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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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发布时间:2010-08-31 【字体:大中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应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1).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外的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应为A4 纸;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
(2) .申报单位只申请一个行业资质时,应提供二份申报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报单位申请两个及以上行业资质的,申报材料中每增加一个行业,需在原提交材料基础上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申请涉及铁道、公路、水运、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行业资质的,需另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3) .附件材料中的复印件除身份证之外均須由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核验原件,核验人应在附件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核验人签名章,同时在资质申请表上签字。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4)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有关证件印章为钢印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印章全称;
(5) .社保证明应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首页复印件及申请单位近一个月社保交费证明(参见市规委网站下载中心《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样表))
2、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 .首次申请内资工程设计资质:
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②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需附股东或合伙人签字或盖章页);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⑤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⑥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⑦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⑧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岗位、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⑨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2) .首次申请外商投资工程设计资质,除需提供1 中所列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
①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②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③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行
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④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3) .首次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当先申报组建方案,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设立设计事务所的报告;
②书面合伙协议、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③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④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原聘用单位的拟同意解聘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明);
⑤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首次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
(4) .在组建方案批准后,申请建筑工程专业事务所资质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②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表;
⑤在国家实行有关执业制度后,应提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与现申报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岗位、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需提供本款材料);
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协议> 复印件)。
3、申请晋升工程设计资质等级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
(2).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岗位、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8). 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9). 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 协议> 复印件)。
4、申请增加其他资质的工程设计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