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总则之债的分类
法律法规-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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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概念《民法总则》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
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三、债发生的根据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产生的关系。
引起债产生的一定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
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3.1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也就是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便设立了债的关系。
任何合同关系的设立,都会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的关系。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合同产生的债被称为合同之债。
3.2侵权侵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一经发生,即在侵权行为人和被侵权行为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侵权行为产生的债被称为侵权之债。
3.3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收益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3.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应为。
由于不当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损害,因此在得利者与受害者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得利者应当将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产生的债被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债券的四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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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四种分类
债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常见的四种分类方式包括:1. 政府债券:由政府发行的债券,用于满足政府的资金需求。
政府债券通常具有较低的风险,因为政府具备更高的偿付能力和信用评级。
2. 企业债券:由企业发行的债券,用于筹集资本或满足企业的运营资金需求。
企业债券的风险和回报通常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评级有关。
3. 金融债券: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包括银行债券、保险债券、证券公司债券等。
金融债券通常用于满足金融机构的资金需求,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风险。
4. 国际债券:由跨国机构或国际发行人发行的债券,用于跨国融资或国际投资。
国际债券可以以不同的货币计价,具有不同的风险和回报特征。
债权与债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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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2.侵权行为 • 侵权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 •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侵害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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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一、 债的发生根据
• 债的发生根据, 又称债发生的原因, 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 或是产生在债权、 债务关系中的法律事实。
• 债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 各国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相关 民事法律规定及民法理论, 我国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是以下几类:
• 1.合同 •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
特征在于, 债的标的物于债成立时即已特定, 具有不可替代性。 种 类物之债, 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物之债的根本特征在 于, 其标的物为种类物, 于债成立时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 确定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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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 根据债的主体人数, 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 单一之债, 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
第十四章 债权与债法概述
• 第一节 债的概述 • 第二节 债的发生根据和分类 • 第三节 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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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债的概 的概念, 源自罗马法中 “债” 的含义。 它既不 同于中国民间所谓的“债”, 也不同于中国传统法律中所谓的债。
• 我国民间所称之债, 单指债务, 且多指金钱债务。 《辞源》 中对 “债” 的解释是 “欠别人的钱财”。 在我国传统法律中, “债” 专指借贷。 自汉律以来, 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直到清末 《大清 民律草案》, 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引入我国。 罗马法中的 债, 既指债权、 债务, 也指债权、 债务的关系。 《法学阶梯》 认 为: 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这与现代 民法的债的含义大体是相同的。
债法总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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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基本必读书
郑玉波著,陈荣隆修订:《民法债编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2版
王家福主编,梁慧星副主编:《中国民法学·民 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四版),法律出 版社2007年版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 版社2011年版
相对性的“突破”及其评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 债权物权化 涉他契约 债的保全
第三人侵害债权
案例讨论:甲剧场老板高薪聘请某歌星前来演出。乙剧场老板出
于竞争得目的,暗中对该歌星许以更高报酬,促其撕毁与甲老板之 契约。事后,该歌星果为利诱而毁约,致使甲老板损失惨重。
类型:
因第三人行为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 一物二卖 诱使债务人违约 债权归属之侵害 焦点: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A肯定说,认为凡权利皆不 得侵犯,债权受侵害亦可构成侵权行为;B否定说,认为债权系相 对权,缺乏必要的公示性,对第三人无对抗效力。 解决:以《德民》第826条“故意悖于善良风俗”加害案型处理之。
zugunsten eines Dritten);
(2)不纯正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der ermaechtigende
Vertrag zugunsten Dritter):第三人没有取得对债务人的请求权,
发生绝对效力之事项:清偿,代物清偿,提存,抵消,混同,判决,
债务免除,时效完成,债权人迟延。
发生相对效力之事项:履行之请求及给付之迟延(法民日,过失及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时
效中止和中断(法民和瑞债认为中断为绝对事项),连带之免除(非债务
之免除),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合同解除,债的更改。
