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要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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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访范文如何写土地信访

土地信访范文如何写土地信访

土地信访范文如何写土地信访根据《土地信访规定》第七条信访人对下列土地信访事项,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一)表达对土地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征用、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意愿;(二)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三)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四)检举、揭发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五)对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六)其他土地信访事项。

检举信格式检举信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它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1)首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首先注明受理举报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被检举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和政治面貌,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名称及亲属关系,被检举问题的性质。

(2)正文。

此部分内容是检举信的重点。

要求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如违法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干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 ___,相干的书证物证等。

如检举的是经济问题,要尽可能详细注明违法违纪的金额、数额,涉及的账号和银行等。

对所检举的问题要按问题的类型和性质逐条叙述。

(3)尾部。

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我们提倡署名举报,检举人应尽可能签署真实姓名。

同时,还要注明写信的时间,检举人的单位、地址、邮编及电话,以便受理部门联系。

此外,还应注明同样问题是否向其他部门反应过及反映后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有何具体要求。

通过信函的形式揭发检举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客观地检举问题,不准夸大或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材料,诬告别人,如有诬陷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严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听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的处理,不得提过高要求; ___在文字表述上要做到文字通顺,详略适当,层次清楚,言之有物,切忌空 ___而无实际内容;书写时要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清楚、整洁。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探讨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探讨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探讨摘要:农村土地的征用和拆除关系到每个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如果撤销过程中的诉讼不能得到妥善处理,农民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严重侵犯,社会冲突加剧,社会不稳定带来隐患。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诉讼中,有必要及时、科学地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根据原因积极研究和运用解决办法。

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与补偿;法律问题引言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变化,对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也成为普遍现象。

在这个过程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补偿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农民集体的利益。

1农村征地拆迁法律问题形成的原因1.1弱势群体维权难,法律意识不足土地和房屋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与生活,面对征地拆迁中的不规范不公平现象,大部分农民很难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利益申诉机会。

征地拆迁是政府政策,即使违法现象侵害了农民权益,农民却缺乏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比如上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行为经常被认为是不同程度的损害公共利益或妨碍执行公务等,大多数政府部门采取推诿搪塞的态度。

并且,由于大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不足,缺乏对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即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遭受利益侵害,也难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有些人会利用各方利益冲突过度维权,并获取非法收益。

这些都不利于农村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1.2利益关联严重,缺乏独立评估机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制定合理的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

但是,却缺乏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可操作的评估方法,这导致地区间的补偿标准差异较大,加大了征地拆迁工作的落实难度。

事实上,被征收人缺乏足够的评估机构信息和资产价值信息,评估机构的选择并不是由被征收人独立作出的,而是由政府和开发商主导的,资产价值评估办法也执行标准也是由政府规定的,相当于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导致资产评估机构与政府之间存在利益关联,资产评估机构很难独立的、公平地做出符合市场规律和被征收人利益的价值评估,这对被征收人是不公平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0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中央禁止强拆最新政策有哪些?

中央禁止强拆最新政策有哪些?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中央禁止强拆最新政策有哪些?导读: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载明:“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一、中央禁止强拆最新政策有哪些国务院及部委《通知》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中载明:“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

2006年3月15日,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中载明:“严肃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年12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村镇建设中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载明:“严禁大拆大建、强拆强建,防止对农村传统文化、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的破坏”。

2011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信丰县大塘埠镇人民政府、陈细人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信丰县大塘埠镇人民政府、陈细人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信丰县大塘埠镇人民政府、陈细人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赣07行终5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审理法官】周洋发刘定丰陈煜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信丰县大塘埠镇人民政府;陈细人【当事人】信丰县大塘埠镇人民政府陈细人【当事人-个人】陈细人【当事人-公司】信丰县大塘埠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黄勇江西赣信律师事务所;朱俊军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勇江西赣信律师事务所朱俊军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勇朱俊军【代理律所】江西赣信律师事务所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信丰县大塘埠镇人民政府【被告】陈细人【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征收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共同被告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随卷移送的证据以及本院询问协调笔录在卷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拆迁不公平怎么办?教你五招搞定

拆迁不公平怎么办?教你五招搞定

拆迁不公平怎么办?教你五招搞定面临拆迁,一边是一辈子的家,另一边是来自拆迁方的压力,生活总是逼得我们无可奈何,最后却只能按部就班。

作为普普通通的老百姓,难道就没有办法为自己争取到公平了吗?我们该何去何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长年办案的丰富经验,为拆迁户总结出了以下五点非常实用的招数。

第一,确认拆迁性质作为一名被拆迁户,你得确定究竟是谁要拆你,拆了之后做什么。

如果是政府主导的,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就带有强制性,这种情况下,反对拆迁房子是不可能的,只能尽可能的争取补偿的最大化。

