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力、 威胁 、 引诱、 欺骗、 违法扣 留、 超期羁押、 精神折磨、 侮辱人格等直接 作用于涉讼公 民人身、自由、 精神之上的方法获得的非任意性言词证 据禁止使用 。2规定非任意性言词证据绝对无法律效力, . 不以涉讼公
民没 有 提 出 反对 意 见或 同意 作 为 证据 而 认 定 其 具 有 法律 效 力 。非 法 实物证据 的排除规则: 于非法实物证据应 以无证搜查、 扣押获得 的实 物证据作为排除的标准 : . 1 规定将无搜查证 、 扣押证而获得的实物证
关于违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在世界各国刑事 诉讼中争议颇多。 随着 诉讼文 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 的增强 , 各 国对 非 法证 据 危 害性 的认 识 日趋 深 刻 , 相继 确 立 了非 法 证据 排 除 并 规则。我 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典尚未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最高人 民 法院与最高人 民检 察院制 定的有关司法解释 和规则虽已做 出一些规
定, 但是并不全面, 不能适 应司法 实践的需要。本文试就构建我 国刑 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 。 据予以排 除, 同时根据客观情况 , 规定一些例外情形 , 一是“ 紧急情况” 我 国目前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的现状 下 的例外, 据此 , 在执行拘留、 逮捕时, 遇有紧急情况 , 不另用搜查证进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 看,我 国宪法和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取证行 行搜查而获得的证据 , 可不予排除; 二是“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同意” 的 为, 宪法规定: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民的人身 自由、 住宅、 通信 自由和通 例 外 , 即犯 罪 嫌 疑人 、 告 人 同意 作 为证 据 使 用 的 “ 法证 据 ” 被 非 可不 予 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 , 特别是 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 , 排 除。2 规定无证搜查 、 . 扣押的实物证据属于相对无法律效力, 即当 不得予以剥夺和限制 。《 刑事诉讼法》 4 条规定: 第 3 严禁刑讯逼供和 涉讼公民没有提 出反对使用或同意使用时 , 可以认定其具有法律效 以威胁、 引诱、 欺骗 以及其他 非法 的方法收集证据 。 其次 , 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素质 , 侦查水平和侦查能力。一部无论 从上述条文中不难看 出, 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非法证据 的效力规 制订多么完善的法律, 都不 能自动地实现 自身的价值, 必须证据的取得未作任何规定, 就是对非法言 人 员的司法活动来实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 。 从某种程度上讲, 程序 词证据, 公安机关 、 民检察院、 民法 院的规定也不尽一致。因此给 正义只有司法人员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实现, 人 人 所以要解决瑕疵证据存 执法部门带来 了许多问题, 使得各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拥有太多的 在 于实践 的问题, 最根本 的做法是提高司法人员 的素质。 侦查人 员处 自由裁量权, 导致各部 门做法大相径庭 。 可见我国刑事法律 中严格意 在刑事侦查的第一线, 承担着证据收集的责任和义务。 切实提高他们 义上 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尚未建立, 没有理性地体现刑事诉讼的特定 的意识水平和思想觉悟, 有利于刑事侦查工作合法有效的开展 。 同时 原则, 且排除的证据范围非常局限, 仅限于言词证据远远不能适应刑事 要配备警力和先进的侦查仪器等 , 以提高效率。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个问题
万 鹏
( 川 大 学 法 学 院 6 0 6 ) 四 1 0 4
【 摘 要 】 国刑 事 诉 讼 法 对 于 证 据 取 得 方 式 必 须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给 予 了 我 充 分肯定 , 对 于不符合 法律 规定 的证据是 否 予以排 除以及如何 排除 , 但 则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文 即 从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几 个 相 关 问题 入 手 , 本 试 图在 现 有 研 究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对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进 行 探 讨 , 期 有 所 以
二 、 善我 国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 必 要 性 完 我 国传 统 法 律 文 化 观 念 具 有“ 实 体 、 程 序 ” 重 轻 的倾 向 , 现 在 体
讼 法发 展 的趋 势 , 得 我们 借 鉴 。 值 三 、 毒 树 之 果 ” 否 排 除 “ 应 “ 毒树 之 果 ” 是 指 以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证 据 为线 索 , 用 合 法 方 , 再 法 收集 的证 据 。其 中 , 面 用 非 法 方 法 收集 的证 据 是 毒 树 , 面用 前 后 合 法 方 法 收 集 的 证 据 是 毒 树 之 果 。“ 树 之 果 ” 否 排 除 , 国做 毒 应 各 法 不 尽 相 同 。美 国 虽 然 通 过 判 例 确 定 了毒 树 之 果 的排 除规 则 , 但 又通 过 一 系 列 判 例 确 定 了 例 外 ; 日本 虽然 也 认 为 毒 树 之 果 不 具 有 可 采 性 , 附加 了十 分 严 格 的 条件 ; 国则 不 排 除“ 树 之果 ” 但 英 毒 的可 采 性 , 管是 普 通 法 还 是 成 文 法 都 采 取 排 除 “ 树 ” 但 食 用 “ 树 不 毒 , 毒 之果” 的原 则 , 型 的 例 子就 是 排 除 被 告 人 供 述 这一 事 实 并 不 影 响 典 从 该 供 述 中 发 现 的 证据 的可 采 性 。排 除 “ 树 之 果 ” 于 非 法 取 证 毒 对 行 为 来 说 , 疑 是 最 彻 底 的釜 底 抽 薪 的 治疗 方 案 , 问题 是 付 出 的 无 但 代 价 过 于 沉 重 一一 如果 对 “ 树 之 果 ” 予 以排 除 , 可 能 彻 底 堵 毒 也 有 住 了查 明 案 件 事 实 真 相 的 大 门 。 因此 , 国 对 待 这 一 问 题 采 取 非 各 常 审 慎 的 态 度 也 就 不 足 为怪 了 。 本 文 认 为 , 我 国 目前 现 实条 件 下 , 当借 鉴 英 国的 做 法 , 毒 在 应 “ 树 之 果 ” 应 当 排 除 。