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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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专题(第六编 保险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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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利益和损失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某种经济上的利益和损失, 即可
以用货币予以计算的利益。 这种经济利益可以是现有的, 也可以是
可期待的。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有的原则, 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 《保险法》第12条第1、 2款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
一、 最大诚信原则
2.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
以主张的某项权利, 弃权可以分为明示弃权和默示弃权,
其中明示弃权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默示的弃权是
指当事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某项权利, 但从其言语或行为
中可以明确推断其有放弃权利的意图。 一般保险人弃权应
当符合的条件为: 一是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二是
(二) 1. 2. 3. 记名式票据、 无记名式票据与指示式票据
第二十一章 保险与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与种类
第二节 保险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我国的保险立法概况
一、 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指所有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 险关系包括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 以及国家在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 的各种社会关系。
பைடு நூலகம்
狭义的保险仅限于《保险法》上所规定的商业保险, 是指以营利
为目的, 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 在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的合同
法律关系, 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而广义的保险
包括了所有经济意义上的保险行为, 除了《保险法》上规定的商业保
险, 还包括社会保险、 互助保险。
(二)
1.

商法教学辅导第七章保险法

商法教学辅导第七章保险法

《商法》教学辅导 - 第七章保险法第一部分绪论保险,对应的英文是Insurance 和Assurance。

要理解保险,可以从下面几个层次把握:一、保险的性质(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调整我国的保险组织和保险行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法。

该法规定的保险制度,是一种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的这条规定明确地指出了保险这种商业活动的概念。

保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特性,体现在由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资格、保险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保险兑现的条件及程序等等;当事人在进行任何保险活动时,都必须有保险法上的依据,否则,其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与其他保险法律制度有所区别。

例如,它与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保险)法律制度都有不同。

这些区别集中体现为,商业保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商业保险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投保人追求的目标是避免或者转移风险,而保险人追求的是保费收入大于赔付支出的商业利润,如果达不到此目的,就不会形成某一个商业保险的险种。

所以当事人的保险行为绝大多数是自愿的。

而其他保险则是为了一定的社会宏观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行为。

本书为了论述方便,涉及保险的字样凡是没有特别注明是其他保险的,均为商业保险。

(三)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中心的金融活动,无论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到多少主体,都要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在一起(例如投保、索赔、理赔、以及保险格式合同的制定等活动)。

所以,保险也特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金融机构。

商法(二)——《保险法》

商法(二)——《保险法》

• 投保房屋改成烟花小作坊,出险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案情: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 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2009年10月2日零时至2010年10月1 日二十四时。2010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 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房屋不幸于1月15 日因发生火灾而全部烧毁。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有人认 为被保险人将房屋由投保时的居住改为制作烟花,风险明 显增加。而被保险人既未向保险公司申报又未增加保费, 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负担赔偿责任。 问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 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 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 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 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 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 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16-5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6-6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 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禁止反言) 16-7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投保人的保证义务——对保险合同期间要求 • 明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附 件中,对某一特定事项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 • 默示保证: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某一特定事 项虽未明确表示担保其真实性,但该事项的真实 存在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依据,并成为保险合同 内容之一。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基础学习班第六章保险法讲义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基础学习班第六章保险法讲义

(一)投保人1.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义务。

但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他人可以代为支付保险费。

3.投保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不必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来维持合同效力。

4.人身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而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投保人丧失权利的,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继承人享有。

(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在其财产或人身上发生的人,是保险事故的承载者。

他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关系人。

现代保险法确立了“以被保险人利益为中心”的原则,我国保险法及司法解释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也有所规定。

例如,死亡保险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无效。

再如,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无效。

(三)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关于受益人,大家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点:1.范围:受益人没有身份或行为能力的限制。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另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2.指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投保人指定并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指定行为无效。

3.变更:受益人由被保险人变更,或者投保人变更并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变更行为无效。

变更受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对保险人不生效。

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4.争议处理:除另有约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2)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3)受益人的约定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社会保险法)【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与经济法》复习全书【核心讲义】(社会保险法)【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法考查小贴士本章年均考查1分左右。

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常综合考查养老保险的缴纳、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以及医疗保险的类型、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医疗保险费的追偿问题、医保关系的转移等内容,并结合劳动合同法综合考查劳动者五险一金的缴纳及其他福利待遇;(2)社保基金,常在考查具体各险种的同时综合考查社保基金的管理特别是管理主体、基金使用限制等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含义及特征1.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2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社会保险的主要特征(1)社会共济(2)责任分担(3)国家干预和主导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加,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和运作。

3.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表-14)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活动和功能相辅相成,社会保险抵御风险的功能是基本的,商业人身保险起到辅助的、补充的作用。

二、基本养老保险1.含义基本养老保险是保障公民在年老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保费(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社会保险法》第12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①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3.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1)法定退休年龄+缴费15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保险法讲义讲解

保险法讲义讲解

保险法第一讲概述前言:《保险法》是民商法必要组成部分。

课程内容结构:本章主要内容一、保险的含义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三、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保险的含义(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谚:无危险则无保险保险的对象是特定的危险(可保危险)是一种危险管理方式(危险转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商行为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保险亦可引起道德危险(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救济4.保险与保证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保险法的广、狭义之分1.广义的保险法:2.狭义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监管关系3.保险中介关系(四)保险法的特性1.广泛的社会性2.严格的强制性3.至善的伦理性4.特定的技术性5.趋同的国际性三、现代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发展于英国(二)火灾保险:尼古拉·巴蓬开设的房屋火灾保险商行(三)人身保险:辛普森和道森: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四)我国保险业及保险立法古代民间保险的代表:镖局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业务1995年颁布《保险法》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一次修订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强险条例》2008年成立中国保监会稽查局200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1.如实告知义务2.履约保证义务3.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三)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1.说明义务2.弃权与禁止反言案例:车牌号为京H××的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郑某某。

