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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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厅信息化项目管理,促进集约建设、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应急管理部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厅本级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等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与支撑平台、设备购置、应用系统研发与升级、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网络安全防护、信息化咨询设计、管理维护等项目,分为上级下达和本级申请两类。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资源共享、集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使用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厅科技和信息化处是信息化项目组织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需求综合评议,提出项目年度计划;组织项目计划任务书技术可行性论证、审核;督促项目任务实施;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负责通信网络、数据中心、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等公共性、基础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是信息化项目的申请和实施单位,承担上级下达和本级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各处室可以单独或共同作为项目单位,对项目任务和资金的申请、执行负责,主要职责是: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完成预定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预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提交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年度执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接受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与绩效评价;负责项目的推广应用。

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接受项目单位委托,配合做好项目技术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项目招标采购、应用培训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保密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承担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和涉密系统使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规划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申请发展改革委预算内投资和财政专项资金;负责政府采购等工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15〕100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15〕100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综〔2015〕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5日南平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为全面加强数字南平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整合现有资源促进信息资源集约共享,防止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合省直部门数据中心及信息中心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市本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数字南平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财政性资金包括:国家和省上信息化投资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等。

第二条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发展、保障安全”的建设原则。

要统筹利用资源,推进业务协同,确保统一建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平台的信息资源在市直单位间共享,避免重复或低效率建设。

第三条数字南平建设项目包括:信息网络(含机房建设及终端间连接系统)、硬件设备、软件系统、信息资源应用系统、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以及系统平台租赁等。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优秀范文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优秀范文

XX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1.目的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的规划与规范管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2.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

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4.术语及定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是以应用为主导,资源为核心,网络为基础,人才为依托,政策、法规、标准、管理等为保障的综合工作体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和有效管理安全生产数据资源,促进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和大数据应用,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现代化的工作进程。

5.职责5.1安委会负责指导协调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研究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动态,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重大项目的研究、审核、论证工作。

5. 2安全环保部负责参与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项目验收的评审;依法依规完整、及时、准确的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报送公司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6.建设管理6.1公司信息化建设内容既要满足全国性监管监察业务要求,又要符合自身实际。

系统建设应确保功能齐全、模块化、兼容性强、可扩展、可定制。

6. 2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改造现有机房、自建机房或者利用第三方IT基础设施,形成高效、集约的信息化物理承载环境,满足业务应用部署需要,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6. 3公司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完善信息网络,提高信息的共享利用及安全保障水平。

完善并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业务专网和互联网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6.4公司强化已有业务系统整合、升级和完善,实现业务系统全覆盖。

完善或优化信息上报、综合办公、业务办理、数据共享、综合查询、大数据分析、互动交流等功能,不断提高业务系统的易用性和实用性。

7.5主动贯彻落实大数据战略,积极建立或利用大数据服务体系,构建数据服务平台和服务接口,建立大数据业务模型,优化业务流程,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业务创新。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1•【字号】鹰府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鹰府发〔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鹰潭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鹰潭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1日鹰潭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力度,提升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及部门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及运行维护的工程项目。

不包括零星的办公电脑、耗材添置等。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实施、统一网络平台、统一资金管理、统一数据开放、统一资源共享”原则,做到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规划、部署和工作要求,编制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电子政务专项规划和信息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提出信息化建设预算资金安排、信息化建设项目推进意见,开展技术审核、信息共享、资源利用、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和全省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8〕5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镇江市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立项、采购、建设、评价等行为,加强全市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推动智慧镇江建设,根据国务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江苏省政府信息化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8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市财政配套资金)建设,纳入《镇江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镇政办发〔2017〕162号)管理范围的新建、改建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基础软硬件购置、软件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的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各级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惠民优先、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六条智慧镇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办)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核、监督、验收、评价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管;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常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9•【字号】常政发〔2005〕21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请第三章项目实施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续建或升级,不包括零星的软件、硬件添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

第四条全市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六条凡属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项目,必须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底前向市信息办报送下一年度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填报《常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

市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制订下达全市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