参考书目 :其他参考书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债务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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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债务有哪些类型在民法中,债务是一种法律关系,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给付一定金额或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中的债务类型有多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总则性债务:总则性债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在一定条件下所应承担的债务。
例如,自然人应当履行家庭义务、教育义务、养老义务等社会责任,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这些义务可以被视为总则性债务。
2. 合同债务: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债权法律行为,合同债务即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主要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贷款合同等。
根据各类合同的性质和目的,合同债务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3. 侵权债务:当一个人因过错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侵权债务。
这种类型的债务包括损害赔偿、抚养费、扶养费等。
例如,当某人因过失导致他人受伤,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法定债务:民法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法定债务,即依法应当履行的债务。
例如,雇佣关系中雇主支付工资的义务、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税费的义务等。
5. 其他债务:除以上几种常见的债务类型外,民法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债务。
例如,房屋拆迁补偿、债权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等。
这些债务的产生和履行均有特定的法律规定。
总结起来,民法中的债务类型包括总则性债务、合同债务、侵权债务、法定债务以及其他债务。
这些债务类型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了解各类债务的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履行自己作为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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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 2)多为任意性 3)表现为两个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 4)以产生负担行为为效果,并不产生权利的直接变动;而物权契约以 处分行为为效果。
参考:
1 负担行为----------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即:使 一方或双方或多方负担债务的行为。 Take care:仅有负担行为并不能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尚需义务人 的履行行为方可。 负担行为仍可分为单方和多方行为;单方如遗赠、捐助;多方如买卖、 租赁、借贷。 2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变 更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Attention: 处分行为生效后,无须义务人的履行即可直接发生财产权 变动的效果。
(二)与代理的比较
1、无因管理系以自己名义为他人管理 2、代理为法律行为,有完全的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有效果意思;无因 管理为事实行为,无效果意思 3、无因管理的本人无论行为能力,代理的本人须有行为能力;无因管 理人与代理人均需行为能力
(三)相似的“管理”
1、误信管理――误认为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的管理 2、幻想管理――误认为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为的管理 3、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事务而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的管理
(一)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乙方的多数人间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之债。
1、按份之债的成立
1)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2)债的标的可分。但有时虽标的可分但并不发生按份之债,如继承、 共同借款。 3)多数人分享或分担。
(二)连带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即相互间存在连带关 系,全部债权债务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债法总论
![债法总论](https://img.taocdn.com/s3/m/846cea2fbd64783e09122bd0.png)
完全债和自然债
完全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效力的债。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 人得请求公权力予以救济。 自然债(Naturalobligation):又称不完全债(unvollständige Forderungen)。此种债的履行与否,完全听任债务人的意思,法 律不加干涉。债务人一旦履行的,债权人亦有权受领,债务人不得 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1)债务的排除:因不法原因所生之不当得利返还问题,赌博 (Spiel)、打赌(Wette),以及约定婚姻居间报酬,基于道德感 的给付等。 (2)可诉请履行性的排除:婚约,罹于消灭时效之请求权。 (3)强制执行的排除:请求履行同居义务。
参考书目 :其他参考书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一)债之发生基本理 论》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 王泽鉴著:《债法原理(三)侵权行为法(1)》 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
参考书目 :一般参考书
我妻荣著,王书江等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 优越地位》 林诚二著:《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 隋彭生著:《合同法要义》 李永军著:《合同法》(第二版) 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德国 债法分论》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总则》
附保护第三人效果的契约:第三人虽然不具有给付的请求权,但在 发生某些给付障碍时,其可以向合同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章
绪论:债和债法
第五节 债务与责 任,及债上的义务 群
债务与责任
责任的涵义:责任乃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表 现为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作用上为债务履 行的担保。 责任的发展:从人身责任向财产责任的转变。 债与责任的关系:传统民法学说将债与责任区 分,有的责任基于债而发生,如违约责任,有 的责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如法定抵押责任等, 有的则难以区分,如侵权的情况。现代民法则 将债与责任相互结合,不再刻意区分债与责任。
第四章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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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依给付标的差异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及债的类型 标准:给付标的的差异 类型:实物之债、行为之债、 智慧成果之债等。
给付标的:即债务人当为之特 定行为所结合的对象,是给付的组 成要素。 三种给付标的:实物、行为、 智慧成果。 给付标的不同,表现出“给付 利益”的不同,决定债的内容和特
特点的差别。 二、实物之债 (一)意义和种类 1.意义。 2.种类。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二)特定物之债 1.意义。
第九节 依债有无执行力的分类
一、分类标准与类型 标准:债有无强制执行效力 类型:可执行之债、无执行效力 之债 二、可执行之债 三、无执行效力之债(自然之债)
客观特定物与主观特定物。 2.特点。 三个特点。(刘著:P59) (三)种类物之债 1.意义。 2.四个特点。(刘著:p59)
3.标的物的两个构成条件。 4.种类之债的特定化及其必要 性。 5.种类之债特定化的方法。 两种方法。(刘著:P61) (四)区分的实益 有三个方面的实益。
三、货币之债 (一)意义和种类 普通货币之债和特种货币之债。 通常所说的货币之债,为前者。 (二)五个特点 四、利息之债 (一)本金和利息的意义
2.五个特点。 3.效力。 (1)对外效力。即连带债权对 债务人的效力。 六个方面。 (刘著:P94) (2)对内效力。即连带债权对 债权人的效力。
