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操作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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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2月9日农银发[19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总行《关于修改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7]124号)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业务等级管理,根据《外汇业务等级行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经营管理指标,对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各级行外汇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总体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以相应的级别表示,并依此给予相应的业务授权。
第三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的评定对象是指经总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办理外汇业务1年以上的外汇业务经办行。
总行的评级对象为省(区、市)分行和直属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地市级行和县级行由一级分行评级。
对评级级别高于一级分行的地市级行和县级行,由一级分行按总行对一级分行的评级标准对其评级,并将评级结果报总行审批后,进行特别授权。
第四条外汇业务等级评定是对各级行全辖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等级授权和转授权是指授予各级行对全辖外汇业务的最大审批权限。
第五条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本行的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对辖内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外汇业务经营单位进行等级评定和逐级转授权,其评级的实施细则和辖内行评级结果、转授权权限报总行备案,总行进行重点抽查。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结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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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外汇结汇流程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结汇流程如下:
1. 登录个人网银,点击“外汇→结售汇”,选择交易账户。
2. 点击“买入外汇”可自主完成将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点击“卖出外汇”可自主完成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
3. 个人网银办理结售汇时间为每日7∶00-23∶00。
4. 结售汇过程中,页面显示的为参考汇率,由于汇率波动,实际成交汇率可能不同。
5. 结汇申请时,如选择“否”需进行落地处理,一般两小时处理一次。
6. 交易提交后,系统向外汇局系统校验可用额度,并登记购汇/结汇信息。
如可用额度不足,会提示累计购汇/结汇金额已超过年度总额,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至农行网点办理。
如登记不成功,则交易失败。
7. 如交易失败,系统自动撤销外管登记信息。
8. 输入的购汇/结汇金额不能大于可用额度,如输入金额大于可用额度,系统提示购汇/结汇金额超过可用额度,可重新输入金额或去柜台办理。
请注意,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可能因银行政策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向当地农业银行咨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235ef6771fe910ef02df846.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1]64号颁布日期:2001-04-04 执行日期:2001-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以下简称外汇业务审批管理),促进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外汇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汇业务是指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外汇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一级行”指直属总行管辖的分行和营业单位,“二级行”指直属一级行管辖的分支行和营业单位,“三级行”指直属二级行管辖的支行和营业单位。
第四条外汇业务审批管理指对农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部管理。
市场准入包括外汇业务的新办、增办、到期核准、停办和被取消后恢复;市场退出包括外汇业务停办和被取消。
(一)新办:机构申请经办外汇业务。
(二)增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申请扩大外汇业务范围。
(三)到期核准:在《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申请重新核准其经办外汇业务资格。
(四)停办: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暂停、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五)被取消:已经办外汇业务的机构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责令终止经办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a128df00eff9aef8941e0620.png)
农银发〔2005〕2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细化了外汇汇款的操作步骤,增加了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以及汇入汇款撤汇申请书的格式,业务操作更趋规范。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7〕2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汇汇出汇款第一节受理申请第二节落实汇款资金第三节款项汇出第四节汇出汇款的修改与撤销第五节汇出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出汇款的档案管理第三章外汇汇入汇款第一节汇入汇款的审核第二节汇入汇款的解付第三节汇入汇款的修改、止付第四节汇入汇款的退汇第五节汇入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入汇款的档案管理第四章附则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汇入汇款退汇申请书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外汇汇款”(以下简称“汇款”)是指银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划拨业务、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同城信汇业务不在本操作规程范围之内。
第三条我行可办理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M/T)方式下的外汇汇出汇款和外汇汇入汇款。
第四条办理外汇汇款应严格执行国家结售付汇和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五条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的查询查复业务,应执行总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的有关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275f9e48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80.png)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一、业务概述外汇汇款业务是指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跨境货物贸易支付和服务贸易支付业务过程中,支付人通过银行向收款人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