我 国 是 一 个 有 着 “ 实 体 、 程 序 ” “ 打 不 重 轻 、重 击 、 保 护 ” 统 的 国 家 , 察 收 集 证 据 的 能 力 和 手 段 还 不 十 分 先 轻 传 警 进 , 这 种 情 况 下 , 受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尚且 需 要 进 行 艰 苦 的 论 证 和 在 接 说 服 工 作 , 提 排 除 “ 树 之 果 ” 不 现 实 , 反 倒 有 可 能 欲 速 则 不 再 毒 很 相 达 , 建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的基 本 目标 都 难 以 实 现 。 连 四 、 构 我 国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制度 的几 点 建 议 建 第 一 , 当废 除 针 对 非 法 言 词 证 据 重 新 取 证 的 规 定 。如 果 允 应 许 侦 查 机 关 或 检 察 机 关 针 对 非 法 证 据 重 新 取 证 , 实 就 是 间 接 地 其 利 用 了 非 法证 据 , 也 就 违 背 了设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初 衷 。 这 第 二 , 检 察 机 关 移送 证 据 的运 行 机 制 要 精 密设 计 , 除 检 察 对 废 机 关 在 法 庭 审判 过 程 中移 交 证 据 目录 以 外 的 证 据 的做 法 , 是 有 但 利 于 被 告 人 的 证据 除外 。 第 三 , 于 补 充 侦 查 的证 据 , 当 经过 证 据 展 示 , 予 被 告 人 、 对 应 赋 辩 护 人 异 议权 。本 文 认 为 , 于补 充 侦 查 收 集 到 的证 据 , 察 机 关 对 检 应 当 向 辩 护人 展示 , 且 在展 示 的过 程 中 , 护 人 同样 有 针 对 证 据 而 辩 可 采 性 提 出 异 议 的 权 利 。 如 果 检 察 机 关 不 接 受 异 议 , 可 以 将 其 还 提交法院 , 由法 院 作 出 最后 的裁 决 。只 有 这 样 , 能 保 证 非 法 证 据 才 排 除 规 则 得 到 真正 实 现 。最 后 , 部 门 立 法 时 相 互 之 间 还 应 当 加 各 强衔接 , 以保 障 适 用 时 审 查 标 准 的统 一 。
浅析新刑诉法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问题 的规定》 ( F 义简称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的第 1 条 和第 2条 相结含 ,共同确立了 占词证据 的排除范围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供述 、 证人证肓以及被害人陈述。
2 . 实 物 证 据
埘于实物证据 的 排除 ,根 据 新 《刑事 诉 讼 法》 第 五 十 四条 关 于 “ 证据排除规则” 的规定 :收集物证 、书证不 符合法定程 序,可能严重 影 响司法公正 的,应 当予以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 释 ;不 能补正或者做 出 合现解释的 ,对该证据应当予 以排除 。实物证据相对于 言词证 据而言具 有更强 的客观性 ,在侦查手段 和侦察技术尚不完 备的现 在阶段 ,增 ̄ u x , t 实物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还是很有必要的。 ( 二 )新刑诉对非法证据排 除举证责任分配的规 定 新 《 刑事 诉讼法》关 于非法证据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方式规定在第
( 二 ) 非 法 证 据排 除 的含 义
非法证据排除 ,是指对非法取得 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 押取得的证据 予以排除的统称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将其作为定 案 的证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足一个程序规 则 ,它发源于英美普通法 ,用英美法 系的术语来进行解释 ,就是缺乏 可 采性。直至新 《 刑事诉讼法》将该问题再次明确 ,我 同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从 立法 i : 得 以确认 ,具有更强 的权威性。 二 、新 刑 诉 对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规 定
规 定 使 该 规 定从 司法 解 释 上 升 为 法 律 的 明 文规 定 ,这 对 增 强 该 规 定 的法 律 权 威 具 有 熏 大 意义 。
新 《 刑事诉讼法》将这里的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 1 .. 阋证 据 词的概念 是指一 ・ 切的表达 ,包 括声音 的表达和语言文宁 记录下来 的表达 。 为各国及联合 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所不 同,相应 的非法 的 者 ‘ 词证据的范同也就有所不 同。根据新 《 刑事诉讼法》第 氨十 四条关于 “ l 据排除规则 ” 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 等非法方法 收集 的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 法 收集 的证人证 言,被 害人 陈 述 .应 当予以排除。这一规定 与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 据若 干
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中 图分 类号 : 9 5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 90 - 90 10 —5 220 )40 -2 4
司 法 实 践 中 采取 的 “ 惑 侦 查 ” 例 :诱 惑 侦 查 ” 常 会 设 置 所 谓 的 诱 为 “ 通
主体是特 定的人员, 即负有收集证据职责的侦查机关 的侦 查人 员 . 4 非法 证据 包括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实物证据。
二 、 国 在 非 法 证 据 的 排 除 规 则 问 题 上 的 立 法 及存 在 的 问题 我
据 。 笔 者 认 为 , 非 法 证 据 科 学 完 整 的 定 义 应 是 : 法 证 据 是 指 在 刑 对 非 事 诉 讼 中 , 律 规 定 的 享 有 调 查取 证 权 的 主 体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权 限 或 法
程序, 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具体含义应包括: . 1非法证据仅仅 产生于刑事诉讼中的收集过程 。2 非法是针对收集证据的方法和 程 . 序而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如何收集证据, 有相关的程序性要求, 如
“ 侦查 陷阱” 而这样一种侦查手段有 时会客观上造成没有犯罪意 图的 , 人 由于陷阱的引诱而犯罪 的结 果。由此 可见, 对于采取 “ 引诱” 或者
“ 欺骗 ” 段 获得 的证 据 , 不 能一 概 排 除 。 手 并
・
( ) 国现行有 关排 除非法证据 的法律规 定 一 我
