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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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相关管理法律规定(3篇)

公园相关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园管理,保障公园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公园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休闲、娱乐和观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园的管理。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原则:优先保护公园生态环境,确保公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公众参与原则:充分发挥公众在公园管理中的作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科学规划原则:按照公园的生态、文化、历史等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园发展规划。

(四)依法管理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公园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公园规划与建设第四条公园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园规划标准,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公园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公园布局应当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

(二)公园建设应当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恢复公园原有的生物多样性。

(三)公园建设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丰富文化内涵。

(四)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无障碍设施等要求。

第六条公园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公园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公园保护与管理第九条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公园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公园保护、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公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三)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四)开展公园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第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公园门票管理制度。

(二)公园开放时间管理制度。

(三)公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四)公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以下工作:(一)加强对公园内植物、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中供人们休闲、娱乐和健身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公园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园管理条例至关重要。

一、公园的开放与关闭时间公园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习惯和需求,合理确定开放与关闭时间。

一般来说,公园的开放时间应当在清晨,以便于晨练的居民使用;关闭时间则应在夜间,以确保游客的安全和公园设施的维护。

在特殊节假日或活动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但需要提前向公众公布。

同时,公园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园入口处显著位置公示开放与关闭时间,并设置提醒标识。

对于违反开放与关闭时间规定的游客,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引导。

二、公园的设施管理公园内的设施包括道路、桥梁、亭台楼阁、座椅、垃圾桶、健身器材等,这些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对于游客的体验至关重要。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对于容易磨损的设施,如健身器材,要增加检查的频率,确保其使用的安全性。

游客在使用公园设施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故意损坏或破坏。

对于因游客不当使用导致设施损坏的,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公园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园的环境卫生是公园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公园内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进行清理和清运,确保垃圾不堆积、不散发异味。

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公园的清扫工作,包括道路、草坪、花坛等区域,保持公园的整洁干净。

同时,鼓励游客文明游园,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共同维护公园的环境卫生。

公园内的公共厕所也应当保持清洁,提供必要的卫生用品,并定期进行消毒和除臭处理。

四、公园的绿化管理公园的绿化是其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科学的绿化养护计划,定期对树木、花草进行修剪、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确保绿化植物的健康生长。

游客不得擅自采摘花朵、践踏草坪、破坏树木,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和教育。

五、公园的安全管理公园的安全是游客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9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9年修正)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1.30•【字号】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1990.12.2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1999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包括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城市绿化应当按规划广植市树中槐和市花石榴。

第四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机关。

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城市绿化活动。

城市规划、环保、房产、土地、市政、工商、交通、水利、农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绿化建设必须服从绿化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西安市公园条例

西安市公园条例

西安市公园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89号【批准部门】8;825;82501;【批准日期】2016.07.29【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9.12【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89号)《西安市公园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6月28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12日西安市公园条例(2016年6月28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服务和管理第四章安全和应急避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和社区公园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景区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15、西安市兴庆宫公园游乐项目管理规范

15、西安市兴庆宫公园游乐项目管理规范

西安市兴庆宫公园游乐项目管理规范日常管理1、各游乐项目要建立“晨会制度”和“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将会议内容记录在案。

2、游乐项目从业人员以各项目日常培训为主。

除此,公园还对游乐项目从业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和年度轮训,并经公园考核合格后,持上岗证上岗。

节假日临聘人员同样需经项目及公园临时培训后持临时上岗证上岗。

3、各游乐项目要在项目显著位置悬挂《物价牌》、《乘客须知》,在操作间显著位置张贴《检验合格证》、《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4、游乐项目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日常检修、保养及维护,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营,同时应做好设备年检各项工作。

5、坚持卫生保洁制度,按照《环境卫生责任书》要求,做到经营区域环境干净整洁,配备自备垃圾桶,节假日须有专职保洁人员。

6、各游乐项目在显著位置要放置一定数量的有效期内的灭火器,灭火器实行年检。

7、各经营项目管理房做到干净整洁,无杂物堆放,工作人员安全用电,不得过载用电或使用任何形式的明火。

人员管理8、游乐项目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新入职或离职人员,由经营项目及时到经营开发部进行身份证件登记或销号,坚决杜绝招聘未成年人、违法乱纪人员。

9、游乐项目从业人员需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龄在45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岁以下,须经公园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游乐项目操作员、安全管理员须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安全管理证》等资格类证书后方可持从业资格证上岗。