该业务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
本规程是为规范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而制定。
二、业务准备2.支付人应提供相关合法的贸易合同、订货确认书、提货通知书等。
三、业务办理1.支付人在办理外汇汇款业务前,应在银行办理身份验证,并填写相关申请书。
2.支付人应根据银行要求提供所需的外汇支付文件,如发票、装箱单据等。
3.收款人应根据银行要求提供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人姓名等信息,并领取汇款凭证。
5.支付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汇款手续费。
银行根据规定收取手续费。
四、业务审核3.银行将支付人提供的贸易合同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五、汇率操作1.中国农业银行将按照外汇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汇率的操作。
2.在支付人和收款人之间进行的外币兑换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汇率进行。
六、业务告知1.银行应在支付人办理业务前,向其详细说明外汇汇款业务的操作规程、资费、风险等。
七、业务记录1.中国农业银行应做好相关业务记录工作,并将记录保存一定时间以备查验。
八、风险提示1.支付人在办理外汇汇款业务时需谨慎核实收款人的身份和账户信息,并避免误操作给自身造成不利影响。
2.支付人应定期了解相关国家的政策法规,以避免由于政策变动而造成业务风险。
3.在外汇汇款过程中,需注意网络安全,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
以上即是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简要概述,具体操作细则可根据银行的规定进行执行。
外汇汇款业务是一项涉及国际贸易的重要业务,对于保障资金安全和交易便利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支付人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78b9e5bed5b9f3f80f1c42.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1]170号颁布日期:2001-10-19 执行日期:200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外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加强对外汇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总行自1998年以来先后制定并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掉期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中国农业银行代理B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等会计核算办法,对全行的外汇会计工作起到较好的统一和规范作用。
近来,随着外汇新业务的不断拓展,对简化会计核算手续和准确反映外汇损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发展业务和强化管理的双重需要,切实规范和统一全行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和我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买卖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即转知辖属机构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各行务必做好本办法实行前的账务核对和清理,并对计算机应用系统作出相应的调整,务必做到有章必循。
二、自本办法开始实行起,原《中国农业银行掉期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 (农银会[1999]65号)和《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会计核算手续》(农银会[2000]48号)中有关的会计核算规定同时废止。
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和掉期外汇买卖的会计核算按照本次下发的新办法执行。
三、自本办法开始实行起,原《中国农业银行代理B股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农银会[2001]6号)中的会计核算调整为:(一)居民个人划转B股交易资金1.若从其美元(或港币)的现汇(或现钞)账户划转,会计分录如下:借: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或现钞户美元或港币贷: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贷:中间业务收入――其他中间业务收入(手续费)美元或港币2.若从其非美元(或港币)的外汇现汇(或现钞)账户划转,使用该币种对美元(或港币)的市场交易比价,如不能直接取得市场比价,可通过总行公布的该币种和美元(或港币)的人民币牌价套算出所需的套汇比价,会计分录调整为:借: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或现钞户××币种贷:外汇买卖――交易户××币种借:外汇买卖――交易户美元或港币贷: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二)境内居民个人退出B股市场从证券公司保证金专户划出交易资金的会计分录调整如下;借:证券公司转存款――保证金专户美元或港币贷: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美元或港币四、本办法在实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财务会计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07beef44431b90d6d85c742.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2]182号颁布日期:2002-12-13 执行日期:2002-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已经获准开办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行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后,各分行即可向当地分局申请。
总行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办发〔2002〕291号)中对分行的准备工作已提出具体要求,各分行要按照总行和外汇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二、各行在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外汇局有关文件要求和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办理,售汇前必须首先登录外汇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查询居民个人购汇核销和外汇局的核准情况,并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登记购汇信息,不得脱机操作。
已上BIBS系统的分行必须使用汇兑模块中“外币兑换”功能进行个人售汇业务操作。
三、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已纳入个人购汇系统管理的个人售汇业务。
各行不得将未纳入个人购汇系统管理的个人售汇业务纳入该系统操作。
四、操作规程中规定自费出国留学售汇须审核的凭证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出具翻译件。
为方便各经办行操作,各一级分行要负责搜集整理辖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翻译机构,并下发给全辖外汇业务经办行参考。
五、《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和《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分别为一式三联,无碳复写,A4大小,由各一级分行负责统一印制。