我 国现 行 的 刑 事法 律 中并 没 有 明确 规 定非 法 证据 的排 除 规 则 , 但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范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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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第五⼗六条采⽤刑讯逼供等⾮法⽅法收集的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采⽤暴⼒、威胁等⾮法⽅法收集的证⼈证⾔、被害⼈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七条⼈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员以⾮法⽅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
当事⼈及其辩护⼈、诉讼代理⼈有权申请⼈民法院对以⾮法⽅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排除以⾮法⽅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九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民检察院可以提请⼈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员或者其他⼈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
经⼈民法院通知,有关⼈员应当出庭。
第六⼗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四条规定的以⾮法⽅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条证⼈证⾔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被害⼈和被告⼈、辩护⼈双⽅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浅论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 证 据 必须与 侦查 人 员 的违 法 手段 之 间存 在着 关联 的关 法 证据 , 基 本都 适用 排 除规 则 , 不予采 信 。 故 美国 的基 本立场 是 : 系, 即非 法证 据是 通过 侦查 人员 的非 法手 段取 得 的 。 这 其 中有三 非 法证 据予 以排 除 是一般 原则 , “ 例外 ” 也 仅是 非法 的实 物证 据 。 个立 法基 础 : 一是 维护 程序 法 的要求 。 二 是从 心 理学 上讲制 止违 英 国对 暴力 、 胁迫 等不 正当手 段获取 的言 词证据 一律 予 以排 法 行为 就要 剥夺 违法 者 的所 得利 益 。三 是公 检法 应 当为互 为配 除 ,而 对 非依 法 定程 序取 得 的物 证 以及非 法 言词 证据 的衍 生 证 合, 互 为监 督 的关 系 , 而 非 目前刑讯 逼供 一条龙 , 检法 成 为了公安 据 , 只要 不 对 审判 的公 正结 果构 成威 胁 即可采 用 。 刑 讯 逼供 的共 犯 。
( 三) 非 法证据 一旦 得到排 除 , 就 不 能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 2 ) 德 国和 日本 。 德 国最初 认为 非法 证据 只要 查证 属 实应 予
承 认其 效 力 。 但 后 来 学者 贝林创 建 了“ 证 据禁 止学 说 ” , 认 为只 有
当被违 反 的程 序 与人权保 障 直接 相关 时, 才产 生否 定其证 据 能力 的 作用 。在 日本 , 依 日本 宪法 和 日本刑 诉法 的 相关 规定 , 应 绝对 的排 除非法 证 据 。 对 于违法 收集 的实物 证据 , 如果 认 为在程 序 上
{ I } l J 占 枉 金
2 0 1 3・3 ( 下) ◆ 法 制 园 地
浅论我 国刑事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谈对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理解与适用——以修正《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些收集 、 提供 证 据 主 体 不合 法 的证 据 , 内容 不合 法 的证 据 , 现 形 式 不 合 法 的证 据 , 然 不 是 合 法 证 据 , 也 表 虽 但
不 属 于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所 要 论 及 的 非 法 证 据 由此 不 难 看 出 。刑 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所 要 论及 的非
保 障 人权 的需 要 , 又要 兼 顾 惩 罚 犯 罪 的 目的 ; 要 追 求 既
实 体 正义 和程 序正 义 的实 现 .同时又 要 节约 司法 资源 , 提高 司法 效益 : 既要 通过 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则 的设 置化 解 社 会 矛盾 . 又要在 制 度设 计上 充 分考 量 本 国 国情 而有 所 创 新 非 法证 据 排除 规则 的确 立 绝不 意 味着 侦查权 力 的 弱 化 , 一 点 从 修 正 《 诉 法 》 有 配套 设 立 沉 默 权 制 这 刑 没
利 。为 此 , 国采 用 严 格 排 除 法 . 有 “ 外 ” 规定 但 美 虽 例 的
程 . 适 用 应该 在 统 一 认 识 的 基 础 上 . 其 以更 加 完 善 的排 除程 序 确 保该 规则 正 确 实施 . 障 司法 公 正 保
一
适用 很 少 . 格 排 除 非法 证 据 的立 场 没 有松 动 但 从 我 严
( ) 国确 立 的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中 的非 法 证 据 一 我
并 非 广 义 的 概 念
刑 事 非 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中的非 法证 据 是 狭 义 的 非
法 证据 , 即指 在 刑 事诉 讼 中 , 查 人 员 、 察 人 员 、 判 侦 检 审 人 员 违反 国家 宪 法 和 刑 事诉 讼 法 关 于 收集 证 据 应 遵 守 之 原 则 、 序 、 限 的 规 定 , 犯 当事 人 的权 利 而 取 得 程 权 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
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
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 证据来源不确定四、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试论我国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标准——以《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为分析对象
据该《 规定 》 1 第 4条 ,物 证 、 “ 书证 的 取得 明显 违反 法
律 规 定 , 能 影 响公 正审 判 的 , 当予 以补 正 或者 作 可 应
出合 理解 释 , 则 , 物 证 、 证 不 能作 为 定 案 的根 否 该 书 据” 。这一 规定 在 我 国无 疑是 一个 巨大 的突 破 , 有 具
还 缺 乏具 体 的标 准 。这可 能 会在 一定 程 度 上影 响该
项 制度 的 落实 。为此 , 本文 结合 国 内外 的立法 和司法 实 践 。就 我 国排 除非 法实 物证 据 的具 体 标准 进行 探 讨, 以期 能 对 司法实 践有所 裨 益 。
一
里 程碑 式 的意 义 。但 就连 《 除非 法 证 据规 定 》 排 的主
以《 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和新刑事诉讼法第 5 条为分析对象 4
李忠勇
( 国人 民公安 大 学 , 中 北京 10 3 ) 0 0 8