一连带债权人受领清偿的,债 权人之间为按份关系的,可生内部 求偿权,如合伙;共同共有发生的 连带债权,无此效力,由全体共有 人平等享受给付利益。如夫妻共有。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 (一)意义
约定外,各债权人对受领之给付利 益,平债务的效力 1.对外效力。 在立法例上,对不可分债务准 用连带债务的规范。
2.对内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 约定外,各债务人对债务清偿,适 用连带债务对内效力的规定,各债 务人平均分担债务,一人清偿的, 在债务人之间发生内部求偿权。
债法总则
![债法总则](https://img.taocdn.com/s3/m/8ca5b9325a8102d276a22fc1.png)
债权一、债的概念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可以请求为特定给付的财产性法律关系,称为“债的法律关系”,简称为“债”。
民法中: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四、债的本质债的本质,简而言之,“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
能够称为可期待的,就不是现在、当前、即时的,而是有时间和空间的距离,是对未来、将来的期待。
“信用”就是“言而有信”,相信作出允诺的人能够履行诺言。
五、债权的特征:首先,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为非支配权,具有请求权特点;物权是支配权,不是请求权。
其次,在权利性质上,债权不是绝对权,是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
再次,在权利效力上,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效力,具有相容性(平等性)。
而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
第四,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力。
物权具有优先力,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
第五,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具有追及力。
第六,在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
物权的客体为物。
第七,在权利发生上,债权的发生为非法定主义。
物权为法定主义。
第八,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消灭(清偿)得到满足。
物权原则上因其存续得到满足。
第二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这是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对债进行的分类。
意定之债也称因法律行为所生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和债的内容都由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债。
意定之债又可以分为:因单方行为所生之债和双方行为所生之债。
二、单数主体之债和复数主体之债:根据债的主体为单数或复数对债的分类。
单数主体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债权人、债务人)都为一人的债。
复数主体之债是指债的主体双方或者一方(债权人、债务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的债。
四、继续之债和非继续之债:根据给付的时间性分类,可分为继续之债和非继续之债。
民法专题 - 债总及法定之债
![民法专题 - 债总及法定之债](https://img.taocdn.com/s3/m/94beecd2c1c708a1284a44d8.png)
第三,在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 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先期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
一、债权的效力(债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
1、请求力(给付请求权) 问: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有否请求力? 2、执行力(保护请求权) 问:以债务人的劳务为内容的债权,在债务人拒 绝履行时有无直接执行力? 3、保持力(给付受领权) 4、债权人的受领迟延(权利的不行使) 受领迟延的后果:1、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2、赔偿债务人的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
其效力为: 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 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第二,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 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 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2)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
第一,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 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债的特征
概括起来,有以下5个方面:
(一)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
(二)债为财产性法律关系
(三)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五)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四、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包括: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指债权人, 义务主体,指债务人。
《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
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 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各种债的适用法律规定(3篇)
![各种债的适用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fa60176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04e3f61.png)
第1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债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涉及各种类型的债务关系。
本文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债的适用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阐述。
一、概述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根据债务的性质和内容,债权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以下将分别介绍各种债的适用法律规定。
二、合同之债1. 合同的定义与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2.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要求- 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3.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三、侵权之债1. 侵权行为的定义与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 实施违法行为-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 侵权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 消除危险- 除去妨碍-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3.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 无过错-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 因正当防卫不承担责任- 因紧急避险不承担责任四、无因管理之债1. 无因管理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债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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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编债之概述一.债之概念: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之特征: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2.相对性。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
A.债权是对人权。
B.债的法律关系以特定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为主。
D.相对性(也有例外)E.债权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3.请求性。
债是请求性民事法律关系。
4.客体特定性。
债之客体是给付行为。
5.财产性。