11、游乐项目从业人员须熟悉并严格执行《乘客须知》、《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掌握突发情况救援步骤。

12、经营项目需严格遵守公园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对拒不服从管理项目及人员和严重违规项目及人员,公园将严格考核并对相关人员责令清退。

13、各经营项目管理房夜间9时后,除登记备案人员值班外,不得有外人逗留或留宿。

票务管理14、新建游乐项目须在设备安装期间将本项目票价方案报公园经营开发部备案,由公园统一监制物价牌,费用由项目承担。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1999)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1999)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
条例》的决定(1999)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批准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9.11.30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11.30
【实施日期】1999.11.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西安市公园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
(1999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新建、扩建公园或者改造公园,除水面外,其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应当按照规划建设园林项目,其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工程总投资预算。

园林项目必须与工程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二、增加下列内容,作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项:“动物、植物须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交流、交换、展览。


三、。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2004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2004年修正)-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2004年修正)正文:---------------------------------------------------------------------------------------------------------------------------------------------------- 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1995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9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9年9月23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提供游人休憩活动园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是指具有一定绿化规模和游览、游乐设施条件,供公共享有的休憩、观赏和娱乐园地,包括:(一)综合性公园;(二)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和专类园;(三)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四)街头游园;(五)居住区和其他单位附属的花园、游园及庭园。

第四条城市园林发展应当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园林投入,扩大园林面积,提高现有园林的园艺水平;并把城市园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管理。

西安公园管理规章制度公示

西安公园管理规章制度公示

西安公园管理规章制度公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园管理效率,保障市民的休闲娱乐权益,维护公园环境的卫生和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园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西安市辖区内的所有公园。

第三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园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加强宣传,引导市民文明游园。

第四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设立专门的安全保卫岗位,保障游园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保障公园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市民的正常使用权益。

第六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园管理机制,定期进行公园环境的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市民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章制度,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环境,不得破坏公园设施和设备,在公园内不得吸烟、乱丢垃圾、乱涂乱画等行为,如有违反,公园管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劝阻和处理。

第八条市民在公园内应当遵守公园开放时间,不得擅自改变开关园时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开放时间,需提前报备公园管理单位。

第二章公园开放时间第九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公园的开放时间,一般情况下,公园的开放时间为每天的早上6点至晚上10点,具体开放时间以公园管理单位公告为准。

第十条公园管理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园的开放时间,但必须提前公告,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章公园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公园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公园内禁止任何形式的火种,包括点火、焚烧等行为。

第十三条禁止在公园内施放烟花爆竹,擅自施放烟花爆竹者将被保安人员驱离,并报警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园内进行商业活动,需事先经过公园管理单位的审批,未经允许擅自进行商业活动的,则视为违规行为,公园管理单位有权停止其商业活动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未经公园管理单位许可,不得擅自在公园内举行群众性活动,如演出、集会等。

西安公园管理规章制度

西安公园管理规章制度

西安公园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西安市公园的管理秩序,提供良好的游览环境,保障市民的休闲娱乐权益,特制定本《西安公园管理规章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公园开放时间1.公园开放时间为每天的早上6点至晚上10点。

2.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公园开放时间,应事先向公安机关备案并征得同意。

三、进出公园1.所有人员进出公园时必须经过检查,并接受安全检查。

2.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园。

3.未满14周岁的儿童,应在成人的保护下进出公园。

成人应对儿童的行为负全责。

4.未携带证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军人等特殊人群,应出示相关证明以便进出公园。

1.在公园内,禁止吸烟、喧哗、乱扔垃圾、乱画乱刻以及其他破坏公园环境秩序的行为。

2.禁止在草坪或花坛上散步、垂钓、滑板、骑车等活动,以免损坏公园设施和植物。

3.在公园内禁止违法乱纪、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禁止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不得随意擅自攀爬公园内的建筑、设施、树木等,以及游泳或在水池内嬉戏。

5.公园内禁止擅自摆放货物、设立商业广告或搞商业宣传活动。

五、公园设施使用1.公园的设施应按规定使用,严禁破坏、污损和拆除公园设施。

2.使用公园内的座椅、公共厕所等设施时,应保持卫生、爱护设施,不得滋扰其他游客。

3.如有特殊活动需要占用公园内的场地、设备等,应提前申请,并经公园管理部门批准。

4.不得在公园内举行未经授权的商业活动、演出、集会等,违者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1.公园内设有监控系统,监控录像将长时间保存,如有需要,将依法提供给公安机关。