摘 要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规 定 》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5 《 和 4条 的规 定 , 法 实物 证 据 应 具 备 “ 集 证 据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 “ 非 收 、 可
公 正 与 程 序 公 正之 间找 到 进 行 取 舍 , 实现 多 种价 值 的 动 态 平衡 。 对 于收 集 书证 、 物证 过 程 中存 在 的 程序 违 法 行 为 , 如
果 没 有 违 反 宪 法或 刑 事 诉讼 法 的 原 则 性 规 定 。 有 实 质性 的侵 害被 告 人 合 法 权 益 , 不 宜界 定 为取 得证 据 “ 法” 对 没 则 非 ;
刑 事诉 讼法 ) 在很 大程 度 上 吸收 了《 除 非法 证 据 规 排 定》 1 第 4条 的 内容 , 据 新 刑 事诉 讼 法 第 5 根 4条第 1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0 引 言 刑事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国家的证据立法中早 已据
有一席之地 , 并且在几十年的发展 中,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而 日臻 完善。 产生于英 美的非法证据排除法则 , 是历史与民族传统 、 政治与 法律文化、 经济 与社会发展等诸要素综合作用 的产物 , 也是刑事诉 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 的产物 ,反映了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规律 ,
体 现 了人 类 在 刑事 诉 讼 上 的历 史 进 步 。 发展 和 完 善我 国刑 事诉 讼 在 制度过程 中,我们 可以借鉴英美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合理成份 , 建 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发展水平的证据排除法则。 设立我国非法 证据排除法则要根据我国历史文化传 统、 政治法律 发展水平 , 做到 既不偏激 , 也不保守。 1刑事诉讼证据理论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 , 证据是揭露犯罪 、 证实犯罪 的重要手段 , 是迫使 犯罪分子认罪伏法、 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但是 , 明案件事实是一 查 项十分复杂的而重要的任务。证据是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 保 护公 民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 防治 冤假 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 , 事 刑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 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张峰森 (国 中 政法大 ) 学
于非法取 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 被害人 陈述 、 人证 言等证据的效 证 力, 在言词证据的排除方面 , 仍然欠缺具体可行的操作规定。 3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 31有利于督促司法机 关守法 , . 有效制止 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 为。建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使司法人 员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 , 就想 到其后果。非法证据 的排除 , 是对司法机 关调查取证工作 的最终的 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司法机关, 在司法机 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时, 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 并在以后诉讼程序 中要求要求排 除。要想否定一项诉讼行为 , 最有 效 的莫过于其无效 , 而想制止办案人员 的非法取证行 为, 最有效 的 办法就是宣告其违法获得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从而督促 司法机关守 法并 依 法办 案 。 3 非 法证据 排 除规则 有利于 防止 或减 少 冤假错 案 。在刑 事诉讼 . 2 中, 最严重的非法取证手段主要是刑讯逼供 , 古人云:棰杵之下 , “ 何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我国刑事立法乃至司法之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制并非是十分完善的,其缺失和不足仍然是严重的,这反映了我国证据制度的滞后性和程序公开的刑事理念根基的薄弱,反映了立法和司法人员在实现真实,控制犯罪与权利保障、程序正义价值寻求中的两难选择,本文尝试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提出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确立的构想非法证据的采信,对实现国家刑罚权益,控制犯罪无疑是十分有益的,但它往往是以牺牲国家法律确立的秩序和宪法保障的个人权利为代价的。
我国证据法律规范的不足及其自相矛盾的窘境也急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补充与调整。
我国数十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光有来自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是不能缓解公民权利屡屡遭受侵害的客观现实的,没有程序性救济措施,没有给违反程序的非法取证行为以规制,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则公民的权利形如虚设,司法正义就成为一句空话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完善,已成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不能回避的问题。
为了正式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认为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是顺应潮流,与一切先进法律文化相趋同原则。
二是努力寻求价值冲突之间的利益平衡,追求最大限度地满足实体正义与程序公正的需求,避免价值取向单一的趋向。
二、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的几个问题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特征之一,证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这是对证据来说转化为证据的人为条件限制,也是人们认识和掌握诉讼规律的反映。
证据的合法性才能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并有效地树立司法权威。
