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权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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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权作抵押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在市政建设中的运用【通过对土地的开发,实现土地增值.以土地和土地收益权作抵押】。

摘要:
市政设施建设是中国未来一段时间的投资热点;市政项目属于公共项目或准公共项目,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在建设过程中,必然需要多渠道的资金融通方式.本文着重分析国家开发银行在市政项目中资金使用的特点和风险防范措施.
关键词:
市政项目开发银行风险防范
一,加大市政建设投资力度的必然性
中国目前正处于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中国城市化水平将由2000年的36.22%提高到2020年的60%左右,城市化率每年将提高1.2个百分点.城市化是中国解决农村问题的一个必然选择,解决的三农问题,提高农民收入的最好办法就是城市化,把农民改造成城市居民,只有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问题,加快城市化进程是中国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城市基础设施相对滞后是中国现有城市面临的紧迫问题.(1)改善城市的基础设施,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2)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具有大规模投资市政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通过市政投资拉动经济发展的动机.
综上所述,加大市政建设投资的力度是中国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必然选择.不仅中国城市化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市政建设投资,而且,在旧城区的改造,城市的进一步发展过程,都需要加大市政投资的力度.
政项目的特点
市政项目具有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特点.具有投资大,项目周期长,收益低的特点,一般由地方政府提供.某些项目在运营过程中,需要政府财政的补贴.
三,市政建设投资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解决方案
1,中国的财政收入分配体制
中国实行分级财政,分为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财政收入除上交中央财政以外,剩余部分归地方财政支配.
市政建设资金来源
除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有国家财政拨款帮助解决以外,市政建设的资金来源地方财政的税收和规费收入.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区域土地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及四源费(供水,污水排放,燃气,供热)等.
市政建设的困境
市政建设投资额一般比较巨大,而地方财政收入具有逐年收缴的特点,很难形成资金的规模效应,不能满足市政投资的要求.另外,有些城市急切需要改善城市的市政基础设施,对市政投资的需求比较迫切.资金不足成为限制市政建设的最大因素市政建设资金的解决方案
为了弥补资金不足的缺点,地方政府一般通过多方位的途径解决市政建设资金的缺口问题,主要有以下途径解决:
银行贷款.通过与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签订资金使用协议,获得长期贷款,
支持市政建设.或者通过与多家商业银行组成的银行团谈判,获得长期贷款.
信托公司.通过成立建设项目信托公司或委托专门的信托公司,发行信托合同获得资金支持市政建设.
发行地方市政债券.市政债券可以分为两大类:一般责任债券和收入债券.一般责任债券并不与特定项目相联系,其还本付息得到发行政府的信誉和税收支持;收入债券与特定项目相联系,其还本付息来自投资项目(如高速公路和机场)的收费,因此其风险要高于一般责任债券.作为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政府融资)的工具之一.目前,根据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是,发行地方政府担保的市政债券是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
项目融资.通过BOT,TOT,PFI等项目融资方式,用市场的办法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市政设施建设.
四,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使用特点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国家批准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其中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农业,水利,铁道,公路,民航,城市建设,电信等行业.
开发银行的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1年以下),中期贷款(1-5年),长期贷款(5年以上),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根据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
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须递交书面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书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本金情况;借款人情况:偿债安排风险状况:担保措施等内容.开发银行通过项目受理和项目评审,决定是否发放贷款,通过与贷款人的谈判签订贷款合同.
五,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使用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是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国家开发银行积极地,有重点地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信贷政策.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经验表明,建设功能完善,与城市发展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是保持城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充分和必要条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尤其是加大城市交通,环保项目的投入力度,是促进城市经济,文化事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客观要求,也是各级地方政府当前面临的重要和十分紧迫的任务.开发银行将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加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贷款力度.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一般存在着明显的公益性和非盈利性的特点,也是银行贷款的主要风险所在.信贷资金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点,是建立在地方政府掌握着项目筹资和具有偿债能力基础上.因此,建立切实有效的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尤为重要.开发银行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力度,要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相衔接,要加大地方政府在项目建设和还贷各环节中的责任.
开发银行积极鼓励地方政府推荐对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近期开发银行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重点集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以及部分综合经济实力较强的地级城市.开发银行将陆续选择100个左右的城市(或打捆项目),作为贷款投放的重点.优先选择前期工作扎实,偿债机制健全,还贷能力较强的项目.主要是:
(1)城市交通项目(如地铁,城市主干道和桥梁工程等);
(2)城市供水,供气及集中供热工程;
(3)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如大型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示范性工程等).
