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十五种互联网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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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11.27•【文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侵犯财产罪正文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第一条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认定、过惩相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惩戒对象包括:(一)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实施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偷越国(边)境等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张(个)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张(个)以上的;2.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三次以上,或者为上述卡、账户、账号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三次以上的;3.向三个以上对象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或者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4.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互联网账号等的;具有前三种情形之一,虽未达到数量标准,但造成较大影响、确有惩戒必要的,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认定,可以列为惩戒对象。

2013-25(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25(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6日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冒用他人信息法律规定(3篇)

冒用他人信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

冒用他人信息作为一种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我国法律法规对冒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冒用他人信息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一、冒用他人信息的行为概述冒用他人信息,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以非法占有、使用、泄露、出售、非法提供等方式,使用他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行为。

冒用他人信息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2.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开设网店等;3.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4.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非法获利;5. 其他冒用他人信息的行为。

二、我国法律法规对冒用他人信息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的;(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开设网店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三)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非法获利的;(五)其他冒用他人信息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二)伪造、变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三)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卡、信用卡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身份信息的;(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个人信息;不得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21.06.17•【文号】法发〔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6.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诈骗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外,还包括:(一)用于犯罪活动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二)用于犯罪活动的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三)用于犯罪活动的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的开立地、销售地、使用地以及资金交易对手资金交付和汇出地;(四)用于犯罪活动的即时通讯信息、广告推广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五)用于犯罪活动的“猫池”(Modem Pool)、GOIP设备、多卡宝等硬件设备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六)用于犯罪活动的互联网账号的销售地、登录地。

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作案工具、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此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的,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竞赛试题题库_【网络安全宣传周】网络安全知识竞赛题库与答案

竞赛试题题库_【网络安全宣传周】网络安全知识竞赛题库与答案

网络安全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1、《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施行时间(2017年6月1日)2、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________,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社会公共利益)3、《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_______,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4、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____、____、____和________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收集分析通报应急处置)5、违反《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得,处__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___以上___以下罚款。

(五日五万元五十万元)6、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所得、处所得______以上______以下罚款,没有所得的,处______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______以上______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倍十倍一百万元一万元十万元)7、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得,并处所得______以上______以下罚款,没有所得的,处______以下罚款。

(一倍十倍一百万元)8、网络运营者应当为_______、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公安机关)9、国家______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我国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我国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导读:根据《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包括: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特别注意,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刑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根据《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包括: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刑和附加刑两刑事责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分为罚金、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也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二、哪些情形下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有的人分不清什么是刑事处罚,什么是行政处罚,以为只要是做了不对的事情,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很明显法律中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显然不是这样。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造黄谣的法律后果(3篇)

造黄谣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影响范围越来越广。

其中,造黄谣作为一种恶劣的网络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造黄谣的法律后果,旨在警示广大网民,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

二、造黄谣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造黄谣,即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编造、传播淫秽、低俗、虚假信息,恶意攻击、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 特征:造黄谣具有以下特征:(1)主观恶意:造谣者明知其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故意为之。

(2)传播迅速:网络传播速度快,一旦谣言传播,短时间内即可波及大量网民。

(3)影响恶劣:造黄谣行为容易引起社会恐慌,损害他人名誉,破坏社会和谐。

三、造黄谣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造黄谣行为若符合以下情形,将承担刑事责任:(1)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2)利用网络等手段,散布淫秽、低俗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3)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社会恐慌、损害国家利益等。

2.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造黄谣行为若侵犯他人名誉权,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3. 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造黄谣行为若违反治安管理,将承担行政责任。

4. 信用惩戒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互联网公司的影响报告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互联网公司的影响报告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对互联网企业的影响报告目录: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概况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下互联网企业的法律责任三、《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下互联网企业的九大义务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概况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治理对象。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法第三条规定了打击范围,即以下三种情形:(1)境内诈骗行为;(2)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诈骗行为;(3)境外针对境内实施诈骗的行为: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二)治理主体。

明确电信、金融、网络机构为反诈主体。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不仅涉及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也涉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更涉及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

共同反诈要求上述部门和单位应从各自职能出发,在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风险防控等方面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我司同样为规制主体。

(三)合规要求。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共七章50条,包括总则、电信治理、金融治理、互联网治理、综合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

该法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各环节进行了针对性制度设计,特别是要求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在反诈工作中要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例如,银行要履行反洗钱、反诈职责,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对涉诈异常银行卡、可疑交易等进行监测处置;电信企业要对涉诈异常电话卡、改号电话、GOIP(虚拟拨号设备)等非法设备等进行监测处置;互联网企业要对涉诈互联网账号、App、网络黑灰产进行监测处置,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防范其相关业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等。

网上诽谤如何惩罚,需要担负什么责任?

