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4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f4a6d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12.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21日农银发[2000]1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适应我行储蓄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储蓄会计行为,提高储蓄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储蓄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即1993年3月1日前)存入的储蓄存款,计息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凭证、登记簿使用。
鉴于目前总行正在积极推广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为减少凭证浪费,对储蓄专用凭证、专用登记簿暂不做统一规定,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沿用原有凭证。
使用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按照总行统一规定执行。
三、关于会计劳动组织。
实行柜员制的分行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有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通知》(农银会〔1999〕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储蓄通存通兑的资金清算。
本办法以省级分行为中心进行清算,但由于各行通存通兑范围及清算级次不同,各行可根据本办法的清算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五、各行要抓紧时间做好人员培训和制度落实工作,尽快实现储蓄会计核算规范化和标准化。
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告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会计核算暂行办法为规范储蓄业务发展,提高储蓄会计核算质量,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2d2c40e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91.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农银发[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9月7日农银发[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农业银行的实际,总行在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32号)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维护农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卡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卡各项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联合及代理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收单业务。
金穗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农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卡基产品均称金穗卡。
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行金穗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记卡。
金穗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分为金穗万事达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中国农业银行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c778c5f25c52cc58bd6be45.png)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议费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境外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议费是指因召开会议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四条会议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预算控制。
各级行应根据会议计划编制会议费预算,纳入费用总预算统筹规划,对会议开支实行年度和单项预算管理。
(二)分类管理,明确标准。
各级行应按性质和重要程度对会议进行分类管理,通过明确各类会议的天数、人数、费用标准,管理和控制会议支出。
(三)严格审批、据实列支。
各级行应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按规定流程审核审批会议支出,并坚持实事求是,据实列支。
第二章列支规定第五条会议费主要包括因召开会议而发生的会议伙食费、住宿费、会务交通费、会场租用费及会议用品、资料等支出。
第六条要区分会议费与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之间的界限:(一)职工因公外出参加会议而按规定标准报销的车(船、飞机)费用、补助费、住宿费等,应纳入“差旅费”科目列支。
(二)公派职工参加业务培训而支出的培训费,应从“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列支;(三)为宣传推广本行业务而举办的产品推介会、发布会、路演等宣传活动而支付的费用,应纳入“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
第七条各级行在列支会议费用时,除必须取得符合外部监管制度和我行费用管理办法要求的合规原始单据外,还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费预算单(参考格式见附件)等证明材料,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等内容。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八条管理分工。
(一)办公室为本级行会议支出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全年会议计划的制定、审核、会议的统筹安排,负责会议标准的控制与审核、单项会议预算的初审,协助制定本级行会议费标准及年度总预算控制等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723c07f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31.png)
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01.01•【文号】农银发[1992]258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2]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银行分行,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农业银行分行、税务局: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县(市)联社及各级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集中一部分管理费是为了适应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的发展,统一办理分散的信用社难以单独承办事项的需要。
2.为简化手续,保证上缴总行的管理费资金及时到位,适时使用,上缴总行管理费的方式规定为:每年组织全国信用社决算汇审时,请各分行按照总行核定的管理费额度和通知的开户行、账号等,带汇票至开会地点。
此项工作应作为汇审决算工作评比内容。
3.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工作,严禁挤占挪用,防止不合理的开支。