如果是商业行为,那么,被拆迁户的主动性就很大,只要不同意就不能拆迁。

第二,确认土地性质征收行为因土地性质不同而不同,要分清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上是征收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必须按照市场价给予补偿。

而集体土地上的拆迁,目前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集体土地要开发首先必须先征收为国有,所以,主要是征收土地的补偿,房子等是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但是不管是哪种性质的,都必须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补偿才可以拆。

第三,给自己定位不管因为什么导致拆迁,拆迁补偿的对象是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那么要想拿到补偿,你首先需要证明自己是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手中的土地证、房产证就非常重要了,凭此可以对号入座去主张你的权利。

如果你不是土地或房屋的产权人,而仅仅是使用者,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就遇到拆迁问题是否有明确约定,有的话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的话,也就是说在有效的承租合同下,你因拆迁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或其他损失是可以主张补偿的。

第四,明确补偿内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主要有:(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而集体土地上主要是土地征收的补偿,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中纪委将重点查处株连式等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中纪委将重点查处株连式等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中纪委将重点查处株连式等强制征地拆迁行为据新华社电记者24日从中央纪委获悉,中央纪委、监察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拆迁参照新《拆迁条例》通知指出,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

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要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查处非法逼迁、行政强拆等行为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征地拆迁要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中新社北京5月15日电 (记者阮煜琳) 国土资源部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拆迁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公共利益”不分城市农村

“公共利益”不分城市农村
这 是没 有道 理 的 。
要; 由政 府组 织实 施 的科技 、 育 、 教 文化 、
卫 生 、体育 、环境 和 资 源保 护 、防 灾减
为 公 共 利 益 的需 要 ,可 以 依法 对 集 体 所 有 的土 地实 行征 用 。 ” 近年 来 ,随着 我 国 城 化率 的飞 速 提 高 .将 集 体 土 地 征收 转 换 为 国 有 土 地 现 象越 来 越普 遍 。与被 废 止的《 迁 条例 》 拆 相似 , 土地 管 理法 》中 。没 有 就公 共利 《
钟 如九 ,这 个平 凡 的江 西 女 孩 ,因
近日, 中央 纪委 、 监察 部发 出通知 ,
者 了解 到 ,为 了解 决 城 乡 实行 不 同 的 征 收 补偿 制度 的问 题 , 正在 修改 之中 的 《 土
地 管理 法 》 ,将 参照 《 征收 条例 》中确 立
的基本 原则 。
点 人物 。
法律 的 废 旧立 新 ,标 志着 一 个 时代 的开始 。
当 今年 1 2 月 1日,实施 了 1 O年 的
“ 参照 ”新颁 布的 《 有土地 上房 屋 征收 国 与 补偿 条 例 》( 下称 《 收 条例 》 的 精 征 ) 神执 行 。 但 是 ,新 颁布 的 《 收 条例 》适 用 征
法 治
“ 公共 利 益 " 不分 城 市 农村
《 土地管理 法 》修改将参照 《 征收条例 》
国有 、集体土地有望实现 周价周权 。
《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马玉忠 I 北京、 黑龙江报道
‘‘强拆 ”的事 ,还 没完 。 农村 怎 么 办? 《 中国 经济 周 刊 》记
下二 十多 度的 冬夜 中无避 寒之 地… …
于 城市 范 围 内 国有 土 地 上的 房 屋 征收 , 对 于集 体 土地 上 的 拆迁 仍 然 依 据 《 地 土 管理 法 》 。这导 致 了同样 是房 屋征 收与 补

张长华、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长华、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长华、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命令【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9【案件字号】(2019)浙03行终7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章宝晓戴华斌杨贤斌【审理法官】章宝晓戴华斌杨贤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长华;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张长华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张长华【当事人-公司】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张世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邵见娣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世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邵见娣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世伟邵见娣【代理律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长华【被告】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系被上诉人认定涉案房屋部分建筑违法,并责令上诉人限期拆除而引发的案件,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有四,以下分述。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罚款勘验笔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认定涉案房屋部分建筑违法,并责令上诉人限期拆除而引发的案件,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有四,以下分述。

第一,被上诉人是否越权执法。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由其具体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被上诉人具有负责龙湾区范围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职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全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职工通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改善居住条件。

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

为维护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三、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

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

村干部学法律知识

村干部学法律知识
(1)没有宅基地。凡无宅基地的、居住拥挤确需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因国家或乡(镇) 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公民,均可向村民 委员会或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划宅基地。 (2)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使用耕地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4)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批划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经法定程序批准。宅基地使用申请人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 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 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 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6)丈量划至、发证确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主管机构派专人丈量、 划清四至,发给《农村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
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
合法性判断
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恪守非人格化权威
2、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
公民的维权意识和履行义务意识并重; 权利(权力)不可滥用。
某年,某市民吕某给女儿起名为“北雁云依”,办理户口时被当 地派出所拒绝。吕某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全国首 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
民法通则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 改变自己的姓名” 婚姻法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