2.公园内的安全岗亭和警察局设有警力,负责维护公园的治安秩序。

3.游客应尊重公园工作人员,听从指挥,配合检查,确保公园的安全和秩序。

4.如发现可疑人员、可疑物品或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向公园工作人员报告。

七、处罚与责任1.对于违反公园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园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暂停进入公园等。

2016年《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2016年《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2016年《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说明2016年《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说明 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了《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下⾯是⼩编给⼤家整理的关于2016年《西安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说明,希望⼤家喜欢。

⼀、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现⾏有效的《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1995年颁布实施21年,分别于1999年、2004年和2010年经过了三次修正,是⽬前规范和加强我市城市园林建设管理⽅⾯的⼀部重要法规,在保护和改善城市⽣态环境⽅⾯,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中,发挥了⼗分重要的作⽤。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和⼈民⽣活⽔平的不断提⾼,市民群众对公园的数量、内涵、品质、功能、开放时间与服务质量等⽅⾯的需求在不断提⾼。

公园作为与群众⽇常⽣活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产品,承载着改善⽣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娱乐、传承⽂化、保护历史、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已逐步成为城市绿地系统的核⼼组成部分。

同时,西安市公园事业⾯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是市民群众休闲健⾝需求的增加。

如,晨练、晚练、群体聚焦活动等造成不同程度损毁绿地、树⽊和有关设施。

⼆是免费开放后公园游客量急速增长,节假⽇更是⼈流剧增,公园的安全、服务、维护等⽅⾯的压⼒不断加⼤。

管理中出现了⼀些新问题。

如,宠物⼊园污染环境,妨碍游客安全;随意张贴、散发⼴告宣传品;⼩商⼩贩摆摊、游⾛叫卖;算命、占⼘、看相等不⽂明⾏为时有发⽣。

这些既影响园容园貌,⼜有碍正常的公园管理秩序。

三是城乡统筹发展对公园类型、布局、设计、建设、保护、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是公园维护管理成本增加、经营活动受限与公益性要求⽭盾突出。

另外,公园作为公益性场所,对于管理者应向游客提供更好更⽅便的服务也有了更⾼要求,有必要就这⽅⾯的内容作些补充。

⽽原《条例》中的⼀些规定是针对当时封闭性(收费)公园制定的,实⾏开放(免费)后公园中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则没有相应规定可循,并且有许多内容已不能满⾜我市当前公园建设管理⼯作的要求,有必要予以修订。

西安市公园条例「全文」

西安市公园条例「全文」

西安市公园条例「全⽂」西安市公园条例「全⽂」 第⼆⼗⼋条公园建设项⽬竣⼯验收合格后,⽅可使⽤。

需要移交的,应当在投⼊使⽤前移交政府指定的⾏政管理部门。

本条例实施前已投⼊使⽤未办理移交的公园,应当移交相应单位接管。

⾮政府投资建设转交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属地公园⾏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收管理。

公园移交应当采取单次整体移交⽅式。

但对于分期实施的公园建设项⽬,可在每期⼯程竣⼯验收后按期移交,未完⼯部分由建设单位继续投资建设。

公园建设项⽬的配套服务设施按规定统⼀移交。

接管单位利⽤公园配套服务设施进⾏招商、开展经营性活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续,取得的国有资产有偿使⽤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

公园移交后,接管单位按照养护管理标准编制资⾦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公园养护管理所需经费。

第⼆⼗九条市公园⾏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公园管理服务规范和技术养护规范,指导公园管理单位的⽇常管理服务和养护⼯作。

第三⼗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履⾏下列职责: (⼀)依据规划和有关规范对公园进⾏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健全公园管理制度; (三)建⽴公园档案并依法予以妥善保存; (四)保持公园设备设施、绿化景观和园容园貌良好,维护正常游览秩序; (五)管理公园内⽂化健⾝娱乐、经营服务等活动; (六)执⾏安全管理规范,保障公园经营、游览等活动安全; (七)制⽌破坏公园设施、景观的⾏为,依法要求责任⼈赔偿; (⼋)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活动; (九)公园⾏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绿化养护、保洁、安保等项⽬,可以采取招标等⽅式确定作业单位。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应当逐步实现开放式管理。

实⾏封闭管理的公园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单位根据本市公园管理服务规范确定,并在公园⼊⼝处明⽰。