要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及时地将管理费的有关情况上报上级行主管部门。
分行上报总行行时间从1993年开始,表式另行规定。
4.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停止执行《信用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原税后提取的信用合作发展基金结余额与筹集的管理费要区开来,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使用。
5.本办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上报总行信用合作管理部。
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费试行办法(略)。
财政部金融企业费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金融企业费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88acca8dd3383c4bb4cd2eb.png)
财政部财债字〔1998〕69号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2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强化财务监管,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针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增长过快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对费用支出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5),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加强费用支出总量控制,建立健全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管理制度,防止费用支出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切实有效地防范金融企业经营风险,强化财务监管,促进和引导金融企业以经营效益为中心,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国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的原则:(一)对金融企业费用支出实行专项、专户管理,严格分离业务经营资金和费用支出资金,严禁费用支出擅自挤占信贷资金或其他有关资金。
(二)费用支出指标同经营效益挂钩,根据上年盈利或亏损情况分别按费用率或费用总额予以考核控制,促进金融企业提高经营效益。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4]7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银发[1994]7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ebbb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a4cb45a.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年4月1日农银发〔199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a2351b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15.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02.05•【文号】农银发[1994]27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2月5日农银发〔199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利息收支的核算与管理,准确、真实地反映财务状况,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一)中国农业银行的利息收支均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应收利息科目是核算发放贷款或拆出资金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应收利息按季核算。
(三)应付利息科目是核算吸收的存款、发行债券以及各项借款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
实支利息在应付利息科目中冲减。
除活期储蓄存款外,应付利息均按季核算。
(四)应收应付利息的结息日由总行确定,各行不得改动。
(五)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范围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六)应收应付利息按实际执行利率,包括按规定浮动利率计提,贷款加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七)计算应收应付利息的方式,采用余额计提法和逐户计提法。
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的计算方式坚持配比原则。
(八)应收应付利息科目按存贷款种类设置分户帐。
(九)实行实付利息大于应收应付利息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十)催收贷款的应收利息不计入当期损益,计算后的应收利息纳入表外科目反映,实际收到利息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计提方法(一)单位活期存款(包括信用社存款)仍按季(每季末月20日)结息,实际计付的利息直接记入存款单位帐户。
(二)活期储蓄存款仍执行按年(每年6月30日)结息的办法,日常销户的利息支出直接在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中列支。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58d0bf5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63.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3.26•【文号】农银函[1999]228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3月26日农银函[1999]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财务会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建立有效的财务资源分配机制,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费用包括业务管理费和需要货币资金支付的其他营业支出(储蓄代办费、其他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其他)。
专项业务费用纳入费用统一管理,年终按统一规定进行分摊列账。
第三条费用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改革费用分配机制,优化财务资源配置,促进农业银行提高人均效益,实现扭亏为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分行和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管理原则第五条费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对业务管理费的分配要打破以往基数增减法的分配模式,实行零基预算,在保证各分行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加大向效益倾斜的力度;对需要货币资金支付的其他营业支出,在实行费用统一管理的同时要严格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六条费用管理的原则是:总量压缩、专项管理、分类指导、效益挂钩。
总量压缩,就是全行费用总额要按照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总量上要有所下降。
专项管理,是指在总量控制下,对一些支出项目设专项实行额度管理。
即对会议费、差旅费、储蓄代办费和机关费用进行上限管理,对电子设备租赁费等项目实行下限管理。
职工福利费用管理办法
![职工福利费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6e30ff2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81.png)
