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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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应对群体性事件

[摘要] 群体性事件,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本文阐述了群体性事件的造成的严重危害,分析了产生原因,从提高执政能力、完善预防处臵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有效预防的对策。

[关键词] 社会管理群体事件执政能力

做好应对群体性事件工作,是当前各级党政干部面对的重大课题,是对各级组织执政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的严峻考验,意义十分重大。

一、危害趋势

目前,由各种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成为社会热议的敏感话题。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定位和内涵,还没有具体、统一的界定。一般指多数人为达到某一目的或解决某一问题,采取静坐请愿、聚集上访、罢市、罢工、阻断交通等非正常渠道和极端方式的集体行为。多发领域主要有:社会治安、民间纠纷,农村财务管理、农民负担、基层选举,国有企业改革,非法集资行为和金融纠纷,历史遗留的自然资源权属争夺,征地拆迁、移民搬迁等各项政策落实,城市管理,民族、宗教间信仰和利益矛盾,行政执法、涉法案件等。2005年《社会蓝皮书》披露:“1993

年到2003年十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73万增加到约307万。”

群体性事件发生及事态的扩大,干扰了发生地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社会不稳定消极因素。从全局来看,影响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给国家财产和群众根本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的负面效应,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十分严重。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推进,涉及到社会各方面利益调整,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将在一定程度存在。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反映的现实利益问题日益增多,诉求问题也相对集中,出现了跨地域组织串联、在国家重要敏感时期择机爆发的新动向。今后一个时期将呈现高发态势,出现数量增多、规模扩大、领域扩展的趋势。一些潜在的群体性事件随时处于爆发临界状态。

二、原因分析

多发性的群体事件,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和民主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发生的现象,是社会、执政、舆论等走向公开化的必然,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执政能力。群体性事件是党群、干群矛盾激化的突出表现,是伤害群众感情带来的后果,执政能力缺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一些地方处理群体性事件违规滥用警力,粗暴

执法,无助于事情的平息解决,激化了干群、警民对立矛盾,使事件升级。个别地方制定政策或决策违背客观规律,损害群众利益;执行政策急功近利或变通走样,对于社会治安、收入分配、环境保护、资源权益等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问题关注不够,一些群众对基层政权缺乏信任感。在基层能解决的纠纷久拖不决,对可能导致闹事的苗头不能及时调解疏导,导致矛盾扩大,失去了群众的信任和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一些干部作风不踏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严重,推诿扯皮,不作为或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事关民生、民意、民利的问题不重视、不解决,使小事变大,大事拖炸。如,贵州瓮安事件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干群关系高度紧张,长期积累的矛盾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导致社会情绪井喷,民众对当地政府不信、不满、不服,事件发生是偶然中的必然。

2、利益驱动。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注重维护企业与自身利益,漠视群众的权利要求与利益诉求,甚至以损害群众利益来增加企业与政府的效益,是群体性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2008年“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出部分地方政府开发区擅自设区扩区、未批先用等违规违法案件3万多件,涉及土地330多万亩。由于牵涉利益群体的直接利益,正常渠道得不到解决,就采取非正常手段和过激行为来维护权益和争取利益。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历经十多年经济腾飞,社会贫富差距拉大。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面临

最大的问题是权力和经济结合得非常紧密。”如,在5个省发生的出租车联合罢运事件,就是由于租价不合理、加气难、黑车多等利益分配矛盾而引发。

3、体制原因。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政治体制改革的社会变革转型期,社会群体结构分化;新旧体制交错运行,社会管理存在一些失控;新旧观念交替,人们思想出现多元化趋势,各种不同价值观念、思想认识发生不同程度冲突混乱。随着利益格局调整和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冲突与博弈,成为一种常规性社会现象。长期积累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得不到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日趋表面化。基层政府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涉及到群众重大利益问题决策不透明,政策不落实。中国人民大学毛寿龙指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基层组织权利、责任、义务不一致,社会控制力呈现弱化趋势,威信降低,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基层政权的权威性受到群众怀疑,必然要聚众向上级党政组织反映。

4、法制因素。群众法制观念不强,历史上遗留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错误思想普遍存在。自身利益遭到侵犯时,不寻求依靠政府、法律保护自己,认为个别反映不能解决问题,“法不责众”,相互仿效,只有事情闹大,各级领导及新闻媒体才能重视,问题才能解决,

本来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事件。法律规定了解决问题的众多途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行政不作为、粗暴执法、压制异见等,群众难以通过正常合法途径表达正当诉求,就会通过一些极端手段,以引起社会各方面关注,使问题得到解决。我国现行法规不完善,对群体性事件没有清楚的法律界定,认定和处理有很大随机性,没有形成制度化解决的新方式。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事件发生后的规范处臵缺乏刚性约束。

三、应对措施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积极预防和妥善处臵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有效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提出如下应对措施。

1、提高执政能力。各级干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政绩观、群众观,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意识和本领,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一是强化县级责任。预防群体性事件,重点在基层,县级是关键。全国集中开展的县(区)市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主要领导直接面对群众,集中解决了一批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问题和急迫需要解决的权益诉求,要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建立县级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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