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沿海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研究报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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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沿海地区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研究报告(上)

【摘要】

本文以“一带一路”为背景,对我国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将研究重点放在非沿海地区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全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总结当前全国案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第二部分对选自“一带一路”重点规划的省市中的五个模型地区(省或市)进行分析研究;第三部分对模型地区与沿海地区进行对比分析;第四部分对“一带一路”下非沿海地区案件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总结;第五部分提出非沿海地区犯罪预防的建议。

正文

一、全国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概况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法规

1.骗取出口退税罪基本概念

(1)出口退税基本概念

根据当前的官方解释,出口退税完整的名称为出口货物退(免)税,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是国际惯例。

出口退税主要意义在于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

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2)骗取出口退税罪基本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之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指的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达到数额较大及以上标准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国家财产权,这也决定了本罪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规范出口退税流程,所以本罪注定是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成为国家严厉打击的涉税犯罪。最为关键的是,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往往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必须内外结合全面查处。

2.骗取出口退税罪现行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

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三、最高人民法院将在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审判实践中亟需的相关经济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在此之前,拟通过有关工作会议、司法文件、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加强指导,以不断提高经济犯罪案件审判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工作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条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

【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

(二)全国骗取出口退税常见方式

根据对为本次研究收集的全国各地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研究统计,发现常见的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没有非常明显的新方式,还是以下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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