职工福利费用管理办法附件:中国农业银行职工福利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工福利费管理~规范开支行为~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境外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福利费是指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的福利性补贴、补助、集体福利支出和其他福利性支出~不包括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第四条职工福利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
福利费开支项目、标准和程序应符合《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政策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的规定~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预算控制.职工福利费实行预算控制~各级行要在上级行核定预算以内~逐级分解辖属行福利费预算~并加强对职工福利费支出的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工作。
(三)优先保障.各级行应在本行预算额度内~优先满足员工基本保障性、政策补助性支出和福利设施相关支出~再根据自身财务能力列支各类其他福利支出。
1(四)核算规范。
职工福利费应按规定的列支范围使用和管理~严格区分职工福利费与其他费用、支出的核算界限~不得核算非职工福利性质的支出。
第二章列支规定第五条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职工福利保障支出、职工福利补贴支出、职工福利补助支出、集体福利支出和其他福利支出。
(一)职工福利保障支出。
包括按规定由企业承担的医药费支出、职工体检支出以及其他个人福利保障性支出。
医药费支出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在福利费列支的医疗费用报销支出等.(二)职工福利补贴支出。
包括按规定支付的独生子女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误餐补贴、职工取暖降温补贴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福利补贴等。
不包括按相关政策规定为已出售公房支付的供暖费用补助支出。
(三)职工福利补助支出。
包括为解决职工生活困难而提供给个人的补助性支出~如职工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其他补贴等.(四)集体福利支出。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7c94f2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27.png)
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1.06•【文号】国税发[1992]009号•【施行日期】1992.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1月6日国税发〔1992〕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农业银行分行,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农业银行分行: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从1992年度起试行。
各级税务机关和农业银行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搞好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
本《办法》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以更好地发挥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用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本社的资产安全、经营成果负完全责任,并享有与此相适应的自主权。
第三条信用社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挤占、摊派和侵吞、私分信用社的资金财产。
对侵犯信用社合法权益的行为,信用社有权拒绝和抵制,必要时可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第四条信用社财务管理是信用社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和管好、用好资金,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反对铺张消费,防止贪污盗窃,保障资产安全;正确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信用社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f1d38e2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03.png)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4.20•【文号】农银函[1999]291号•【施行日期】1999.04.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资金营运计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24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20日农银函[1999]2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建立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营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营运计划管理是指根据全行综合业务经营计划管理的要求,通过编制下达资金营运计划,运用系统内资金调度手段,对全行资金总量和结构进行主动调节和量化控制,保证存款支付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施,减少不合理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监测计划期内资产负债总量平衡及结构调整状况,指导分行及以下各级机构的资金营运活动。
第三条资金营运计划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
指资金营运计划管理范围涵盖辖内全部本外币资金。
即遵循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管理本外币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所有项目活动,防止挤占信贷资金和违规经营行为发生。
(二)约束性。
指资金营运计划是总行实施信贷资源配置、指导分行资金营运活动过程的一项操作性计划。
总行编制下达资金营运计划,以约束分行资金营运行为;通过运用资金调度手段引导分行资金的优化配置,保证业务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联动性。
指资金营运计划是正确处理资金来源和运用多种资金流相互联动关系的计划。
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1252d801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eb.png)
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开支行为,提升费用管理水平,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相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
各级行要按照本办法、费用科目指南和单项费用管理办法开展费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费用管理是费用规划、预测、预算、配臵、审查、核算、监督、控制、考核、分析等管理行为的统称。
费用是指我行开展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包括人员费用、业务管理费和折旧费用。
待摊费用和手续费支出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农业银行费用管理的任务是建立预算全面、配臵科学、管理精细、核算规范、集约高效、调控有力的费用管理体系,努力实现费用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五条农业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适度集中、授权分责、预算管控”的费用管理体制。