关于印发阳泉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阳泉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阳泉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投资建设信息化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出台《阳泉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8日阳泉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技术规范性、前瞻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力度,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阳泉市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阳政办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政府融资资金以及自筹资金组织实施,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以促进数字政府建设、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优化数字服务体验、服务数字经济发展为方向,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运维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资源系统、智能应用系统、安全保障系统等,以及配套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机房、数据中心等硬件设施)。

第三条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我市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总体战略和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按照“统一顶层设计、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网络平台、统一资源共享、统一数据开放、统一资金管理”原则进行设计建设,确保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我市按照“一局一委一中心一公司”的架构,推行“管运分离”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模式。

阳泉市大数据应用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局)统筹管理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落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的决策、规划、部署和工作要求;编制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年度建设规划,确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市政务信息化服务目录,并根据政务信息化实际需求按年度对服务目录进行修订。

数字阳泉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对项目推进提供智力支撑。

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施、监督和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操作、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广元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项目规划与审批第七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项目立项。

第八条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第九条项目立项应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第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和计划进行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建立项目进度报告制度,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第五章项目评价与验收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进行,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应进行项目总结,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完整版)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完整版)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行为,强化信息安全,根据 xx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内容包含以下三类:(一)信息化集成类:信息化软硬件集成、信息工程与弱电工程集成;(二)产品采购类:( 1)硬件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及空调、 UPS 电源等数据中心机房专用设备和内存、磁带等材料零件供应及安装;(2)软件产品:标准软件产品、软件用户授权。

(三)服务类:(1)软件开辟类:按照业务需求彻底或者部分定制开辟并提供后续服务的项目;(2)外包服务类:将信息系统研发全部或者部份外包给专业软件公司,自主研发的信息化项目;(3)维保服务类: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后的维保服务采购;(4)设计咨询类:信息化规划、数据中心设计、网络设计咨询、安全检测咨询等。

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份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1设均需遵守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小步快走等原则。

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份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集团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集团董事长任组长,集团总经理及信息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信息化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的领导、管理、监督、决策和奖惩。

集团设立信息化办公室 (以下简称“信息办”) ,负责集团信息化建设总体协调和管理。

负责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立项审批,集团办公室、财务中心、人力资源部、发展策划部、企业管理部、审计监察部、集团招标管理办公室、品牌事业部按职责分工,参预信息化建设管理。

信息办负责牵头建立一体化的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对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划、备案、立项、报批、建设、考核、运维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等职责:(一) 根据企业发展及管理需要,拟定集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二)根据集团战略发展、子集团业务战略发展,拟定集团IT 规划、子集团业务 IT 规划;2(三) 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负责信息化合格供方信息建立、更新、发布和维护,明确合作单位;(四)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工作;(五)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六)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七)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审查和签订工作;(八)组织合格供应商考核;(九)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以及《“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

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产品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建设原则第五条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推进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

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承担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建设、公安和国家保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我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三)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五)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资金落实;(六)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7日宜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全市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及省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使用财政资金(含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及国有企业资金建设和运维的信息化项目,或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金投资建设和运维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含视频监控系统),基础支撑平台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安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原则上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

信息化运维项目是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等正常安全稳定运行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产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日常办公设备、办公软件、特种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云上宜春”新型智慧城市顶层设计》和国家、省、市及行业规定的强制标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遵循“统一、规范、集约、共享、安全”的原则。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淮政办发[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2〕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14日淮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信息化水平,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防止盲目投资,避免重复建设,提高项目资金特别是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位承担的政务和公共服务信息化项目。

军事系统的信息化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两类:一是以计算机、通信、网络、物联网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系统等相关的新建、续建或改造升级项目(以下统称系统建设项目);二是单纯采购单台套5万元以上或一次性采购10万元以上信息技术软硬件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单纯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淮安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资金概算提出审查意见,并对项目实施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预算审查、资金安排与拨付、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并对项目采购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以及《“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

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及软件产品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建设原则第五条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推进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