债是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三.债之发生原因1.依据法律行为而发生:合同,单独行为2.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等。
四.债权债权的特征:请求性,财产性,平等性,非排他性,期限性。
债权的权能:请求权能,受领权能,保全权能五.债之分类(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1.特定物之债是指债之标的物为特定物(当事人意思具体指定的物)的债。
2.种类物之债是指给付以某种类一定数量物的债务。
区分意义:1.义务要求不同。
特定物之债,除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
2.在履行标的物灭失的情况下,依据能否归因于债务人而决定免责或承担违约损害赔偿债务,种类之债永不灭失。
3.风险负担不同。
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移转,相应的风险负担便由债权人负担;而种类物之债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时转移,风险负担也在交付时转移。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四)按份之债或连带之债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有债权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2.连带之债,是指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具有共同性,债的主体在行使权力或承担债务时具有连带关系的一种债。
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是指多数人共同享有同一债权,每一个债权人均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连带债务,是指多数人共同享有同一债务,每一个债权人均可请求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债。
(包括合伙债务,代理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特别担保责任)3.连带之债的效力:(1)外部效力,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可请求一个或多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https://img.taocdn.com/s3/m/ce07f553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e8.png)
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和内容。
首先分析了债法总则的制定意义,包括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其次详细阐述了债法总则的主要内容,涉及债权债务主体、债务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
接着对债法总则的立法过程进行了梳理,强调了其在完善民事法律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随后介绍了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意义,强调其在进一步强化法治建设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性。
最后探讨了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关系和实施情况,指出二者的衔接和互补,共同构成了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中国民法典相关的法律规定,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应用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债法总则, 中国民法典, 制定意义, 主要内容, 立法过程, 关系, 实施, 引言, 正文, 结论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债法涉及的民事关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规范债务关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法总则》。
债法总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债法总则的制定也是为了配合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工作。
中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综合性法律,对于全面规范民事关系、强化法治建设起到关键作用。
债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将在民法典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规范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债法总则的制定和中国民法典的制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这两项法律的制定将有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化,推动经济社会的进步。
债法总则和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将为我国的法治体系带来新的发展和变革,为债权债务关系的规范提供更为完善的保障。
2. 正文2.1 债法总则的制定意义债法总则的制定意义在于为我国债权债务关系提供统一、完善的法律规范,弥补原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和不足之处。
债权法基本原理
![债权法基本原理](https://img.taocdn.com/s3/m/c1645868caaedd3383c4d3e8.png)
通过以前的学习,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财产关系的法律有物权法、债权法、 继承法;人身关系的法律有亲属法(我国 也叫婚姻家庭法)。 我国的立法模式借鉴德国的潘德克吞 (汇编制)立法模式,即先总后分,先抽 象后具体的方式。
总则(分则各法之共性部分) 物权法 民法 债权法 分则 继承法 亲属法 各分则又按照总分、抽象到具体的模式立法。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 的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转移所有权、支 付价金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 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债的 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的义务。如法律规定,《合同法》F266承揽人应当 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许可,不得留存 或复制技术资料;再如,当事人约定买空调负责安 装,营业转让一并转让技术资料等。
债的关系上的义务群除了上述几种之外, 还有其他义务:如不真正义务、先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等。 上述义务群,是债法的核心问题。处理债 的问题,首先需考虑的是债务人负何种义务, 可否请求履行,违反义务时的法律效果如何。 现行民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律对象,基于诚实 信用原则,由近而远,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 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 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了义务体 系。现代民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 债的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 B.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 例如,独资企业主应注意其所提供工具的安全性, 避免工人受伤害。再比如,请一装修工人装修房屋, 如果屋主在房内铺有地毯,那么装卸工人在刷油漆 时就应当注意不要污染了地毯,这就是保护义务。 这种义务的产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财产、人身的 安全不是侵害。 • 应注意的是,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例 如,锅炉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使用锅炉的注意事 项,一方面使买受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满足,另一方 面也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因锅炉爆 炸而遭受损害。
债权总则之第二节 债的分类
![债权总则之第二节 债的分类](https://img.taocdn.com/s3/m/7a4e3752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30.png)
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因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不发生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
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
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
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