六、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请各分行将操作规程迅速转发辖属外汇业务经办行,并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境内居民个人用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2]25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2]257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70a8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2e.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2]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11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增强各行外汇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能力,合理安排各行之间外汇资金余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缴存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系统(包括上海、深圳分行)外汇存款准备金由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
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具体负责系统内外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对象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
第四条各外汇业务经办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由其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统一缴存总行。
第五条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包括,各行吸收的642企事业单位存款、643资企业存款、542单位定期存款、533定期储蓄存款和534活期储蓄存款。
第六条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币种。
外汇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币种为美元。
其他币种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统一折美元计算。
第七条外汇存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和比例。
各行按上述各项存款季末平均余额(各月末余额之和除3)的10%计提。
5%总行上缴人民银行,另5%作为上缴总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农行企业网银外币汇款功能客户端操作手册
![农行企业网银外币汇款功能客户端操作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897e9fd1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d4.png)
企业网银外币汇款功能操作手册一、管理员设置(一)操作员功能权限管理(把外币境内、境外汇款、待核查帐户划转、外币收款管理前面打钩)点击“系统配置"→“操作员功能权限管理”→“外币业务”,选择相应的功能名称后提交,如下图所示:(二)操作员帐户权限管理(三)业务属性维护二、外币收款方管理(一)操作流程点击“外币收款方管理”→“外币收款方信息维护”→“增加”后,维护外币收款方,如下图所示:(二)注意事项1.若收款方账户为NRA账户或境外对公账户,客户类型中请选择“对公非居民"。
2。
输入SWIFT代码后,点击验证SWIFT码进行验证。
3。
“收款人名称及地址”必须为英文,且每行最多35个字符.4.如果收款方是农行账户,提交时系统自动显示账户名称,请注意核对。
三、外币境内汇款功能(一)操作流程1.录入交易.点击“外币汇款业务”→“外币境内汇款"→“新建”一笔境内外汇交易:(1)外币现汇户境内汇款:外币现汇账户可以向境内的外币账户付款,交易需落地处理。
交易界面如图所示:(2)NRA账户境内汇款:①NRA账户省内互转。
NRA账户可以向省内农行NRA账户付款,无需填写申报信息,资金实时到账。
交易界面如图所示:②NRA账户跨省互转.NRA账户可以向省外农行NRA账户付款,无需填写申报信息,交易需落地人工处理。
交易界面如图所示:③NRA账户转境内其他账户。
NRA账户可以向其他外币账户转账,包括境内农行一般外汇结算账户及境内跨行账户。
2.复核和发送交易。
复核员点击“复核发送”→“外币业务复核",对待复核的汇款交易进行复核和发送。
如果复核不通过,可以拒绝交易并输入拒绝原因,交易拒绝后录入员可以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
如下图所示:(二)注意事项1.汇款账户只能为现汇户及NRA账户.2.付款详情中可以填写该笔汇款的用途。
3.标注“*”的输入项为必输项,若没有合同号、发票号,请输入N/A.4.若勾选“是否保存为模版”,该笔交易保存为模版。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36b5ed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0b.png)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办法(1997年5月4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称外汇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分支行。
本规程包括办理结汇、出口收汇核销、售汇、付汇、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的程序。
第一章结汇一、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范围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必须办理结汇或定期结汇的外汇,以及其他外汇局批准可以结汇的外汇。
二、我行办理结汇业务的汇率依照每日总行发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每笔金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交易,可在总行买入、卖出牌价内与客户面议。
三、接到总行或境外账户行贷记报单后,须审核以下项目以确定是否结汇:(一)审核收汇企业是否在当地注册,非当地注册的原则上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二)对于经常项目下收入的外汇,应做以下处理:1.审核是否为贸易出口收汇,区分收入外汇的性质:对于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合同及上述结算方式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收汇,收汇企业应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应提供未加盖“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于未申报外汇性质及未提供上述收汇凭证的出口收汇,我行将原币划入银行暂收专户,在自收汇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收汇企业提供收汇凭证,对于自通知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凭证的,我行按月报送当地外汇局。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农银发[2002]18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农银发[2002]1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166eee6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ac.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2002年12月23日农银发[2002]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适应财税、金融政策的改革、调整和我行业务发展及内部管理的需要,总行对现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行要按照总行“十五”规划中有关转变二级分行职能,逐步上移经营重心,把二级分行转变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改革,逐步实现到2005年基本核算单位上移到二级分行。
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在未变动前,仍按现行2000元标准执行。
各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农业银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农业银行各级管理、营业机构。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统称一级分行),地(市)分、支行(以下统称二级分行),县(市、区)支行为基本核算单位。