因施⼯作业等情况需要关闭公园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关闭公园前报告公园⾏政主管部门,并提前三⽇在公园⼊⼝处公布。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公园是城市中的绿洲,为人们提供休闲娱乐的场所。

为了保护公园环境,维护公园秩序,提高公园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公园管理条例。

所有进入公园的人员,无论是游览、散步、锻炼还是休息,都需要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一章公园开放与关闭1.1 公园的开放时间为每日早上6点至晚上10点。

1.2 太阳公园将于每周一闭园,进行清洁和维护工作。

1.3 如遇特殊情况,如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管理部门有权关闭公园或限制公园的使用范围。

第二章公园秩序2.1 进入公园的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行为举止和环境意识,不得违反公园规定。

2.2 禁止在公园内吸烟、乱扔垃圾、随意破坏公园设施和绿地,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2.3 公园内禁止擅自采摘或破坏花草树木和其他自然景观,保护公园生态环境。

2.4 喂养公园内的野生动物是禁止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环境污染。

第三章公园设施的使用3.1 游客在使用公园设施时,应按照规定进行预约和使用。

3.2 在公园设施使用期间,使用者应爱护设施,禁止损坏和乱涂乱画。

3.3 公园设有儿童游乐区,使用儿童游乐设施的人员应提供有效监护人陪同,并确保儿童的安全。

第四章公园活动4.1 举办公园活动前,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4.2 举办公园活动期间,应保持活动场地的清洁和秩序,禁止违规使用喇叭、扩音器等设备扰乱公园的宁静。

4.3 举办公园活动的组织者应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公园安全5.1 公园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园的安全巡逻,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确保公园内的安全。

5.2 公园内设置了监控设备,用于监测和记录公园内的安全状况,确保公园内的秩序。

5.3 游客在公园内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园管理人员求助或报警。

第六章违规和处罚6.1 对于违反公园管理条例的行为,公园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罚款等。

6.2 对于严重违反公园管理条例的行为,公园管理部门有权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公园的范围和时间。

西安公园管理条例

西安公园管理条例

西安公园管理条例西安公园处理法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意图】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作业健康展开,改进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适用规划】本法令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规划、缔造、效劳及其相关处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园的界说】本法令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具有必定的园林美化和配套设备,具有改进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文娱、传承文明、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用,并向大众敞开的场所。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作业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展开规划,确保公园作业的健康展开。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园缔造和处理的资金投入,将政府处理的公园所需经费归入本级财务预算。

第五条【处理部分】市城市处理部分是本市的公园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安排实施本法令。

区县人民政府断定的公园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处理作业。

开发区处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处理部分的托付,担任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处理作业。

展开和变革、规划、缔造、财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共用、文物、宗教、工商、公安、价格、水务、质监等部分,按照各自责任,做好公园的相关处理作业。

第六条【公园处理机构】公园处理机构担任公园的日常处理和效劳作业。

政府处理的公园的处理机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分、开发区处理委员会依法断定;本篇文章来自材料处理下载。

非政府处理的公园的处理机构由缔造单位断定,并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园的处理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基本准则】本市公园作业的展开应当表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效劳、大众参加、社会监督的准则。

第八条【公园名录及分类】公园实施名录和分类、分级处理。

公园名录、类别、等级的断定和调整,由市公园行政主管部分根据相关规范和规范拟定,经市人民政府赞同后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鼓舞社会出资】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处理委员会能够经过承受捐献、赞助等途径筹措公园缔造和处理经费。

公园管理规范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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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公园管理规范(市市容园林发《2006》469号)公园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科学、艺术地配置建筑、水体、山石、树木花草和游憩设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市容,为公众提供优美舒适的游览、休息园地和文化活动场所,热情周到地为游人服务,向游人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文化科学知识教育。

为了推动公园的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园管理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园林条例》,结合本市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西安市建成开放的公园、花卉植物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中心游览区(下简称公园)。

1. 园林植物管理1.1 植物景观管理1.1.1植物景观是公园的主体和基本内容,公园管理者应当把植物景观管理放在各项管理工作的首位。

绿地率应保持在70%以上。

1.1.2 植物景观管理的总的要求是:按照公园总体规划和植物配置设计,实施植物的栽培、调整和管护,达到并保持规划设计的景观效果。

创造一个花木繁茂、景色优美、环境舒适、意境深邃的园林艺术境域。

1.1.3 已建成定型的植物景观和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景点、景区,应严格保护,加强管理,不得擅自改变。

