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医疗卫生体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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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医药卫生体制一览
目录
一、德国概况 (1)
二、德国的政治体制 (1)
三、德国的卫生保障体系 (2)
1.覆盖情况 (2)
2.社会医疗保险的内容 (3)
四、德国的卫生筹资体系 (3)
1.筹资途径 (3)
2.筹资机构 (5)
3.付费机制 (7)
五、德国的卫生服务体系 (11)
1.初级和二级保健-门诊服务 (12)
2.二级服务-住院服务 (13)
3.服务内容 (15)
4.患者就医流程 (16)
六、德国的医药卫生体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7)
一、德国概况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是东西方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和地中海地区之间的中转站,可谓“欧洲的心脏”。其面积357,000平方公里,共由16个联邦州组成,首都为柏林。
德国有居民8,200万,主要民族为日耳曼人,官方语言为德语。其人口城市化程度相当高,全国90%以上的居民生活在2,000人以上的城镇里。德国人口密度为220人/平方公里,是欧洲人口最为密集的国家之一,但分布不均。柏林附近、莱茵和鲁尔工业区是人口最为稠密的地区。
二、德国的政治体制
德国的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联邦参议院是联邦州的代表机构,由各州政府成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席位按各州居民人数确定,一半以上的法律需要联邦参议院的同意。联邦议院为人民代表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立法、选举联邦总理和监督政府。联邦政府(内阁)由联邦总理和联邦各部部长组成,联邦总理主持内阁并有独立组阁权。
德国的政治体制以联邦制(权力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分享)和
合作制为特征。卫生保健的责任分担也体现了这一点,即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各个协会(如专业人员、服务提供者和保险人)共同承担。
卫生保健体系主要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税进行筹资。依照传统,德国的门诊和医院严格分离,医院几乎不提供任何门诊服务。门诊服务通常由私人诊所的医生(全科或专科)提供,其支付方式为按服务项目付费。医院住院服务由公立医院和私立医院共同提供。营利性医院的病床数仅总床数的很小一部分。
三、德国的卫生保障体系
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源地,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1883年德国便通过了《国家疾病义务保险法》,随后又制定了工业事故保险、老年人和长期残疾保险和事业保险等,至今已经拥有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1.覆盖情况
目前德国88%的人口由法定的医疗保险所覆盖:其中74%是强制性参保者及其家属,14%是自愿参保者及其家属。9%的人口由私人健康保险覆盖,2%的人口由政府卫生保健体系覆盖(如警察、士兵、服兵役者,以及其他享受社会福利者),另有0.2%的人口未参加任何保险。
原则上,《社会法典全书》规定,所有获得收入的人群和其它特定的群体(如失业者、退休金领取者、农民、学生、艺术家、残
疾人)必须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以抵御疾病风险。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雇员(该标准每年由联邦劳动部根据平均收入进行调整,2002年为月收入3375欧元)、永久公务员、士兵以及其它人员(如由欧盟覆盖的人员)。法定医疗保险参保者的家庭成员(无工作的配偶及其子女)不需缴纳额外费用可一起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种待遇。
收入超过限额者可选择是否继续参加法定医疗保险。1999年,740万人参加了综合私人健康保险。
2.社会医疗保险的内容
《社会法典全书》第三章规定了法定医疗保险的受益范围。目前包括以下内容:疾病预防、筛查和治疗(门诊服务、牙科服务、药品、非内科医生服务、医疗器械、住院/医院服务、家庭护理服务和部分康复服务)和就诊的交通费用。除此之外,因病不能工作的参保者在其病后的前6周雇主需向其支付100%的工资,而6周后疾病基金组织则向其支付80%的工资,直至第78周。
《社会法典全书》对预防服务和筛查作了相当详细的规定(如应筛查的疾病种类及筛查的间隔时间)。联邦医生和疾病基金委员会在制定医疗、诊断和治疗项目的补贴目录方面有相当大的自由。补贴目录覆盖的范围很广,从医生手术、家庭出诊、孕期保健、临终关怀、外科手术、实验室检查到影像检查,包括核磁共振检查(MRI)。
非内科医师服务包括除内科医师外的专业人员提供的个人医疗服务,如理疗师、语言障碍矫正师和职业病医师等,这类服务都可享受法定医疗保险的补贴,除非联邦卫生部明确将其排除在外。然而,出于效率和质量的考虑,只有经联邦医生和疾病基金委员会批准的参保者才可获得非内科医师服务。
四、德国的卫生筹资体系
1.筹资途径
自1990年德国统一以来,根据国家的统计数据,卫生总费用约占GDP的11%,而根据国际统计数据,卫生总费用占GDP的10.5%。90年代中期引入长期护理保险后,税收筹资有所下降,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有所上升。由于门诊服务部门非常发达,与其它国家相比,德国的医院费用相对较低。德国的卫生筹资途径主要有:(1)国家税收:德国卫生总费用的8.4%来自税收,在德国的卫生保健体系中,税收仅发挥很小的作用。
(2)社会法定医疗保险税:在德国,法定医疗保险税是卫生保健筹资的主要来源。保险税根据收入按比例征收,且不是风险税率。保险税税率只与收入有关(不是根据储蓄额和财富),收入超过封顶线—3375欧元(2002)的部分不再缴纳保险税。保险税由雇主和雇员各缴费50%。各保险基金组织可自由设定其费率,但其标准要经政府批准(如为在各州运营的基金组织,由其所在的州政府批准;如为全国性基金组织,由联邦保险办公室批准)。2002年,
平均缴费率为工资收入的14%(其中,雇员支付封顶线下税前收入的7%,雇主支付7%)。若雇员收入低于325欧元,只由雇主支付保险费(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0%)。对于退休者或失业者,退休基金组织或失业基金组织将支付其保险费。只有农民基金组织可享受税收补贴,以弥补老年农民缴费收入和实际支出间的差额。
(3)自愿健康保险费:保险费由参保者的年龄、性别和病史决定,与法定医疗保险不同的是,参保者需为其配偶和子女单独支付保险费,这使私人健康保险对单身者和双收入夫妇更具吸引力。保单和保费差别很大。
(4)自愿健康保险的管理机构:原则上,第三部非人寿保险指令规定,政府已不再负责审批保险条款和保费价格,但是替代性健康保险的一般保险条款在首次实施前和每次修订后,必须提交到联邦保险监管办公室(由联邦财政部授权)。监管机构将审查这些条款是否符合保险机构监管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最低标准。提交保险条款的义务同等适用于在德国注册的保险机构和外国保险机构。
在德国注册的保险机构还必须向联邦保险管理办公室提交保险费精算结果,以审查其精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以确保参保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且合同中有关生命的条款能得以履行。另外,关于保单条款和保险费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得到一位独立董事的同意。
老年自愿健康保险参保者的财务储备金受到非常严格的监管。由于在自愿健康保险下(与法定医疗保险相比),其保费将随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