⼟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全(2022年)征地拆迁法律体系⼀、【总论】1.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2.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3.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4. ⼟地复垦条例(2011年施⾏)5. ⼟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6. 基本农⽥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7.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2012年施⾏)8.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9.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10. 国⼟资源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问题的意见(1999施⾏)11. 闲置⼟地处置办法(国⼟资源部令第53号,2012施⾏)12. ⼟地储备管理办法(国⼟资规〔2017〕17号,2018年施⾏)1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综合性实施⽅案》(2015年)14. 节约集约利⽤⼟地规定(2019修正)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16. 最⾼⼈民法院关于严格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17. 中央农村⼯作领导⼩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地征地与补偿】(⼀)⽤地审批1. 国务院关于国⼟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 建设项⽬⽤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3. 建设⽤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4. 各类⽤地报批会审办法(国⼟资发[1998]145号)(⼆)征地费⽤管理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 财政部、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地储备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 ⼤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2. 征收⼟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3. 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2004]238号)4. 国⼟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作的通知(国⼟资发〔2005〕144号)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7.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地区⽚综合地价⼯作的通知(⾃然资办发〔2019〕53号)8. 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征地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96号)9.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资电发〔2013〕28号)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11.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步规范征地拆迁⾏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12. 征地管理费暂⾏办法(1992施⾏)1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06〕100号)15.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地使⽤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的通知(⾃然资办函〔2019〕922号)16.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政复议⼯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17.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资电发〔2013〕28号)三、【拆迁与补偿】(⼀)⼀般规定1.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执⾏)2.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就《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11年)3. 最⾼⼈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4. 最⾼⼈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房屋估价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2.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3.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法律问题的请⽰》的答复(2002年)2.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政⾏为的请⽰》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般规定1.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2019年修正)2.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3. 国⼟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条例》的通知(国⼟资发〔2014〕177号)4. 国⼟资源部关于启⽤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的通知(国⼟资发〔2015〕25号)5. 国⼟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5〕50号)(⼆)⼟地权属与登记1. ⼟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2. ⼟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办法(2019年修正)4. ⼟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5. 林⽊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施⾏)(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3. 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8〕132号)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的复函7.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8.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五、【纠纷处理】(⼀)⼀般规定1. 国⼟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施⾏)2. 违反⼟地管理规定⾏为处分办法(2008年施⾏)3. 监察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适⽤《违反⼟地管理规定⾏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4. 国家⼟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督办发〔2009〕16号)5. 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国⼟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资发〔2000〕431号)6. 国⼟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9⽇国⼟资源部第22号令)7. 国⼟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修订)8. 国⼟资源⾏政处罚办法(2014年施⾏)9.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作规范的通知(国⼟资厅发〔2014〕28号)10. 国⼟资源违法⾏为查处⼯作规程(国⼟资发〔2014〕117号)11.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政复议1.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2.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实施)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政复议⼯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4. ⾃然资源⾏政复议规定(2019年施⾏)(三)⾏政诉讼1.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3. ⾃然资源⾏政应诉规定(2019年施⾏)4.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纠纷⼈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地⾏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四)民事诉讼1.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上,1-225)3.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 最⾼⼈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案例(第⼀批)(2014年)2. 最⾼⼈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批)(2018年)3.七、【其他专题】1. 建设⼯程竣⼯验收2.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3. 安全⽣产法律体系4. 公司法律法规体系。

于凤君、莒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凤君、莒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于凤君、莒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20)鲁行终15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云阁许琳李拙【审理法官】王云阁许琳李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于凤君;莒县人民政府;日照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于凤君莒县人民政府日照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于凤君【当事人-公司】莒县人民政府日照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刚田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刚田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刚田【代理律所】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于凤君【被告】莒县人民政府;日照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复议机关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而言,提起履行职责之诉,对原告而言,须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对被告而言,须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首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具备权利依据,这种权利依据来源可以基于法定,也可以基于行政承诺或双方约定。

上诉人主张莒县政府应当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应对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莒县城阳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1月13日下发城街办发[2016]50号《城阳街道2017年度棚户区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购买制度研究

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购买制度研究

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购买制度研究引言:远离立法的本意,歪曲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没有实现合理、公平、公正、全面的补偿,如果实施强制拆迁,那么就是间接地发动多数人与少数人的战争,败坏众人的品性,蹂躏个体、践踏人权,引发社会动荡,动摇国家根基。

