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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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
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概念
“刺破公司面纱” (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这一形象的说法,是用来形容当公司股东为了逃避法律义务或者责任,通过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权利来规避,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判令控股股东直接利用个人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形。而“反向刺破”(Reverse Piercing)从字面意义即可以看出,是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相反的制度,不过学界和理论界并没有对“反向刺破”的概念达成共识。从现实情况来看,人们更倾向于在具体案例中描述“反向刺破” 。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分类由于反向刺破的情形较为复杂,具体案例中,实施反向操作的例子相对与标准的人格否认制度也较少,因此,刚开始美国并未对反向刺破进行具体的区分。不过随着公司领域相关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美国的学者逐渐的发现了反向刺破与标准模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并且在对两者操作过程中的特点进行对比后,明确地提出了两种情形的反向刺破的划分。现介绍如下:
( 1)内部人反向刺破( Insider piercing )
所谓内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司股东为了保护公司的目的,主动的将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自然人人格相混同,从而使公司能够享受自然人股东才能享受的保护或者是免
责。股东的这种内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对公司享有债权的第三人,此第三人与刺破公司面纱的股东之间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的诉求针对的是公司的资产而非股东。
( 2)外部人反向刺破( Outsider piercing ) 而所谓外部人反
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指股东的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员提起诉求,要求公司对股东的与公司不相关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的主张。美国学者Crespi 将外部人反向刺破定义为“一个人采取法律手段,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对抗一个公司的内部人或者一个人通过诉讼对抗一个公司内部人来获得公司资产以满足其诉求。”
[1]
三、反向刺破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甲于2015 年9 月出资组建了一个食品加工公司,主要经营
食品加工、销售等业务。甲是该公司唯一的股东,同时又兼任经理。10 月,加工公司从顺华有限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加工公司需于11 月付清总价款19 万元。但是货款支付日期到期后,食品加工公司迟迟不支付价款,经多次交涉催款无效后,顺华公司将食品加工公司告上法庭。经审判,法院判决顺华公司胜诉,在执行时发现加工公司账户
上的钱不足,拟拍卖、变卖加工公司的原有设备和房屋以清偿债
务。此时,甲提出异议:加工公司名为公司,实际上不具有公司的
独立人格,自己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并且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加工公司的经营场所为自己及家人的住房。如果将该房屋拍
卖,自己及家人将丧失居住之地,没有最起码的生活保障。
案例二:某制衣厂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广州某服装有限公司诉至
法院。不过,制衣厂向法院申请,将深圳的某服装有限公司追加为
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制衣厂诉称,广州公司与深圳公
司是母子公司关系,广州公司凭借其拥有的股份实际控制着深圳公司。广州公司从制衣厂购买的服装大部分转交给了深圳公司进行
95% 销售。广州公司实际上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其销售利润全部由深
圳公司获取。广州公司仅剩是一个空壳,根本无力清偿货款,债权
人即使胜诉,也难以得到执行。因此,制衣厂提出申请,追加深圳
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要求其与广州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个案例都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 的问
题。案例一中的甲,作为加工公司的股东,主动提出食品加工公司
不具有独立人格,使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即为“内部人反
向刺破公司面纱” 。案例二中的广州公司与服装厂有买卖合同,服
装厂公司是广州公司的债权人,却起诉要求广州公司控股的深圳公
司对该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股东的债权人要求否认公司人格,要求公司对股东的债务负清偿责任,即“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
面纱” 。
四、反向刺破公司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上文我们已经略作表述,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主体因内部人反向刺破和外部人反向刺破的区别而有不同,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提起人,是公司内部的与公司债务无关的股东。而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发起人,是公司外部的股东个人行为的债权人。
(2)客体要件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客体要件是与股东财产发生混同的公司财产。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客体是公司内部人主动要求发生混同的公司财产,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客体是被公司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的财产。
(3)客观行为要件
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上看,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要素为:首先,债权人要求公司对债务承担责任;其次,公司内部人主动要求个人财务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行为要素为:首先,股东因个人行为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其次,股东使公司成为附属物,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发生了混同;最后,债权人要求公司对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
(4)主观要件在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中,提起刺破面纱的股东的主观目的较为明确,其主动提起刺破公司面纱,主要是为
了避免公司债权人利用公司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从而主动提起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发生混同,从而使公司能够享受自然人股东才能享受的保护或者是免责。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查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主观目的时,只认定股东是处于弱势地位且善意目的情况下,才会启用内部人反向刺破。与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相反,外部人反向刺破的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个人债务,因此其主观上具有恶意,这是其与内部人反向刺破在主观目的上的差异。
(5)结果要件由于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股东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最基本自身权益,因此并不要求其财产混同行为有何特定的结果。但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股东是为了逃避个人债务才使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发生混同,所以其结果要件就是,股东的混同行为使股东债权人的债权不能顺利实现,从而损害股东的债权人的正当权益。五、我国构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的公司法等法律并未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进行界定,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制度的创新亦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负面效果即是,股东操纵公司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方法亦随之更新,原有的处理股东利用公司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已不能有效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案例随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纠纷在全国各地多有发生,在对同类案件进行处理时的困难局面亟待解决,因此引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势在必行。
(1)内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必要性正如上文所述,股东