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 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决定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 的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选择权属 于债务人一方。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一方只能在可供选择的 标的中选择—种标的,且一经选定,当事人就应按选定的 标的履行。可见,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经行使,选择之债 也就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任意之债虽也有数种标的,但当事人可以任意以其中的一 种履行。
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各债务人的义务都是 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 应享受的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 额的义务,其债务即已了结,并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债务人的义务是连带 的,任一连带债权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连 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原债即归于消灭,并同时又在 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产生了按份之债。
八、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所给付义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财务之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则讲义全](https://img.taocdn.com/s3/m/54235aea90c69ec3d4bb758b.png)
民法总那么第一章节:根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那么: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承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识别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那么: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那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那么〔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完毕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第一编 债法通则
![第一编 债法通则](https://img.taocdn.com/s3/m/ef3eaa4ef242336c1eb95e51.png)
金钱之债 与利息之
债
金钱之债是以金钱为标的的债,金钱之债一般要求债务人按照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金钱之债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
利息之债是以支付利息为标的的债。以金融机构为一方当 事人的借款合同属于典型的利息之债。
结果之债 与手段之
债
结果之债是必须以提交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给付内容, 手段之债则是以尽相应的努力提供服务为给付内容,不须提交一定的工作成果。
债的消灭(位于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部分)
债务不履行的形态和效力(位于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两 部分)
Hale Waihona Puke 民法典中合同总则 的主要内容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包括格式条款的效力) 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涉第三人的合同 情事变更 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解除 违约金、减价等特殊违约救济
辨析给付、履行和清偿
给付 履行 清偿
债权的权能
请求力 执行力 处分权能 保持力 保全权能
债权和物权比较
物权 债权
支配性 对世性 排他性 优先性 种类和内容法定
请求权 相对性 无排他性 平等性 意定债权自由
给付的内容和种类(位于合同的履行部分)
多数人之债(位于合同的履行部分)
民法典中债法通则 的主要内容
债的保全(位于合同的保全部分) 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位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部分)
债法通则总结
基本概念 债法体系 债务关系
债权:定义、权能、性质 债务 债之义务群
债法通则 合同总则 典型合同 准合同 侵权行为
合同编
债之发生
主体 标的——根据标的所作的债之分类
物之给付合同(如买卖合同)多属于结果之债,劳务给 付类合同(如委托合同)多属于手段之债。
多数人之债
债权资产分类管理制度范本
![债权资产分类管理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50cd765a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d9.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债权资产的管理,确保债权资产的安全与流动性,提高资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信用证业务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债权资产分类应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状况;(二)合规性原则:债权资产分类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三)安全性原则:债权资产分类应优先考虑资产的安全性;(四)流动性原则:债权资产分类应兼顾资产的流动性;(五)效益性原则:债权资产分类应兼顾资产的收益性。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四条债权资产分类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第五条正常类债权资产:(一)债务人按期支付本金及利息;(二)债务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风险因素。
第六条关注类债权资产:(一)债务人部分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二)债务人信用状况一般,存在一定风险因素。
第七条次级类债权资产:(一)债务人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超过90天;(二)债务人信用状况较差,存在较大风险因素。
第八条可疑类债权资产:(一)债务人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超过180天;(二)债务人信用状况极差,存在重大风险因素。
第九条损失类债权资产:(一)债务人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超过270天;(二)债务人信用状况极差,存在无法收回本金及利息的重大风险因素。
第三章分类程序第十条债权资产分类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部门协助。
第十一条债权资产分类应定期进行,每年至少一次。
第十二条债权资产分类应依据以下材料:(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二)债务人信用报告;(三)债务人财务报表;(四)债务人还款能力评估报告;(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债权资产分类过程中,应进行以下程序:(一)资产管理部门收集债权资产相关材料;(二)财务部门对债权资产进行初步评估;(三)资产管理部门对债权资产进行分类;(四)资产管理部门将分类结果报单位领导审批;(五)财务部门根据分类结果调整债权资产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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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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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一)按份之债
按纷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
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人,
各债权人按一定份额分享权利的,为按份债权;债权主体
一方为多数人,各债务人按一定份额分担义务的,为按份
而连带之债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债务人的义务是连带 的,任一连带债权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连 带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原债即归于消灭,并同时又在 连带债权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内部之间产生了按份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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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以分为种类物之债与特 定物之债。