为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取证主体、取证的方法、手段、证据的形式等方面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凡符合规定得到的证据就具有合法性,否则就为非法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是否需要一律排除,如何进行排除,这就是证据排除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涵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
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二、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概述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物证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这些物证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非法”的定义模糊、司法人员的认知差异以及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等因素,导致该制度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三、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适用中的问题(一)对“非法”的定义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非法”获取的物证,往往缺乏明确的定义和标准。
这导致在判断物证是否符合排除条件时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二)司法人员认知差异由于司法人员的专业背景、经验以及个人认知差异,对于同一案件的物证是否应当排除的判断可能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部分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如未按照法定程序取证、取证手段不当等。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物证被认定为非法,进而被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
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还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四、解决对策与建议(一)明确“非法”的定义和标准为了确保非法实物证据排除制度的正确适用,应明确“非法”的定义和标准。
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非法”的范畴进行界定,使司法人员在判断物证是否应当排除时有所依据。
(二)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认知水平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认知水平。
使司法人员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能够准确判断物证是否符合排除条件,确保司法公正。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品文档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
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
?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
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采纳,除非检察官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以上述方式获取,并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R第78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法庭可以拒绝将审查官据以做出指控的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它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种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0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是践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文首先从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入手,其次在分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规则的价值意义,最后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使其发挥应有的制度优势。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内涵综上所述,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采取不合法或者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证据不予采用的规则。
如何正确理解此项规则的法律内涵,主要从下述三个方面进行把握:首先,非法证据规则的取证主体是司法机关,其次,取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种类,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1、非法证据认定和排除难。
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并不理想。
一方面在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难度。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拘留后,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外界对其状况很难有所知悉。
即使存在侦查机关在审查中采取了非法手段,只要将相关的痕迹在事后予以销毁,就难以证明是靠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另一方面,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准许予以补充和说明,导实际上排除的证据很少。
2、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首先,并未对“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的界限,这种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不够统一,致使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的中很难把握。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肖 晓其次,法律上仅仅规定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和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排除,而对于除了物证、书证之外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如何排除并未作出相应详细的规定,适用范围过小,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性。