第六条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与防范风险原则。
各级行必须依据规章制度,依法开支,照章办事。
严禁虚列支出、超支挂账、超绕控制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支持发展与讲求效益原则。
各级行应在保证战略和业务发展前提下,以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为目标,通过完善费用配臵、优化费用结构,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充分发挥费用投入对发展战略和业务经营的保障、激励和引导作用;(三)预算约束与全程控制原则。
各级行要强化费用预算管理,并从事前、事中、事后对费用开支实施控制。
事前要进行投入论证分析,需要立项的必须经过审批后才能办理支出;事中要严格依照预算及开支标准进行控制;事后要照章办理报销、账务和支付处理,并根据要求进行后评价;(四)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
费用管理实行“一个户、一支笔、一本账、一口出”制度。
各级行费用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规定费用支出标准或其他费用支出事项,不得擅自审查和下达费用预算。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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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号:农银发[2000]131号颁布日期:2000-10-27 执行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银行卡业务经营风险,保证银行卡业务正常稳健发展,加强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管理,准确核算损益,根据财政部《银行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提取及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暂行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银行卡透支呆账、坏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的原则:严格核销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户办理审查、统一授权审批、实行账销案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各种银行卡业务。
??第二章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的提取和管理??第四条透支呆账准备是指银行按银行卡业务经营中所产生的透支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备资金,用以弥补银行因各种原因造成的银行卡透支呆账损失。
透支坏账准备是指银行按银行卡业务经营中所产生的透支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准备资金,用以弥补银行因各种原因造成的银行卡透支坏账损失。
??第五条透支呆账准备、坏账准备由各行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就地足额提取,具体规定如下:(一)透支呆账准备按当年末银行卡透支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从成本中列支。
即:当年应提取的透支呆账准备=当年末银行卡透支余额×1%-上年末透支呆账准备余额。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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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6.01•【文号】农银发[1998]84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00年5月9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8年6月1日农银发〔19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各级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探索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新路子,形式上应灵活多样。
三、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的,各经办行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要求保证人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确定保证金数额,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各级行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分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要在经办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b641e31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9e.png)
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篇: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 178 号(5 月 26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根据《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费用管理的对象为总行机关和辖内各支行。
第二章费用管理范围及划分第三条费用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营运费用、人员费用、专项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营运费用包括:业务招待费、安全防卫费、邮电费、公杂费、差旅费、水电费、税金。
第五条人员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临时工工资、专项奖金。
第六条专项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电子设备购置及运转费、钞币运送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取暖及降温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车船使用费、其他费用。
第七条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有关费用,主要指与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费用管理的方法第八条费用管理的方法:年初预算、一次核定、序时使用、超支自负、逐级审批。
第九条每年初由总行财务会计部组织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各支行的营运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总行机关行政费用预算由办公室编制;房屋租赁费、固定资产购置、维修装璜预算由办公室编制;电子设备运转费预算由科技部编制;安全设施改造费用预算由保卫部编制;抵债资产维修费预算以及诉讼费用预算由风险管理部编制;人员费用预算由人力资源部编制;低值易耗品购置和其它费用预算由财务会计部编制。