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承担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建设、公安和国家保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我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三)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五)项目建设单位明确,项目资金落实;(六)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完整版)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完整版)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行为,强化信息安全,根据xx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内容包含以下三类:(一)信息化集成类:信息化软硬件集成、信息工程与弱电工程集成;(二)产品采购类:(1)硬件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及空调、UPS电源等数据中心机房专用设备和内存、磁带等材料零件供应及安装;(2)软件产品:标准软件产品、软件用户授权。

(三)服务类:(1)软件开发类:按照业务需求完全或部分定制开发并提供后续服务的项目;(2)外包服务类:将信息系统研发全部或部分外包给专业软件公司,自主研发的信息化项目;(3)维保服务类:硬件设备、软件系统、集成工程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后的维保服务采购;(4)设计咨询类:信息化规划、数据中心设计、网络设计咨询、安全检测咨询等。

第三条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分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1设均需遵守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小步快走等原则。

第四条集团及子集团、事业部、各分子公司进行信息化建设均需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集团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集团董事长任组长,集团总经理及信息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中心、审计监察部、信息化办公室、招投标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的领导、管理、监督、决策和奖惩。

第六条 xx集团设立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负责集团信息化建设总体协调和管理。

负责对信息化建设进行立项审批,集团办公室、财务中心、人力资源部、发展策划部、企业管理部、审计监察部、集团招标管理办公室、品牌事业部按职责分工,参与信息化建设管理。

第七条信息办负责牵头建立一体化的管理体系及运行机制,对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划、备案、立项、报批、建设、考核、运维等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等职责:(一)根据企业发展及管理需要,拟定集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制度;(二)根据集团战略发展、子集团业务战略发展,拟定集团IT规划、子集团业务IT规划;2(三)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负责信息化合格供方信息建立、更新、发布和维护,明确合作单位;(四)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报批工作;(五)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六)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七)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审查和签订工作;(八)组织合格供应商考核;(九)牵头信息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数字温州”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投资建设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用于信息化建设的项目。

具体包括下列工程项目:(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四)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

前款所列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应用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升级、改建,但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设备添置。

第三条市属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市信息办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时须附相关资料。

预算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下同)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条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按照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配套资金。

第五条市信息办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市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联合审查的主要标准:(一)符合“数字温州”规划布局要求;(二)有利于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三)采用的技术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四)安全保障体系安全可靠;(五)投资合理。

重大项目的审查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加评估。

第六条市信息办、计委、财政局根据联合审查的结果,编制《温州市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财政投资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流程,提高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信息化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二)注重质量,保障安全;(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四)创新机制,提高效率。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条信息化工程项目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规划;(二)项目内容明确,技术路线合理;(三)项目团队具备实施能力;(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预算合理。

第五条信息化工程项目申报程序:(一)项目单位编制项目申报书,报相关部门审核;(二)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三)项目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调整;(四)相关部门对调整后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六条信息化工程项目实施应遵循以下程序:(一)项目单位与相关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二)项目单位组建项目管理团队,明确职责分工;(三)项目单位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报相关部门备案;(四)项目单位按照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五)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信息化工程项目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及时调整进度计划;(二)质量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对质量问题进行跟踪和处理;(三)安全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四)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履行到位,处理合同纠纷。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评价第八条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二)项目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第九条信息化工程项目验收程序:(一)项目单位编制项目验收报告,报相关部门审核;(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三)验收合格的项目,相关部门出具验收证书。

第十条信息化工程项目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二)项目效益评价;(三)项目团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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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与规范网络安全管理,本着统一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信息化项目建设。

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是指利用网络管理控制和技术措施,保证公司网络环境,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及可使用性受到保护。

公司网络安全包括:内部局域网安全、专线专网安全、互联网使用安全等相关网络的安全。

第四条本办主要适用于公司本级,下属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立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公司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

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为公司董事长,副组长为公司总经理,组员为各部门分管领导及部门
总经理。

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公司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安全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议公司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
(三)审批公司信息化建设相关项目;
(四)决策公司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五)全面系统地指导公司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公司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保障机构,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副主任为综合办公室主任,各部门指定一名信息化和网络安全专员为组员。

