益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