其他为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04005859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4a.png)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7.06.16•【文号】农银函[1997]231号•【施行日期】1997.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7]231号1997年6月16日) 本操作规程所指的外汇汇款业务包括汇出汇款业务和汇入汇款业务。
我行在办理外汇汇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外汇管理制度,并按以下操作规程办理。
第一章汇出汇款业务汇出汇款业务是银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将款项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汇款业务当事人一般包括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及汇入行。
汇款方式分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简称T/T)、信汇(MAILTRANSFER简称M/T)和票汇(DEMANDDRAFT简称D/D)。
汇出汇款业务包括:汇款申请审核、落实汇出资金、款项汇出、汇出汇款销账、汇出汇款查询、修改及撤销和归档六个主要环节。
第一节汇款申请审核汇款申请的审核分《汇款申请书》的审核和汇款有效凭证的审核。
一、《汇款申请书》的审核《汇款申请书》是银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基本依据,也是汇款人和银行的责任契约。
汇款人委托我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须填制一式四联《汇款申请书》,式样见附件一。
《汇款申请书》必须内容完整、印鉴齐全、字迹清楚。
经办人员必须详细审核以下内容:(一)汇款方式;(二)汇款币别及金额(货币符号及大小写);(三)汇款人的详细名称、地址及电话;(四)收款人名称及详细地址;(五)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及详细地址、收款人账号;(六)汇款申请人签章;(七)汇款费用情况;(八)汇款附言。
二、汇款有效凭证的审核汇款有效凭证的审核指汇出行对办理汇出汇款业务必须提交的有关凭证表面真实性及合法、合规性的审核。
汇款人委托我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时,除填写《汇款申请书》外,还应提交总行及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手册(cm030104)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手册(cm030104)](https://img.taocdn.com/s3/m/10d207a780eb6294dc886c31.png)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手册编号:CM-03-0104编制部门:国际业务部编写:吴凡复核:张岩审核:吴国山批准:张云版本号:ABC/1105-00发布日期:2011年5月0 修改记录版本号生效日期修改文件名称及文号1 基本规定1.1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经批准可以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行办理的外汇汇款业务。
1.2 定义外汇汇款是指银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划拨业务、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同城信汇业务不在本手册范围之内。
1.3 分类(1)汇出汇款业务:指我行为客户办理的非信用证、非进口代收项下的对外付款。
(2)汇入汇款业务:指我行为客户办理的非信用证、非出口托收项下的收汇业务。
1.4 岗位职责1.4.1 经办行岗(1)办理汇出汇款时:审核相关材料,根据客户提交的《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境内汇款申请书》)在业务系统中录入,编辑汇出汇款电文。
复印相关材料,整理汇出汇款档案。
需申报的应录入相关申报信息,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办理汇入汇款时:为客户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
需申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出口项下收汇按规定进行核查后,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1.4.2 分行国际业务岗办理汇出汇款时,根据业务授权,落实汇出汇款头寸,审核经办行编辑的汇出汇款电文。
1.5 办理条件(1)汇出汇款办理条件:有实际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规定的都可办理。
(2)汇入汇款办理条件:汇入汇款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
1.6 基本要求1.6.1 汇出汇款1.6.1.1 受理申请(1)汇款人向我行申请汇款,应填写汇款申请书。
汇款申请书是我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基本依据,必须内容完整准确、印鉴齐全、字迹清楚。
汇款申请书的审核要点如下:1)汇款方式(电汇/票汇/信汇);2)汇款币种及金额(货币符号及大小写应准确无误);3)汇款人名称、账号及详细地址等资料;4)收款人名称、账号及详细地址等资料;5)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详细地址、SWIFT代码(或其他清算代码);6)汇款过程产生的费用(由汇款人承担还是由收款人承担);7)汇款附言应列明款项用途;8)汇款人签章(个人客户的签章应与其身份证件的姓名一致,机构客户的签章应与其在我行的预留印鉴相符);9)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870500b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0a.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6.12•【文号】农银发[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12日农银发[20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满足我行客户外汇资金清算的需要,提高总行对全行对外汇资金的监控能力,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此文转发辖属分支行。
各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外币账户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对外汇资金的监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外币账户是指以农业银行总行、境内外分行名义在境内外代理行开立的一切外币账户(包括分行在农业银行境外机构开立的外币账户和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的外币账户)。
第二条总行国际业务部为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部门。
未经总行授权,总行有关部门和境内外分行均不得擅自开立、使用和管理外币账户。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立、使用和管理外币账户的目的是:完善客户服务、便于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农业银行境外账户管理的原则是:统一开户,授权使用,定期考核,集中调整。
第五条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的种类:(一)往来账户: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的用于收付汇清算和外汇资金头寸划拨的外币独立账户。
(二)专用账户: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的专门用于办理边贸结算、华侨汇款、债券清算、国际卡清算、现钞等业务的外币独立账户。
第六条经总行批准,各分行可在总行境外往来账户下开立子账户。
第七条农业银行外币专用账户实行授权管理,经总行授权,有关分行可在代理行开立专用账户。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a5a3f70259eef8c75fbfb3da.png)