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明确信息技术部为公司信息化建设及网络安全保障的牵头部门;
(二)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公司信息化及网络安全建设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二)组织编制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划;
(四)组织制定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
(五)组织编制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及预算;
(六)指导、审核信息化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系统开发、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等;
(七)协调解决公司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
(八)指导、审核信息化运维情况,包括环境管理、资产管理、介质管理、设备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系统安全管理、变更管理、备份与恢复管理、安全事件处置等;
(九)承办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信息化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工作会议制度和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并监督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为信息化建设业务需求牵头研究和审核部门。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九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信息技术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公司信息化发展要求,结合信息系统的等级划分情况,安全策略、技术框架等相关因素,编制信息化及网络安全建设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设计实施、网络安全保障、数据储存备份、运行维护管理等信息化要素规划。

第十条信息技术部对信息化及网络安全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和远期建设工作计划。

并形成总体建设规划和详细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信息技术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技术专家协助制定公司信息化及网络安全建设总体规
划,并对信息化及网络安全建设技术框架、安全策略、管理策略等详细设计方案的理论性和正确性进行论证和审定,并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才能正式执行。

第三章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信息化领导办公室组织信息技术部牵头收集公司年度信息化建设需求,并按照公司信息化及网络安全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及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业务发展和信息安全需要,研究提出与业务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建设需求,并与年初报公司信息技术部统一汇总。

第十四条信息技术部根据公司信息化及网络安全建设规划要求,依照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及等级,对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参考各类资源部署情况后,汇总筹编制公司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表,并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信息化及网络建设规划和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

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调整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的,由项目发起部门向信息
化领导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信息技术部根据各部门申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结合网络发展和安全体系建设需要,提出相关设备配置、安全体系建设方案,并会同业务需求部门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七条计划财务部根据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年度预算管理要求,将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预算汇总编制到公司年度总预算内,并将批复结果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信息化项目启动审批流程,由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领导审核项目建议书的业务需求内容,信息技术部审核项目建议书的技术内容,计划财务部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后,并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十九条未经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自行筹集经费建设。

如未在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内的项目,确实需要在本年进行建设,需经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四章信息化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应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项目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并严格按照公司项目实施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信息技术部会同需求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建设项目需求方案;信息技术部会同需求部门共同成立项目建设小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公司《采购管理办法》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需求方案执行,切实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对项目建设进行过程监督、结果测评,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小组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控制实施过程,并要求实施单位能正式地执行安全工程过程。

重大建设项目,应与选定服务商签订与安全保密协议,明确约定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小组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项目实施管理制度,规定项目实施过程的控制方法(如内部阶段性控制或外部监理单位控制)和实施参与人员的各种行为等方面内容。

第五章信息化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信息技术部会同项目发起部门共同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法及程序进行。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公司可委托公正的第三方测试单位对系统进行安全性测试,并出具安全性测试报告。

第二十七条信息技术部应在测试验收前根据设计方案或合同要求等制订测试验收方案,测试验收过程中详细记录测试验收结果,形成测试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信息技术部应组织项目需求部门和相关人员对系统测试验收报告进行审定,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信息科技部会同项目相关部门,采用科学方法,对信息化建设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建设过程、项目投资效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项目评价工作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原则,确保分析合理、评价公正。

第六章信息化项目交付管理
第三十条信息科技部负责系统交付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信息科技部会同有关项目需求部门及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系统交付清单,并根据交付清单对所交接的设备、软件和文档等进行清点。

第三十二条系统承建商应对信息技术部相关人员及系统使用维护人员进行系统运行前技能培训,提供系统及相关设备的操作手册,保障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系统承建商应提供系统建设过程文档和系统运行维护文档。

第三十四条信息技术部负责某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定运行维护规范,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维护工作考评机制,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确保应用系统和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信息技术部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检验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七章信息化项目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经费列入部门当年预算。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经费要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建立制约机制,强化资金安全。

第三十九条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以及其他成果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公司位所有。

第八章信息化项目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日常监督、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强化项目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公司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套制定应用系统需求、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网络建设、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单项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由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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