网上诽谤如何惩罚,需要担负什么责任?

网上诽谤如何惩罚,需要担负什么责任?治安责任:全国人大《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随着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来临,我们可以使用电脑、手机来发布、传递信息。

有一些人利用互联网发布一些言论,给他人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有的情节严重更甚者构成了诽谤罪。

那么在实践中,对于对于网上诽谤如何惩罚?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网上诽谤如何惩罚,有哪些责任?▲一、行政责任对实施网络诽谤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全国人大《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可见,行政法规及法律规范性文件对违反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原则是清晰的,处罚标准是明确的。

▲二、治安责任对网络诽谤责任主体的治安处罚,法律依据也是非常明确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犯罪种类与形式

网络犯罪种类与形式

网络犯罪种类与形式网络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以及互联网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也日益增多。

网络犯罪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首先,网络欺诈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常见形式。

这种犯罪通常通过假冒身份或者虚构事件,诈骗他人财物。

例如,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招聘信息,诱骗求职者支付培训费用或者中介费,然后消失不见,许多人因此上当受骗。

其次,网络侵入是网络犯罪的另一种形式。

黑客通过攻击服务器或者个人电脑,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信息或者破坏系统。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还可能导致个人和机构的财产损失。

例如,黑客通过网络渗透获取用户的账户密码,然后盗取其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第三,网络色情也是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形式。

网络上存在大量的色情信息,这不仅对未成年人造成了不良影响,还使得参与者往往受到隐私泄露、人身攻击等困扰。

为了打击网络色情,许多国家和组织采取了相应的法律和技术手段,对包含色情内容的网站进行封锁和屏蔽。

另外,网络恐怖主义也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恐怖组织通过互联网宣传和招募,安排恐怖活动,甚至实施网络攻击。

这些恐怖活动威胁了社会的和平稳定,对公众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

最后,网络敲诈和勒索也是常见的网络犯罪形式。

黑客通过攻击个人或者机构的网络系统,获取重要信息,然后进行敲诈勒索。

例如,黑客可能通过加密用户的文件和数据(称为勒索软件),并要求付款才能解密。

这种形式的网络犯罪在近年来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总之,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为了打击网络犯罪,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同时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只有综合利用法律、技术和教育等手段,才能更好地管理和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

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汇总

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汇总

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汇总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 .. (1)第一部分: 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4)《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 ................................................................... ................ 5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 (17)第二部分: 信息产业部规章性文件 ..................................................................... ....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 ....................................................................... 19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 .......................... 23 《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26)《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2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 .......... 29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 34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36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3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38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 ................................................................... .......................... 41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4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 45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47第三部分: 其他法律、法规 ..................................................................... ................ 49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52)国外网络立法扫描 ..................................................................... .. (54)第一部分: 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制定本规定。

侵犯隐私权罪的法律规定(3篇)

侵犯隐私权罪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在我国,侵犯隐私权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其法律规定尚处于探索阶段。

本文将从侵犯隐私权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侵犯隐私权罪的定义侵犯隐私权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干预的私人生活秘密,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家庭状况、通信内容、个人行踪等。

三、侵犯隐私权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2.客观要件: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违法性: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

(2)侵害性: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对他人隐私造成了侵害,使他人的隐私权受到损害。

(3)情节严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情节严重,具有社会危害性。

3.主体要件:侵犯隐私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侵犯隐私权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仍故意为之。

四、侵犯隐私权罪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他人隐私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侵犯他人隐私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他人隐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隐私权罪的预防与治理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针对侵犯隐私权罪的新特点,我国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明确侵犯隐私权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

浅谈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浅谈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浅谈网络犯罪及其刑法规制网络犯罪是指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也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网络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网络色情、网络欺诈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危害,因此必须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依法打击网络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网络犯罪的形式与特点网络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网络诈骗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

通过虚假宣传或者网上交易欺骗他人,获取非法利益。

网络侵权也是一种常见的网络犯罪形式,包括侵犯知识产权、恶意软件传播、网络黑产等行为。

网络色情、网络欺诈、网络暴力等犯罪行为也层出不穷。

网络犯罪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便捷快速。

网络犯罪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犯罪分子可以轻易地跨越地域界限,进行犯罪活动。

第二,隐蔽性强。

网络犯罪可以匿名进行,难以被发现和抓获。

受害者范围广。

网络犯罪可以一次性对多人实施,造成的危害范围较广。

第四,经济损失大。

网络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十分巨大,给受害者带来沉重的打击。

刑法规制网络犯罪的主要内容面对网络犯罪严峻的形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网络犯罪进行规制。