财务会计部汇总,提交行长室、董事会、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严禁擅自变更财务预算,如确需变更,由行长室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研究通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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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12.02•【文号】农银发[2002]174号•【施行日期】2002.12.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2年12月2日农银发[2002]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满足优良客户合理信用需求,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同业竞争力,规范业务经营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备案回复通知书》(银管备准〔2002〕第0004号),总行决定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的作用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是在现有信贷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办的具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信贷特点的新的业务品种,其主要服务对象是与我行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结算量达到一定规模的AA级以上优良客户。
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是农业银行提高服务质量,竞争优良客户的有效手段,是对优良客户在一定额度项下和有效期内使用我行信用的一种便利。
各行要在充分评估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对现有对公客户存、贷款余额以及综合效益影响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开办此项业务。
二、坚持审慎原则,严格准入条件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在确定透支额度后,具体信用的使用程序简化,这一方面可为优良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服务,同时也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开办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必须坚持审慎的原则,强化风险意识。
一是要严格准入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严格选择客户。
二是要明确观念,透支业务只是满足优良客户短期、临时性的结算需求,不得用透支的形式长期占用农业银行的资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级支行经费报账制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级支行经费报账制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fda95fc78bd63186bcebbc6a.png)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市、县分支行经费开支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市、县分支行财务收支行为,强化经费的预算约束机制,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级支行经费开支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市、县分支行经费开支报账制,是指市、县分支行发生的业务管理费(不含人员费用)、其他营业支出(不含固定资产折旧)、营业外支出等经费开支后,按要求到省分行报账,由省分行集中核算。
第三条经费开支报账制的实施要保证市、县分支行会计核算的独立性和财务报告的完整性。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分支行及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行、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分行负责各行、部经费开支报账工作的组织领导,行长对财务事项决策、审批程序控制和报账制实施结果负责。
第六条省分行财会部门负责各行、部经费开支报账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各行、部报账经费开支进行审核、归集、整理和核算,对报账事项及凭证的合规性、入账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各行、部负责经费开支的具体经办,其行长、总经理对报账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八条省分行财会部门设置账务核算、经费开支审核岗位。
其工作职责如下:(一)账务核算岗位职责:负责经审核后的财务事项账务处理、经费开支核算、往来对账及相关登记簿的记载,负责各行、部经费开支信息反馈和财务事项的查询查复,负责各行、部报账经费开支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
(二)经费开支审核岗位职责:负责审核各行、部提交的原始凭证或报账凭据是否合规合法,审批手续是否完整,开支事项是否合规合理;负责各行、部经费开支的日常监督管理、统计分析及费用指标的核对。
第九条报账时间规定。
省分行统一安排辖属各行、部报账时间,每月报账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条省分行财会部门对各行、部纳入报账范围的财务事项按照规范、节约、高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09中国农业银行车船使用费管理办法
![09中国农业银行车船使用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4ecec09aaea998fcc220e5e.png)
附件9:中国农业银行车船使用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车船使用费管理,规范开支行为,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境外分行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未实行车改的各级行,实行车改的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用车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船使用费是指各行在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因使用机动车船而支付的燃料费和其他车船运行费用。
本办法所称乘车船主要包括公用车船和行领导专用车船两类。
第四条车船使用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明晰。
应按照车船使用费类别和部门职责范围,明确车船使用的管理部门及其责任。
(二)预算控制。
应遵循必要性、效益性和规范性原则,加强车船使用费的预算管控。
(三)核算规范。
应明确车船使用费的核算范围和要求,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四)风险防范。
应建立车船使用费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列支规定第五条车船使用费主要包括车船燃料费和其他车船费用。
车船燃料费是指各种机动车、船运行中的燃料费用支出;其他车船费用包括各种机动车、船的牌照费、年检费、过路(桥)费、停车费等。
第六条要严格区分“车船使用费”科目与其他费用科目之间的界限。
(一)各类车、船的维修、养护费用列支于车船使用费相关科目;(二)各类车、船的保险费用列支于保险费相关科目;(三)为取得各类车、船的使用权而支付的租金应列支于“租赁费”科目;(四)各类车船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车船税应计入“税金”科目;(五)各类运钞车船发生的费用应记入“钞币运送费”科目。
第七条车船使用费的核算应严格遵循真实性原则,以业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车船使用事实为依据,凭符合外部监管制度和我行费用管理办法要求的原始凭证据实报销,严禁列支职工个人非因公务活动而支付的或应由其他单位负担的车船费用。
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d4ff838cb9d528ea81c779b9.png)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集中加配钞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操作,提高设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试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运营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是指现金中心(或承担集中加配钞职能的分支库)成立专职的加配钞团队或外包服务,对自助设备进行现金集中加配钞及相关的清分、账务、吞卡等处理工作、实现集中加配钞业务的电子化、专业化、流程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开展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的现金中心及其分中心、分支库。