1.1.4 尚未建成或景观质量不高的景点、景区,应适时进行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但调整改造须遵循建设部颁布的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事先制定设计方案,经审查后实施。

1.1.5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审:区县(市)管理的,由公园组织方案设计,报区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市管理的,由公园组织方案设计,报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审查。

地处公园主要游览景区或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设计方案,主城区的公园均须报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审查后方能实施。

1.1.6 植物景观调整和景点改造方案经审查后,一般由公园组织绿化技术人员和技工负责施工,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施工的,应由园林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建。

西安公园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西安公园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西安公园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园管理,维护公园环境秩序,保护公园文化遗产,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西安市辖区内的所有公园,包括市级公园、区级公园等。

第三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园的日常管理,保障公园内的人员和设施安全。

第四条市民在公园内应当文明游览,尊重公园工作人员和其他游客,不得破坏公园环境、设施和植被。

第五条市民在公园内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草地上野餐或烧烤,不得乱涂乱画。

第六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的治安防范工作,确保市民在公园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园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公园开放时间第九条公园的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6点至晚上10点,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开放时间。

第十条公园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园开放时间进行调整,并及时向市民发布通知。

第三章公园秩序管理第十一条市民在公园内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园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行为。

第十二条市民在公园内不得饲养宠物,不得在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喧哗、扰乱公共秩序。

第十三条市民在公园内不得野生捕捉、砍伐树木、采摘花草、滋扰动植物等行为。

第十四条市民在公园内不得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不得擅自设置游戏赌博设施。

第十五条市民在公园内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入园。

第十六条市民在公园内遇有紧急情况应当按照公园管理单位的指引及时有序撤离。

第四章公园环境保护第十七条市民在公园内应当保持公园环境整洁,不得乱丢垃圾,不得随地吐痰。

第十八条市民在公园内应当尊重植被、文物等公共财产,不得破坏、盗窃或污损公共财产。

第十九条市民在公园内应当合理利用公园内的设施,不得恶意破坏设施。

第五章公园文化活动第二十条公园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类文化活动,如音乐会、书画展等,为市民提供文化娱乐场所。

西安公园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西安公园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西安公园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西安市公园的管理工作,保障市民的休闲娱乐和健康生活,维护公园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创造良好的公园环境,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西安市公园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西安市境内所有公园,并由西安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公园管理应依法公正、文明有序,服务市民,保护植被和环境。

第二章公园开放时间第四条公园每天开放时间为早上6点至晚上10点。

第五条公园在特殊情况下如天气恶劣或需要维护时,可临时关闭,关闭期间将提前通知市民。

第六条公园部分区域或设施如有特殊规定,须遵守公告和相关标识。

第三章公园环境卫生第七条禁止在公园内随意乱扔垃圾,应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内。

第八条禁止在公园内随地吐痰、乱涂乱刻、乱拉乱撒等行为。

第九条宠物入园须携带马桶或袋子,遛狗时要使用牵引绳,并对宠物的大小便负责清理。

第四章公园安全管理第十条公园内禁止酗酒、打架、赌博、吸烟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公园内禁止野外烧烤、露营和野外生火。

第十二条未经许可,禁止在公园内进行商业活动和擅自设置标语、横幅。

第十三条公园内禁止攀爬树木、践踏花草、侵犯公共设施设备。

第五章公园设施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公园内设施设备如椅子、桌子等,应当爱惜使用,使用完毕后需整理归位。

第十五条公园内游乐设施如秋千、滑梯等,需遵守使用规则,注意安全,并有专人监护。

第十六条公园内音乐喷泉和灯光秀等文艺活动,需事先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六章公园活动管理第十七条公园内组织集体活动,需提前向园林管理部门报备,并听取指导。

第十八条公园内商业活动和文艺表演,需向园林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公园内举行大型活动,如演出、展览等,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七章公园举报投诉第二十条对公园内出现的违规行为,市民可向园林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园林管理部门将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属实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公园内设施设备损坏、环境卫生问题等,市民可向园林管理部门投诉。

西安市公园条例「全文」

西安市公园条例「全文」

西安市公园条例「全文」西安市公园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和社区公园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景区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水务、文物、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宗教、工商、公安、价格、交通、质监、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其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管理单位或者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定管理单位,非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由建设单位确定管理单位,并向所在区、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的管理单位及其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接受捐赠、资助的单位,应当将收到的财物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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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园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和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重要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园事业的健康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园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将政府管理的公园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公用、文物、宗教、工商、公安、价格、水务、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政府管理的公园的管理机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确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非政府管理的公园的管理机构由建设单位确定,并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园的管理机构及其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基本原则】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八条【公园名录及分类】公园实行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