【重要知识点】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重要知识点】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司考商法: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公序良俗原则。

保险业具有较大的商业风险和社会风险,国家对保险业实行较深程度的监管,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同时,保险业也要求各方当事人遵守社会公德,服从善良风俗,不得损人利己。

我国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自愿原则。

这是指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不受他人干预;投保人有权选择保险人和保险的种类、保险的范围、责任等。

我国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3.最大诚信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5条专门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人讲求诚信,恪守诺言,以诚相待,善意从事,不欺不诈,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两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两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4.保险利益原则。

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具有成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即使订立了合同,该合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2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13)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13)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13)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这说明,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具体地说,法律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既无规定,保险合同亦无特别约定的,保险合同生效于保险合同成立之时。

根据保险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能够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如果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生效附加了条件,使合同成为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则当该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如果是约定附期限,则当期限届至时合同才生效。

关于保险合同的签章,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有保险法第116条、第131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4条的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理应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

司法考试商法经济法商经讲义笔记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概述一、公司概述:公司=法人+社团性+企业。

1法人性,依法设立,自己名称机构场所,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独立担责,2社团性,通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3营利性,以营利为目的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执照签发取得权利能力,注销登记丧失权利能力。

受限于经营范围。

行为能力,内部实现方式(法人机关:1股东会【股东大会】、2董事会、3监事会,没有高),外部实现方式(法人代表实施,公司承受)二、公司的分类:股东责任范围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额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认购股份额担责)股份转让方式分:封闭式(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自由转让),开放式。

公司的信用基础分: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股东无限责任。

资合公司——公司的资本规模为信用基础,股份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公司(人合为主资合为辅,1-50人),非上市公司有一定人合性。

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是独立诉讼主体);母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有限责任(出资义务外,无责任)。

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可向股东直接求偿。

前提,股东滥权行为(1虚假陈述、2人格混同、3空壳经营、4操纵公司)。

无限连带。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设立是多方法律行为,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成立是事实状态,执照签发日。

发起设立(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由发起人自行认购)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不得少于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其余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有限公司(只能发起),股份公司(可发起,可募集)。

申请人,有限(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国有独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股份(董事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6月,不得从事经营,不得转让。

设立申请文件:申请书,委托证明,章程,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身份证。

二、发起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司考要点】商法:保险法(下)

【司考要点】商法:保险法(下)

【司考要点】商法:保险法(下)我们正在出售的通关笔记背诵版资料介绍半年的打磨,只为最后这2个月的你!四、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特征1.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

保险利益的范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基于;依法应承担责任。

2.财保理赔中的“两限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

3.超额退费:保险金额不得超过。

超过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

4.不足比例: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四、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特征1.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范围: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物权;基于合同;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财保理赔中的“两限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3.超额退费: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不足比例: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责任保险合同1.责任保险,以“责任”为保险标的:(1)是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2)直接支付规则。

原则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但怠于请求时,可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3)被保险人支付的或等,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或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由承担;※【注意】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不支付上述费用。

※3.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经法院生效裁判、仲裁裁决确定的或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协商一致的,被保险人可请求保险人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二)责任保险合同1.责任保险,以“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1)是财产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2)直接支付规则。

原则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但怠于请求时,第三者可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3)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等,由保险人承担。

【司考要点】商法:保险法(上)

【司考要点】商法:保险法(上)

【司考要点】商法:保险法(上)一、保险法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负举证责任。

(2)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3)不免如实告知,但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除外。

(4)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义务,仍然收取,又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后果:投保人或因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或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1)免责条款: + ,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注意】明确说明2种:可理解的、投保人确认的。

(2)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需要,无需。

一、保险法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1)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3)体检不免如实告知,但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除外。

(4)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后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1)免责条款:提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注意】明确说明2种:通常人可理解的、投保人签证确认的。

(2)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需要提示,无需说明。

(二)保险利益原则1.保险利益必须是的利益、上的利益、的利益。

(1)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因、、依法应当承担的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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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3)否则保险合同无效;(4)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保险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保险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证券法
司法考试商法讲义:票据法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赔偿范围:一是赔偿责任,二是费用
(2)赔偿方式:一是保险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二是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后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
(3)第三者的请求权: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5)保险金的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保险事故的通知的义务
(3)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
2.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如:(1)超额保险;(2)人身保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3)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6.保险合同的解除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6)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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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
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注意:中止后发生事故不赔,但在宽限期内发生事故要赔。法律敎育网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3)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3.公序良俗原则。
4.自愿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强制保险。
5.近因原则。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是近因。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4)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放弃行为无效;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但是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意外的人为受益人;
(3)受益人不限于自然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
(4)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指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者追加。
(5)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五、财产保险合同
1.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
(3)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
(4)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
2.保险标的转让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第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得解除;第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第三,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关于受益人:
(1)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死亡保险的投保限制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2)年龄误告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如果不真实,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表现在:第一,解除合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二,保险费多退少补。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说明合同内容;对于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实行询问回答主义。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第一,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二,故意违反的,不赔,不退保费。第三,重大过失违反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不赔,应退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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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4.代位求偿权
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但是所得赔偿不能超过所受损失。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复效: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残、病的;被保险人2年内自杀的(无行为能力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致死、残的。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依法可以解除的情形:(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事故索赔;(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保护义务;(5)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6)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7)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二年未复效的。
(6)受益权丧失: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3.保险合同的成立
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4.保险合同的生效
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保险合同的无效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人身保险合同
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保险标的人格化
(2)保险金定额支付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
(4)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
(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2.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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