无挂靠实体金库的一级支行(以下简称支行)开展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参照现金中心或分支库办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以下简称集中加配钞)适用离行式和在行式自助设备。
网点营业内厅外的在行式自助设备,现金中心(及其分中心、分支库,下同)视同离行式自助设备管理。
第五条集中加配钞应以“集中管理,风险可控,提高效率”为原则。
集中管理:由现金中心统一负责已上收自助设备的现金清分、加配钞、吞卡、应急等处理及与业务部门、营业网点、外包服务商进行沟通协调。
风险可控:通过系统平台制定计划、分配任务及对各流转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并结合制度约束、岗位制约、监督检查等手段,严格控制手工交接、应急处理、人员道德、外包管理等风险。
提高效率:明确业务流程,合理安排人员、车辆及线路,缩减现金清分、装箱、押运等环节占用的时间,并加大自助设备清机频次,进一步提高自助设备正常运行率。
第六条现金中心开办集中加配钞业务,应明确工作场所和配置安防设备设施,并成立加配钞团队和配备人员、办公设备、电子锁具、钞箱、车辆等。
工作场所面积、人员、办公设备、电子锁具、钞箱等应能满足加配钞业务操作和发展需要。
第七条集中加配钞业务涉及的人员、设备、锁具、线路、账务等原则上要通过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加配钞系统)进行管理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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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农业银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费用管理,规范财务开支行为,提升费用管理水平,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相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外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行)。
各级行要按照本办法、费用科目指南和单项费用管理办法开展费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费用管理是费用规划、预测、预算、配置、审查、核算、监督、控制、考核、分析等管理行为的统称。
费用是指我行开展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包括人员费用、业务管理费和折旧费用。
待摊费用和手续费支出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农业银行费用管理的任务是建立预算全面、配置科学、管理精细、核算规范、集约高效、调控有力的费用管理体系,努力实现费用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五条农业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适度集中、授权分责、预算管控”的费用管理体制。
第六条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与防范风险原则。
各级行必须依据规章制度,依法开支,照章办事。
严禁虚列支出、超支挂账、超绕控制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支持发展与讲求效益原则。
各级行应在保证战略和业务发展前提下,以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为目标,通过完善费用配置、优化费用结构,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费用支出,充分发挥费用投入对发展战略和业务经营的保障、激励和引导作用;(三)预算约束与全程控制原则。
各级行要强化费用预算管理,并从事前、事中、事后对费用开支实施控制。
事前要进行投入论证分析,需要立项的必须经过审批后才能办理支出;事中要严格依照预算及开支标准进行控制;事后要照章办理报销、账务和支付处理,并根据要求进行后评价;(四)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
费用管理实行“一个户、一支笔、一本账、一口出”制度。
各级行费用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规定费用支出标准或其他费用支出事项,不得擅自审查和下达费用预算。
要明确各费用科目或账户的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在费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五)核算集中与平台统一原则。
各行要稳步建立“省域集中”的财务集中体制,实行费用核算和支付集中处理。
各级行费用审查、报账、分摊、核算、预算和支付统一纳入财务管理信息系统(FMIS)平台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费用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
各级行行长是费用管理的主责任人,在董事会(或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对费用管理负全面责任。
财务主管行长在行长授权范围内,负责组织辖内费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财务审查委员会。
各级行应建立财务审查委员会(含财务审查小组,下同),作为行长决策辅助机构,对辖属大额费用开支等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集体审议后提交有权人决策。
第九条费用主管部门。
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是费用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起草费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二)统一制订费用配置政策;(三)统一编制和下达各项费用预算;(四)核定费用开支标准、定额和范围;(五)在授权范围内审批费用开支事项;(六)组织费用开支的审查、核算和支付;(七)牵头组织费用归集和分摊工作;(八)负责费用的监督、考核、分析和报告;(九)其他费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费用管理相关部门。
(一)费用需求部门。
费用需求部门为费用的实际使用部门,负责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规章制度要求提供相关申报资料,经有权人审批后办理相应财务开支,并对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二)业务主管部门。
业务主管部门是根据部门职责,负责统筹经办或管理某类工作时,协助财会部门对相关费用支出进行控制的部门。
主要负责拟定相关业务事项的管理办法;向财务会计部门提出相关费用开支标准和控制措施的建议;汇总编制本级相关业务事项的费用预算草案;进行本级相关业务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和初审;负责相关业务事项的费用归集和分摊工作;负责对相关费用开支情况进行控制等职责;(三)费用监督部门。
内控合规和审计部门作为费用管理监督部门,应按照规章制度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费用开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费用预算管理第十一条农业银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
各级行要围绕经营发展战略,不断提高费用预算水平,优化费用资源配置机制,充分发挥费用预算和资源配置对战略发展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第十二条费用预算按主体划分为机构预算、“三农”预算、机关预算和部门预算。
机构预算为各级行全辖各单位的汇总预算。
“三农”预算为各级行三农金融部汇总预算。
机关预算为各级行机关本级各部门或直属机构的汇总预算。
部门预算为各级行机关内设部门或直属机构预算。
各预算单位负责人是费用预算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费用预算按内容划分为总预算和单项预算。
总预算包括费用总量、人员费用、业务费用、成本收入比等总量指标。