特定之债,又叫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
的债。特定物具有特定化的特点,因此,特定之债的标的
物在债成立时就必须确定、存在,并不能为其他物代替。
种类之债,又称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 的债。种类物是以度量衡加以确定的、可以用同种类同数 量的物替代的物,因此,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在债成立时, 并不具有特定性,甚至往往还不存在,只有在交付时才加 以特定化。
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 两个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归属,决定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 的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又没有约定的、选择权属 于债务人一方。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一方只能在可供选择的 标的中选择—种标的,且一经选定,当事人就应按选定的 标的履行。可见,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经行使,选择之债 也就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别。 任意之债虽也有数种标的,但当事人可以任意以其中的一 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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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
债权人得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同时或者先后请 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 务的义务,即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但是,连带债务人的 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债权人而言的,在债务人之间,各个债 务人仍然是各自按一定份额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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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所产生的债务,如侵权之债, 不当得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意定之 债又可以称为约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也包括悬赏 广告、代理权授予、单方允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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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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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
按份之债的各债权人的权利或者各债务人的义务都是 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 应享受的份额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 额的义务,其债务即已了结,并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 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转移所有权的特定之债,除法律规定外,当事 人也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之时起转移;而种 类之债取得所有权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或 其后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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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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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主体、类型、内容、 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及债务不履行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 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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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 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 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 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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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因单一之债的主体双方都只有一人,当事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不发生一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不
仅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发生
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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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只能以交付规定的特定物履 行债务,在债的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则发债的履行不生 能;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是可以代替的,若债务人的部分 种类物毁损灭失而非该种类物全部毁损灭失,则不发生债 的履行不能问题,债务人仍应继续实际履行。
因此,若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履行了义务而使其他
债务人因此而免除履行责任时、履行了义务的债务人有权
请求其他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这一权利即是连
带债务人相互间的求偿权。
连带债了债务;其他债务人因该债务人的履行而
共同免责;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已经超过了其应该承担的份
债务。
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
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
付。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
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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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 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 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 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债权主体一方为多数 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主体一方为多数人 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务。
债权总则之 第二节 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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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债的分类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二、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三、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四、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 五、单一之债和选择之债 六、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七、主债和从债 八、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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