农银发〔2005〕2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细化了外汇汇款的操作步骤,增加了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以及汇入汇款撤汇申请书的格式,业务操作更趋规范。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7〕2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汇汇出汇款第一节受理申请第二节落实汇款资金第三节款项汇出第四节汇出汇款的修改与撤销第五节汇出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出汇款的档案管理第三章外汇汇入汇款第一节汇入汇款的审核第二节汇入汇款的解付第三节汇入汇款的修改、止付第四节汇入汇款的退汇第五节汇入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入汇款的档案管理第四章附则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汇入汇款退汇申请书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外汇汇款”(以下简称“汇款”)是指银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划拨业务、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同城信汇业务不在本操作规程范围之内。
第三条我行可办理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 M/T)方式下的外汇汇出汇款和外汇汇入汇款。
第四条办理外汇汇款应严格执行国家结售付汇和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五条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的查询查复业务,应执行总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的有关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29e43d59fb770bf78a6529647d27284b7337d1.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农银发[2000]106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28日农银发[200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规范代理行业务关系,有效控制代理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代理行系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与农业银行建立相互代理业务关系并交换控制文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第二条农业银行与代理行互为代理客户,相互间开展的业务统称为代理行业务。
合作领域主要包括: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汇交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证券托管、本外币清算、人民币融资、保函、项目融资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农业银行对代理行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控制风险、方便营销。
统一政策,指农业银行在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中,要形成整体合力,制定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指代理行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的风险监控及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均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控制风险,指在对代理行进行分类和评价的基础上,对代理行业务实行国家额度和代理行额度控制;方便营销,指代理行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风险的评价与控制均围绕农业银行经营活动开展。
第四条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风险控制;代理行关系管理;代理行文件及信息管理;代理行的考核。
第五条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范围是:与农业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https://img.taocdn.com/s3/m/9514d160e45c3b3567ec8ba0.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民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农银发[1994]136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4.06.20【实施日期】199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农银发〔1994〕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办理该项业务的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方针,建立农业银行系统外汇/人民币交易体系,适应人民币汇率并轨后办理进出口结售汇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原则,农业银行系统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进入外汇市场交易,以求达到系统内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剂余缺,切实提高系统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根据外汇交易分中心的设置情况,总行将酌情授权部分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直接进入交易分中心办理业务。
第四条各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直接从事或委托其他专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分行之间也不允许直接进行交易。
第五条外汇/人民币买卖的外币暂定为美元、港币、马克和日元,总行将根据交易中心交易币种的增加而相应增加交易币种。
第六条外汇/人民币交易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之内。
目前各行只能受客户委托办理结售汇项下的外汇/人民币的即期买卖业务。
第七条各行要根据每天自身结售汇资金的收支情况,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不准进行投机性的买空或卖空,以防汇率损失。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9c0b059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bc.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03.29•【文号】农银发[2001]66号•【施行日期】2001.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1年3月29日农银发[20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在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完善我行外汇业务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是。
出口保理业务在我行是一项新业务,各行要加强学习,在办理此项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行出口保理业务,根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等有关国际惯例,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保理业务指出口商、进口保理商和经办行根据有关协议合作开展的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为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代收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人民银行和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各一级分行。
经总行批准,开办此业务的各一级分行可授权辖属分支行根据此操作规程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第四条为规范业务操作,各分支行办理的第一笔出口保理业务须报总行审核。