(4)其它需要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的重要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提供定额贷款.要根据项目效益,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地方财政综合能力等条件,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8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经开发银行定期信用评级后,对高信用的借款人的地区,可适当简化评审或逐步实行授信贷款方式.
受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省级以上计划管理部门推荐.贷款方式原则上采取由地方政府指定(或授权)符合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有实力的经济实体作为借款人,对项目实行打捆统借统还.对符合条件具有收益的大型项目,也可由项目法人借款.项目贷款担保采取质押或抵押等担保方式或其他开发银行认可的方式.
各地政府部门对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要采取指令性的协调和组织措施,切实承担保证开发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责任.项目建设期间,要切实履行对项目建设的管理责任,监督借款人按照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项目建成后,要按照贷款条件,及时落实应出台的配套政策,督促借款人按合同履行还贷责任.在项目还款出现困难时,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协调,并由财政资金兜底偿还债务.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用于市政项目,主要通过与当地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向国有的市政建设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如:2003年3月27日,国家开发银行同天津市签署合作协议.根据签订的贷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将向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地下铁道总公司和滨海快速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提供50亿元,31亿元和30亿元的长期贷款,分别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天津地铁一号线和津滨轻轨建设.2003年6月6日,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与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签订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开发银行向天津市城市快速路工程,地铁工程,海河两岸综合开发,城市绿化环境建设,土地资源开发整理工程等项目提供500亿元贷款.
国有市政建设公司通过对资金的独立运作,获得项目收益,偿还项目的贷款.政府运用多种手段支持市政项目的建设,并且为项目贷款的偿还提供担保.比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500亿给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用于对天津市中心城区及毗邻中心城区外环线外侧可改造的土地进行收购,整理,储备等工作,通过对土地的开发,实现土地增值.以土地和土地收益权作抵押,从银行获得贷款.如果出现市场风险,土地没有实现增值或者不能满足还贷的要求,天津市政府就要使用财政资金负责贷款偿还.
六,国家开发银行资金用于市政项目的风险防范措施
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的风险来源主要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开发银行的资金用于市政项目与其他项目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市政项目一般有政府投资,可以说项目的信用等级是主权等级,信用风险很小.但是,市政项目投资额度大,周期长,项目的收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国家开发银行用于市政项目建设时,必须通过风险控制措施来规避上述风险.常见的措施有: 1,借款人保证.
在许多信贷协议中,往往加入借款人保证条款,保证在整个贷款期内,其财务状况不致比贷款日有任何实质性的恶化.衡量标准是:
①负债与股本之比.这里的负债是指借款人的对外总负债,而股本是指"有形净值",即在资产净值中减去商誉等无形资产后的金额.规定这个财务比例的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对企业所承担的风险不会大于股东.
②流动性比例.这里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期中保持足够的偿债能力.一般规定为
1.5:1,低于此比例即是企业偿债能力不强的信号.
③最低净值要求.一般规定贷款期中的资产净值不低于贷款额的70%.
④对红利分配的限制.这是限制企业对股东的红利分配过多,影响偿债能力.
⑤利息备付率.即缴所得税和支付利息前的利润总额与利息之比应保持为4:1,如低于2:1,借款人的付息能力存在问题.
2,抵押和质押
抵押和质押都是以债务人或第三方的财产或权益保障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这些财产,权益折价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高速公路)常见是收费权质押,即以某项收费权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当债权人不获清偿时,有权按合同约定并经履行一定程序,通过转让该收费权,或直接获取收费款项来抵偿债务.
3,担保
抵押和质押实际上也是一种担保,是物的担保.一般所称的担保则是人(包括法人)的担保,它是指:在被担保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担保受益人(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时(即违约时),担保人必须承担起被担保人的合约义务.为获得担保,债务人需要支付担保费用,筹资方案中应说明担保费用的计算方法及数额,并按财务费用处理.所筹集的债务资金要扣除担保费用后,才能真正用于投资.
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政府常为项目提供担保,一般政府以财政收入(如土地转让金,市政配套设施建设费,四源费等):保证项目贷款本息的偿还.如果建设项目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贷款的本息将列入下期的财政预算,由政府负责偿还.
参考文献:
1,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有关意见
2,北京市征收公共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3,2003年天津市预算草案
4,项目投资的资金来源及融资方案分析郭弘励国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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