最后,对“毒树之果”是否应当排除并未规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发挥制度的功能优势。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的证据规则。
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一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结合2010两院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以及新修改的《刑诉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我国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先起源于美国,后成为现代许多国家普遍采纳的规则,我国也不例外。
但在新《刑诉法》和两个《规定》出台以前,《刑诉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确立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旧《刑诉法》只是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而未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我国当时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规定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原则,而且缺乏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等具体制度的支撑,使得非法证据的排除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实现。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关于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对于“非法证据”这一概念,理论界有许多不同的定义标准。
主流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指以非法的侵犯被取证人合法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浅析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虽已确立和运用,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文章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的过程入手,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各阶段的进步、特点、问题,并试就构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作初步探讨,同时提出重视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责任、非法取证人员的处罚、及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等建议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翻译人员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上有着其自身独特的价值。
[1]研究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我国1979年、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严格意义上的规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和1999年的《人民检察院检察规则(修正)》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补充规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终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得以确立。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后,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更为详细和可具操作性的规定。
文章主要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个阶段的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新《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继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进行阐述。
一、2012年修法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及问题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一案中宣告:“违法搜查扣押之证据,联邦法院应予排除。
”[2]一般而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与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3](一)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及问题1979年、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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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发表时间:2011-12-29T14:40:51.950Z 来源:《时代报告》2011年11月下期供稿作者:郭洁李磊
[导读] 2010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提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理念。
郭洁1 李磊2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北京 100000)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1-0200-01