第二章主要国际保理业务术语及规则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保理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进口保理商:在保理协议下,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财务风险保障的保理公司。
(二)出口保理商:根据有关协议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三)信贷额度:进口保理商所能接受的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下向特定进口商开具的最高发票金额。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c5c90360166f5335a8102d276a20029bd6463cc.png)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06.04•【文号】农银发[1996]131号•【施行日期】1996.06.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的通知(1996年6月4日农银发[1996]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该项业务分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交易项下人民币业务清算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总行外汇/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业务,加速人民币资金的清算速度,特制定本清算办法。
第一条凡在清算中心已开立外汇清算业务的各外汇业务自营行(以下简称分行),如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交易业务,须同时在清算中心开立相应的人民币帐户,以利于外汇/人民币交易清算的正常进行。
开户的具体办法:(1)分行向清算中心开立的人民币帐户行划入人民币头寸;(2)委托总行办理卖汇业务转入人民币头寸;(3)由总行垫付人民币买汇;以上即被视同已在清算中心开立人民币帐户。
第二条清算中心为办理人民币汇划及外汇/人民币交易等业务,已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和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立了人民币帐户。
第三条各分行国际业务部也应同时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和农业银行营业部开立人民币清算专户,以开通人民币汇路。
第四条各分行接到本办法须将在上述地方开立的帐户行名称、行号、户名、帐号加盖业务公章邮寄至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备案。
第五条清算中心对全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人民币交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营业部进行,外汇交割通过总行的境外帐户进行。
第六条为保证总行和各分行的外汇和人民币正常清算,总行国际部有关处和各分行应根据自身付汇和交易的业务需要,在清算中心保留与自身业务相应的人民币外汇头寸。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bde7ea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d0.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02.06•【文号】•【施行日期】1996.02.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996年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农银发〔1996〕8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和《核算手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大力组织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农业银行开办外币储蓄的政策是保护和鼓励储蓄,在此政策基础上,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指存入时存单注明的币种)、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本存款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外币储蓄业务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管理,内设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四条凡持有人民银行规定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均可在本行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条外汇存款可分为外汇帐户(现汇户)和外钞帐户(现钞户)两种。
一、外汇帐户系指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储蓄存款帐户。
二、外钞帐户系指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所存入的储蓄存款帐户。
第六条存款币种。
存款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法国法郎、英镑、德国马克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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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
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农银函[1999]999号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日期】1999.11.12
【实施日期】1999.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1999年11月12日农银函[1999]9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分行要严格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各分行收到本通知后,请重新上报你行与总行办理外汇资金拆借审批人名单、你行办理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一览表。
今后上述人员如有变动,请及时填写相应表格报总行。
今后总行对系统外汇资金往来利率、外汇交易价格浮动幅度及结售汇周转限额的调整,均以调整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分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总行
(国际业务部)联系。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行外汇资金及外汇交易业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1999]11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外汇资金业务
(一)系统内外汇资金调剂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外汇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需向总行申请借款的分行,按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
1.借款申请书的规定
(1)凡是申请新增借款、原借款展期、提前归还借款的分行,均需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申请书可先传真总行,待总行批准后(分行主动打电话确认申请是否经批准),分行必须将申请书正本及合同(一式叁份)正本邮寄总行。
(2)凡新增借款、借款展期、提前归还借款,金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的,其申请书必须经分行有关行长审批并签字。
一笔业务,申请书及合同必须为同一签字人
(3)凡新增借款金额在300万美元(不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提前归还借款的,其申请书传真总行的时间最迟不能晚于起息日的下午3∶30;凡新增借款金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原借款需展期的,分行必须提前2天向总行递交申请书。
2.分行新增计划外借款必须以行发文向总行提交申请报告,待总行批准后,按上述程序办理提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