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和认证认可协会职责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条款要求及认监委释义
No.
条款要求
认监委释义
1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 本条属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以下简称认证认 本办法是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国家质检 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 《认证认可条例》 是 的配套的方法, 《认 是对 制定本办法。 证认可条例》细化和相关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属于部门 制定的行政规章。 2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 本条是关于认证机构的定义。 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 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 认证机构必须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实体,对其 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所有认证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的性质属于是既独立于 产品生产方或提供方(第一方) ,又独立于产品的采购方或使用方 (第二方)之外的第三方性质,不得与上述两方存在利益关系。因 此,认证机构必须独立开展认证活动 ,在整个认证活动过程中避 免受到来自各方面包括商业、财政或是其他利益方的干扰;认证机 构的运作方式是依据标准和技术规范证明产品、 服务和管理体系符 合相关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 本条规定了本方法的调整对象、地域管辖和适用范围。 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调整对象是从事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管,地域管辖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和开展对认证机构的 监管活动,都适用于本办法。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 本条是对认证工作管理体制的制定。 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 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对于认证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质检总局、国 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 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 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 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 认证活动和认证行为进行规划、 协调、 审查、 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批准、督促、检查、指导、奖励和处罚等行政行为的总称。对认证 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 从业活动监督管理的目标,一是依据《认证认可条列》和国家认证 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 认可的方针、政策促进认证机构合法经营、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 维护公众和市场对认证的公信力和信心;二是保证公平、公正和良 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好的市场环境,保证认证机构工作质量,提高认证有效性和认证行 业竞争能力。 5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 本条规定了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 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 会信用体系。 公正即公平正义,是指认证机构的方针和程序应是非歧视性的,其 所有认证人员和所开展的认证活动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
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3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认证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规范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和认证注册资格,强化对认证人员的管理,保持和提升认证人员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保障认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业资格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对认证人员实施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注册资格是由认证人员注册机构对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所具备的知识、技术、经历和能力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并进行注册的技术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人员分为认证专业技术人员和认证业务管理人员。
认证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一)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二)产品认证检查员;(三)服务认证审查员;(四)认证咨询师;(五)认证人员培训教师;(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认证专业技术人员。
认证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在认证、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机构从业除认证专业技术人员以外对机构管理和业务运作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如技术开发、市场开发、过程监管、人力资源管理等)。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和认证业务管理的人员,以及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条国家认监委对认证人员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认证人员实施统一执业资格制度。
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承担对认证专业技术人员认证资格注册工作.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依照认可准则对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能力进行评定认可;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评定及认证活动实施认可监督。
第八条认证、认证培训及认证咨询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认证人员实施管理。
第二章资格取得第九条认证人员执业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实,作风正派,能够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认证的相关规定;(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含)以上高等教育学历;(四)接受过国家认监委规定内容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五)具有四年(含)以上管理或设计、检验岗位的工作经历;(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咨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从事为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达到认证要求而提供咨询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咨询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咨询机构及其认证咨询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依法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第六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对认证咨询活动实施有效控制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并在与被咨询方签定合同时明确认证咨询所包含的主要阶段。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认证咨询实施程序为被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确保认证咨询真实、有效。
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对认证咨询实施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第八条认证咨询实施程序包括以下基本阶段:(一)调研分析阶段:了解组织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二)体系策划阶段:进行体系模型策划、确定体系范围、资源配置、进度、分工;(三)贯标动员阶段:被咨询方对标准的正确理解;(四)培训阶段:被咨询方学习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系文件编写方法;(五)文件编写阶段:对组织管理现状、经营、过程进行识别,各类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操作规程的收集与整理,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制修订;(六)文件发布、运行阶段: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格的定稿、会审、审批、发布并开始运行;(七)内部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指导被咨询方编制内审报告、不合格报告,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八)管理评审阶段:评审体系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指导被咨询方采取改进措施;(九)符合性审核阶段:检查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出具符合性审核报告、不合格报告,指导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十)认证审核前准备阶段:评价管理体系是否达到认证条件,相关工作准备是否就绪;(十一)认证审核不合格项整改阶段。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培训行为,确保认证培训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认证评审、审核、检查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知识和能力培训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照确定的内容或授权,独立开展认证培训机构的确认和认证培训课程的确认。
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培训机构及认证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地区认证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六条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机构,应当获得国家认监委的备案登记,按照备案的范围开展认证培训活动。
第七条申请备案登记的认证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应包括教育或培训业务;(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经协会注册的专兼职师资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三)具有管理体系文件、教学管理制度和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四)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记录;(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接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进行符合性核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登记,并公布备案登记的认证培训机构名录。
