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划免疫冷链系统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计划免疫冷链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计划免疫是保护儿童健康,改善民族身体素质,提高人口期望寿命最为经济有效的措施,国家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并取得了重大成就冷链系统是维持、巩固和发展计划免疫工作的重要条件。为加强冷链系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冷链系统,包括冷藏车、疫苗运输车、低温冷库、普通冷库、低温水箱(又称冰排速冻器)、普通冰箱、疫苗冷藏箱及冷藏包等疫苗冷藏贮存和冷藏运输的设备及其保障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冷链系统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是:

(一)冷链系统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冷链系统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计划的制定;

(三)冷链系统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冷链设备分配、调整、更新和报废的审核;

(五)冷链系统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

第六条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和根据上级冷链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负责:

(一)各项冷链设备的货源计划、组织和分发;

(二)检查指导辖区内冷链设备的到货验收、安装、调试以及管理和使用;

(三)掌握辖区内各种冷链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以保证所有冷链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四)定期对辖区内冷链管理人员、维修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五)制定常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六)定期向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工作报告。

第三章冷链设备的管理

第七条各地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冷链装备、更新和维修、不断完善和改进冷链系统,保证冷链正常运转。

第八条现阶段各级冷链装备的基本模式为:

(一)省级:冷藏车、疫苗运输、疫情监测及冷链设备维修车、低温冷库、普通冷库;

(二)地(市)级:冷藏车、疫苗运输车、低温冷库或/和低温冰箱(又称冰排速冻器)、普通冷库和普通冰箱;

(三)县级:疫苗运输车或/和冷藏车、低温冷库或/和低温冰箱、普通冷库或/和普通冰箱、疫苗冷藏箱;

(四)乡级:普通冰箱、疫苗冷藏箱和冷藏包;

(五)村级(基层接种点):普通冰箱或/和冷藏包。

第九条冷链设备必须建卡,建立设备档案和分配使用账目。

(一)各级使用的冷藏车、疫苗运输车、低温冷库、普通冷库、低温冰箱、普通冰箱,以省为单位统一编号、建卡和建立设备档案。疫苗冷藏箱和冷藏包以县为单位建立分配使用账目。

(二)设备卡、设备档案内容包括编号、设备名称、牌号、型号、生产厂家、设备来源、使用单位、到货日期及使用、保养、维修、报废记录等项目。

第十条冷链设备必须做到专物专用、专人管理。冷链设备安装、调试、使用和保养,应严格遵照卫生部下发的《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冷链设备报废或基本报废时,必须及时进行设备更新。

(一)确定冷链设备报废的依据和程序:

(1)冷藏车、疫苗运输车的报废: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附有交通监理部门出据的车辆报废证明,经省级卫生防疫部门冷链管理机构验证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审核备案;

(2)低温冷库、普通冷库、低温冰箱、普通冰箱的报废: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冷链维修中心或分中心核准后报同级或/和省级冷链管理机构备案。由省级冷链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3)疫苗冷藏箱、冷藏包的报废:

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同级冷链管理机构签章,报上一级冷链管理机构核准后,书面报告省级冷链管理机构备案。

(二)尚有可利用零、部件的报废设备,由维修中心或分中心统一收集、处理。

第十二条冷链设备的装备、更新经费,本着“分级承担”或“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筹集。

第四章冷链设备的维修

第十三条省级卫生防疫部门必须设立省级冷链设备维修中心;地(市)级根据服务范围、工作条件和人员素质等具体情况,设立维修分中心或冷链维修组;县级设立维修小组或有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各级冷链管理机构要妥善解决好冷链维修的人员、经费、器械、工作用房和交通工具等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冷链维修中心和分中心的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冷链设备维修档案和维修记录;

(二)负责辖区内冷链设备的维修和大型冷链设备的保养;

(三)冷链设备零配件的计划、采购、保管和供应;

(四)对下级冷链维修人员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冷链设备采购的技术咨询;

(六)制冷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

(七)报废设备的收集、处理和利用;

(八)对下级冷链维修分中心或维修组、进行技术考核和鉴定;

(九)提供年度维修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县级冷链维修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定期检查、记录、报告各项冷链设备的运行情况;

(二)辖区内冷链设备的保养、常见故障的排除和小修;

(三)建立辖区内各项冷链设备的维修档案;

(四)辖区内冷链设备大、中修的联系和运送;

(五)提供冷链运行和维修工作年度总结。

第十七条冷链维修人员在保证完成冷链设备维修、保养和其它职责的同时、可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开展对外服务、以改善工作条件和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冷链设备零、配件只能用于指定设备的维修,并做好零、配件的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维修中心或分中心对辖区内各级待修的冷链设备要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并做好维修记录,备案待查;对维修中心或分中心不能维修的设备,要及时安排或协助使用单位联系维修厂家。

第二十条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冷链设备维修实行减、免的收费办法。对外维修服务,参照当地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统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各级冷链管理机构应定期或经常对辖区内冷链系统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冷链设备维修的人员、经费落实情况;

(二)冷链设备的装备、使用、保养、维修和报废情况;

(三)冷链设备的档案管理情况;

(四)冷链设备维修的零配件供应、使用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