单项预算指福利费、营销费用、租赁费等单项费用指标。
费用预算指标体系在年度费用预算编制方案中明确。
第十四条费用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分类、综合平衡”流程编制。
(一)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年度总预算目标,拟定并逐级下达年度费用预算编制方案。
(二)各级行财务会计部门根据上级行年度费用预算编制方案,组织编制辖内机构、“三农”、机关、部门和单项费用预算,并经逐级汇总综合平衡后上报至总行(财务会计部)。
(三)总行(财务会计部)根据辖属机构预算汇总情况和全行发展战略拟定年度费用预算草案、费用配置政策和费用预算分解方案,经有权人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各预算单位执行。
第十五条费用预算采取零基预算和弹性预算相结合的方法编制。
对于小额常规项目,可采取弹性预算的编制方法,根据活动量和耗费水平编制;对于大额或非常规的支出,应采取零基预算方法编制,并提供详细的测算依据。
第十六条年度费用预算以指令性或弹性预算方式下达,未经上级行批准不得突破。
费用预算和配置政策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
遇预算环境或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改变,可在年度过半后组织调整。
第四章费用审查与审批第十七条有权审批人。
农业银行费用实行授权管理下的“一支笔”审批制度,各级行有权审批人应当根据费用授权管理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各级行有权审批人是指各级行行长,以及按规定经行长转授费用审批权的各级管理人员。
主要包括行长、财务主管行长和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等。
第十八条审批权限。
各级行应对费用管理事项实行逐级转授权制度,明确费用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流程、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并不得超过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和控制权限。
第十九条事前审批。
所有费用开支前原则上均需有权审批人审批立项。
审批流程如下。
(一)费用需求部门说明费用投入原因和意向,并提交费用报批相关资料;(二)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出具明确意见,对大额或项目支出要详细编制支出预算书,经可行性论证(包括必要性和效益性论证)后,报财务会计部门审核;(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对财务投入事项合理性和可行性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本行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大额费用支出,要按规定的程序审议,审议通过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超出本行权限的事项,由财务会计部门收集整理本行申报及审查意见报上级行审批;(四)有权审批人在权限范围内,参考财务会计部门和财务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建议,对拟投入事项提出最终审批意见;(五)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和费用需求部门。
对于预算内的人员费用、小额零星开支等性质明确的常规性或日常运转费用,可适当简化程序。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在实际确认后,随后发生的折旧摊销支出,视同已审批立项。
第二十条事中监控。
费用需求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费用开支部门),应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进行相应的财务开支。
对大额、长期费用开支项目,财务会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费用开支部门提供费用开支的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事后报销。
费用支出义务发生后,一般应按照以下流程申请支付款项或报销。
(一)费用开支部门凭合规票据和相关审批资料向费用报销部门申请报销或支付款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费用报销部门是指各级财务核算中心;(二)费用报销部门应对费用开支部门提供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相关事项是否经费用审批人审批;支出是否超过审批预算;提供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合规等。
对于经有权审批人同意,先付款后开具发票的,费用开支部门原则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费用报销部门提交合规合法票据;(三)费用报销部门对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支付款项,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费用原始凭证报销审查内容:(一)原始凭证要素应齐全: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济业务事项、数量、单价、金额以及签章应齐全;(二)原始凭证印章应规范: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要盖有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要有填制人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要有经办单位审批人或其指定代理人签名或盖章;(三)原始凭证使用应合规: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要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批准文件如需单独归档,可以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四)原始凭证分割应规范: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并将原始凭证复印附后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要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五)原始凭证书写应规范:原始凭证一律不得涂改;有错误的,要由出具单位重新开具发票,或在原凭证重新更正位置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必须重开。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的,费用报销部门将不予报销:(一)未经费用审批人审批或审查要件缺失的;(二)擅自提高费用开支标准的超支部分;(三)超费用审批人审批预算的开支部分;(四)提供票据不合规或与经济业务不相符的;(五)未按照要求提供受益对象等成本归集信息的;(六)属于其他不予报销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费用审查审批的相关责任:(一)费用开支的经办部门(人员)应对费用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原始资料的合规合法性负责;(二)费用审批决策部门(人员)应根据职责分工情况,对费用开支的效益性和可行性负责;(三)费用报销部门(人员)应对费用列支的合规性和费用报销及时性负责。
第五章费用核算与分摊第二十五条各级行费用核算应严格遵循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费用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
严禁列支没有真实业务依据的费用支出,或承担应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当期已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要作为当期费用;凡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能作为当期费用;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要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三)及时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