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基本法律,对网络犯罪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的刑事责任等等。

这些规定有力地打击了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

我国还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犯罪进行了全面的规制。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对网络犯罪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规范了网络犯罪行为,并制定了惩治措施。

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措施要惩治和打击网络犯罪,除了法律法规的完善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打击措施。

要加强对网络犯罪的监测和侦查。

计算机网络犯罪有哪些不同类型

计算机网络犯罪有哪些不同类型

计算机网络犯罪有哪些不同类型1.黑客攻击:黑客攻击是指不经授权,通过破解、暴力破解、网络钓鱼等方式,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并获取敏感信息、业务数据或进行破坏。

黑客攻击可以是个人行为,也可以是由黑客组织或国家支持的行动。

2.病毒和恶意软件:病毒是一种恶意软件,可以自我复制并传播到其他计算机系统上,并对系统造成破坏。

恶意软件包括病毒、蠕虫、木马等,它们可以窃取用户信息、造成数据丢失、瘫痪计算机系统等。

3.网络诈骗:网络诈骗是指通过网络渠道进行的欺诈行为,目的是欺骗用户提供个人信息、财务信息或敏感信息。

常见的网络诈骗手段包括网络钓鱼、假冒网站、电子邮件欺诈等,用来盗取用户的账户信息、信用卡信息或其他重要信息。

5.网络色情:网络色情是指在互联网上传播和宣传淫秽、黄色或违法的性内容。

这些网站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取并分发淫秽材料,对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

6.数据盗窃和篡改:数据盗窃和篡改是指盗取他人计算机系统上的数据,或者修改他人的数据。

这种犯罪行为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商业机密被窃取、金融数据篡改等风险。

7.网络间谍活动:网络间谍活动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对政府机构、企业或个人进行间谍活动。

这些间谍活动包括窃取政府机密、商业机密、军事情报等敏感信息。

8.网络垃圾信息:网络垃圾信息是指在互联网上大量传播的广告、垃圾邮件、网络诈骗信息等。

这些信息会对网络环境和用户造成骚扰和干扰。

9.网络暴力和欺凌:网络暴力和欺凌是指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威胁、骚扰或侮辱。

这些行为可能造成目标个人或群体的心理伤害和社交排斥。

10.网络战争:网络战争是由国家或恶意组织发动的针对其他国家或特定目标的网络攻击行为。

这些行为旨在瘫痪敌方的计算机系统、网络基础设施或军事指挥系统。

总结起来,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不同类型包括黑客攻击、病毒和恶意软件、网络诈骗、网络侵犯版权、网络色情、数据盗窃和篡改、网络间谍活动、网络垃圾信息、网络暴力和欺凌以及网络战争等。

2020国家互联网监管新政策规定

2020国家互联网监管新政策规定

2020国家互联网监管新政策规定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3.基本原则。

坚持发展为民,充分发挥移动互联网优势,缩小数字鸿沟,激发经济活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坚持创新为要,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发挥管理主体、运营主体、使用主体作用,全方位推进理念、机制、手段等创新;坚持安全可控,全面排查、科学评估、有效防范和化解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切实保障网络数据、技术、应用等安全。

二、推动互联网创新发展4.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取消和下放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快落实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5.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演进升级。

全面推进第四代移动通信(4G)网络在城市地区深度覆盖、在农村地区逐步覆盖、在贫困地区优先覆盖。

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研发,统筹推进标准制定、系统验证和商用部署。

增强网络服务能力,简化电信资费结构,实现网络资费合理下降,提升服务性价比和用户体验。

7.推动产业生态体系协同创新。

统筹移动互联网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产业发展与应用部署,加强产业链各环节协调互动。

鼓励和支持企业成为研发主体、创新主体、产业主体,加快组建产学研用联盟,推动信息服务企业、电信企业、终端厂商、设备制造商、基础软硬件企业等上下游融合创新,提高产品服务附加值,加速互联网产业向价值链高端迁移。

三、强化移动互联网驱动引领作用11.推进信息服务惠及全民。

依托移动互联网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国家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推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利用,优先推进民生保障服务领域政府数据集向社会开放。

12.实施网络扶贫行动计划。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农村贫困地区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地方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网络全覆盖。