公园名录、类别、等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鼓励社会投资】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规划编制】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市辖县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由所在区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明确规划布局、功能形态、控制原则等,并通过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规划要求】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充分利用历史文化遗址新建综合公园;(二)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附近建设社区公园;(三)结合本市自然、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和公众多样化需求建设专类公园;(四)各区县至少建设一个综合公园和一个儿童公园;(五)旧城区改造应当结合改造规模和周边公园布局情况,确定公园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周边景观风貌控制】公园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尺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园的保护范围,明确建设要求,实施公园周边控制管理。

第十三条【规划调整】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市政道路建设等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同类、就近的要求补足面积。

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设计原则】公园设计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增加特色乡土植物,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工业遗存、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升公园品质和功能。

第十五条【设计要求】公园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标准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二)公园基础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设计标准;(三)公园出入口的设置符合道路交通规划要求。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园内建(构)筑物要求】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除有安全防护或者需要营造宁静浏览氛围等特殊需要外,公园的边界应当采用通透式围栏(墙)或者绿化植物隔离。

公园的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鼓励建设公园】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土地资源建造公园。

鼓励将规模大于二十五公顷、平均宽度大于五十米的公园绿地建设成为综合公园。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需要移交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十九条【公园设施建设要求】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进行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在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鼓励公园配套建设健步道、绿道以及老人、儿童活动地等设施。

第二十条【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公园内的餐厅、茶座、咖啡厅、商亭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与游客容量相适应,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

政府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经营会所、夜总会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高档商业设施。

第二十一条【防灾避险设施建设要求】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应当根据灾害类型、承担的主要功能以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和设施,并设置显著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游乐设施建设要求】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的,应当在公园游乐区域内进行,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

公园游乐区域由公园管理机构结合公园的功能形态划定,集中设置并严格控制规模。

第二十三条【园内管线设置】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避开主要景点和游客活动密集区域,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客安全。

已建成的公园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不符合前款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公园建设新技术推广】公园建设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环保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公园管理服务规范,指导公园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区、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公园管理机构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规划和有关规范对公园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保洁、养护和安保人员;(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制定公园管理细则和游园须知;(三)保持公园的设施和绿化景观良好,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护正常游览秩序;(四)管理公园内文化健身娱乐、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五)负责园内动植物的保护;(六)制止公园内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七)鼓励、支持并引导公众、志愿者参与公园管理服务志愿活动;(八)建立公园档案并依法予以妥善保存;(九)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开闭园管理】封闭管理的公园应当每日开放。

具体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机构确定,并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公布。

因施工作业等情况需要关闭公园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关闭公园前报告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公布。

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公园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紧急闭园措施。

第二十八条【入园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入园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公园采用先进科技手段进行管理。

对多次违反公园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公园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园。

第二十九条【公园收费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在免费公园内举办临时性活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门票。

实行门票收费的公园,应当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特定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并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游园内容、票价种类、优惠幅度,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

公园门票、游乐设施、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收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车辆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限制车辆进入公园。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及公园的专业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准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一条【宠物入园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可以决定所辖公园是否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

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

游客不得携带犬只、其他宠物,或者以其他方式将犬只、其他宠物带入公园,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允许携带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的公园,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宠物入园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应当划定宠物活动区域。

携带犬只进入公园时,应当向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出示《养犬登记证》,并遵守《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的相关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园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公园或者要求其离开。

第三十二条【驻园单位和住户管理】除公园管理机构外,公园不得增加新的驻园单位和住户。

现有的驻园单位和住户应当遵守公园管理制度,并逐步迁出。

第三十三条【游乐设施管理】公园内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志,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并定期检查保养,保持完好、安全。

公园内新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应当由公园管理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四条【绿化及园容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养护公园动植物,维护各类设施,做好园容保洁工作:(一)植物栽培符合园林栽培技术规程,植被长势良好,植物造型美观;(二)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育和研究;(三)保持建(构)筑物、服务设施及标志的整洁完好;设施损坏或者缺失的,及时修复;(四)依法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优秀近现代建筑,并设置标志标识和说明;(五)保持园内环境干净整洁。

第三十五条【水体管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保持公园现有水域面积,不得擅自减少或者改变用途,并保持水体清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公园湖泊进行防汛调度和污水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湖泊、水池等倾倒、抛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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