立法者使得“下位法”对“上位法”走样,进而执法者又偏离法律原意、诡异其内涵,把法律演化为“内战法术”,致使人民意志落空、法律价值落空,是非法强拆的根源与方式。

应然地说,国家是人民大众谋求幸福的工具,但在实然上常常被基层政府演化为镇压国民的机器,不由得让笔者想到对支配公权的运行规则予以修补、甚至重建。

摘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虽然《物权法》规定了对个人房屋征收的条款,但是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实施程序,所以,对此任何形式的强拆都是非法的,只有采取民事协商的购买方式完成国有化过程;为了限制政府对“公共利益的需要”范围的膨胀、保障人权、巩固工农联盟的国家基础、维护国家安全,必须界别“公共利益的需要”为“非常规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常规公共利益的需要”,前者国家依法通过征收程序实现,后者国家只能适用民事购买制度的程序予以完成。

为了权衡国家与个人的双方利益,寻求合理与公平,将“常规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分为“常规公共利益的直接需要”和“常规公共利益的间接需要”,为此,在国家实施房屋购买行为时,必须体现不同的成交价值内涵。

本文讨论了相关法律的关系,指出法律制定和适用上的瑕疵,从“公共利益的需要”范围的分化角度,借鉴他国的征收制度,就完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程序和配套地建立相关国家购买制度做了开创性探索与研究。

关键词: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购买;制度研究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范围。

国家的征收行为基本前提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也不例外,必须受制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为您推荐】高邑县律师海东律师宣化区律师尚义县律师隆尧县律师复兴区律师深泽县律师▲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当地人对这个问题都非常的关心。

现阶段安徽省各地实施拆迁改造,房屋拆迁细则也相应出台了,小编在这里整理的2017年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发生变动,大家务必以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一、▲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已被划入城市规划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2、未被划入城市规划区《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是怎样的-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是怎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地方,所以对于农民来说,征地拆迁就显得格外重要,其关乎着自己未来的生活保障,因此,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按照规定妥善解决,做到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那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解答。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

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社旗赊店镇东大桥区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社旗赊店镇东大桥区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社旗县赊店镇东大桥区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社旗县赊店镇东大桥区域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是2018年全县重点项目,已经列入2018年社旗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县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依法实施征收。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征收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五)《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豫政〔2012〕39号);(六)《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七)《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九)国家和省、市、县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定。

二、征收范围迎旭门以东,毛庄桥以北,长江路以西,包括东大桥至社下路周庄村口段,社郝路骨胶厂段两侧。

具体位置和面积以项目控规为准。

三、征收实施主体单位房屋征收人:社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社旗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社旗县赊店镇人民政府四、征收期限及实施步骤本次房屋征收,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征收准备阶段。

本阶段共30日。

主要任务是:发布房屋征收预告;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召开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听证;根据被征收人意见修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完成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并公示;完成房屋四级认定并公示;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县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选择房屋评估机构。

百里杜鹃管理区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

百里杜鹃管理区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

百里杜鹃管理区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推进全区新型城镇化步伐,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做好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精神,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结合百里杜鹃管理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在百里杜鹃管理区七乡两管理区范围内,需征收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

第二条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征收人为百里杜鹃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的城镇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为征收工作的协调机构,各乡(管理区)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被征收人所在村(居、社区)委员会协助开展征收工作。

被征收人是指本办法所涵盖区域内被征收房屋(含地面构筑物、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被征收人的认定依据以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规划、用地、准建等相关手续登记的权属进行认定;由于历史原因无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房屋手续的,以房屋所在地的村(居、社区)委会出具的相关房屋证明材料,乡(管理区)结合实际情况审核后,给予补偿。

第四条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征收预先公告发布后在本办法适用区域内新建、抢建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征收补偿安置实行“政府引导、自主选择”的原则。

即政府引导在花海文化城购房,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购房。

第六条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征收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居民自主安置。

(一)政府搭建平台,居民自主选购。

一是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管委会将房屋征收拆迁安置作为管理区城乡建设发展的重点项目,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实行市场化运作,将项目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相结合,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项目建设。

二是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拆迁户通过市场自主购买住房,满足其个性化住房需求。

为拆迁户选房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和畅通的房源信息渠道。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与刘建军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与刘建军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与刘建军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4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雁马小莉徐炯【审理法官】刘雁马小莉徐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刘建军【当事人】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刘建军【当事人-个人】刘建军【当事人-公司】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杨东峰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王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东峰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王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东峰王军【代理律所】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政府【被告】刘建军【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鄠邑区政府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鄠邑区政府是否对刘建军实施了停水停电等行为及该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鄠邑区政府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鄠邑区政府是否对刘建军实施了停水停电等行为及该行为是否合法。

一、关于本案的适格被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本案中,根据《西安市鄠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西安沣京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通知》(鄠编发〔2018〕44号),沣京管委会是鄠邑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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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要求集体土
地上房屋拆迁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精神执行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

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

《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通知要求,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

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通知还要求,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

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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