第八条备案登记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认监委对于认证培训的相关要求,并接受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行为规范第九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制定或授权协会制定的认证培训基本规范、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等有关要求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属于认证培训新领域,尚未制定统一认证培训课程准则、规则的,认证培训机构可以自行制定相应的认证培训课程准则和规则,并经协会课程确认,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以下简称资格考试),根据《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监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负责认证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协会可以委托专业的考试服务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执行部分或全部考务工作,并与其签署协议,约定所承担考务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资格考试设《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2个科目。
《公共基础》包括“合格评定通用知识”和“审核通用知识”单元,每个单元考试时间为2小时。
《专业基础》包括“管理体系认证通用知识”、“产品认证通用知识”、“服务认证通用知识”单元’每个单元考试时间为2.5小时。
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公共基础》和《专业基础》相关单元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相应类别认证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符合《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第八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
第九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协会在考试前3个月发出具体的考试通知。
第十条考试成绩由协会在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或协会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协会不得组织、指定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及培训课程。
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1()27
【摘要】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决定组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一、划入的职能(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以及相关的对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认可、计量认证和资格认定工作。
(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担的管理并组织实施进出口认证认可和进出口安全质量许可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注册认可。
【总页数】3页(P23-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J], 无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4.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无
5.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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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7年11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 1 —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七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认证认可行政监管工作介绍
地方质检部门认证执法监管的主要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先后联合下发了22号文 件和587号文件,明确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认证监管工作的主要职责 和分工。
出入境检验检疫认证执法监管主要职能 1.宣传、贯彻国家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推动各项自愿性 认证活动的开展; 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对认证 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3.受理对认证活动的申诉和投诉,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4.在国家认监委的组织下开展对认证机构和与认证有关的检 查机构、实验室、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以及认证、认证咨 询从业人员从业活动和认证结果(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 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5.负责省以下认证监管部门的认证监管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指导认证执法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认证行政执法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认联【2007】146号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深化认证监管执法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认法【2008】14号
两个重要文件的主要内容:
完善机制,推进创新。 建立“以认证监管机构为业务指导,以专职执法机构为执法主力, 以法制工作机构为执法监督”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管理体系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GB/T22000) HACCP认证
认证的分类
自愿性认证
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 无公害产品认证 绿色食品认证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食品质量认证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
服务认证
绿色市场、商品售后服务、体育服务、 软件能力与成熟度评估等
批准的认证机构(截止2009年3月底)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文号】国认科〔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的通知国认科〔2018〕15号各相关认证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所、认可中心、认证认可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我委组织专家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认监委2018年3月12日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标,代号RB)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管理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不含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活动和其他活动认证规范认可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条认标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预审、审查、批准、发布与备案、复审等环节。
第四条认标的定位(一)中国特色认证认可体系的基础和技术支撑;(二)国家标准在认证认可领域的重要补充和延伸;(三)认证认可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和服务社会的重要手段;(四)开展认证认可活动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标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认证认可行政监管工作介绍
研究措施
调整重点
调整监管方式 ,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突出重点, 狠抓认证结果的真实、可靠为着力点和突破口,重点加强对辖区内 获证产品和组织的监督检查
认证行政执法监管中所关注和亟需解决的几 个问题
1. 正确处理好认证监管机构的日常和专项监督与专 职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的关系。 职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的关系。 2. 正确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主体和领域问 题。
指导认证执法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认证行政执法 1.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 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认联【2007】146号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认联【2007】146号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深化认证监管执法 2.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 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认法【2008】14号 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认法【2008】14号
五、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体系
《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规定“ 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 认证认可条例》第四条规定“ 度”。 监督管理的主体——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监局和检验检疫局 监督管理的主体——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监局和检验检疫局 —— 监督管理的对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监督管理的对象——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 监督管理的主要事项——认证认可市场准入管理、 监督管理的主要事项——认证认可市场准入管理、认证认可活动监 ——认证认可市场准入管理 督管理、 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等 监督管理工作体制——统一和分级负责的认证行政监管机构体系 监督管理工作体制——统一和分级负责的认证行政监管机构体系 —— 目前已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 目前已建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 督”五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认监委对于开展认证工作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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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委员会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于2006年3月31日正式成立,是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基础上整合而成的。
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授权设立的国家认可机构,负责对从事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能力的资格认可。
成立于2002年7月,是由原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原中国产品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P)、原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ACEB)整合而成。
2004年4月,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意见和决定,原全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SC)、原有机产品认可委员会分别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工作移交CNAB,进一步促进了统一的认证机构认可制度的深度融合。
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统一负责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可及相关工作的国家认可机构。
成立于2002年7月,是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的实验室国家认可组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CL)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成立的进出口领域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能力资格认可的国家实验室认可组织――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CIBLAC)的基础上合并成立的。
二O一O年十月认证机构认可是正式表明认证机构具备实施特定合格评定工作能力的第三方证明。
认证机构认可过程主要分为三阶段:申请、评审和评定批准。