中国网络犯罪现状

中国网络犯罪现状

中国网络犯罪现状张剑文国家检察官学院民事行政检察教研部讲师一、中国网络犯罪概况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将部分通过计算机实施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吸收到刑法典中,但并未对网络犯罪进行定义。

一般认为,网络犯罪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第二,攻击网络以其为标进行的犯罪活动;第三,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

第一种以网络为犯罪手段,视其为工具,可以称之为网络工具犯。

由于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其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形色色,可以说刑法分则中除了杀人、抢劫、强奸等需要两相面对的罪行以外,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

后两类型均以网络为行为对象,称其为网络对象犯。

它包含着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分别称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

中国的计算机网络组建于20世纪70年代,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6年1月发布的《第十七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总数突破1亿,为1.11亿人,其中宽带上网人数达到6430万人。

目前,我国网民数和宽带上网人数均位居世界第二。

国家顶级域名CN 注册量首次突破百万,达到109万,成为国内用户注册域名的首选,稳居亚洲第一。

上网计算机数达到4950万台,网络国际出口带宽达到136106M,网站数达到69.4万个。

IP地址总数达到7439万个,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位居世界第三。

由于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互联网,最近几年网络犯罪急剧增加。

从网络安全监察局提供的数据来看,大多数发生网络犯罪的人年龄是26岁以上。

网络犯罪年龄趋大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使用互联网,包括年龄大的人也使用互联网;二是,几年以前网络犯罪的人过了几年,岁数长大了。

近几年,我国有20%的网络犯罪得到了调查和侦破,从这些案件中,公安部网络安全监察局发现有很多使用传统的犯罪方式进行犯罪,在中国主要网络犯罪中有25%是网络诈骗;第二种犯罪是传播黄色内容和裸体表演等;第三种是很多犯罪分子是通过互联网来找到受害者,然后发生一些强奸与杀人等刑事案件等;另外还有网络陷井,钓鱼等,有15%的网络陷阱钓鱼式犯罪。

造谣生事的法律后果(3篇)

造谣生事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但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

其中,造谣生事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造谣生事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

一、造谣生事的概念造谣生事,是指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捏造事实,以误导公众,达到损害他人名誉、诽谤他人、干扰社会秩序等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造谣生事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散布虚假信息给他人名誉、荣誉等造成的负面影响。

(3)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2.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3.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造谣生事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罪名包括:(1)诽谤罪: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2)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3)扰乱公共秩序罪: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因造谣生事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例:案例:某网络红人因涉嫌散布虚假信息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某网络红人在微博上散布虚假信息,称某知名企业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导致该企业股价暴跌。

经调查,该网络红人所散布的信息完全虚假,给该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法院依法以诽谤罪判处该网络红人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该企业经济损失。

四、总结造谣生事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网上诈骗应该怎样判刑处罚

网上诈骗应该怎样判刑处罚

一、网上诈骗应该怎样判刑处罚网上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可参照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惩罚:参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网上诈骗案件的诉讼程序是什么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

被拘留者应在拘留后24小时内接受讯问。

法律快车提醒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可以聘请律师向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或者申诉。

委托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查询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罪名,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向犯罪嫌疑人询问有关案件情况。

对公安机关调查结束的,应当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真实,充分,并将起诉意见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写明,并应当转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人的说法。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案件审查起诉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通知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通知被告人。

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起诉书中的刑事事实有明确指控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并附上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影印件或者照片。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分别根据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下列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真实,被告人依法认定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2)依法认定被告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举报网络诈骗应如何操作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网络警察报警。

低俗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低俗行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低俗行为,是指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他人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低俗行为的存在,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低俗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低俗行为法律规定。

二、低俗行为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低俗行为,是指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他人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低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2)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不良信息;(3)制作、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4)破坏公共财物,损害公共设施;(5)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他人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2. 特征(1)违反社会公德:低俗行为往往与道德伦理相悖,损害社会风气,破坏社会和谐。

(2)损害他人利益:低俗行为可能对他人名誉、身心健康、财产安全等造成损害。

(3)扰乱社会秩序:低俗行为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4)具有恶劣社会影响:低俗行为往往具有广泛的社会传播性,对公众产生负面影响。

三、低俗行为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1)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破坏公共财物,损害公共设施的,构成破坏公共财物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民法规定(1)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3. 行政法规规定(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管,禁止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不良信息。

(2)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处罚办法:对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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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追究十五种互联网犯罪的刑事责任
国务院10月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

据了解,草案对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和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等15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作出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这项决定对利用互联网犯罪的十五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设置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利用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盗窃;
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和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链接淫秽站点,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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