摘要:刑事诉讼中的非法实物证据可以定义为:在刑事案件中取得的,在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程序、方法和手段以及证据的内容、形式等方面不符合宪法和所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以及基于上述不合法所获取的,以实物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2010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提出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理念,本文旨在通过对非法实物证据分类整理总结司法实务中针对非法实务证据排除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非法实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我国刑事非法实物证据的分类
根据上述的定义,可以将我国刑事非法实物证据分为以下六类:
(一)获取证据的手段、方法违法的实物证据。
即狭义的非法实物证据。
它既包括执法机关以非法手段、方法收集的非法证据,也包括律师、当事人等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
(二)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实物证据。
这里的程序违法主要是违法启动侦查行为以及侦查中不遵循宪法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程序,包括证据形成的程序违法,收集、提供证据的程序违法以及证据转化等其他程序违法情形。
如应当出示搜查证而不出示搜查证进行搜查、未经同意进入公民个人住宅进行侦查等等。
(三)非法定主体取得的和提供的实物证据。
非法定主体取得的和提供的实物证据情况包括:(1)不具有收集证据的资格而收集、提供的证据;(2)具有收集证据的资格,但是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主要的收集证据的主体;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是提供证据的主体;同时辩护律师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收集证据,是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
如果不是这些法定主体收集、提供的证据,而是其他单位、人员收集、提供的证据,便成为主体违法的非法证据。
(四)证据形式违法的实物证据。
证据形式违法的实物证据有以下两类:一类是违反证据法规则所规定的一般证据表现形式。
我国证据法规则所确定的实物证据的表现形式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中照片和录音录像及属于实物证据的视听资料,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的证据材料构成非法证据。
第二类是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即不具备相关法定手续的实物证据材料。
例如没有勘验、现场笔录制作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的勘验、检查笔录。
(五)非法证据衍生的实物证据。
即司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取得的其他实物证据,即所谓的“毒树之果”。
(六)内容违法的实物证据。
证据的本质特征在于基于证据所具有的信息是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回溯,为了可靠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法律一般都规定证据的内容必须足够客观,必须与案件有所关联。
实物证据作为一类非常重要的证据,其所包含的信息、必须与案件有所关联,且必须是客观的,否则将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沦为”非法证据。
二、从分类的角度分类讨论排除的现状
为了便于分析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不给力,在理论分类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具体处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其整合为下面五种情况:(一)实质性违法型(理论分类的第一类)。
即通过侵犯相应人实体性权利而获得的实物证据。
一方面,我国法律对实质性非法行为的界定过于狭窄,如,法律对警察以“诱惑”手段进行侦查的行为未作禁止性规定。
警察利用诱惑或者圈套,以便衣方式直接引诱被告人产生了犯意并实施了犯罪,然后对之加以处罚,这就侵犯了公民的意志自由,但却不属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超期羁押或者剥夺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等权利而获得的证据,也未被排除。
另一方面,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手段取得实物证据,与同类言词证据相比,更难被排除,原因就在于非法手段针对的对象不同,危害程度也不同。
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一般都是直接危及相应人人身权利的;而这里说到的非法实物证据则主要涉及危害的是财产权利。
基于这一点,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实质性违法的非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因为客观危害性小于言词证据而更容易被容忍。
(二)程序性违法型(理论分类的第二、三类)。
主要包括取证违法法定程序和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这类非法实物证据相较于第一类更难被排除:
首先,实物证据本身具有客观真实性,程序性违法情节再严重也一般不会影响到这个本质属性;其次,鉴于我国犯罪侦查的实际需要,一些违规的侦查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其合理性的,并作为“惯例”得到了控诉方和法院的默许。
第三,根据我国现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程序性规定取得的证据,只要做出“合理解释”(一般是侦查机关做出的关于侦查预审程序、方式合法的“情况说明”),即可被法院采纳。
这种徒有形式的弥补方式可以实现亡羊补牢,没有人会去考量“解释”是否真的合理。
最后,我国的诉讼模式决定了刑事诉讼中法官个体乃至法院都是缺乏独立性的,侦查、起诉机关费那么大劲攒的证据,“大家”又都站在惩罚犯罪的“一致战线”上,排除,说得容易。
(三)形式性违法型(理论分类的第四类)。
跟前两种非法实物证据相比,这类的“非法”就更不算个事了。
排除是不可能的,一经发现,直接补正就可以了。
加之,法官在取舍上
享有自由裁量权,形式性违法不影响实物证据对案件真实情况的反应,辩护方对这类非法实物证据坚持排除,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只会被认为是强词夺理。
(四)“毒树之果”(理论分类第五类)。
对于非法证据衍生的实物证据,也就是“毒树之果”而言:砍树都有难度,更何况是具有合法外套的“毒果”了。
排除短时间内根本没戏。
(五)内容违法型(理论分类第六类)。
内容违法,主要是说实物证据作为证据应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的问题,这是法庭审判过程中应当予以判定的内容,排除了还怎么认定?所以,这类“非法”已经超出排除规则的“惩治”范畴,判断实物证据内容是否违法的前提就是不排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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