认证监管处工作职责(共5则范文)
认证监管处工作职责(共5则范文)第一篇:认证监管处工作职责(共)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推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推动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
2.负责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注册企业的推荐上报工作;协助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国外官方检査及上级的专项检查。
3.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免办的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省局相关部门进行3C认证执法检查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工作,参与3C认证的市场稽查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监督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活动,维护辖区内认证市场秩序。
5.受理对认证活动的申诉和投诉,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
6.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出口商品使用国外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在认证标志方面的打假工作。
7.负责认证监管业务各类评审员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8.负责认证监管业务的各类统计和上报工作。
9.负责承办上级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篇:认证监管科工作职责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认证认可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推行强制性产品制度的实施,推动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
2.负责管理本地区内进出口卫生、检疫注册登记工作和对外注册的初审及推荐上报工作。
负责管理本地区内出口质量许可证认证工作。
3.负责对本地区内实验室计量认证和国家认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受理本地区内对认证活动的申诉和投诉,组织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和上报工作。
4.负责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査和行政处罚工作,对认证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査和行政处罚工作。
5.负责强制性认证产品特殊情况免办的监督检査工作。
负责对本地区内检验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对本地区内检验检疫卫生除害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相关检验检疫标志、封识和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査工作。
7.负责监督相关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活动,维护本辖区认证市场秩序。
国认科[2005]36号关于印发《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国认科[2005]36号关于印发《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和《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认证机构及相关单位:现将《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和《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二○○五年五月十九日附件1: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认证认可及其相关领域的科技与标准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认证认可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技工作,是指与认证认可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信息、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科技环境建设以及科技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标准化工作,是指规范和指导认证认可活动所需标准类文件的制修订、宣贯、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标准类文件是指标准(狭义)、准则、指南、技术规范以及其它标准性技术文件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与认证认可工作相关的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归口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领域的科技工作与标准化工作。
认证认可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认可科技委)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认证认可领域的科技工作;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标委会)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归口管理认证认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认证机构、认可机构和地方质检部门是认证认可科技与标准化工作的实施主体。
国家认监委与认可委的关系
国家认监委即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CNCA,是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他就是总管,上面能查到很多东西,比如通过认证的单位,有资格的认证机构等等。
也是一个平台。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英文缩写为:CNA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唯一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实施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CNAS由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简称为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简称为CNAL)合并而成。
C NAS通过评价、监督合格评定机构(如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的管理和活动,确认其是否有能力开展相应的合格评定活动(如认证、检测和校准、检查等)、确认其合格评定活动的权威性,发挥认可约束作用。
这个是国家认监委授权的,就是认可一些机构,单位,证书的。
CQC及其设在国内外的分支机构是中国开展认证工作较早的权威认证机构,几十年来积累了丰富的认证工作经验,各项业务均成果卓著。
如今,CQC在国内外共设有45个分支机构和200多家签约检测实验室,并与22个国外认证机构签署了认证合作协议,拥有7300多名各专业的专职、兼职审核员、检查员和技术专家,同时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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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工作职能:
(一)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监督管理相关的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
(三)研究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
(四)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办理注册通报和向国外推荐事宜。
(五)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与培训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认证、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和从事认证业务的检验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外国(地区)相关机构在境内的活动;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并组织查处;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认证行为,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服务组织的改革。
(六)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和承担相关认证检测业务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审批;负责对从事相关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
(七)管理和协调以政府名义参加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国际合作活动,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等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
会(IEC)的合格评定活动,签署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归口协调和监督以非政府组织名义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组织的活动;负责ISO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负责认证认可、合格评定等国际活动的外事审批。
(八)负责与认证认可有关的国际准则、指南和标准的研究和宣传贯彻工作;管理认证认可与相关的合格评定的信息统计,承办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有关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九)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订认证认可收费办法并对收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是一家管理并监督认证机构,咨询机构,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实验室机构和检测机构的政府组织。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英文缩写是CCAA。
在2006年CNCA组织授权CCAA进行国家注册审核员的人员注册和管理工作。
同时,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的课程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工作都是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下称CCAA)集中管理。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任务:
1.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用做法,CCAA提出我国有关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考核和注册工作的实施方案;
AA组织制定并审定国家注册审核员的培训大纲及培训需求,批准培训课程,提供培训指导工作;
3.对申请注册的人员实施资格审定和注册;
4.对获得批准的人员CCAA实施监督和复审;
AA负责处理有关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考试,注册方面的申诉;
6.开展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注册,双边多边合作,参与有关国家组织的活动。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审核员注册级别和对象
A.对象:所有向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提出注册申请不同级别审核员的境内,外人员。
B.注册级别:分为审核员,高级审核员和实习审核员(按照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要求应进行注册,接受管理,但不是级别审核员)。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对审核员注册的通用要求:
1.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CCAA承认的等效学历,CCAA要求大专或本科毕业工作4年以上。
2.体系工作经历:CCAA要求考生应具有至少2年实施,运作和/或审核管理体系的相关经历,体系工作经历CCAA规定可以和工作经历同时发生。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对审核员培训经历的要求:
1.申请人应成功完成了经CCAA批准的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课程,并且通过考试。
2.申请CCAA注册审核员级别时,培训应是在3年内获得的。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规定的审核员申请注册程序:
1.提交文件;
2.申请担保人证实;
3.个人申明;
AA资格验证及评价
同时,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还规定了申请文件必须包括:
A.审核员培训课程和考试合格证明;
B.教育资格证书;
C.目前的审核员注册情况(适用时);
D.工作经历和审核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